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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室列項

發布時間: 2020-12-07 00:45:52

❶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工作人員能否享受人社部發(2011)19號文件所列紀檢監察津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標準的通知》版(人社部發權[2011]19號)

第一條明確規定: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的執行范圍,限於列入中央紀委、監察部行政編制的紀檢、監察機關的辦案人員

機關內部的不算,人家是有執法權力的,換句話說,工作是有很大風險的。

❷ 下列各項官職中具有監察職能的是:1、州 2、道 3、路 4、御史大夫

樓主你好!應選4.御史大夫,這個官職是秦朝設立的(三公九卿制)

❸ 操作風險防範「十三條」所列明的監管要求范圍

「十三條意見」是:
中國銀監會制定的防範操作風險的「十三條」規定全文如下:

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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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銀監局:

當前,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突出。一些銀行機構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或者對制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不執行制度規定者查處不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屢有發生,導致銀行大量資金損失。為此,各銀行機構必須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和控制操作風險。各銀監局要高度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問題,切實抓好本通知在基層的監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視防範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對無章可循或雖有規章但已不適應當前業務發展和基層行實際管理情況的,上級行應進行專門研究,及時制訂或修訂。對於基層行和有關部門就規章制度建設提出的問題,總行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不得延誤。對有章不循的,要將責任人調離原崗位,並嚴肅處理。

二、切實加強稽核建設。要不斷完善稽核體制,充實稽核力量,加強對稽核隊伍的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業務主管部門和稽核部門應對業務單位,特別是基層業務單位組織實施獨立的、交叉的突擊檢查,同時,要建立對疑點和薄弱環節的持續跟蹤檢查制度;總行及相關上級行要對跟蹤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要強調有效性、嚴肅性和獨立性。

三、加強對基層行的合規性監督。對權力過大而監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層行,要重點加強監督,促其及時整改;要強加對權力的監管和監控,防止權力濫用和監督缺位。

四、訂立職責制,明確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責任,形成明確的制度保障。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各行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員,要認真履責,敢抓敢管,以身作則。對出現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從嚴追究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並相應追究稽核部門及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整改不力的責任。反復發生大案要案,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堅持相關的行務管理公開制度。對薄弱環節要定期自我評估,並請外審機構進行獨立評估。要進一步擴大社會和新聞輿論對銀行的監督。對已發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及時詳細介紹整改規劃和具體措施,正確引導公眾輿論,爭取主動。通過公眾監督,防止銀行懈怠操作風險管理,防止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和濫用權力。各行高管人員要分工合作,一級抓一級,並注意對基層的抽檢,到問題多的地方去,深入調查研究,幫助基層解決問題。

六、建立和實施基層主管輪崗輪調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並確保這一安排納入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確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規定,並由人事部門按照規定就擬輪崗輪調和休假主管的頂替人員預先做好相應安排。稽核部門應對相關的制度安排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審計跟蹤。

七、嚴格規范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工作人員八小時內外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行為失范監察制度。稽核部門應就這些崗位、環節工作人員的買賣股票行為建立內部報告制度,要明確具體操作程序和規定。發現有涉黃、涉賭、涉毒、以及未報告的股票買賣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要即行調離原崗位,並對其進行審計。要及時、深入了解情況,對行為失范的員工要及時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八、對舉報查實的案件,舉報人屬於來自基層的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的,要予以重獎;對堅持規章制度、勇於斗爭而制止案件發生的,要有特別的激勵機制和規定。違法違規、違紀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一律調離原工作單位,並嚴肅處理。

九、加強和完善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內部業務台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對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改善管理理念,改進技術手段。

十、加強未達賬項和差錯處理的環節控制,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必須嚴格分開,堅決做到對未達賬和賬款差錯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崗處理。要設立獨立的審核崗,建立責任復核制,必要時可由上一級行對指定崗位進行獨立審核,並責成原崗位適時做出說明。

十一、嚴格印章、密押、憑證的分管與分存及銷毀制度,堅決執行制度規定,並對此進行嚴格檢查,對違規者進行嚴厲懲處。

十二、加強對可能發生的賬外經營的監控。當日出單要核對,機器列印的出單要全部核對。要探索手工情況下的有效監控措施,以及網點通存通兌中多部門辦理業務等情況下向客戶驗證復檢的有效手段。

對新客戶大額存款和開設賬戶,要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KYC)和「了解你的客戶業務」(KYB)的原則,洞察和了解該客戶的一切主要情況,了解其業務及財務管理的基本狀況和變化;對大額出賬和走賬,手續上必須按照不同額度設限,分別由基層行雙人驗核或由上級行獨立進行復審、批准。要建立與該客戶兩個以上主管熱線聯系查證制度。對老客戶也要做到經常抽檢稽審,超過一定金額的,應由上一級行和基層行的非直接業務經辦專崗進行,並注意與企業的相關熱線聯系人驗證,獲得確認。商業銀行要對所有客戶出賬業務的用途進行認真驗核,並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業務單據」(KYD)的原則,熟悉並審核所有單據和關鍵欄目,嚴格把關。對於不配合的企業,要嚴格審核以前發生的業務,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進科技信息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範操作風險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的適時、准確生成,為業務操作復核和稽核部門的稽查提供堅實基礎。

各銀監局應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求其參照執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內部控制「十個聯動建設」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十個聯動」

(一)針對票據業務案件高發,實行按規定收取保證金和推行由他行託管保證金的聯動,禁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開、自貼和自管保證金的做法;

(二)一線業務的卡、證、章管理和基層機構行政章的管理聯動;

(三)基層行行長、營業網點主任定期進行交流輪崗與會計主管實行委派制的配套與聯動;

(四)重要崗位的強制性休假與崗位審計的配套與聯動;

(五)激勵基層員工揭發舉報與對員工保護制度的配套與聯動;

(六)貸款「三查」盡職調查與三查檔案(紙質或電子介質)妥善保管責任制的配套與聯動;

(七)完善審計體制、提升審計職能與加強對審計問責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八)查案、破案同處分到位的雙向考核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九)案件查處與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十)對基層操作風險管控獎(表揚、獎勵)懲(懲戒、處分)並舉的激勵約束機制建設的配套聯動;

案件治理的「六個重點環節」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六個重點環節」

授權卡(櫃員卡)、印鑒密押、空白憑證、金庫尾箱、查詢對賬、輪崗休假六個重點環節。

還有
防範操作風險的 「十項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銀行業犯罪的打擊力度。研究並提請有關部門修訂《刑法》相關條款,明確有關司法解釋;研究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加大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有關債權保護條款,充分保障債權機構的合法權益;研究有關延伸檢查權問題,增加有效監管手段。

(二)實行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切實落實各級領導責任。銀監會將配合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銀行業重大案件責任追究規定》。

(三)加強任職履職管理,對高管人員實行動態監管。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監管辦法》。

(四)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力量,增強自我糾錯能力。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幫助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解決現階段內部審計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等問題。

(五)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系統建設監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會計統計相關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管理。

(七)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損害控制辦法》,努力控制和減少銀行業案件可能造成的經濟與聲譽的損害,切實維護金融穩定。

(八)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九)完善不良資產處置辦法,做好資產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銀監會有效監管水平,發揮專業化監管優勢。

❹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列舉的職務犯罪類型有哪幾類

2018年4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了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 (試行)》,該規定詳細列舉了國.家監委管轄的六大類88個職務犯罪案.件罪名。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

第十一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調.查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業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案.件。

第十二條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十三.條 濫用職權犯罪案.件,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食品監.管瀆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報復陷害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十四條 玩忽職守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十五條 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包括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十六條 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今違.章冒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十七條 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犯罪案.件,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十八條 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違反職務廉潔等規定進行權力尋租,或者為謀取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特定利益進行利益輸送,構成犯罪的,適用受.賄罪、行.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等規定。

公職人員違反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程序,違反財經制.度,浪費國.家資財構成犯罪的,適用貧污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等規定。

❺ 下列哪項與古代監察制度無關

C宋代的樞密院
嗯,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始於秦漢,終於明清。在秦代設立版了御史大夫作為丞相的權副手監管監察和文件。漢代呢,沿襲了秦代的制度,繼續把御史大夫作為三公之一。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就設立了專職的監察機構御史台。在唐代三省六部制門下省負責監督審核議案,同時由玉石台的給事中,嗯,左右拾遺。負責監察。而宋代確立了二府三司制度。書蜜院是宋代設立的,專門負責軍事的機構。別稱是西府。宋代同樣設立了御史台作為監察機關,但是長官的名稱由御史大夫變為御史中丞。元代沿襲了宋代的制度。而明清兩代都設立督察院,作為專職的監察機關,長官稱為左督御史。呃,副手有左副都御史,左僉都御史,而右都御史等職務一般是作為地方總督巡撫的加銜使用。嗯,值得注意的是,在秦漢的監察機關,主要是監察皇帝的過失。同時監察百官。而明清兩代的監察機構主要是監察百官的過失。

❻ 駐在部門監察室主任能列席黨組會嗎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改進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以下簡稱機關黨組織)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黨組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機關黨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 第四條 機關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的指導。 第二章 黨組織的設置 第五條 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 機關黨員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 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 第八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書記一般應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應事先徵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 第九條 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條 機關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機關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 第三章 黨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六)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學 第四章 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第十三條 機關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洋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組織、引導黨員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各種業務知識,使黨員不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 第十四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健全黨內生活制度。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表彰優秀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堅持標准、保證質最、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 第五章 黨內監督 第十六條 機關黨內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十七條 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二)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四)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六)能否堅持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及有關規定,做好乾部工作。 (七)能否廉潔自律,模範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制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八)能否堅持原則,敢於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 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並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二)督促定期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整改,並將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三)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行政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於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幹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揭露和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部門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情況。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七)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條 機關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的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 機關黨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 (二)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機關黨組織應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形勢和任務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幫助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全局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 第二十二條 思想政治工作要聯系實際,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區別不同對象,採取多種方式,增強工作實效。黨員行政領導幹部要重視並帶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1-2%;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者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列入機關行政編制。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黨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性強,作風正,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工作情況,得到群眾信任,工作能力較強,具有敬業、奉獻精神。 第二十五條 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培訓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效。 第二十六條 本著有利於優化結構、增強活力、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 第八章 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部門黨組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工作議程,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三)加強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 (四)黨組成員以身作則,支持並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適用於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 第三十一條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❼ 下列選項中,屬於行政監察機關的是

選A 學校、企業都不是行政機關 城市監察大隊就是城管 不是監察機關

❽ 列舉秦朝至元朝中央或者地方監察職能機構的名稱

監察制度

古代監察制度起源於西周,形成於秦朝,確立於西漢。監察制度是我專國古代屬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1、歷史演變

(1)秦朝

秦朝設立御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

(2)漢朝

·內容(西漢、東漢刺史制度的變化特點)

漢武帝時,在各州均設置刺史,「位卑權重」,「以小馭大」。(即刺史官階低於郡守,但其巡察時代表中央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權力很大。);無固定的治所。

東漢初期,刺史的監察權進一步加強,增加了地方行政權和軍權,刺史變為州一級的的地方長官,地位高於郡守。

東漢末年,刺史改為州牧,掌握一州的軍政大權,成為州的最高長官。後來逐步形成割據勢力,後患無窮。

·認識:

監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漸演變為地方長官,權力不斷膨脹,就失去了監察官的作用。(封建監察制度本身是官僚機構的組成部分,不可能超然於官僚主義的惡習。)

(3)宋朝

宋朝在地方上設立通判,和知州相互牽制;

(4)明朝

明朝設立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監察、司法;設立廠衛特務機構,監視、偵查官民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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