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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紀律監察網

發布時間: 2020-12-07 14:54:18

① 中國致公黨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怎麼樣

中國致公黨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中國致公黨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更多信息和資訊。

② 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什麼地方

南寧,廣西省省會所在地!

③ 公務員微信辦公違規被處理

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將微信應用於日常工作,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辦公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遞增,其中包括廣西多名公職人員因微信辦公違規被處理。

1、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交辦單信息被問責

案例:

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計育組幹部向某某在防疫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問題。2020年1月31日,向某某違反工作紀律,用手機將《吉首市疫情防控交辦單》(第010號)內容拍照並將其發送至其親屬微信群,其親戚又將交辦單照片在微信上轉發給他人;

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辦單》(第010號)照片在微信上肆意傳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響。2月2日,向某某受到警告處分。(吉首市紀委監委)

2、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被問責

案例:

廣西南丹縣疾控中心辦公室主任熊某某、工作人員區某某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問題。2020年1月26日,熊某某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將該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關工作材料通過QQ發送到本單位QQ工作群。

區某某發現這一信息後,隨即將原文轉發到其個人微信群,並被其他群內成員轉發擴散,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2月3日,南丹縣監委決定對熊某某、區某某進行立案調查。(廣西紀檢監察網)

3、微信群發布未經核定、內容涉密的調查報告被問責

案例:

廣西柳州市柳江區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員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紀律問題。2020年2月3日,柳江區疾控中心工作人員葉某某將一份未經核定、內容涉及保密的調查報告上傳至該中心的微信工作群。

之後,該中心工作人員曾某某、潘某某、劉某某3人私自將該調查報告轉發,其中曾某某將該調查報告轉發至其家族微信群,其親屬再次進行轉發,導致該調查報告被迅速在網路上轉發傳播,給柳江區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動和不良社會影響。

2020年2月5日,柳江區監委給予葉某某、曾某某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潘某某、劉某某誡勉處理;並對該中心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柳州市柳江區紀委監委)

4、微信群發布泄露涉疫情人員隱私被問責

案例:

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醫院檢驗科負責人陳某某工作失職失責、檢驗員宋某某泄露涉疫情人員隱私問題。

2020年2月1日,該科室檢驗員宋某某(聘用人員)利用檢驗科細菌室電腦查詢到該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歷,拍攝圖片發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內成員先後將病例信息轉發到其他微信群;

導致涉疫情人員信息在縣域內多個微信群傳播,泄露涉疫情人員的個人隱私,對涉疫情人員造成負面影響,給全縣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

縣人民醫院檢驗科負責人陳某某對其科室的職工疏於管理,工作失職失責,應負領導責任。2020年2月3日,富川瑤族自治縣紀委監委對陳某某予以立案審查。(富川縣紀委監委)

(3)廣西紀律監察網擴展閱讀

保密提示

微信辦公導致泄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技術進步和發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並不在於微信本身,微信辦公導致泄密的真正原因還是機關單位保密管理鬆懈,對幹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不夠,幹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

④ 廣西紀檢監察網何惠芳簡歷

一般大人物的話,在他所在單位的官網有簡歷,或者有些有網路,不出名的都不會有,但是,簡歷屬於一個人的隱私,在網上不會隨便發布,畢竟把自己的隱私曝光是不對的,所以不建議搜別人的簡歷。換位思考下,如果別人搜你的資料,你肯定不肯。

⑤ 廣西區紀律委員會地址是錦春路3號、郵編是530022嗎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新城區七星路128號 ,郵政編碼為 530022

⑥ 廣西壯族自詒區南寧市檢查院反貪局現任局長是誰

梁園是縣處級。。。反貪局同樣一級的。。正的局長理論上應該是正處。。

⑦ 202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對各鄉鎮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工資報酬嗎

檢委會主任是村三委班子成員,是由本地紀委按本村級別計劃開支的,一般由鄉鎮一級管理開支情況。要看村是標兵村,省級示範村,新農村示範村等評定,定工資。

⑧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客觀、公正地審理公務員申訴案件,規范辦案程序,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審理公務員申訴案件,堅持有錯必糾和依法、及時、適當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
第三條 審理公務員申訴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受理申訴的機關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條 對公務員提出的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中負責公務員申訴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應填寫《公務員申訴案件登記表》,並按照《暫行規定》,對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具備以下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提出申訴的人是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或《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其他人員;
(二)被申訴的機關是作出人事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
(三)申訴事項屬於受案范圍;
(四)申訴請求明確、具體,有事實根據;
(五)屬於本機關管轄;
(六)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服的已進行復核;
(七)申訴系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八)申訴書符合規定的要求;
(九)申訴材料齊備。
凡不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申訴,不予立案。
第五條 對於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工作機構應填寫《公務員申訴案件立案審批表》,報受理申訴的機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後決定立案的,受理申訴的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第六條 對於經初步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工作機構應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受理申訴的機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後決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訴的機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公正委員會的組成
第七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決定立案後,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成立臨時性的公正委員會,負責案件的審理和對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等工作。公正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由工作機構提出,報受理申訴的機關審定,或由受理申訴的機關直接指定。
第八條 公正委員會組成後,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公正委員會成員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並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員會成員迴避的權利。
第九條 公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迴避,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系申訴人或者被申訴機關的負責人(代表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申訴人、被申訴機關的負責人(代表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工作機構的辦案人員。
第十條 公正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受理申訴的機關的負責人決定;其他成員的迴避,由公正委員會主任決定。
迴避決定應當在提出迴避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迴避決定作出後,應及時通知提出迴避的申請人。在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本案的調查、審理工作。

第四章 調 查
第十一條 工作機構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被申訴的機關發送《應訴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告知其應在接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受理申訴的機關提交作出人事處理決定的有關材料,並提交答辯書。工作機構應在接到答辯書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送申訴人。
被申訴的機關未履行舉證責任的,受理申訴的機關應告知其限期舉證。
第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對收集來的證據,應當填寫《證據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交證據提供人,一份入卷。
第十三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要求被申訴的機關提交與申訴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申訴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舉行案件調查聽證會;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嚴格禁止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一般應有公正委員會成員參加,必要時由工作機構的辦案人員單獨組成。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調查證明,查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以及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責任。
調查人員應當當場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案件調查結束後提交的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的由來和調查經過;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機關與案件相關的基本情況;
(三)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訴機關的答辯意見;
(五)案件調查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五章 審 理
第十六條 公正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審閱案件調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並對下列問題進行評議:
(一)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查清;
(二)原人事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三)原人事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四)原人事處理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原人事處理決定是否顯失公正;
(六)被申訴的機關有無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七)處理本案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八)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是否確切;
(九)其他需要評議的問題。
第十七條 公正委員會評議案件,不公開進行。記錄人應當當場製作評議筆錄,由參加評議的公正委員會成員簽名或者蓋章。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第十八條 公正委員會通過閱卷、評議,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案件如何處理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九條 案件審理結束後,公正委員會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向受理申訴的機關提交審理報告。

第六章 決 定
第二十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對公正委員會提交的審理報告進行審核,依據《暫行規定》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受理申訴的機關經過審核,認為審理報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辦案程序合法,對公正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應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在申訴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訴人可以申請撤訴。申請撤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如無違反或者規避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應准許撤訴;否則,不準許撤訴。
第二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後,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送達應當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也可以採取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其它方式送達。
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收、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因故不能簽字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和實際送達時間,經工作機構負責人簽字後視為完成送達,不影響申訴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受理申訴的機關建議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決定的,被申訴的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公務員對被申訴的機關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後的人事處理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應當執行受理申訴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被申訴的機關不執行申訴處理決定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報請被申訴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後,工作機構應將案件卷宗整理歸檔,並按有關規定備案。

⑨ 廣西紀檢監察局通信地址及郵編l

來信請寄: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信訪室 郵編:530028

⑩ 中央紀檢監察網您們好,我要舉報的是廣西玉林市北流縣清灣鎮派出所無作為,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我四年前以

自認倒霉吧,這種事沒人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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