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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立案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07 14:56:19

①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會怎麼樣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是三種:

1、幹部沒有犯錯,積極配合調查,紀委會幫其沉冤得雪。

2、幹部有問題,那麼紀委將會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

3、幹部違紀違法,紀委將先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在交給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

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1)監察立案處分擴展閱讀:

上饒市紀委市監委對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信州區副區長,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祝少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祝少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禮品;違反組織紀律,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

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祝少敏身為公安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知法犯法、執法違法,靠山吃山,嗜賭成性,與社會人員結成利益同盟,大肆收受財物,充當不法分子「保護傘」,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破壞了當地正常社會秩序,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上饒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上饒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祝少敏開除黨籍處分;

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信州區第四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② 紀委對機關工作人員立案後有時間限制嗎

立案審查時間不得超過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六章第二十八條可知,審查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經審批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談話,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提請有關機關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需要提請有關機關協助的,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手續,並隨時核對情況,防止擅自擴大范圍、延長時限。

(2)監察立案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六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凡報請批准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規定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

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專題會議,研究確定審查方案,提出需要採取的審查措施。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採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嚴重違紀涉嫌犯罪接受組織審查的,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

③ 紀委黨內立案後的程序

紀委黨內立案後的程序如下: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立案後,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

4、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後,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5、公訴和判刑:是最後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3)監察立案處分擴展閱讀: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四不準

在嚴明黨的紀律方面,要求機關幹部模範遵守「四不準」規定:

一是不準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二是不準越權批辦、催辦或干預有關單位的案件處理等事項。

三是不準以案謀私、辦人情案。

四是不準跑風漏氣、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強調違反辦案紀律就是違反政治紀律,為全體幹部架設了規范執紀用權的「高壓線」。制定了外出報備、請銷假等管理制度,要求機關幹部離京必須報告。

(3)監察立案處分擴展閱讀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④ 市紀委,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會開除嗎

嚴重違紀違法則可開除公職。

1、《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2、《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4)監察立案處分擴展閱讀:

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

據吉林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監委對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嚴重職務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張國志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相關規定,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違規辦理招標投標;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職務廉潔的相關規定,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在下屬單位核銷個人醫療費,默許其妻子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社會公德的相關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張國志身為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違規辦理招投標,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喪失社會公德,侵佔國家財產,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監委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國志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建議由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除張國志中國民主建國會會籍;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⑤ 紀檢監察案件中立案標准中的:確有違紀事實,需要給予黨政紀處分該如何理解

初審只是一個大概的定性,終審才是最終結論。你所說的確有違紀事實,只是查出了部分的案件事實,但通過繼續審查,還有可能查出更多、更大的違法事實,所以.........

⑥ 一般來說政府官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監督調查,會有什麼結果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6)監察立案處分擴展閱讀:

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

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處分條例》中所謂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⑦ 行政處分程序

行政處分程序 :

我國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2)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3)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4)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5)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6)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面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檢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以上規定只是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程序,對其他機關公務員進行處分的程序也可以參照。總的來說,公務員的處分程序,應突出以下幾個環節:

(1)調查

調查取證,是指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實證據,查清案件真相。這是給予公務員處分的事實依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給予公務員處分。調查的內容包括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行為及其情節、行為後果、有關證據等。

調查既可以向公務員本人調查時間,也可以詢問其他有關當事人。調查是處分程序的關鍵環節,必須做到全面真實、客觀公正,對公務員不利的證據要收集,公務員有利的證據也要收集。(2)告知、陳述與申辯

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為公務員進行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在討論公務員的處分時,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應當通知公務員出席,將調查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分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是公務員的權利,是程序合法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公開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

機關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是否必須進行聽證,公務員個人是否有權要求進行聽證?我們認為,聽證作為一項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制度,一般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不特定的多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意見,以使決定公正、合理、作用在於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聽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極為重要的程序制度。

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地參與行政決定,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在客觀上會起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來說,只有其本身權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人才能申請具體行政行為聽證,與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的人不可能申請此種聽證。

鑒於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 行政程序法》)還未出台,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是持否定態度的,所以在對行政處分是否需要聽證上,我們認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規定後再作考慮。(3)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首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處分。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

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一規定盡管僅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但對於其他機關的公務員的處分也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處分決定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②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③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④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⑤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最後,處分決定的生效。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7)監察立案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政紀處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之外,還包括對事業單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原來的實踐中廣泛使用,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監察法施行後,監察對象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原有行政處分的概念就不再適用,於是引入政務處分的概念,即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處分。

首先,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大家都知道,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其次,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最後,從政務處分的方式來看。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⑧ 紀檢監察室對警告處分人員要立案嗎

需要,《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⑨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施行後,黨紀輕處分,免於處分需要立案嗎

紀委(紀檢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責任:監督執紀問責 監回督執紀問責三者間相答互聯系、相互作用、渾體監督執紀問責前提執紀問責監督延伸 1、監督——紀檢監察工作前提 《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五條規定:黨各級紀律檢查委員黨內監督專門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2、執紀——紀檢監察工作核 指紀檢監察機關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章其黨內規違反家律、規違反黨家政策、社主義道德危害黨、家民利益行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行 3、問責——紀檢監察工作關鍵問責指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相關律黨內規黨政領導幹部承擔職責義務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否定性種責任追究制

⑩ 紀委可以對違紀的非黨員立案嗎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10)監察立案處分擴展閱讀: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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