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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2-07 22:20:25

① 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有什麼要求

辦理的條件:
1、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採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的程序:
申請 : 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食葯監窗口」提交申請。
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
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組織現場審查驗收。
決定:現場審查符合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許可證頒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申請的材料:
1.《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2. 營業執照、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有關申請單位的資質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如需代辦的,需補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簽章確認的《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 餐飲服務場地的合法使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產權證明、租賃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無法提交有效產權證明的場所,經營者可憑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社區工作站、園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市場開辦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學校等單位或部門出具同意在該場所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場所使用證明》。
5.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示意圖應註明申請人名稱,詳細標明烹調、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面點製作、燒鹵粗加工、燒鹵腌制、燒鹵風干、燒鹵製作、生食海產品加工、冷盤製作、熟食銷售、裱花操作、食品庫房、食品冷卻、食品包裝、配送食品、更衣室、檢驗室、就餐等場所的面積尺寸和爐具、案台、清洗水池、冰箱、冷庫、消毒櫃、空調、貨櫃、層架等設施設備的具體位置);
6.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訓管理、原料采購查驗和索票索證管理、倉儲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7.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連鎖經營餐飲服務企業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還應提供關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食品安全檢查計劃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8.申請甜品站還須提交餐飲主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和餐飲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甜品站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9.申請涼茶店還須提交涼茶原料配方以及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和葯品作為涼茶原料的申明。通過集中采購現場分裝銷售的涼茶店,應提供加工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
10.符合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以下單位須配備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特大型餐館(經營場所面積3000㎡以上)、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以下單位須配備中級或高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其他餐飲服務單位應至少配備初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
11.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的情況說明和有效的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12.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市食品葯品監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 詳解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內容

中央廚房簡單點說就是由直營店將菜品進行統一的采購、配送給餐廳。中央廚房的誕生,為餐廳節約了30%的配送成本,這一項科技的誕生,又證明了人類智慧的偉大。出於對食品的健康負責,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也是重中之重。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分享詳解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內容。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是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三大法章要求,製作成為的規范,對中央廚房進行非常明確的規章制度,可以讓使用者放心的使用。以下就是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的內容的舉例。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之申請中央的規章制度


1.從事中央廚衛人員,必須遵守健康管制、培訓管理兩大制度。

2.負責食品安全崗位的人,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崗位的職責規定。

3.對於食品的供應商的選擇要有遴選制度。

4.加工製作的環境和使用設備衛生的管理都要遵守管制制度。

5.對於食品加工的環節要有規程,包括最開始的采購儲存、中途的烹調溫度的控制、最後的食品包裝、運輸等。

6.要使用正規渠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保留好采購的憑證。

7.在使用食品添加劑方面要嚴格遵守食品添加劑的管理制度。

8.要有一定的食品檢驗制度。

9.對於出現問題的食品,要有召回和處理的方案。

10.對於食品安全的突發事件,要有一定的應急處理方案。

11.要嚴格遵守食品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之食品處理區,包括:地面、排水、牆壁、門窗、天花板等方面的要求


1.中央廚房的地面鋪設的材料要遵守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四大原則,並做到地面平整、沒有裂縫。

2.對於日常加工的用具配有清洗消毒的場所,對於這些潮濕場所做好排水系統。

3.地面要有一定的坡度,這樣有助於排水溝排水,並且排水溝的流向必須遵守由高清潔區流向低清潔區。

4.排水溝的出口必須有金屬隔板或網罩,網眼孔的大小必須小於6毫米。

5.中央廚房內部的牆角、柱腳、側面甚是是底面的結合處必須有一定弧度。

6.內部牆壁所採用的材料必須是滿足淺顏色、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等六大原則。

7.門窗的設計必須嚴密不透風,與外界相通的門、窗戶要有可以拆下清洗且不生銹的紗網或者空氣幕。

8.天花板的設計材料首先也是淺顏色設計,另外必須滿足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等六大原則。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的內容,希望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讓大家對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有一定的了解,可以對您的日常生活有所幫助。

③ 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條件和要求有哪些

這位朋友你好,我就是食品葯品監管局的工作人員,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你:
一、需要的材專料:
1、當地工商所出屬具的個體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負責人身份證;
3、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及租賃合同;
4、從業人員健康證;
5、水質檢驗合格證明(如果是市政自來水,提供自來水的交費單據也可以);
6、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7、當地葯監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法律依據: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希望能對你起到幫助作用。具體情況要咨詢你們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④ 巜餐飲服務許可管理性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自()起正式實施行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性辦法。於2010年5月1日開始實行。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於2010年6月17日開始實行。

⑤ 巜餐飲服務許可管理性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自()起正式實施行。是2010幾月份

建議你去網路文庫搜一下。要不就去衛生局的網站。法律法規模塊看一下。答案應該在文章的開頭或者末尾

⑥ 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的通知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

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注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注銷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采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九條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四十條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部門。
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以及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立案時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四十四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載明參加人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和參加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書,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其內容包括: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所屬處(科、室)負責人復核意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四十七條送達回執,是確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時簽收的文書。
送達回執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收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八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處(科、室)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沒收物品名稱、沒收時間、沒收數量、規格、摺合金額、沒收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沒收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對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及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各項內容應當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填寫。
第四十九條物品清單,是在行政處罰中,用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沒收物品時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此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後面,註明主頁文書的文號,並由當事人、案件承辦人簽名。
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的處罰決定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填寫,證實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要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五十一條結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准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時製作的內部文書。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聯系地址、接受單位、案情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三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五十四條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對經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報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撤銷案件所製作的文書。
撤案決定書應寫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案件來源、立案時間、案情調查摘要、撤案理由、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五條文書製作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標注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
第五十七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另行製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六十條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六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3.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7.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8.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0.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1.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2.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3.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現場檢查筆錄
18.監督意見書
19.責令改正通知書
20.詢問筆錄
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3.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4.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7.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
29.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
30.封條
31.技術鑒定委託書
32.檢驗結果告知書
33.案件合議記錄
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35.陳述和申辯筆錄
36.聽證告知書
37.聽證通知書
38.聽證筆錄
39.聽證意見書
40.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42.行政處罰審批表
43.行政處罰決定書
44.送達回執
45.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
46.物品清單
4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48.結案報告
49.案件移送審批表
50.案件移送書
51.撤案決定書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

⑦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規定,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應距離糞坑,污水池,等污染源以上

《餐飲抄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襲十條選址要求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⑧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幾年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三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8)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

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

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許可並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⑨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的通知的第五章

第四十八條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乾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並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四十九條
(一)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面點製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二)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三)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四)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要求。
第五十條食品處理區地面、牆壁、天花板、門窗與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耐腐蝕、防滑的材料鋪設,且平整、無裂縫。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的地面易於清洗、防滑,並有排水系統。
(二)牆壁採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三)門、窗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設有易於拆洗且不生銹的防蠅紗網或設置空氣幕,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四)天花板不滲水,無脫落、破損。
第五十一條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要求
(一)各類清洗消毒方式設專用水池的最低數量:採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採用人工清洗熱力消毒的,可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設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並易於清潔。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第五十二條食品原料、清潔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場所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3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二)設專用於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製作過程。
第五十三條設備、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要求。
第五十四條通風排煙設施要求
烹調場所採用機械排風。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於清洗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廢棄物暫存設施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廢棄物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製造,內壁光滑便於清洗。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五十六條庫房和食品貯存場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分開設置。
(二)冷藏、冷凍櫃(庫)數量和結構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第五十七條備餐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牆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的空調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冷盤間、裱花間設專用冷藏設施。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⑩ 餐飲許可證的行政許可相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內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容》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5.《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6.《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
7.《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
8. 《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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