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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監管與服務之中

發布時間: 2020-12-05 14:17:31

❶ 怎麼區分政府基本職能中 經濟建設職能中的經濟調節 市場監管 社會管理 公共服務

1.政治職能政治職能,亦稱統治職能,政治職能是指政府為維護國家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外保護國家安全,對內維持社會秩序的職能。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政治職能:①軍事保衛職能;②外交職能;③治安職能;④民主政治建設職能。 2.經濟職能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能。隨著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政府主要有四大經濟職能:①宏觀經濟調控職能;⑧提供公共產品的服務;③市場監管;④社會管理。 3.文化職能文化職能是指政府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對文化事業所實施的管理。它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我國政府的文化職能主要是:①發展科學技術;②發展教育;③發展文化事業;④發展衛生體育。 4.社會職能社會職能是指除政治、經濟、文化職能以外的政府必須承擔的其他職能。這類事務一般具有社會公共性,無法完全由市場解決,應當由政府從全社會的角度加以引導、調節和管理。目前,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①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的職能;②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③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④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的職能。

❷ 如何正確處理好稅收管理與服務的關系

一、正確理解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法理聯系,認清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不可分割性

正確理解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法理聯系,對於稅務人員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稅收執法是征稅人在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授權下,代表國家並執行國家相關稅收法律,對納稅人行使徵收、管理、檢查等稅收管理權力的行為。稅收服務,是按法律要求,征稅人向納稅人提供有利於納稅人履行其向國家應盡的納稅義務、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服務義務的行為。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從法理上分析不難看出,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是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的。

1、具有相同法律基礎。二者出自於同一法律原則,即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法律在賦予個人、組織、集體享有某些權利或權力的同時,必定會賦予相應的義務。有權利就必有義務,從法律基礎上講,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2、具有相同執行主體。稅收執法和稅收服務的執行主體都是征稅人。而且這個主體的身份是代表國家。也就是說,征稅人代表國家行使了執法權力,就必須代表國家承擔向納稅人提供相應服務的義務。雙方是單一執行主體須同時履行的兩種法理行為。從執行主體上講,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3、具有相同行為對象。稅收執法的對象是納稅人,稅收服務的對象也是納稅人,這就決定了二者是單一主體針對同一客體須同時履行的兩種法理行為。從行為對象上講,同樣具有不可分割性。

4、具有相同行為目的。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都是為了讓納稅人更好地履行向國家交納稅收的義務。稅收執法是通過依法徵收、管理、檢查等行為促使納稅人履行向國家納稅義務;稅收服務則是通過提供方便、維護納稅人利益等行為使納稅人更順利地履行向國家納稅的義務。

因此,從法理聯繫上講,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是同一法律原則下同一行為主體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關系。雖然是兩種法理行為,但它們有著相同執行主體、行為對象和目的,使它們在稅收實踐中相擁而存,有此即有彼,一方存在必定有另一方存在,一方缺失,另一方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它們是平等的、並重的、不可分割的,且相輔相成,並無輕重主次之分,更不可廢棄任何一方。理解這一點,正是提升稅收服務地位,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關系的基礎。

二、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確立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理念

確立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理念,是征稅人履行法律義務的現實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現實需要。堅持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最根本的就是要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是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以完成稅收任務為目標,強調的是征納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受此影響,在征稅人觀念中注重嚴格執法,輕視優化服務比較普遍,稅收服務理念在一些稅收人頭腦中基本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的觀念,忽視了納稅方在征納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因此,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對於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理念的確立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應當看到納稅方在稅收活動中的重要地位。應該認識到,在征納法律關系中,征稅人的主體身份固然不可否認,但納稅人作為其中非常重要的另一極的地位也不可忽視。征稅人的一切征稅活動都是以納稅人為對象的,離開了納稅人,征稅人的征稅活動將成為「無的之矢」,國家稅收就會成為「無源之水」,不僅征稅人的存在成為不可能,而且國家的存在也將因其財政基礎缺失而成為不可能。

第二,要重視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權利。我國稅法在賦予納稅人向國家交納稅款的崇高義務的同時,賦予了相應的神聖權利。法律規定的納稅人的這些權利,既是保證納稅人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的需要,也是維持良好的征納關系和稅收秩序的需要。把這種需要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說明其不僅重要,而且必要,這也是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體現。因此,我們在看到納稅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的同時,要高度重視他們的法定權利。

第三,要認清征納雙方法律關系平等對於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重要影響。稅收執法水平不僅取決於征稅人的德、才、勤、能,還取決於外部力量的影響。其中稅收實踐中最大最重要的外部力量就是納稅人。與納稅人地位上的平等,能最大限度地讓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行使自己的權利,發揮有效地監督作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征稅人正確行使法定權利,提高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水平。

樹立征納雙方法律面前平等觀念,從根本上解決了地位不對等、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問題,征納關系天平就會趨於平衡,征稅人在稅收關系中的主控意識也會隨之淡化,在相同稅收法律環境下,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平等並重理念就會自然而然形成,重執法、輕服務的認識偏差也會隨之糾正。這樣,征稅人行使權力的同時履行義務才會變成一種自覺行為。

三、高度重視稅收服務,實現由「監督管理型稅務」向「管理服務型稅務」的根本轉變

正確處理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的關系,真正堅持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並重,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強化稅收服務作用,提升稅收服務地位。國家稅務總局早已明確指出:要認清形勢,轉變觀念,由「監督管理型稅務」向「管理服務型稅務」轉化,在稅收工作上也要實現由重執法輕服務向執法與服務並重轉變。這一治稅思想在新《稅收征管法》中已經明確體現,這將成為今後稅收工作的方向。

——轉換思想,在觀念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轉變。工作的轉變取決於觀念的轉變。作為征稅人,要牢固樹立為納稅人服務思想,真正樹立起以公共服務為導向的稅收管理理念,擺正心態,切實把納稅人擺在平等地位來對待,加快以單純執法者向執法服務者角色轉變。要妥善處理服務與執法的關系,堅持優化服務與規范執法有機結合,在優化服務中規范執法,在規范執法中優化服務,實現征納良性互動、執法與服務有機融合。要規范稅收行為,遵循依法徵收、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原則,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執法監督檢查等制度,防範稅收執法隨意性。

——加強管理,在機制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改進。「管理服務型稅務」就是要以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為基本准則,以方便納稅人為出發點,以公開、公平、高效為立足點建立稅收執法與服務體系。而建立規范統一的工作規程應是實現執法和服務有機統一的著力點和切入點。重點是,要健全服務機構和制度,科學設置稅收服務機構和崗位,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系列服務,迅速處理和反饋納稅人提出的服務需求。要全面規范稅收服務職責和行為,實施效果評估,完善監督制約。要提高工作效率,優化執法和服務水平,在軟、硬體建設上要體現方便納稅人的思路,減少環節、簡化手續、縮短時限、兌現承諾。要規范征納行為,大力推行科學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稅收環境。要展開差異化稅收服務,細分納稅人類型,實現服務個性化、多樣化和全方位化,通過對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供給、服務需求調節,使服務在普遍化基礎上兼顧個性化,平衡納稅人服務需求困難。

——整合資源,在手段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提升。以信息化作支撐實現「管理服務型稅務」是必然趨勢。當前信息化建設有一定基礎,但信息化資源需要進一步整合,提升其功能和效率,使征管業務和服務管理更加趨於規范化。一要整合內部資源。努力實現軟體管理通用化和兼容化,盡量達到全系統軟體統一,建立統一規范的本級應用集成平台,並做好部門、上下之間數據和功能銜接,減少資源浪費,最終實現本級征管信息在上一級直至全國稅務系統內傳遞共享。二要建立安全高效電子政務系統。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對現有稅收業務和政務進行信息化設計,對每個崗位及工作過程實施全程監控和電子考核,促進工作方式轉型。三要搞好與社會信息網路體系連接。充分利用大眾網,最大限度發揮好新系統的強大功能,全面實現辦稅服務由徵收窗口向信息處理中心轉化。在社會涉稅信息資源共享基礎上,完善各項技術,實現與工商、金融、審計、海關等政府和社會功能部門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高效率稅源監控和服務網路。

——加強培養,在人力支持上向「管理服務型稅務」傾斜。稅收執法與服務質量,最終取決於稅務人員素質高低。建設一支學習型、創新型、實干型稅收隊伍,才能確保「管理服務型稅務」機制順利運作。要加強幹部職工理想信念教育,使其樹立正確人生觀,擺正自己在納稅人面前的位置,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要加強業務培訓,造就一批一專多能的復合人才,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服務水平。通過繼續開展「學習型機關」創建,建立完善的素質教育、業務培訓等各方面智力支持體系,全面提高稅收隊伍綜合素質。要將「服務型」理念納入稅收文化建設,並用以規范引導、約束稅務人員心態和行為。導入標准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服務模式下的崗責體系,將稅收服務職責和要求嵌入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形成各崗位全面服務合力。要完善管理服務考核和監督評估機制,加強和量化對稅收服務管理考核,制定可行的考核指標和方法,理順征納溝通渠道,建立公開的、征納雙方共同參與的監督評估機制,並把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從隊伍建設上保證稅收服務措施不斷完善和改進。

以上源自網路,僅供參考

❸ 在內部審計中什麼是監督主導型 什麼是服務主導型

一般認為審計的職能包括監督與服務二種職能。傳統理念指導下的審專計,其職能以屬監督為主,重在揭示被審單位存在的問題,當前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內部審計都在倡導從傳統的監督職能向監督與服務並重轉型,即審計既要揭示問題,更要預防與抵禦問題的發生,要站在組織安全的角度,防患風險,為組織價值增值與目標的實現服務。因此對於以發揮監督職能為主的內部審計可稱其為監督主導型內部審計,以服務為主的則稱服務主導型的內部審計。

❹ 涉稅中介服務與監管屬於稅務機關內控

不屬於。
對涉稅中介服務與監管,指稅務機關主要是對涉稅中介機構提供告知稅收政策和進行業務指導,受理稅務代理和涉稅鑒證報告,公告稅務師事務所名單,同時對他們的執業質量、執業行為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檢查評價和反饋。

❺ 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和中交興路什麼關系

中交興路賣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上的車輛位置數據是否違法
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是交通部、公安部、安監部三部門合作成立的。是一個公益性的平台。中交興路只是系統外包商並非國企是沒有權力賣數據的吧,懂得人解答一下

❻ 政府經濟職能中「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四者的界定和區別

我國國家經濟職能中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區別
1、經濟調節。就是調節經濟運行、推進經濟發展。主要是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經濟活動。

2、市場監管。就是推進公平準入,規范市場執法,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還不十分完善,而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市場上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監管、規范市場秩序成為政府的重要職能。比如政府組織開展了打擊制假售假違法犯罪活動、食品葯品安全監管等。

3、社會管理。主要有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維護社會穩定。當前社會管理方面的重點,主要有促進就業,保護環境,維護治安和社會保障等。
4、公共服務。主要是著力促進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建立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適度、可持續發展的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是政府以人為本,實現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措施。
經濟建設的公共服務也是社會公共服務的一部分,是兩個政府職能的交集。

❼ 國家衛生計生委項目資金監管服務中心怎麼樣

簡介:2014年9月,經中央編辦批准,我單位更名為國家衛生計生委項目資版金監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權項目監管中心)。項目監管中心的前身為衛生部項目資金監管服務中心,2008年1月由衛生部國外貸款辦公室更名而來。 項目監管中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從事衛生計生領域內、外資項目監管工作,具體負責項目的前期設計論證和項目預算評估、項目實施的指導、監測和績效考評、項目資金監管信息化建設以及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等有關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另外,我中心還負責世界銀行貸款衛生項目的管理與執行。 項目監管中心以"一個中心、兩個轉變、三項任務"為指導思想,即緊緊圍繞衛生部的中心工作;努力轉變觀念、轉變職能;積極開展衛生專項資金監管工作,認真實施現有貸款/贈款項目,加強和改善單位內部管理工作。目的是:通過加強資金監管和項目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並完善相關政策與管理辦法,促進項目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更好的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從而為全面推進衛生事業發展與改革、落實以人為本執政理念,改善民生發揮保駕護航的作用。
注冊資本:838萬人民幣

❽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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