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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宋

發布時間: 2020-12-06 00:21:13

A. 宋代的監察機構是御史台還是提點刑獄司

1.中央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代的監察機關沿襲唐制,設御史台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在官職設置上,御史大夫由於官高因此並不實授,通常只作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績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了御史台的最高長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豐改制前例兼知雜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輔佐御史中丞處理台務.元豐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雜事的職務,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專門掌貳台政.殿中侍御史領導殿院,「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監察御史則統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奏劾,小事則舉正」,監察御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官職,負責對吏、戶、刑、兵、禮、工的監察.監察御史的任職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薦舉,但到宋朝,改為由皇帝親自任命.這顯然是皇帝為了加強對百官的監察,以進一步鞏固皇權 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的規定,可以佐證這一點.
此外御史台內還設有主簿和檢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務,啟封文書,監督失責,審核簿書等事宜;檢法則負責檢核法律條款,有時也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 兩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屬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長貳辟舉,僅哲宗時一度變更舊法而到了崇寧初年又恢復原制 南宋時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爾會出現御史台正副長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變通情形.主簿和檢法雖然在行政編制上只是屬吏的身份,但是由於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補者」,因此,也頗為時人所重視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這兩個職務當成是日後升遷的基石
為了確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實踐工作經驗,更好地行使監察權,宋朝規定,只有擔任過兩任縣令者,才有資格擔任御史.這在宋以前的歷朝法律中是沒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沒有一定證據的情況下奏彈百官,奏彈失實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明確規定御史必須每兩個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謂之「風聞彈人」.至宋仁宗時設例限制風聞彈人,且奏彈失實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宋初還在唐朝諫官的基礎上,於門下省設立諫院,但其主要職掌不是規諫君主,而是舉發臣下的不法行為和對政府各部門的措施提出「諫正」.諫院和御史台並稱「台諫」隨著御史職權的加強,也兼負起規諫之責,逐漸產生了台諫合一的趨勢.
2.地方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朝對地方官的監察也是相當重視的.為防止地方勢力擴大,重生藩鎮之禍,宋朝多次削減地方權力如減少地方財政權,收回地
方司法權,集中地方官員的任命權,最後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權力均由皇帝統管,地方官員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為了牽制州郡行政長官,宋另設「通判」一職通判系州監察官,專門從事監察地方官員及其所屬的部吏.
宋朝對地方政府的監察則採取監司出巡,按察州縣的制度.北宋時,取法巡院之意,置諸路轉運使,致使地方行政區劃發生監察大區路向行政大區的過渡北宋諸路轉運使的職掌.設置與理事特點與唐代巡院的繼承關系十分清楚,因其職在 問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稱監司.宋代監司並不像唐朝那樣是單一的體制,而是多元監察體制,各路四司互不統屬,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職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監察職能,互相牽制,互相監察.一些設在邊鎮要塞之處的路則設經略使或安撫使,乃為軍事區,均高居於州縣之上
監司的職能廣泛,但以刺舉為主.刺舉的對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職能主要包括刺舉貪贓枉法者,察舉不盡職不盡責者,察舉昏庸無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務者,舉劾稅收中的違法行為,按劾殘害百姓者,負責部內官員的考課,薦舉官員,參預並監督地方刑獄案件的審理,參預管理和監督地方財政,向朝,參預地方防災 救災和興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務,督促外州縣官勸農民及時耕種,還要負責鎮壓本路的農民起義等 各監司機關兩年內要巡察所轄地方一遍,後改為一年一巡,遇到災荒還要不時奉詔出巡 監司出巡還訂立了種種約法,以免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百姓肆意勒索.
3. 行政監察立法及行政監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監督立法因隨鞏固皇權的需要而不斷擴大,其內容主要集中在《慶元條法事類》和《宋大詔令集》,同時還有以地方為重點的監察立法,包括《宋刑統御史台儀制》、《監司互察法》.它集中規定了監察官的職責和被監察者違反處置辦法,也對監察官行使監察權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監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監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舉綱紀,糾彈姦邪」,表現在宋朝的監察范圍大而廣,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確立了一系列的原則規范,在全國鋪織了上下縱橫嚴密的監察網,對違法的官員嚴懲不貸;其二是「制衡相權,防範臣下結黨」,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對地方官員的嚴厲監察不難看出這一點;其三是「重視納諫,以廣聖聰」,宋太祖「勒不殺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孫,終宋之世,文臣無歐刀之辟」,為諫諍君主者提供了寬松的環境,「言事之臣或得責,大不過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B. 宋朝的監察官為什麼敢懟行政官

宋朝的監察官(言官、御史)不但可以懟行政官員,還可以噴皇帝。包拯曾經把口水都噴到皇帝臉上,而皇帝卻只能忍著

C. 中國古代官職負責監察百官有哪些,如宋真宗

宋代真宗時期以御史為御史台長官,下設三院,其中通判監州事,路一級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也可作為臨時執行監督職責。
戰國
御史官
戰國時期,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漢時期
御史大夫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起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御史(中尉、中丞)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御史大夫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御史,通判,轉運使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御史大夫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左右都御史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御史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D. 宋元時期的監察制度是怎麼樣的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專仍設三院。地方如屬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

E. 宋代監察官資格

有進士身份或「特賜同進士出身」
需「兩任通判」
需「帝王親擢」

F. 南宋官制的中央監察機構

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中央設御史台,下設三院,《宋史·職官志四》說:「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御史台設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名義上是御史台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只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御史大夫。元豐改官制後,一並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御史台的真正長官,稱為台長;副長官是侍御史知雜事。御史官的職掌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監察彈劾之列。官階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監察御史者,稱「監察御史里行」。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仁宗時,劉筠任中丞後,御史言事就不必請示本台長官了。
地方官的監察,由通判負責。同時,皇帝還經常派遣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到各地去監察,這些都屬於外任御史。轉運使本來是管理財政的,但也兼任監察官吏。南宋時,地方監司官職權加重,安撫使稱帥臣,宰相外出巡事時,雖說是典州,亦必兼此職。後來在安撫使之上設宣撫、制置二使,不領州而位在諸路帥臣之上,成為一路之長官。開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開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聲。
宋代的御史官人數沒有定製,可多可少,隨皇帝意旨而定,除御史中丞較固定外,其他御史可隨時增減。
宋代的諫官稱為司諫、正言。諫官的職責是向皇帝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實際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職。最終便混同御史,專司監察官吏。按規定,諫官每月要向皇帝報告一次,稱為「月課」。他們可以把平時隨便聽到的一點情況就向皇帝報告,不必是否有據,當時稱為「風聞彈人」。若奏彈不實,諫官不必受到懲罰。如果御史台的諫官上任後百日之內無所糾彈,則罷作外官或罰「辱台錢」。這種規定更助長了御史濫用彈劾權。例如宋神宗時御史唐垌(d^ng,音洞),曾面彈王安石,胡說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責怪。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牽制,無可奈何。按規定,台諫官不能由與宰相有關系的人來擔當,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薦,因此,台諫官與宰相的關系極為緊張。當時人說宰相與御史台是敵對的營壘,互相仇視。對於這種關系,王夫之在《宋論》卷4有一段評論說:
宰相之用舍聽之天子,諫官之予奪聽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則舉而聽之諫官;環相為治,而言乃為功。諫官者,以繩糾天子,而非以繩糾宰相者也……仁宗詔宰相毋得進用台官,非中丞知雜保薦者毋得除授,曰:「使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毋敢言者。」嗚呼!宋以言語沓興,而政紊於廷,民勞於野,境蹙於疆,日削以亡,自此始矣。御史官在宋代以前與台諫官分開,宋代實際上合二為一,主要用以監察官員,看其是否忠於皇帝,而不察其是否忠於職守。雖然歷代均如此,但宋代尤為突出。宋代隨著專制皇權的加強,諫官對皇帝的過失更不敢有所規勸,因而諫官與御史官實際上並沒有什麼區別,都是以彈劾官員為責,這種變化導致了後來台諫的合流。
由上所述,宋代中樞機構的行政、軍事、財政、監察這四種大權分得十分清楚,而總之於皇帝。宋朝統治者的這些集權措施,日趨嚴密,甚至達到「細者愈細,密者愈密,搖手舉足,輒有法禁」的程度。楊萬里的《誠齋集》卷69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宋太祖曾令後苑造一薰籠,數天未成,太祖怒責左右,臣僚答以此事必須經過尚書省、本部、本寺、本局等許多關口,等到逐級辦齊手續後覆奏,得到皇帝的批語「依」字,然後方可製造,宋太祖聽後大怒,問宰相趙普說:「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即可買一薰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趙普回答說:「此是自來條貫,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後代子孫若非理製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台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聽後轉怒為喜說:「此條貫極妙!」可見,宋代統治者訂立各種「法制」的目的有二,一是使「政出於一」,「權歸於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百官不過「奉法遵職」而已。於是,從中央到地方,「上下相維,如身使臂,如臂使指」,達到空前集中和統一;二是定為「祖宗之法」,要求子孫「謹守」,以保證趙家皇朝的長治久安。

G. 唐宋時期宋代派什麼監察

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朝歷代中可謂是獨樹一幟,在講究監察嚴密的情況下,還力圖達到互相監督互相牽制的情況,以避免出現同流合污的情況。

風聞制度

H. 宋朝的執法部門叫什麼

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級司法機構,簡稱「提刑司」、「憲司專」、「屬憲台」。監督提點刑獄司 :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審核州府卷案,可以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舉劾在刑獄方面失職的州府官員。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於諸路轉運司置提點刑獄司,後設專司。
掌本路郡縣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並歲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
劾奏冒法。設提點刑獄公事為長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後屢經廢置
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為常設機構。神宗熙寧六年(1073)各增設檢法官。
哲宗紹聖(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設干辦官。孝宗乾道八年(1172)
又兼催督經總制錢。金朝亦置,掌監察官吏,體察廉能贓濫,以行賞罰。
兼掌勸農、采訪、管領屯田及鎮防諸軍。設於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
統稱九路提刑司,設提刑使、副使領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設判官、知事諸職。因職權極重,號稱「外台」。承安四年(1198)改稱按察司。

長官:提點刑獄公事

I. 宋朝的地方監察機構是什麼

宋代的地方監察制度:把路(省)一級監察權一分為四,
由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和安撫司四個機構掌領。

J. 宋代地方監察長官名稱

宋朝設「通判」一職通判系州監察官,專門從事監察地方官員及其所屬的部吏。內
宋朝對地方容政府的監察則採取監司出巡,按察州縣的制度。北宋時,取法巡院之意,置諸路轉運使,致使地方行政區劃發生監察大區路向行政大區的過渡北 宋諸路轉運使的職掌。設置與理事特點與唐代巡院的繼承關系十分清楚,因其職在 問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稱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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