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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11:46

『壹』 緊急求助!!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英文版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全文)來源:慧聰機械工業網

6月29日14時40分許,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完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系,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貨物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盡速完成。

二、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雙方保障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物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物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盡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盡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經濟合作

第六條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盡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劃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早期收獲

第七條貨物貿易早期收獲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獲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物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服務貿易早期收獲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盡速實施。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條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盡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信息;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系,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陳雲林董事長江丙坤

『貳』 為什麼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你應該是要問他們為什麼反對吧
一、一個經濟較發達地區,和經濟較不發達地區的貿易整合,一定是對弱勢地區「較」有益的;(問題就在於,政府和(很多)百姓,在認知上,有巨大矛盾)
二、台灣政府,包括財團、既得利益團體,認為台灣地區是經濟「較弱勢地區」,會受益。
三、台灣很多百姓,則認為台灣地區是「強勢地區」,更多開放,(至少小老百姓)會受害。
這是立足點的不同,看法自然不同。不能說誰對,也不能說誰錯。所謂的民主,就是尊重各方意見,取得一定的妥協。那個所謂的「尊重」,拆開來,就是「尊敬」和「重視」。畢竟,我是老百姓,站在老百姓的立場,我當然不能全盤認同財團、政客們的遠見。要我說,經濟上的區域整合,雖然不可避免,但長久而言,台灣是受害的,這是事實。作為經濟體,從擁有自我個性的主體,變成大陸的附庸,這是香港、台灣都不可避免的宿命。文創產業是最敏感的,香港漫畫、小說、電影消失,台灣的文學戲劇、歌曲不見,就是明證。通過各種協定,包括服貿,包括ECFA,不過是創造多一些條件,讓港台人民找見出路罷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台灣今天的民主是否是一種真正民主還是是一種意識形態上的民主,更甚者是青年反對者成為了某些有政治訴求的政客的工具。這點我不想深究,因為畢竟一個是能力問題,另一個是在這個問題上可以深究的東西太多了。反觀台灣今天的反對者,大部分有青年大學生構成,反對的原因大致可分為:
意識形態作祟,反中/國民黨,覺得不應該與大陸接觸,或者是覺得只要是國民黨推的東西,我就反,演戲給選民看;
反服貿實體,覺得服貿傷害台灣,相當於判處台灣死刑,要求取消或者重啟談判;
反服貿闖關之程序,覺得黑箱操作,要求逐條審查。
為了反對而反對的。
opic

『叄』 台灣為什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你應該是要問他們為什麼反對吧
一、一個經濟較發達地區,和經濟較不發達地區的貿易整合,一定是對弱勢地區「較」有益的;(問題就在於,政府和(很多)百姓,在認知上,有巨大矛盾)
二、台灣政府,包括財團、既得利益團體,認為台灣地區是經濟「較弱勢地區」,會受益。
三、台灣很多百姓,則認為台灣地區是「強勢地區」,更多開放,(至少小老百姓)會受害。
這是立足點的不同,看法自然不同。不能說誰對,也不能說誰錯。所謂的民主,就是尊重各方意見,取得一定的妥協。那個所謂的「尊重」,拆開來,就是「尊敬」和「重視」。畢竟,我是老百姓,站在老百姓的立場,我當然不能全盤認同財團、政客們的遠見。要我說,經濟上的區域整合,雖然不可避免,但長久而言,台灣是受害的,這是事實。作為經濟體,從擁有自我個性的主體,變成大陸的附庸,這是香港、台灣都不可避免的宿命。文創產業是最敏感的,香港漫畫、小說、電影消失,台灣的文學戲劇、歌曲不見,就是明證。通過各種協定,包括服貿,包括ECFA,不過是創造多一些條件,讓港台人民找見出路罷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台灣今天的民主是否是一種真正民主還是是一種意識形態上的民主,更甚者是青年反對者成為了某些有政治訴求的政客的工具。這點我不想深究,因為畢竟一個是能力問題,另一個是在這個問題上可以深究的東西太多了。反觀台灣今天的反對者,大部分有青年大學生構成,反對的原因大致可分為:
意識形態作祟,反中/國民黨,覺得不應該與大陸接觸,或者是覺得只要是國民黨推的東西,我就反,演戲給選民看;
反服貿實體,覺得服貿傷害台灣,相當於判處台灣死刑,要求取消或者重啟談判;
反服貿闖關之程序,覺得黑箱操作,要求逐條審查。
為了反對而反對的。

『肆』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現在怎麼樣了,通過概率是多少

大約是60%到70%

『伍』 服貿協議是什麼回事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系,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專《海峽兩岸經屬濟合作框架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
服貿協議內容: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方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在中國境內通過電信、郵政、計算機網路等手段實現對境外的外國消費者的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提供者在一成員方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方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中國公民在其他國家短期居留期間,享受國外的醫療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方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在後者領土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方式,如外國服務類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為中國企業或個人提供服務;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入另一成員方的領土內提供服務的方式,如某外國律師作為外國律師事務所的駐華代表到中國境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陸』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主要本來是反對國民黨黑箱操作,不太尊重立法程序,強行通過,對協議本身不至於反彈這么嚴重,但是這種街頭運動式擴散效應明顯,慢慢風向就變了,變成反協議本身,再加上一些意識形態作祟,而且被動員的人員和學生越來越雜,成了一種反對大陸壓迫台灣生存空間了,開始質疑協議本身了,慢慢失去焦點了,本來是大陸讓利的協議,被解讀成坑殺台灣產業的協議了,不過反對正好,這種協議本來就是國內ZF涉台系統的人為了個人政績做出的有損我們大陸利益拉攏台灣的,通不過更好!

『柒』 台服貿協議是什麼

2013年6月21日,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在上海簽署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系,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標
本協議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和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
一、「服務貿易」指:
(一)自一方內向另一方內提供服務;
(二)在一方內向另一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三)一方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方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四)一方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方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
二、「服務部門」指:
(一)對於一具體承諾,指一方承諾表中列明的該項服務的一個、多個或所有次部門;
(二)在其他情況下,指該服務部門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門。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
五、「服務提供者」指兩岸任一方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如該服務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過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等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提供,則該服務提供者(即該法人)仍應通過該商業存在享有本協議所給予的待遇。此類待遇應擴大至提供該服務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擴大至該服務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務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務消費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兩岸任一方的規定、規則、程序、決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
(一)服務的購買、支付或使用;
(二)與服務提供有關,且該方要求向公眾普遍提供的服務的獲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為在該方內提供服務的存在,包括商業存在。
九、「商業存在」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機構,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內提供服務:
(一)設立、收購或維持一法人,或
(二)設立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代表處。
第三條范圍
一、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二、本協議不適用於:
(一)公共采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三)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作具體承諾,另一方可請求磋商,以友好解決該問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盡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具體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
(四)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即《海峽兩岸空運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其後續修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
(五)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六)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
三、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流動的附件經必要調整後適用於本協議。
四、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
第二章義務與規范
第四條公平待遇
一、一方對於列入其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所作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及本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的服務部門,在遵守前述減讓表、開放措施或承諾表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條第一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所作的具體承諾不得解釋為要求任一方對於因相關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非當地特性而產生的任何固有的競爭劣勢作出補償。
四、一方可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與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滿足本條第一款要求。如此類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變競爭條件,且與另一方的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有利於該一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應被視為較為不利的待遇。
五、關於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豁免外,該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一方給予的普遍適用於其他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條第五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直至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條訊息公開與提供
一、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眾知悉普遍適用的或針對另一方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措施。
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就已公布並影響另一方服務提供者的措施的變化提供訊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訊息。
第六條管理規范
一、一方對已作出具體承諾的部門,應確保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措施以合理、客觀且公正的方式實施。
二、雙方應依其規定賦予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對業務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並確保該行政救濟程序提供客觀和公正的審查。
三、對已作出具體承諾的服務,如提供此種服務需要取得許可,則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依其規定在申請人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後的一定期間內,將申請的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應申請人請求,該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訊息,不得有不當遲延。
四、為確保有關資格要求、資格程序、技術標准和許可要求的各項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對於一方已作出具體承諾的部門,該方應致力於確保上述措施:
(一)依據客觀及透明的標准,例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二)不得比為確保服務品質所必需的限度更難以負擔;
(三)如屬許可程序,則該程序本身不成為對服務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規定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式,承認另一方服務提供者在該另一方已獲得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或已滿足的資格要求。
六、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具體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第七條商業行為
一、一方應確保該方內的任何壟斷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提供壟斷服務時,並未採取違反其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中所作承諾的行為。
二、一方的壟斷服務提供者直接或經關聯企業,參與其壟斷權范圍外且屬該方具體承諾表中服務的競爭時,該方應確保該服務提供者不濫用其壟斷地位在該方內採取違反此類承諾的行為。
三、一方有理由認為另一方的壟斷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反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在該方請求下,經雙方協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關經營的訊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實上授權或設立且實質性阻止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在該方內相互競爭時,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應適用於此類服務提供者。
五、除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業行為外,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商業行為可能會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在此情形下,一方應就另一方請求進行磋商,以期消除此類商業行為。被請求方對此類請求應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並盡可能提供與所涉事項有關且可公開獲得的非機密訊息。被請求方依其規定,在與請求方就保障機密性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向請求方提供其他可獲得的訊息。
第八條緊急情況的磋商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第九條支付和轉移
除本協議第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一方不得對與其具體承諾有關的經常項目交易的對外資金轉移和支付實施限制。
第十條確保對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對外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可依規定或慣例暫時限制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資金轉移和支付,但實施該等限制應遵循公平、非歧視和善意的原則。
第十一條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條合作
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加強各個服務部門的合作,以進一步提升雙方服務部門的能力、效率與競爭力。
第三章具體承諾
第十三條市場開放
對於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提供模式的市場開放,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符合本協議附件二及本協議其他所列條件的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方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中列明的內容和條件。對以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務,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場開放承諾,則該方應允許相關的資本移動。
第十四條其他承諾
雙方可就影響服務貿易,但不屬於依本協議第十三條列入具體承諾表的措施,包括資格、標准、許可事項或其他措施,展開磋商,並將磋商結果列入具體承諾表。
第十五條具體承諾表
一、雙方經過磋商達成的具體承諾表,作為本協議附件一。
二、具體承諾表應列明:
(一)作出承諾的部門或次部門;
(二)市場開放承諾;
(三)本協議第十四條所述其他承諾;
(四)雙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內容。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方式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四、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承諾適用本協議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條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平,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具體承諾的總體開放水平。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四章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聯系機制
一、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系,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
二、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第十九條審議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雙方可每年召開會議審議本協議,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議題。
第二十條爭端解決
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系,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二十二條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條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二十四條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盡速實施。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
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德銘董事長 林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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