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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監督權

發布時間: 2020-12-05 14:48:35

Ⅰ 什麼叫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1、事前監督是對將要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2、事中監督是對正在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3、事後監督是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事前監督是為防患於未然,在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實施之前,對其抽象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實施的監督。

事中監督是為了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在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對其行為的正確性和規范性實施的監督。

事後監督是為了總結經驗教訓,在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實施完畢以後,對其行為的正確性和有效性實施的監督。

(1)事後監督權擴展閱讀:

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對象和內容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具體內容包括:


1.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進行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合法;


2.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


3.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4.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


5.對成本費用進行監督,以保證用盡可能少的投入,獲得盡可能多的產出;


6.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上交稅金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等。

Ⅱ 新刑訴法修訂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在哪些方面擴大了

新刑訴法從以下六方面,規范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一、賦予了檢察機關對偵查監督的投訴處理權

新刑訴法第115條首次建立了對各種違法偵查行為的投訴處理機制,其中規定人民檢察院為申訴或控告的處理機關,以及其他條文規定的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環節,這都是對偵查監督程序的進一步賦權與完善。此外還增加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進行監督的職責

二、新刑訴法第93條創設了逮捕後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定期審查機制

雖然何為「定期」、如何審查等具體規定並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確,但這一新制度已經為檢察機關繼續探索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其中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如何理解這一規定?一般認為審查中的檢察機關不能直接決定釋放或變更,只能建議逮捕措施的提請機關或決定機關予以釋放或變更,這樣體現了訴訟職能和訴訟監督職能分離,利於辦案部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決定。

三、在一審程序中增加規定了「與量刑有關的程序」

即「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公訴部門應當總結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關經驗,做好量刑建議、量刑辯論的相關工作;

四、對於死刑復核, 強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也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這是死刑復核程序提出的新挑戰,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繼續探索有效表達監督意見、強化監督效果的路徑,以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賦予的職責。

此外,新刑事訴訟法還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再審案件的參與,規定對於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五、加強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新刑訴法主要強調了對暫予監外執行以及減刑、假釋的監督。就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而言,以往只有在有關機關作出決定之後,才將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抄送檢察機關,這是一種事後的監督方式。此次刑訴法修改加強了監督的力度,要求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批准或者決定機關提出書面意見。這就將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由事後監督擴展到了事中監督。與檢察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相同,新刑訴法要求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進行事中監督,執行機關提起減刑、假釋的,應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六、特別程序中增加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新內容

新增特別程序一編是此次刑事訴訟法體例上的重大調整,四項特別程序均與檢察權的行使息息相關,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對強制醫療程序的參與與監督等都是新增的賦權規定。檢察機關需要釐清自己在這些特別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職權和職能,特別是沒收程序與強制醫療程序過去實踐中沒有經驗基礎,立法中寫的又比較寬泛,需要檢察機關完善司法解釋、探索實施經驗

Ⅲ 會計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嗎

不是。
會計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Ⅳ 事後監督部門是否有處罰權

要分2種情況吧:1、原行政部門對行政處理、責令正等行為進行事後監督回的(監督的對象為行答政相對人的)就具有處罰權。比如,市安監部門責令一家停產,該部門2個月後組織事後監督,該企業仍然在生產,安監部門就有處罰權。2、對原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事後監督的,一般沒有處罰權。因為該監督行為主要是對原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監督,相當於是對該部門的一個考核。不知這樣是否明白。

Ⅳ 對會計核算的監督是事後監督嗎

先核算才能有監督的依據。事前監督指對原始數據的來源擁有監督權

Ⅵ 對行政立法事後監督機制包括哪些

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形式有兩種:

1、事前監督。指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進行的監督。這是最主要的立法監督形式,主要針對授權立法而言的。可以從以卜幾個方面考慮:
(1)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只有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才能進行相應的行政立法活動。我國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的有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是否在立法許可權范圍內行使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必須是在授權范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同時授權應是有嚴格的限制,不能無限制的授權,否則造成行政權力的極度擴張,最終導致行政專橫。
(3)是否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嚴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確進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進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領導者個人意志的影響,又可使立法程序規范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義,則其結果也是止義的。國務院2001年底頒布的「亍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專門對立法程序問題作了規定。
(4)內容是否違背憲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屬授權立法,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因而其內容不得有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之處,否則無效。這是行政立法過程中最易出現問題的地方,特別是地方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易出現此類情況,一旦出現則屬實質違法,因而無效。
(5)上下級行政機關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沖突。在我國,地方國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與國務院所立之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事後監督。事後監督是指對已經生效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在適用過程中,對其合憲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而進行審查監督的過程。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事後監督的主要

形式是審查行政立法行為,撤銷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Ⅶ 在行政監督中如何實施事後監督

事後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後,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後監督。最典型的事後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並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Ⅷ 對公務員權力的監督有幾種形式

公務員的權力監督首要價值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沒有監督的權力就是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專制和腐敗,有監督才有法治,沒有監督,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將失去保障。以監督促管理,滲透到各權力機關業務中,促進各權力機關公務員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堅持標本兼治,嚴厲懲處腐敗行為、遏制腐敗現象,同時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擴寬監督渠道,保證人民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證政府重大決策和改革措施得到有力實施。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這是根據監督主體享有監督權的屬性不同進行的分類。國家監督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社會監督又稱非國家機關的監督,通常是指政黨、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新聞輿論媒體、人民群眾等對權力機關公務員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其最主要的特點是,監督權不具有「國家權力」的屬性,只是一種具有法律影響力的活動,監督對象的執法活動是在人民群眾中進行的,人民群眾往往是違法違紀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糾正和懲處違法違紀主體的強烈要求,監督機關應當認真受理並支持、保護、鼓勵人民群眾對監督對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2.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這是根據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是否屬於同一組織系統進行的分類。
內部監督是指公務員系統內部進行的監督,是公務員系統的自我約束機制,是各種監督中最經常、最直接的監督。它包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層級監督、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等。而外部監督是指由公務員系統以外的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作為監督主體對公務員行為進行的監督。它包括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是緊密聯系的。內部監督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礎上的,其作用的有效發揮以一定的外部監督為前提,離不開外部制約的社會環境;外部監督也離不開自我約束的作用。只有把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讓二者各自發揮其各自的優勢,才能最終達到監督的目的。
3.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這是根據監督的階段性不同進行的分類。
事前監督,是指監督主體為防患於未然,在執法行為開始之前依法實施的監督,是一種預防性或防範性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執法行為在實施之中進行的監督,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是一種追蹤性的監督。事後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執法行為實施完結後進行的監督,是一種補救性或懲戒性的監督。
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是監督的3個不可分割的環節,不可偏廢任何一方。將事前監督的防範性與事後監督的補救性結合起來,構築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後監督密切配合的監督防線,保證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以收到良好的監督效果。

Ⅸ 中行 事後監督的要點 !!!!!!!!!!!!!!!!!!!!

什麼意思啊。能不能說詳細點啊?
普極中行儲蓄事後監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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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中行計算機應用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業務的不斷擴大,原有的手工事後監督由於監督效率、監督准確性、全面性等方面的原因,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因此,為了適應新的業務處理流程,控制業務風險,加強業務管理,提高監督效率和准確性,建立新一代儲蓄事後監督系統的需求非常迫切。普極公司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推出了針對中行的儲蓄事後監督系統。
普極中行儲蓄事後監督系統按照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以現代內部控制理論為指導思想,以零售業務風險點和特殊業務為突破口,防範金融風險,取代原來的手工監督方式和單一監督方式,在保證業務健康發展的同時,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力資源的需求和降低勞動強度,提供大量的增值服務。系統全面涵蓋對儲蓄業務及其管理的監督,是集獨立性、全面性、有效性、及時性、高效性、實用性為一體的一套完整的事後監督解決方案。

事後監督的目的

風險防範與控制
業務流程合規性檢查
業務處理合法性檢查
前台業務處理正確性檢查
統計分析與報表
為CRM准備數據源

事後監督系統設計原則

風險防範與業務資源消耗之間的平衡由於業務模式的不斷變化,對系統的適應能力要求相應提高,比如分散與集中會在不同的業務階段採取不同的方式,因此,系統必須能夠適應這種變化。
技術實現與業務變革之間的平衡用於支行向分行提交定期存款、借款、代客存款、代客提前支取等交易。
技術實現手段與業務實務之間的平衡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業務的發展,任何一種技術實現手段都有可能落伍,但我們應能夠在目前階段尋求一種適合現階段的技術實現手段,同時為今後的發展留下較大空間,而不是盲目追求先進的技術。
業務收益和投資費用的平衡任何系統的使用均應考慮投資收益問題,因為我們的目的是提高盈利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例如,我們一般不會為零售等單獨的部門建立龐大的數據倉庫,用於決策支持,但事後監督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起到這種作用,但卻不用多花任何費用。

系統概述

普極中行事後監督系統以流水監督為基礎,對前台所發生的業務按流水進行逐筆核對、匯總,並建立一套完整的、與主機帳務系統獨立的、能與之進行逐一雙向核對的後台帳務處理系統,並且能夠靈活設置需要很多監督參數,以提高監督效率。;同時系統根據所獲取的信息,彌補了現行主機數據量大、查詢響應慢,受資源及實時處理限制無法進行大量統計分析等缺陷,建立一個能滿足管理層次信息需要的廉價的信息管理系統,例如系統提供利息測算、統計分析、決策支持等功能,使該系統成為領導分析零售市場、進行經營決策的有力工具。

系統網路架構

由於各地分行的具體情況不同,所採用的監督模式也有所不同,一般可分為全行大集中模式和分布集中方式,本系統可以支持這兩種方式,且可以平滑過渡。但考慮到數據利用和管理,建議採用大集中方式。

大集中方式網路結構圖
分布式網路結構圖
系統功能

1) 系統管理:管理系統中各種項目的功能。
2) 日常處理:主機數據下載、入庫、上傳及前後台分戶核對。
3) 系統維護:事後監督系統各種數據的維護。
4) 操作員控制:密碼修改和簽退。
5) 業務處理:對前台所有業務逐筆進行監控。
6) 結帳處理:批量入帳處理、主機和事後監督系統報表核對、主機報表檢查、網點日終處理和結息、自動轉存、進息處理。
7) 報表處理:事後監督所產生的各類統計報表的列印處理。
8) 查詢統計:按操作員要求查詢相關系統數據。每種查詢結果即可在屏幕顯示,也可以列印出來。
9) 業務分析:對網點業務情況進行分析,為各級領導決策服務。
10) 系統工具:提供計算器和列印機設置功能。
業務監督流程
系統特點:

(1) 以大會計為核心,支持客戶信息管理
(2) 本外幣一體化,支持一本通、一卡通、一櫃通
(3) 支持總行、支行、網點多級管理體系
(4) 同時支持大集中和分布式監督方式(5) 支持自動版本檢查,實現自動程序更新,方便系統維護和升級
(6) 同時支持電腦和手工網點業務
(7) 支持無流水監督,防止因流水問題導致業務無法進行
(8) 支持綜合業務及綜合櫃員制
(9) 允許各網點的監督日期不同步
(10) 可以集中或單個網點進行日終結帳處理
(11) 自動報表核對和平衡檢查
(12) 有結息、進息、預提利息等功能
(13) 可設定監督金額的范圍,以減少錄入量,提高監督效率
(14) 可進行選擇性監督和批量入帳
(15) 支持無流水監督,避免因流水短缺造成無法監督
(16) 允許多人同時監督同一網點業務
(17) 完善的憑證、現金、授權管理
(18) 監督項目、功能完善,除流水核對外,還能夠核對通打余額及進行帳戶結構分析。
(19) 設有獨立的利息計算體系,並且可以按照需要起用和禁止。
(20) 設有分戶帳和與前台一致的帳務體系、業務體系,能夠起到前台系統的廉價備份功能。
(21) 模塊化、參數化設計,適應不斷變化的業務需求。大大延長了系統的生命周期,降低的系統的總體擁有成本TCO。
(22) 強大的統計分析能力,發揮事後系統數據全,不用實時處理的特點,為經營決策提供准確的分析數據和預測。
(23) 界面美觀、操作簡便,報表所見即所得
(24) 採用大型資料庫,多級許可權控制,完善的備份功能保證系統可靠運行

Ⅹ 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操作流程

那個很麻煩的,有專門的事後監督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XX銀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事後監督工作的通知》(X銀監發〔2009〕312號)精神,提高事後監督工作質量和效率,完善內控監督機制,規范事後監督管理,根據《省聯社辦公室關於印發XX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ZZ農信辦發〔2010〕72號)和《省聯社辦公室關於印發XX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要點的通知》(黔農信辦發〔2010〕74號)要求,結合XX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聯社」)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事後監督是指對已完成的核算業務通過重點復審、隨機抽查、預警監控、分析等手段,對會計業務的核算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控制、核對、分析和預警。
第二條 網點事後監督員工作變動,應及時補選,以保持事後監督工作的連續性。聯社事後監督部對網點事後監督工作實施再監督,以網點式分散開展監督工作。
第三條 聯社對會計基礎工作較差、核算管理薄弱的網點進行重點監督。在未上事後監督系統前,根據《XX聯社事後監督要點及操作規范》採用人工方式對會計核算業務進行全面的事後監督。
第四條 實施事後監督必須依據貴州省信用社聯合社、六盤水辦事處及XX聯社的相關財務、清算等業務規章制度。
第二章 事後監督人員要求
第五條 事後監督人員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業務素質好,工作認真細致、責任心強;
(二)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制度和行業管理規定;
(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四)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熟悉CCIS和會計、出納業務,具有在會計核算崗位連續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六條 事後監督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及時或不按操作規程實施事後監督;
(二)代替被監督單位更改差錯;
(三)隱瞞、遲報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
(四)向無關人員泄露事後監督的有關內容;
(五)不得從事臨櫃業務;
(六)對日常監督工作的內容和過程無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三章 事後監督的職責與權利
第七條 核算監督職責
(一)依據會計業務處理結果,審查核算依據、資金來源和應用是否合規、合法、真實、有效,維護客戶、銀行資金安全;
(二)以防範各類案件為監督重點,揭示會計核算中發生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糾正各種核算差錯,防範經濟案件的發生;
(三)考核會計核算質量和業務制度執行情況,積極提出整改建議,提高防範差錯事故和經濟案件的能力。
第八條 預警監控職責
通過對特殊業務、重點業務的監督,及相關業務數據和差錯的分析,對業務核算過程進行預警、監督和控制,實現對重要業務、重點時段、環節、網點、櫃員的監控,預警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九條 檔案管理職責
(一) 對已審核、監督的會計憑證,按規定進行整理、裝訂,並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二)事後監督發出查詢書要與收回的查復書配對管理,差錯處理通知書與差錯處理回復書配對管理,按序號排列、專夾保管,定期整理裝訂、造冊,並按本聯社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三)各種清單報表的管理
需要列印的各種清單、報表,應在事後監督工作完畢後由事後監督人員在各種清單、報表上簽蓋名章。按序排列、專夾保管,定期整理裝訂、造冊,並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四)事後監督檔案查閱
因業務需要調閱事後監督檔案的,應向事後監督員提出申請,經負責人審批同意簽字後,由事後監督員或檔案管理員登記檔案調閱登記簿,並在檔案管理人員陪同下進行查閱。
(五)事後監督檔案保管
事後監督檔案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查詢與查復書、差錯處理通知書與差錯處理回復書及其它因業務需要編制或列印的事後監督統計報表、清單等各種檔案資料保存期限暫定為五年。
第十條 考核評價職責
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對網點、櫃員會計核算質量進行考核與評價,定期對業務量和核算差錯情況進行統計,為職能部門實施內控綜合評價及考核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事後監督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事後監督管理事務日常工作,履行對全轄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指導、檢查、解決事後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負責建立健全事後監督的相關制度,明確事後監督人員工作職責、權利義務、考核評價、責任追究,規范相關業務操作流程;
(三)負責定期對網點事後監督員履職情況及其臨櫃人員會計核算質量進行檢查,對違規和差錯行為提出處罰意見,交稽核審計部門進行處罰;
(四)負責對網點事後監督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為職能部門實施內控綜合評價和考核提供依據;
(五)負責按季對事後監督情況做出事後監督報告向聯社領導匯報;
(六)做好聯社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事後監督部工作人員職責
(一)按照《貴州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要點》、《XX農村信用社事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事後監督檢查工作;
(二)採用重點復審、隨機抽查等工作方式,對業務操作過程中各種高風險環節、特殊業務、重要交易及前台辦理業務的核算結果進行再監督、控制;
(三)糾正會計核算工作中發生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發現重大問題後立即向領導匯報,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出現資金損失;
(四)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核算差錯或隱患向被查網點提出,督促整改,提高防範差錯事故和經濟案件的能力;
(五)對核算管理薄弱的網點進行重點監督和幫扶,對網點事後監督人員的工作情況及會計核算質量進行指導、檢查;
(六)做好本部門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網點事後監督員工作職責
(一)把好會計核算質量關,不斷推進會計基礎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貫徹執行各項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止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問題,引導和督促櫃員遵章守紀、依法合規經營、切實防範風險、堵塞漏洞,充分發揮事後監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本網點事後監督的各種登記制度,對會計業務處理依據進行逐日逐筆監督,審核業務處理流程、賬務處理依據是否合規、合法、准確、真實、有效,維護客戶、銀行資金安全;
(四)對特殊業務、重要交易及相關業務數據和差錯進行分析,對業務核算過程進行預警、監督和控制,實現對重要業務、節假日、非工作時段、環節、櫃員的監控,預警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對各項業務憑證的規范性進行監督與審核,做好每筆業務的審核、勾對工作,做到連續監督,確保帳務六相符;
(六)對日常監督過程中發現的疑問發出查詢書、並督促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查復。發現一般差錯的填制差錯通知書,並登記查詢查復登記薄,及時與當事人聯系確認落實糾正;
(七)做好會計資料的接收、整理、裝訂、造冊、登記保管和事後監督專用印章的使用、保管、登記工作;
(八)發現重大問後立即向領導匯報,徵求處理方法,並按要求及時處理,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出現資金損失;
(九)做好事後監督的其它各項工作,對所監督過的業務實行終生負責制;
第十四條 事後監督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核算差錯或違反相關制度規定辦理業務的行為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有權對不符合規定的勞動組合及人員分工,向所在營業網點領導或縣聯社領導提出調整意見;
(三)有權抵制上級及相關部門的違規、違紀行為,並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要求被監督網點提供必要的會計資料,有權要求相關人員對被檢查業務事項疑點作出解釋;
(五)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相關領導報告;
(六)有權提出完善會計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建議。
第四章 事後監督的基本原則
第十五條 事後監督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獨立性原則
事後監督部獨立於各業務部門,事後監督人員獨立於會計核算人員,即應與經辦人員在空間、時間上實行分離制度。
(二)連續性原則
網點事後監督應做到每日進行,保持序時性和連續性,對會計核算業務應堅持逐日(包括節假日)監督。
(三)及時性原則
及時實施事後監督,及時反饋監督結果,及時督促整改,發現重大差錯、事故,要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四)保密性原則
嚴禁事後監督人員向外泄露各種數據文件。
(五)嚴肅性原則
事後監督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監督范圍、內容和方法,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分析判斷。嚴禁事後監督人員復制、修改會計憑證、報表。
第五章 事後監督范圍
第十六條 事後監督應根據該網點的核算質量和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重點對容易形成差錯、事故、案件的各個環節和需重點監督的櫃員進行重點監督。
第十七條 事後監督的范圍包括CCIS櫃員管理、資料管理等(特殊)業務、儲蓄業務(含銀行卡業務)、對公業務、匯兌業務、代理類業務、內部現金的調撥業務等所有會計核算業務。
第十八條 各網點現金存款金額起點是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儲蓄(個人結算)業務現金取款金額起點為5萬元(不含5萬),對公業務(不含內部賬戶)現金取款金額起點為5萬元(含5萬),轉賬金額起點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事後監督范圍包括以上業務,事後監督人員對金額起點以上的業務應進行重點監督。
第十九條 事後監督應將特殊業務(如開銷戶、換折、更正、沖正、掛賬、查詢、凍結、扣劃、掛失、解掛、止付、修改賬戶信息、查詢客戶賬戶信息等業務)、重要業務(如單位定期存款、保證金存款業務、單邊業務、貼現業務、手工解付款項等業務)、重點時段(如節假日、非工作日)的業務及內外賬務的核對情況、內部賬戶核算業務、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等應進行重點監督。
第六章 事後監督的對象
第二十條 事後監督的憑證、資料
(一)各會計科目憑證及附件、科目日結單(含匯總科目日結單);
(二)業務狀況表(日報、月報)、表外科目表(日報、月報)、財務損益表(月報)、資產負債表(月報);
(三)開(銷)戶(日報),修改賬戶資料流水清單(日報),特殊業務列印記錄等重要操作憑據;
(四)單位存款賬戶預留印鑒;
(五)應核對的作廢重要及空白憑證、折、卡;
(六)填制完成的憑證裝訂封面及封底;
(七)其它有關資料。
第七章 事後監督工作使用的印章、登記簿
第二十一條 事後監督印章
(一)事後監督專用章(可用網點業務公章代替)
該印章用於事後監督人員發出「查詢書」、「差錯處理通知書」及向事後監督部門反饋的「查復書」、「差錯處理回復書」等的簽章。
(二)事後監督人員名章
名章由事後監督人員本人使用,用於交接工作和完成事後監督工作的憑證、報表、清單、查詢查復書、差錯處理通知書、差錯處理回復書等經辦人員的簽章。
第二十二條 事後監督工作應建立和使用的登記簿
(一)事後監督工作日誌
由事後監督人員使用,監督人員應將每天所監督的有關內容及重要事項按登記簿所記載的要素序時登記監督日誌。
(二)差錯登記簿
事後監督人員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差錯後除發出查詢外,還須登記差錯登記簿,被查詢人收到事後監督查詢後,立即作出差錯糾正處理,並簽署處理意見,將查詢書返回事後監督員,同時登記差錯登記簿,便於統計差錯量。
(三)會計憑證交接登記簿
原經辦人與事後監督人員之間的憑證、報表、清單等傳遞,應建立交接制度,登記交接登記簿要加蓋經辦人員名章。
(四)事後監督會計檔案保管(交接)登記簿
事後監督所使用的憑證、報表、清單等資料,監督工作完成後應整理裝訂、造冊並登記會計檔案保管(交接)登記簿,檔案移交時在移交登記簿上要有記載。
第八章 事後監督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條 各事後監督員必須規范事後監督行為,要全面、完整、序時的進行監督活動。
第二十四條 憑證、資料的接收
事後監督員應於每日接收會計送達的當日或上一日的會計資料,並嚴格履行會計資料傳遞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必須交接簽收,明確各方的責任,防止會計資料丟失、泄密。
(一)各事後監督員在執行事後監督憑證、資料交接時,可實行當面清點交接,也可實行封包交接。憑證、資料辦理交接應在事後監督憑證交接登記簿上登記;
(二)實行封包交接的,事後監督人員在接收封包後,應在視頻監控范圍內或相互監督下,按交接記錄在核點憑證、資料核對無誤後簽收;
(三)事後監督人員在交接(核點)過程中發現憑證、資料不符或缺少的,應及時向負責人匯報並通知相關人員。經雙方查實確無下落的,要做好詳細記錄,由原經辦人按規定進行補制憑證。補制的憑證應有網點會計或主任簽章並註明「原件遺失,此證副本,注意重復」字樣。
第二十五條 事後監督員接到會計資料後立即實施事後監督工作,當日的監督工作應當日監督完成,不得積壓。
第二十六條 事後監督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監督內容認真審查比對會計資料,詳細記錄「事後監督工作日誌」。
第二十七條 事後監督員對審核完畢的會計資料應簽章確認,事後監督人員對事後監督過程中存在的疑問,應及時簽發「查詢書」,被查詢人員或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查復,發現差錯的,應及時簽發「差錯處理通知書」,被監督人員或部門接到「差錯處理通知書」後,必須在1個工作日內落實糾正整改,並將「差錯處理回復書」反饋事後監督人員。
第二十八條 憑證、資料的整理
監督結束的會計資料可視自身業務量大小,將業務憑證按適當厚度(以便以翻閱為准)為一冊,原則上同一會計科目的業務憑證不得拆放於兩冊之中。配置封面、封底,每冊封面各要素應填寫完整。會計資料的整理按《貴州省農村信用社會計基礎工作操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事後監督人員應對所監督完畢的會計憑證、報表等會計資料和事後監督資料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對日常監督工作的內容和過程要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九章 預留印鑒的管理及業務憑證審核
第三十一條 預留印鑒的管理
各網點的事後監督員應加強預留印鑒管理工作,並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開賬戶或更換預留印鑒的,印鑒片上應註明合理有效的啟用日期,並有經辦及會計主管的審批簽章;更換預留印鑒應有企業出具的證明,新印鑒片背面的原印鑒應與更換前的預留印章一致,新、舊印鑒片的賬號和戶名應一致。
(二)如發現新印鑒片背面的原印鑒與更換前的預留印鑒不相符,新、舊印鑒片的賬號和戶名不一致等情況,應立即向經辦人或聯社管理部門反映,及時更正。預留印鑒不清的,應要求重新簽蓋。
(三)印鑒卡片應按重要物品保管。
第三十二條 業務憑證的審核要點
(一)審核支付憑證印鑒的,應嚴格按規定對付款憑證印鑒的關鍵字進行折角核印,並從整體查看印鑒的形狀與字體有無異常。
(二)對支付憑證中的票據應通過票據版本、防偽標識等重點審查票據真偽,且同類憑證號碼應接近,合乎常規。
1.票據真偽的審核
票據的版本、紙質和油墨顏色有無偽造、變造疑點,熒光反應有無異常,內容有無被塗改或葯液消蝕的痕跡。
2.各種簽章的審核
各種記賬憑證必須加蓋銀行業務章及經辦人名章和規定的主管審批人名章,附件應加蓋附件章,相關印章是否齊全。
3.票據背書的審核
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名稱應與第一欄背書人名稱一致;第一欄的被背書人應與第二欄的背書人名稱一致,依次前後銜接、背書連續;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應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背書使用粘單的,粘單的第一記載人,應在粘接處簽章。
4.憑證對轉關系的審核
(1)按轉賬憑證上填寫的編號進行配對,審核貸方憑證上的借、貸方賬號和戶名與借方憑證相應內容是否一致、轉賬憑證上所蓋記賬員名章是否一致;
(2)對借方賬號為內部科目賬戶,貸方賬號為單位(個人)賬戶的清算票據退出(入)業務、久懸賬戶的清戶轉出業務、來賬掛賬轉出業務、錯報轉出業務、銀行匯票未用退回和多餘款劃回業務、「1391-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的墊款業務及代發工資錯賬劃回等業務憑證,應嚴格審查對轉關系,其核算內容應符合有關會計科目及賬戶的使用要求,發現疑點應立即與經辦社查實確認,並當日發出查詢書,及時送達被監督網點經辦人。
5.表內、外對應關系的審核
(1)凡表外「107逾期貸款應收利息」和「108已核銷呆賬」科目,發生收方發生額時,均應有表內「5011-利息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與之對應。對經批準的減免表外掛息業務,憑信貸部門下達的通知書進行賬務處理,該類業務只有表外「107逾期貸款應收利息」或「108已核銷呆賬」科目發生付方發生額,不與表內「5011-利息收入」科目對應。否則,應及時查實;
(2)其他表內外關系審核。
(三)外來憑證的審核
1.銀行匯票的審核
(1)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對日計算,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到期日為節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
(2)依照審核票據真偽的方法審查銀行匯票的真偽,特別應注意紙質的有色纖維、桔紅色熒光行徽、棕黑色滲透性油墨等防偽特徵是否明顯;
(3)解付社的經辦、復核、核押、核印、核暗記等審核人簽章應齊全。且核押、核印不能為同一人;
(4)各項內容填寫應完整,實際結算金額大小寫、多餘金額的填寫正確無誤,匯票各聯號碼應一致,每聯憑證的內容和號碼的字體應吻合;應有匯票專用章、密押、壓數以及簽發行的管印人名章;
(5)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持票人為個人的銀行匯票,還應在背書欄註明身份證號碼、發證機關,並附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6)銀行匯票持票人名稱應與進賬單收款人名稱一致;
(7)銀行匯票未用退回業務,其銀行匯票聯次應齊全,應有單位出具的證明並經會計主管審核簽章,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有本人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2.銀行承兌匯票的審核
(1)審查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起對日計算,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到期日為節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
(2)依照審核票據真偽的方法審查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偽;
(3)按照支付憑證印鑒的審核方法審查印鑒,核印、押核案記等櫃員簽章是否齊全;
(4)各項內容填寫應完整,匯票聯與底卡聯號碼應一致,內容字體應吻合,應有匯票專用章;
(5)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有效性。
3.銀行本票的審核
(1)銀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起對日計算,最長不超過2個月,到期日為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通過人行交換提入的,以提出行受理日為准;
(2)按照審核票據真偽的方法審查銀行本票的真偽;
(3)不定額銀行本票的大寫金額應與壓數機壓印的小寫金額一致,轉賬的銀行本票應劃去「現金」字樣,辦理現金銀行本票則劃去「轉賬」字樣;
(4)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持票人為個人的應註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發證機關及證件復印件;
(5)現金銀行本票要求申請人和持票人都是個人,現金本票只能在原出票行支取現金;
(6)銀行業務印章及出票行的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4.支票的審核
(1)支票的付款期限為10天,自出票日起10內有效,到期日為節假日順延,日期應為中文大寫;通過交換提入的支票,以銀行受理日為准;
(2)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內容不得塗改;
(3) 按照支付憑證審核方法審查支付密碼或印鑒是否相符;
(4)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簽章應齊全;
(5)按照票據背書的審核方法審查背書連續性和有效性。
5.匯兌業務憑證的審核
(1)按照支付憑證審核方法審查支付密碼或印鑒是否相符;
(2)匯款人賬號、戶名是否相符;
(3)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內容不得塗改;
(4)匯入行的行名行號和收款人賬號、名稱、用途(軍工單位產品可免填)應齊全;
(5)註明「現金」字樣的,其匯款人和收款人均應為個人;
(6)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6.購買重要空白憑證(支票)憑證的審核
(1)付款人賬號、戶名是否相符;
(2)憑證上簽蓋的印鑒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
(3)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7.對進賬單憑證的審核
(1)憑證所填單位賬號和戶名應一致;
(2)進賬單應依據支付憑證正確填制,要素齊全;
(3)銀行業務印章及經辦人簽章應齊全。
8.自製憑證的審核
(1)憑證上的收、付款賬號和戶名應完整齊全,大、小寫金額應一致,轉賬事由應明確、詳盡;
(2)對轉關系是否正確,憑證及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3)憑證上簽章是否齊全、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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