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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07 04:11:06

⑴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一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最內高人民容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除外。再審後所做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二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後的判決、裁定為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一,審理本案的審判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第二,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第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第四,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人民法院發現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人民法院對再審案件的宣判,可以採取自行宣判和委託原審人民法院或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的方式。

⑵ 民事訴訟法規定,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裁定什麼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內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容。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⑶ 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是什麼意思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案件符合法律規定就會啟動再審監督程序

⑷ 刑訴中再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

兩者的含義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說法就是「按審判監督程回序進行再審」。
如果說非答要有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包括:
1、再審的啟動(上級法院指令、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申請被接受、院長認為原審有錯提請本院審委會決定等方式);
2、再審的審理;
3、再審的判決(有實體意義上判決的如撤銷原審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義上的,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等);
4、以及原審法院(在再審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判決後)重新審理等過程;後者則只是指再審法院的再審審理過程(即前述2、3項)。

⑸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什麼

再審程序按照再審對象的程序執行,例如,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再審,內適用一審程序;對容二審判決裁定提起的再審,適用二審程序。《民訴法》對此規定如下:

《民訴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⑹ 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兩者從含義上是一樣的,所以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中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6)再審監督擴展閱讀:

申訴

審判監督程序主體

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注意:申訴權人與上訴權人的范圍是不大相同的,如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申訴權,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即近親屬沒有獨立的上訴權),但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審判監督程序對象

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注意: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注意(再審時效):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參考資料:網路--審判監督程序

⑺ 審判監督程序是什麼

【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它又稱為再審程序。

基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和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的再審程序和當事人行使訴權申請再審引起的再審。前兩種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後一種稱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從廣義上講,前兩種和後一種統稱為審判監督程序。

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

⑻ 民事再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

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所適用的審判制度。
審判監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查看和監督,以保證案件審判質量而適用的一種審判程序。
相同點:都是人民法院經審理完畢作出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之後而設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審結的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予以審查,正確的予以維持,錯誤的給予改正,遺漏的予以補充,以達到公正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實現社會主義法治。
區別:再審程序是一審、二審程序之後設置的另一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是設在審判程序之中,為引起再審程序而設立的。再審程序因提起的主體不同,參加再審程序的主體不一樣,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監督權的民事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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