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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監督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06 20:12:14

❶ 如何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一、 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大力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權力觀教育。
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是正確行使權力的思想基礎和前提條件。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各級領導幹部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的學習,自覺做遵紀守法的模範、執行制度的表率、廉潔自律的標兵;要從思想教育入手,著力強化檢察機關領導幹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和主動大膽監督他人的意識。
二、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不斷創新和完善監督制度。
建立健全檢察機關監督制度,是確保監督工作規范、有效開展的重要保證。當前,要著重解決在監督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進程較慢、臨時性和原則性規定較多、制度的剛性不強等問題,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要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法規制度,結合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辦法,加大對監督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使監督制度真正成為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實實在在的制度。
三、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突出抓好對「一把手」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著重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是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點,也是監督和制約的難點。要建立政治責任制度,按照「誰主管、誰監督、誰負責」的總體要求落實「一把手」的監督責任制,「一把手」不但負責推薦、選拔、任用幹部,而且還要負責監督管理幹部。要努力提高黨組民主生活會質量,敢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敢於講真話,敢於引火燒身,敢於敲當面鼓、對面鑼,建立起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同志關系。要加強對「一把手」的審計監督,以便及時發現問題,教育和挽救幹部。
四、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建立適度分權、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
針對部分部門和崗位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這是建立權力運行制約機制的前提和基礎。進一步劃分各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權力和職能,特別要圍繞加強對直接受理人財物的權力行使的規范和限制,進一步明晰各種職務和崗位權力的界限、定位和行使方式,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全面推行定期交流輪崗制度,規定不同職務、不同崗位的任期時限,特別對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要有剛性規定,使交流輪崗成為一種實實在在制度,成為一種工作常態。在權力集中的重要部門和重點崗位,建立崗位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化解權力腐敗風險。全面實行檢務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五、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加大對濫用權力的查處力度。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犯罪現象盡管一時杜絕不了,可是預防得好,把犯罪率降下來,或者說是大幅度降下來,則是完全可能的。犯罪率的高低早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社會穩定、和諧和文明狀況的一個重要尺度。降低犯罪率同降低人的肌體上的發病率一樣,必須堅持「防」重於「治」,「防」先於「治」。懲治是一種有效的預防,也是對權力實施有效監督的最後一道防線。必須把嚴厲懲處作為促進監督的有力武器,嚴厲查處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腐化墮落、辦關系案、人情案等濫用權力的行為,使領導幹部防微杜漸,警鍾長鳴。
六、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凝聚對權力制約監督的強大合力。
要舉全院之力加強對權力的制約監督,不斷增強監督的民主性。教育引導幹警提高監督意識,理性開展對領導的監督。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發案單位正確行使對重大決策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正確運用區域網、檢察簡報等信息平台,有序開展輿論監督,形成對權力制約監督的強大合力,使制約和監督發揮更有效地作用。

❷ 如何理解「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第129條對於中國憲政體系的意義

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上的這條規定看似清楚,其實並沒有得到真正貫徹。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強化法律監督」作為自我定位,言下之意,也是要強化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做一個名副其實的法律監督機關。然而,到底什麼是法律監督機關,怎樣才能從制度上強化法律監督,卻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有必要對憲法第129條進行專門的研究,以闡明法律監督機關到底應當是一個什麼樣的機關,它在當代及未來中國的憲政體系中,到底應當起到一個什麼樣的作用。一、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但不是司法機關在學術理論界,尤其是在法理學、憲法學、訴訟法學等領域,主流觀點大多認為,檢察機關屬於司法機關。譬如,權威的《法理學》認為:「在我國,按照現行法律體制和司法體制,司法權一般包括審判權與檢察權,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便是我國的司法機關。」[1](P237)有的憲法學著作也認為:「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兩個方面。」[2](P287)相比之下,從訴訟法學、檢察理論的角度論證檢察權屬於司法權的論著,則更為常見。[3]的確,

❸ 民事執行行為檢察監督制度指的是什麼

民事執行檢察制度作為民事檢察監督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監督的本質版屬性,同時具有其權自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對於執行過程中法院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的監督,具有司法行政監督的特點。同時,因其屬於對法院民事執行過程的監督,具有居中監督的特殊地位,其監督的理念應當為在維護司法公正秩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監督。對這些特點的研究,以及根據這些特點廓清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和對象,有利於保障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的合法有序運行,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積極作用。

❹ 如何認識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民事執行檢抄察制度作為民事檢察監督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監督的本質屬性,同時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對於執行過程中法院的違法行為和錯誤裁判的監督,具有司法行政監督的特點。同時,因其屬於對法院民事執行過程的監督,具有居中監督的特殊地位,其監督的理念應當為在維護司法公正秩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監督。對這些特點的研究,以及根據這些特點廓清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和對象,有利於保障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的合法有序運行,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積極作用。

❺ 行政監督體制存在哪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檢察院組織法》都明確人民檢察院的性質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隨著90年、91年《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正式實施,兩大訴訟法都對檢察機關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職能作了明確定位,即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以審判監督行使監督權。 90年兩高的「高檢會[1990]15號」文件,聯合下發《關於開展民事、經濟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確認檢察機關民行檢察的職能及監督方式。可是,近幾年來,理論界和司法界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探討已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取消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強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民事行政檢察是檢察機關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神聖職責的重要方面,是保障經濟發展、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國各地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抗訴案件,為申訴人挽回了經濟損失,維護了社會穩定,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歡迎。但這類案件只佔全國法院每年審理案件的很小一步分,離人民群眾加強辦理這類案件的要求還相差很遠。由於這類案件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經濟生活息息相關,人民群眾又擔心法院裁判的公正。因此,經常要求檢察機關解決這個問題,但法律對這類案件沒有規定具體程序,在實際工作中影響了這類案件的辦理。雖經十幾年的實踐,但現行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制度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突示,主要表現在: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制約乏力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難以到位,影響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開展。現有法律對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具體權利義務規定的過於原則抽象,致使檢法兩家認識不一致,實際中難以*作。法律只是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但如何實行檢察監督,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僅在訴訟程序上對檢察機關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對檢察機關能否提前介入,能否以訴訟參加人的身份進入法庭以及如何糾正庭審違法活動都沒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只能在發現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85條之規定的抗訴條件,通過抗訴來履行監督職能,而對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則無從實行監督,對執行和庭審過程中違法行為缺乏行之有效的干預手段,監督內容狹窄、手段單一。
二、程序上缺乏具體、統一的*作規范。檢法兩家認識不一致,致使抗訴案件難以辦理。(一)沒有規定上訴程序的抗訴程序。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檢察機關是在訴訟程序之外進行監督,在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使自己進行訴訟程序、參與訴訟中來,實施法律監督。在龐大、復雜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之中,僅僅依靠簡單的單一的監督方式,是絕對不夠的。必須增加上訴程序的抗訴,以減少矛盾上交的程度;(二)缺少抗訴程序的具體規范在民事訴訟中,對抗訴程序的規定只有四條,規定了抗訴條件、抗訴效果、抗訴書和抗訴再審。對於具體的抗訴應當怎樣*作,法院怎樣審理,法、檢怎樣配合,都未作規定,在實際中無法*作;(三)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再審中,(1)再審時限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久拖不審的現象較為普遍;(2)再審審級問題,《民事訴訟法》規定抗訴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再審,但對由哪一級法院再審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案件的再審權屬於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沒有再審此類案件的權力。而

❻ 簡述行政執法監察制度

行政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執法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由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的創制與發展源自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呈現出一種自下而上的自發實踐探索過程,且各行業的執法監察實踐長期領先於該領域的理論研究,缺乏對執法監察二重性的正確認識,造成了在執法監察實踐及隊伍名稱中,長期將執法監察與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監察執法以及監察長期混用(如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隊伍就有城管監察大隊、城管監察執法大隊、城管執法大隊、城管執法監察大隊等多種名稱),甚至將執法監察與紀檢監察、行政監察錯誤混淆,產生執法監察是行政監察的分支等錯誤認識(當然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確實是行政監察的一個組成部分)。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執法具有監察的意涵,監察具有執法的屬性。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督促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履責,其中的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
執法監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行政管理領域的執法監察,也包括紀檢監察、行政監察等國家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
 
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監察,通過執法巡查監察和行政處罰的實施,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行事,達到社會共治。
 
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主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活動中得以貫徹執行。
 
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有助於糾正執法監察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管、執法與監督錯位等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實現執法監察驅動的法治視野下社會各方參與共治理

❼ 如何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

憲法的核心精神是權力制約。為了提高憲法的權威,我們必須盡快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來保證現行憲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如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如何行使憲法監督權,怎樣處理違憲事件;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在一般法律沒有規定救濟措施的情況下,如何得到憲法救濟等,都應有一些具體制度和法律規定[5]。鑒於我國目前體制上的弊端和困難,筆者認為應盡快制定《監督法》等法律以明確其具體職責及工作程序,從而使憲法監督進一步專業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制定監督法律。比如制定《監督法》等相關憲法監督的法律,以明確其具體職責及工作程序,使憲法監督實施進一步規范化、法律化。在近幾屆全國人大的歷次會議上,有不少全國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議案。2002年 8 月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監督法草案。因此,為了使憲法監督活動具有權威和有效實施,我們要加快研究制定並出台監督法,對憲法監督專門機關的組成、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等進行規定,從而使憲法監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設立專門機構。也就是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從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監督職能。國外實施憲法監督的機構,有普通法院、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我國設立一個什麼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我國不是三權分立的體制,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同時是憲法監督機關。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不能在全國人大之外、之上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因此,筆者認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憲法委員會專施憲法監督之責。因為設立憲法委員會有憲法的依據,它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也符合憲法規定的精神。憲法委員會與目前存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一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憲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專門負責調查、研究憲法實施的狀況,並就憲法實施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和意見;對法律、行政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其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相一致,並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報告意見;監督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執法活動是否符合憲法精神;裁決有關國家機關的許可權爭議;解釋憲法,等等。憲法委員會這一專任憲法監督機關的設立,將會進一步加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能,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憲法監督的作用。
(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非法的或不當的侵害後,能向有關機關申訴,消除侵害,並請求給予救濟的訴訟制度。憲法訴訟是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並解決爭議的活動。憲法訴訟與同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有密切的關系,但又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憲法權利通常能成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護的對象。但在許多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備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體現憲法的全部權利,總會有一些憲法權利得不到部門法的具體保護,這樣就在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方面留下了空白。這些空白如果不給予填補,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就是不全面的。我國的現行憲法相對來說比較簡括和原則,我國的法律也還談不上達到了完備無缺的程度。因此,建立相應的憲法訴訟制度是必要的。當然,由於憲法的特殊性質和作用,憲法訴訟應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制度。這種憲法訴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門法具體保護的權利,一律由部門法加以保護。這就是憲法訴訟的有限性。但是當窮盡部門法而對憲法規定的權利無法給予救濟和保護時,就可以通過憲法訴訟來加以解決。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是增強憲法權威、維護和完善憲法監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環節。
(四)完善領導機制。為了保證憲法的實施,我們必須加強和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一方面,要堅持黨的領導,這是建立憲法實施保障制度的重要政治保證和前提條件。因為黨在憲法監督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是由黨在整個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在我國,無論是建立憲法監督制度,還是加強憲法監督工作,都離不開黨的正確領導。任何企圖消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思想和做法都是錯誤的。另一方面,又必須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特別是依憲治國的統一。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就要求黨必須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我們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監督制度,黨又領導人民遵守、執行憲法監督制度,黨自己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嚴格遵守、執行憲法監督制度,按照憲法監督制度辦事。另外,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代表工人階級實施政治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政治保證。因此,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憲法監督制度的改革,是我黨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進一步完善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的需要,更是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需要。
(五)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所謂「違憲」是直接違反了憲法的一種形態,它是指一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行為與憲法的原則、內容及精神直接相違背。所謂「違憲審查監督制度」,是指通過對一國的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對違憲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以保證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尊嚴[6]。違憲審查既可以作為對少數人利益的保護,也可以作為對多數人利益的警告,對多數人行為的警告、限制,讓多數人在立法時必須考慮到少數人的利益。違憲審查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違憲審查、糾正機制,保障憲法的真正貫徹與實施;通過對違憲行為的審查處理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實現,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符合憲法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因此,筆者認為,違憲審查制度是一個比較成型的制度,要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必須把違憲審查置於首要的地位來進行考慮,唯有如此,才能維護我國法制的統一與尊嚴,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

❽ 如何健全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一、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現有的法律只是籠統地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未對行政執法監督作出專門的規定,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執法監督較之偵查監督、立案監督等司法訴訟監督顯得更薄弱。由於現行法律對於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范圍、內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因此造成監督上的許多盲點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監督,由於缺乏具體實施監督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的規定,致使監督剛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無可奈何的尷尬境地。

2、行政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因行政權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行政執法人員往往習慣於監督別人而缺乏被監督意識。更有被監督者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種種理由和方式對行政執法監督說「不」。一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不必要,沒用處,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不以為然,或者推諉拖延執行;二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是「找岔子」、「亂挑刺」,與自己過不去,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置之不理、拒不執行。類似的問題很多,從以上兩點已足見行政執法監督之艱難。

3、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不力

一是作為監督者的檢察機關受到本身體制的限制,對於行政執法監督,檢察機關一直勉為其難。在現行檢察機關雙層領導體制下,檢察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存在著機構、人員和經費等依附關系,設在行政轄區內的檢察機關,實際上成為「地方檢察機關」,處於當地政府下屬的一個執法部門的地位。二是檢察機關的現狀導致監督不力。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檢察機關人員素質和工作環境要求較高。但目前檢察機關人員少、任務重、辦案條件差,顧此失彼,難以為繼,導致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流於形式。三是由檢察機關牽頭召集各行政執法機關建立銜接機制有「一頭熱」之嫌,銜接的各項措施難以真正落實到位。檢察機關雖然在我國國家機構中處於「一府兩院」的崇高地位,但由於國情特殊,實際地位則並不然,對行政權力的影響力和約束力極為有限,影響了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

二、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建議

1、保障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

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監督中來,激發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完善監督方式,在監督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患於未然;在監督中嚴查行政執法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現象,做到打防並舉,標本兼治;檢察機關要主動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保持經常性的工作聯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以保證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要建立起科學的工作管理機制,暢通監督渠道。

2、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證據銜接

在刑事訴訟中,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過程,以及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調取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司法機關對向行政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經審查認為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即可轉化為刑事證據使用。這是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證據規則的。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或經司法機關調取的,只要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1)完善偵監、民行、自偵部門共同參與聯席會議制度。目前的聯席會議僅由偵監部門參加,民行、自偵等部門共同參與能夠提高聯席會議制度的有效性,及時處理在以罰代刑背後的瀆職犯罪,並能夠提高預防工作的針對性。這樣「有利於打擊犯罪,實現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檢察機關對立案、撤案、結案統一審查制度,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

(2)完善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主動性制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外部監督,所以對行政行為的過程不能夠加以干涉,只能調取案卷。同時,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僅涉及到合理性問題,而沒有違法,檢察機關不能啟動移送監督程序。根據這一原則,法律法規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案件處理結果的調查權、對不移送理由的質詢權和對違法不送的檢察建議權三個基本部分。這種調查權是監督權本身的組成部分,是與監督權同時存在的。檢察機關具體的調查措施,如案卷調查權能夠確保檢察機關能夠及時了解執法機關是否掌握了犯罪線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責任追究制度。檢察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線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於檢察機關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刑事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後予以拖延,不履行偵查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應當建議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等,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完善案件查處的提前介入制度。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要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防止證據滅失,並對其中的瀆職犯罪有權進行調查。明確規定案件線索移送制度。各部門發現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線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移送檢察機關備案,並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向移送機關通報和反饋。充分運用信息共享權、檢察建議權、對公安機關的提前介入和引導偵查制度、探索新的監督形式。

(5)完善法律體系不斷健全的制度。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2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制度,但沒有涉及到對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移送的監督。有關移送的具體問題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而實踐中移送的隨意性卻很大,為了更好地協調移送中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堅持刑事優先原則,應該將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體條件是什麼,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機關、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責任等都應當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以建立系統完備的案件移送制度,規范移送行為。

4、加強素質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能否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發揮作用,關鍵在隊伍。檢察隊伍素質高,法律監督能力強,水平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就能體現出來,否則,就不能實現其歷史使命。因此,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顯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增強檢察幹警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要通過加強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使幹警自覺恪守職業道德和檢察紀律,永遠忠實於事實,忠實於法律,忠於黨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檢察幹警的業務素質。檢察業務涉及知識領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規專業強。因此,要引導幹警認真學習各方面知識,加強知識儲備,以滿足法律監督工作之需。要積極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探索工作規律,加強理論研究,使每名幹警都成為法律監督工作的行家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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