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對流動攤販處罰標准
㈠ 針對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的管理,是應該講和諧還是應該嚴格執法!
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這確實是現在社會上普遍的一種現象,許多人有這樣的感受。
分析產生這種現象原因是:一是這些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都是些小商小販,大多數學歷等素質也不高,謀生手段單一,擺攤販賣賺錢,養家糊口,確實也不容易,因此小商小販往往要佔據人流多的地方販賣,既逃脫了交管理費,又由於人流較多,生意相對比較好。二是相關交易市場較少或者有交易市場但是收取管理費用較高些,不能吸引小商小販,於是人行道、馬路、交通要道出現了流動攤販。
小商小販占據人行道、馬路、交通要道,影響市容和交通,城管執法人員當然要管理,這就與小商小販產生了矛盾甚至沖突。
針對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的管理,是應該講和諧還是應該嚴格執法就成為了矛盾。
對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應該勸阻和取締是城管執法人員的職責,因此,道理上來講應該嚴格執法。
目前的情況是城管執法人員教育、驅趕、取締過了後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還會卷土重來,城管執法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沒收、暫扣東西,佔道經營和流動攤販許多人不理解,小商小販就與城管執法人員產生了矛盾,雙方甚至產生沖突。當然期間有些因為是一些城管執法人員素質總體不高,執法比較粗野,造成較壞的影響;
因此治理占據人行道、馬路、交通要道設攤,需要綜合治理,疏堵結合。首先要疏導,政府要開辟相關交易市場,收取管理費用要低廉甚至免費,吸引小商小販。其次城管執法人員要加強學習,加強文明執法。
㈡ 佔道經營處罰的依據是經額多少
處罰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四十二條,處罰金額:兩萬元以下。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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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道經營,政府處罰對策:
首先,其行為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其次,違章佔道經營問題由來已久,但一直沒有有效的方法可以徹底解決。針對佔道經營存在的原因,可以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對市民進行廣泛宣傳教育,讓市民了解佔道經營的危害,不貪小便宜,自覺抵制佔道經營行為,使佔道經營失去市場,無法生存。
二是樹立執法威信,執法隊伍要對佔道經營做到「出現一攤罰沒一攤」,不心慈手軟,不搞「一陣風」,使違章佔道經營者聞風喪膽、銷聲匿跡。
三是加強區、街及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在加大執法力度的過程中,應積極與工商、交通、環保、公安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大城管工作模式,開展綜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定人、定崗、定時、定標準的「四定」制度,實行全方位、全天侯、錯時無縫隙管理。
五是是疏堵結合、以疏為主。在疏導上做好市場疏導、弱勢群體疏導、外來人員疏導,規劃固定場所供流動攤販經營。同時,堅決取締屢教不改的違法違規佔道經營行為,做到疏堵結合。
㈢ 請從城管大隊隊員的角度,就流動攤販的管控,提出兩條可行性建議
從城管大隊隊員的角度就流動攤販的管控提出兩條可行性建議。可以給他們劃分區域,如果每天出來的話就在固定區域進行販賣,不能大聲叫喊,而且不能惡性競爭。
㈣ 在廣州,城管在管理流動攤販時是可以罰款的嗎
可以對其 沒收產品 金錢處罰 形式拘留 一般不會除非是個sb城管
㈤ 流動攤販給城管的保證書
這是一次十分深刻的檢查,我對於我這次犯的錯誤感到很慚愧,我真的不應該不重視老師說的話,我不應該違背老師的話,我們作為學生就應該完全的聽從老師的話,而我這次沒有很好的重視到老師講的話。我認為造成這個重大錯誤的主要原因在於我的思想覺悟不夠高,對重要事項的認識嚴重不足。回家後我一直在想:我怎麼會做出這樣的傻事呢,我怎麼會喪失誠信這一重要的原則呢的!這個考試作弊的陰影一直在我的腦海里回盪使我寢食難安。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我這次的悔過真的很深刻。這幾天我真的是很深刻的認識到了我的錯誤的嚴重性,知道了老師說的話不能夠裝做沒有聽見,老師說的話就要聽從,老師所要管的一定是為了我們學生好,我們學生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好好的聽從老師的話,好好的學習好,讓老師可以放心,讓老師可以信任。我犯了這樣的錯誤,對於家長對我的期望也是一種很大的打擊,家長辛苦的賺錢,讓我們孩子可以生活的好一點,讓我們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學習當中,可是,我卻違背了家長的心意,我犯了這樣的錯誤,簡直是對於家長心血的否定,我對此也感到很慚愧,家長的勞累是我們所不知道的,每天為了生存而忙碌,為了家庭而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們所不能夠了解的,我們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做他們的乖孩子,聽從家長的話,家長是我們最親的人,也是我們在現在這個社會上最可以信任的人,所以我們就要盡量的避免家長生氣,不給他們帶來不必要的煩惱。而我們作為他們最親的人也不能夠惹他們生氣,這個都是相互的,當我們傷害到他們的心時,也是對於自己心的傷害,因為我們是最親的人。沒有任何人可以取代。
其次,我考試作弊的行為也是一種對老師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現。中國是一個禮儀之邦,自古就講究尊師重道,這是一種傳統的美德,過去我一直忽視了它。拋開著一層面,不單單是老師,無論對任何人,我們都應該尊重他,尊重他的勞動,他的勞動成果。我這樣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師,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勞動的惡劣影響。作為一名當代中學生,一名正在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人來說,這種表現顯然不符合社會對我們的要求。
㈥ 城管行政不作為致使流動攤販影響正常經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城管」的行為,屬於行政不作為的,那麼當事人回可以直接提起行政答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並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㈦ 城管人員可以管轄哪一些范圍除了流動攤販和違章建築。城管還可以管什麼
城管職責和管轄范圍: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對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
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佔道擺攤、亂搭亂建等影響市容的現象整頓治理由於經常引發社會矛盾而引起媒體關注和熱點報道。
城管權力: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當事人可憑暫扣證明去城管辦公室接受教育或罰款後,保證以後不會再犯後可以領回被扣物品,理論上城管沒有沒收物品的權力。
㈧ 我要做流動的攤點,城管會管嗎
流動攤點正是他們管理的問題之一吧?如果按規定定點經營到也不錯的方式。
㈨ 城管面試題:對現在流動攤販和執法人員的「貓捉老鼠」情況,你有什麼見解。
很實際,不過實際情況一直都是這樣,背鍋,只不過是被吹一頓,不會有任何實際性的懲罰,
因為領導知道是他自己的錯,如果他連自己的錯誤都認識不到,這種人也當不了大的領導,可以直言,
㈩ 請問城管對流動攤販的處罰依據最好是上海的,謝謝!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