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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2-07 18:43:40

Ⅰ 物業管理的相關條例

第一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准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准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准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收費標准、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六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八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准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同時廢止。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回。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答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釋義】 本條主要是關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於物業管理企業的效力以及其違約責任的

Ⅲ 小區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物業管理系統

(1)安全規定

1.非社區家庭不得隨意進入社區。訪客必須在看門人處登記,如果他們同意,他們可以進入。

2.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社區,並獲得物業管理處簽發的臨時許可證。

3,住宅單元的機動車應當發給卡登記制度;自行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機動車不得停放在居民區。居民車輛只能停放在社區的地下停車場。

4.如果家庭搬家很大,如果搬走了貴重物品,他們必須由居民陪同搬出社區,並配合保安人員記錄物品,姓名,家庭住址等的數量,以便他們可以在將來檢查。必須以書面形式列出姓名,數量,所有者的房間號,身份證號碼,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簽名確認以刪除該項目。

5.當公安,消防,交通,醫療衛生領域出現緊急情況時,物業經理和居民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社區的安全和穩定。及時採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做好善後工作。

6.遵守社區和財產管理辦公室頒布的規則和條例,以阻止和阻止不遵守該制度的居民。

7,居民應「看好自己的大門,管理自己的家庭,保住自己的家園」,增加自我保障意識。

8.居民應該勇敢地停止和報告破壞公共秩序並造成隱患的人。

9,社區經營戶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物業管理辦公室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2)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愛美化,不摘花,不踐踏草坪,不破壞樹木。

2,關心公共設施,不要拆除,弄亂,建造,弄亂,保持社區干凈整潔。

3,商業市場,商業網點,食品商店不應扔垃圾,傾倒污水和排放其他污染物。

如圖4所示,社區中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可能產生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別是嚴禁在晚上10點至早上8點之間製造各種噪音,違者有權進行干預並採取必要措施。

5,社區各類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禁止,整理,整理。

6,不要在家中使用燃煤採暖,供暖,餐飲設備。

(3)衛生管理條例

1,請自覺維護社區的公共衛生,不要吐,扔掉果皮,紙屑,煙頭等,不要高空拋物線,不要在建築物,樓梯等公共場所的公共通道內堆垃圾,放物品。

2,垃圾袋裝,放置在垃圾收集點,以便及時收集和清理。

3,不要將垃圾,塑料袋等雜物放入廁所或下水道。

4.不要飼養家禽,牲畜和高大兇猛的動物。寵物必須遵守相關的政府規定,不得影響鄰里的其他地方。隨著寵物在社區中散步,它不會污染環境。寵物受到主人的傷害。

5.居民不得在走廊和公共場所處置垃圾。

如圖6所示,社區中的任何公共場所都不應該被塗抹,塗鴉或不加區別地張貼。違法者負責清潔和塗裝費用,並暴露在公告板上。

7,商業網點不得在公共場所,在走廊堆放物品或佔用公共場所擴大營業場所。

8,提醒進入社區的親友,遵守社區管理規定,維護社區清潔。

9.物業管理處負責社區的垃圾清除和消毒工作,積極配合環境衛生,衛生防疫部門採取多種形式進行環境衛生宣傳,讓每個人都喜歡清潔而且所有這些都是衛生的。

(5)停車管理規定

1,住宅停車場,用於購買(出租)停車位供家庭使用,所有外國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嘈雜的人員不允許進入。

2,長期停放地下停車場的住宅車輛必須申請車輛停放卡,一輛車和一張卡,卡進出;臨時停車必須登記,臨時車輛停車卡批准後,卡出入,離開時返還卡。

3.租用固定停車位的車輛應停放在原地。租用非固定停車位的車輛應由保安人員按順序停放。停放在臨時入口區域的車輛的停車場。

4,停車場24小時值班並記錄,嚴格按照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設備。

5,停車場應保持衛生環境,停車場內沒有停車位,客人,飲酒,睡覺,下蹲,吵鬧和長時間聊天。

如圖6所示,車輛進入停車場並被禁止鳴喇叭,速度限制為5 km / h。

如圖7所示,禁止車輛停放含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

如圖8所示,車輛必須進出車輛,注意前後車輛之間的距離,並且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進出和使用其他停車位。

9.停車場的保安人員應仔細檢查車輛類型,車牌號碼和車輛是否有鎖定或外部損壞,並通知車主問題並進行登記;

10,車輛停放後,車輛主要取走車上的物品,鎖上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風險自負;

11,汽車主要關注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公共設施。如果意外損壞,需要根據價格進行補償。如果造成嚴重事故,將承擔責任;

12.固定停車位的車輛主要按照物業公司規定的停車費標准支付;臨時車輛由管理員指導停放停車位並根據停車時間規定收費;

13.如果車主意外丟失車輛通行卡,他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提供相關信息。核實後,應支付卡的費用,物業管理公司應重新發卡;

14.如果車輛在停車場受損,原則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在嚴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提出索賠,值班保安應與物業公司協助調查處理;

15,所有停放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於非法駕駛和停放車輛的所有者,管理員有權採取警告,罰款,拖車和其他處罰,並由業主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負責。

(6)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反分裂」的原則,實行綜合管理和集體防治。

2.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居民對消防安全的認識。

3.物業管理辦公室定期檢查,維修和維護社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和設備,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待命狀態,並將檢查報告給公司備案。

4.嚴禁將危險品車輛帶入社區,教育兒童不要在社區玩耍。

發現應該及時救出最初的火災。如果情況嚴重且難以消除,應立即撥打「119」尋求幫助,幫助維持火災秩序,配合事故發生。

6,自覺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能拉臨時電氣線路,禁止擅自拆除,更換燃氣(燃料)設施和用具。

7,遵守市政府有關規定,掀起煙花爆竹,防止火災隱患。

如圖8所示,對於室內裝飾,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定,以防止火災事故。

9,不要讓香煙被拋出窗外,未熄滅的火不得倒入垃圾桶。

10.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關閉或堆放碎片。

Ⅳ 物業管理條例的收費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4)物業服務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費的構成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一般由以下一些項目構成: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物業管理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Ⅳ 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 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參考物業管理法律

http://www.gywygl.com/54/6205.html

Ⅵ 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解讀

物業由管理到服務
修改條文: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點評]:稱呼上的改變,意味著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更強調業主自治管理和物業服務。
業委會成立的指導部門增加
修改條文:增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指導部門。
[點評]: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突出了基層管理,對業主、物業公司的指導更直接,實際操作性更強。《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也有這方面的特點。
通過起訴可撤銷業委會決定
修改條文: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點評]:以往,一旦具體決定通過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就沒有權利改變。當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不合理時,業主該怎麼辦?修改後的條文,賦予了被侵害權益業主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業主可以以個人名義對業委會的決定進行起訴,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權提出申請,將其取消。這樣做,更有利於保護個人權益。
嚴格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
修改條文:明確《物權法》對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就是「面積」加上「人數」。
[點評]:修改後,業主大會對「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這兩項事項作決定時,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規定得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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