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質量監督
A.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介紹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版改革方案〉和〈關於權四川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09〕24號),設立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簡稱省質監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B.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與監理協會是怎樣組成的,具體是做什麼的
施工圖審查,勘察設計、監理咨詢、質量監督檢測單位,樁基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到各個省市的建築工程信息網,一般都能查到你說的那些信息,不過不是很全
C.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信息中心怎麼樣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信息中心,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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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編制簡介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行政編制9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4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4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E.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怎麼樣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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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電話是多少
地址: 東風路北二巷4號
值班電話: 84442487
傳真:版權 84451417
郵 編: 610061
http://www.sczj.gov.cn/
G. 四川省危險化學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怎麼樣
相對來說抄還是比較好的襲一家事業單位。
四川省危險化學品監督檢驗所,隸屬於省質監局的直屬機構,是經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符合ISO/IEC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實驗室,專業從事危險化學品、化工產品、農葯產品、化肥產品、化學礦產品等的質量監督檢驗和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以及認證咨詢服務等業務,是四川省質量監督檢驗網的重要組成部分。
H.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與監理協會網站是什麼呢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與監理協會網站:
http://www.cqss.gov.cn/website/cqss/index.aspx?fcol=212。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與監理協會地址:成都市高升橋南街11號。
協會職能:
1、工程質量管理職能
負責規劃管理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審查全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資質並對各級監督機構進行考核和業務指導;組織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有爭議的工程質量進行仲裁;組織「天府杯」評審;受理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並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對質量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受建設廳委託,設立專門備案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定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實施辦法和規定等。
2、建設工程監理職能
負責辦理全省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年檢,負責全省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考試、培訓、發證上崗;掌握全省建設監理動態,發布建設監理信息,出版有關刊物,組織交流建設監理工作經驗,制定全省建設監理工作相關的實施辦法和規定,指導四川省建設監理協會開展工作。
3、建設安全管理職能
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據國家及建設部有關建築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劃、管理全省安全檢查及對建築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向建設部匯報全省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狀況,提出改進意見及措施;負責全省建築行業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和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掌握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狀態,組織召開全省建築安全工作會議,組織交流工作經驗,評選表彰安全工作先進集體、個人;負責全省建築施工單位的安全業績評價、年審換證;負責規劃、管理全省建築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指導、督促企業為從事危險行業的職工辦理工傷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障職工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4、工程質量檢測工作職能
負責全省各類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所)及其他向社會提供工程質量檢測公正數據的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查、規劃管理和業務領導;接受委託,承擔國家和省的重點工程質量的檢測;監督檢測參與建築新結構、新技術、新產品及新工藝的科技成果鑒定;負責組織工程質量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培訓認可;制定全省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實施辦法和規定,並監督其實施。
5、工程質量安全直接監督職能
負責調查處理受監工程的質量安全事故,指導、督促施工單位提高質量安全意識和工程質量。同時,對受監工程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I. 現在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版本眾多,各種單位發的都不一樣,現在都說四川省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發放的才能用嗎
2012年起,工程建設機械已經不再列為特種設備目錄(塔吊、施工升降機、行車等少數機種除外)。目前挖掘機、裝載機等大部分機種的建設機械已經不屬於特種設備,不涉及特種作業,因此也不存在特種作業證書的問題。但起重機械等仍屬於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工種,政府會強制組織安全教育培訓,之後為學員發放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可同時進入施工崗位。
質監部門負責生產製造領域的監管職能,不再辦理施工現場環節的工程建設機械類操作證書,涉及建設機械施工領域作業操作證書可以與本協會的定點培訓機構聯系報名,通過考試後獲取。
培訓合格證書及施工作業操作證和特種作業證、職業技能證書有何區別?
學員培訓合格證及施工作業操作證(屬於能力准入)、特種資格證(屬於行業准入)、職業資格和技能等級證書(屬於職業水平證書)在實際工程施工中是相輔相成的,並不對立;部分法律人士和網友學員往往把三者者混淆,片面擴大或宣傳其中某一證書適用范圍可替代其他兩種證書,給施工部門、學員和社會監管機構造成誤解和困惑。現在明確如下:
(1)崗位能力類證書:建設類建設機械培訓合格證書、建設類建設機械作業操作證。該證書對應的是國家建設機械領域的國家標准和建築施工行業標準的規定,是學員具備崗位作業操作基本能力證明文件。該種證書一般由住建部所屬的教育類行業機構如中國建設教育協會建設機械職業教育專業委員會等組織監管和發放,是學員證明自身具備崗位技能能力基本要件,相當於畢業證。
(2)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特種設備、特種作業類):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屬於政府依法行政的職能范疇,由政府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直接組織與側重安全作業法規、事故防範等相關的培訓並頒發特種設備、特種作業類資格證書,相當於准駕證、行駛證等,特種作業證書一般只針對特種設備條例等法規明文列入監管目錄的機種(如起重機械、電梯等)。該類證書與「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條例」 、「特種作業安全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存在關聯和對應,是政府以法規形式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後持特種證上崗的強制要求,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體現。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是體現這一行政行為的載體和形式。
(3)水平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是由人事勞動部門發放的一種水平證書,相當於職稱證,一般由學員自願申請報名參加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鑒定後取得。目前相關土方機械操作類等級證書可由學員所在地勞動職業技能鑒定站獲得,雖不屬工地必備證件,但對求職和保險有幫助的
(4)證書的獲取途徑不影響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只要是學員通過住建部所屬的正規教育組織、正規渠道參加報名和按照規定的學習程序、按成規定學時,掌握了相關操作要領,具備了作業能力,經過考試考核即可獲得證書。
J.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法律法規
(1986年4月5日 國發(1986)42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明確工業產品(以下簡稱產品)質量責任,維護用戶和消費者(以下簡稱用戶)的合法權益,保證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 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後應承擔的責任。第三條 國家標准化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家標准。國家標准應不低於國際標准水平。國家標准可以分級分等。企業主管部門要規定生產企業達到國家標准最高等級的期限。國家物價部門按標准等級,實行按質論價。第四條 產品的生產、儲運、經銷企業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各部門、各地區,特別是企業主管機關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有關企業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保證產品質量,承擔質量責任;管理和監督不力的也應承坦連帶責任。第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維護用戶的利益。第六條 產品的合格證、說明書、優質標志、認證標志等都必須與產品的實際質量水平相一致。產品廣告中關於產品質量的說明,必須符合產品的實際質量。第七條 所有生產、經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1)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3)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4)沒有產品質量標准、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偽造商標、假冒名牌。所有生產、經銷企業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第二章 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責任第八條 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要求。產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密、協調、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要明確規定產品的質量責任。企業必須保證質量檢驗機構能獨立行使監督、檢驗的職權;嚴禁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第九條 產品出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達到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證的產品檢驗合格證;(二)根據不同特點,有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產批號、出廠日期、生產廠家、廠址、產品技術標准編號等文字說明,限時使用的產品應註明失效時間。優質產品必須有標志;(三)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要有許可證編號、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四)機器、設備、裝置、儀表以及耐用消費品,除符合本條(一)、(二)、(三)項要求外,還應有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的技術經濟參數、使用壽命、使用范圍、保證期限、安裝方法、維修方法和保存條件、技術保養檢修期以及其它有關產品設計參數的有效數據。電器產品,應附有線路圖和原理圖;(五)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劇毒、危險、易碎、怕壓、需防潮、不裝倒置的產品,在內外包裝上必須有顯著的指示標志和儲運注意事項。產品包裝上必須註明實際重量(凈重和毛重);(六)使用商標和分級分等的產品,在產品或包裝上應有商標和分級分等標記;(七)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的要求。第十條 達不到國家的有關標准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處理品」,經企業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降價銷售,在產品和包裝上必須標出顯著的「處理品」字樣。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不得用「處理品」生產和組裝用以銷售的產品。第十一條 在產品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要求時,根據不同情況,由產品生產企業對用戶和經銷企業承坦質量責任:(一)產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換後即能恢復使用要求的,應負責按期修復;(二)產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復的,應負責更換合格品;(三)產品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條要求,用戶要求退貨的,應負責退還貨款;(四)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五)由維修服務或經銷企業負責產品售後技術服務時,生產企業必須按售後技術服務合同,提供足夠的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支援。第三章 產品儲運企業的質量責任第十二條 承儲、承運、裝卸企業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運要求進行儲存、運輸和裝卸。第十三條 承儲、承運企業在產品入庫儲存或出庫、產品承運或交貨時,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交接驗收制度,明確質量責任。確屬儲存、運輸、裝卸原因造成產品損傷,承儲、承運、裝卸企業應分別承擔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第四章 產品經銷企業的質量責任第十四條 經銷企業在進貨時,應對產品進行驗收,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經銷企業出售的產品,必須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第十五條 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的要求時,應由經銷企業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第五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各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組織或者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對產品的生產、儲運和經銷等各個環節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抽查,並定期公布抽查產品的質量狀況。企業必須如實提供抽查樣品,並在檢測手段和工作條件方面提供方便。除國家已有規定外,質量監督機構抽查產品,不準向企業收費,以保證監督機構的公正性。質量監督機構所需的技術措施費用和檢測費用,按實際需要由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解決。各級經濟委員會負責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領導和組織協調。第十七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產品質量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在授權范圍內,制定或參與制定有關產品質量標准以及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完善質量保證系統;組織發放生產許可證。第十八條 對產品質量實行社會性監督。用戶可以向產品生產、儲運、經銷企業提出質量查詢;社團組織可以協助用戶參與質量爭議的調解、仲裁,支持用戶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九條 用戶按雙方協議可以派出代表到生產企業對產品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現場監督。第六章 產品質量責任爭議的處理第二十條 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時,有經濟合同的,按《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合同的,爭議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請有關的質量監督機構調解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一條 對產品質量的技術檢驗數據有爭議時,當事人或調解、仲裁機構可委託法定的質量檢驗單位進行仲裁檢驗,質量檢驗單位應對提供的仲裁檢驗數據負責。第二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質量責任的仲裁請求和起訴,應從當事人知悉或應當知悉權益受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產品質量責任方願意承擔責任時,不受時效限制。第七章 罰 則第二十三條 企業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准,企業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整頓。經整頓仍無效者,企業主管機關應令其停產或轉產,直至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撤銷生產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在整頓期間,企業主管機關視不同情況,可扣發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獎金、工資。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銷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相當於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罰款,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一)生產、經銷摻假產品、冒牌產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產、經銷隱匿廠名、廠址的產品;(三)生產、經銷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的產品;(四)生產、經銷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五)生產、經銷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六)生產、經銷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產或組裝的產品;(七)生產、經銷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八)經銷過期失效產品。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國家財政。第二十五條 有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生產和經銷企業有第二十四條中列舉的行為時,由質量監督機構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對於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就地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並令生產、經銷企業在限期內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由於產品的質量責任,造成用戶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 上述處罰,不免除產品質量責任方對用戶承擔的產品包修、包換、包退、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進出口商品、軍用產品及有特殊要求的產品的質量責任可由有關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的原則,另行規定。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所有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業經營者以及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第三十條 本條例授權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