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城管服務 » 撤海關監管

撤海關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2-05 13:27:02

㈠ 常駐機構進口的免稅機動車輛如何辦理海關解除監管手續

機動車輛海關監管期限屆滿的,常駐機構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自用車回輛解除監管申請表》、《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登記證》、《機動車輛行駛證》和《海關備案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解除監管。主管海關核准後,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常駐機構憑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海關監管期限內的機動車輛因法院判決抵償他人債務或者丟失、被盜的,機動車輛原所有人應當憑有關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機動車輛解除監管手續,並依法補繳稅款。 經批准撤銷的常駐機構,應當向主管海關辦理海關監管機動車輛結案和其它有關手續。

㈡ 如何申請海關監管車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三章 海關監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下稱《海關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境內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是指依據本辦法經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登記,在境內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的企業、車輛、駕駛員。
第三條 運輸企業、車輛應當向企業所在關區的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駕駛員應當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四條 海關對運輸企業、車輛的注冊登記資料以及駕駛員的備案登記資料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數據資料共享的,不再辦理異地備案手續。
返 回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五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從事貨物運輸業務1年以上,注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條規定,有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提供的擔保;
(三)企業財務制度和賬冊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企業資信良好,在從事運輸業務中沒有違法前科。
第六條 運輸企業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企業注冊登記申請表》(見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下稱《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的駕駛員名單及備案登記資料;企業更換駕駛員的,應當及時向海關辦理駕駛員的變更備案手續。
提交本條(二)、(三)、(四)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
第七條 海關對運輸企業的資格條件及遞交的有關證件進行審核,合格的,頒發《境內公路運輸企業載運海關監管貨物注冊登記證書》(見附件4,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
第八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應為廂式貨車或集裝箱拖頭車,經海關批准也可以為散裝貨車。上述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用於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必須為運輸企業的自有車輛,其《機動車輛行駛證》的車主列名必須與所屬運輸企業名稱一致;
(二)廂式貨車的廂體必須與車架固定一體,廂體必須為金屬結構,無暗格,無隔斷,具有施封條件,車廂連接的鏍絲均須焊死,車廂兩車門之間須以鋼板相卡,保證施封後無法開啟;有特殊需要,需加開側門的,須經海關批准,並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三)集裝箱拖頭車必須承運符合國際標準的集裝箱;
(四)散裝貨車只能承運不具備加封條件的大宗散裝貨物,如礦砂、糧食及超大型機械設備等;
(五)從事特種貨物運輸的車輛須遞交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
第九條 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車輛注冊登記申請表》(見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三)運載危險品的車輛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復印件;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要求:前方左側面45°,4×3寸;能清楚顯示車牌號碼;車頭及車廂側面噴寫企業名稱)。
提交本條(二)、(三)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
第十條 海關對車輛監管條件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核,合格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准載證》(見附件5,以下簡稱《准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載貨登記簿》(見附件6,以下簡稱《汽車載貨登記簿》)。
第十一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為運輸企業職工;
(三)沒有違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關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駕駛員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車輛駕駛員備案登記表》(見附件3);
(二)駕駛員的國內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復印件);
(三)駕駛員彩色近照2張(規格:大1寸、免冠、紅底)。
提交本條(二)項文件時,還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審核。
第十三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了解和熟悉海關相關法規及監管規定,參加海關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注冊登記證書》、《汽車載貨登記簿》、《准載證》等相關證件需更新的,可憑原件向注冊地海關申請換發新證、簿;如上述證、簿損毀、遺失或被盜的,經注冊地海關審核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
第十五條 運輸企業、車輛年審工作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關按以上所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年審。
第十六條 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不再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業務的,應向注冊地海關交回《注冊登記證書》、《汽車載貨登記簿》、《准載證》等相關證件,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車輛更換(包括更換車輛、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輛牌照號碼)、改裝車體等,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返 回
第三章 海關監管
第十八條 駕駛員在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時,應出示《准載證》等相關證件,如實填報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必須向目的地海關辦理《汽車載貨登記簿》的核銷手續。
第十九條 駕駛員應將承運的海關監管貨物完整、及時地運抵指定的監管場所,並確保海關封志完好無損,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
第二十條 《汽車載貨登記簿》和《准載證》由車輛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衛星定位管理的車輛,衛星定位管理系統配套使用的身份證(IC)卡與《汽車載貨登記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應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有關證、簿,不得轉借、塗改、故意損毀。
第二十三條 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應按海關指定的路線和要求行駛,並在海關規定的時限內運抵目的地海關。不得擅自改變路線、在中途停留並裝卸貨物。
第二十四條 遇特殊情況,車輛在運輸途中出現故障,需換裝其他運輸工具時,應立即通知附近海關,在海關監管下換裝,附近海關負責及時將換裝情況通知貨物出發地和目的地海關。
第二十五條 海關監管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短少或損壞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運輸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及其他法律責任。
返 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發生走私違規情事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
(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不按照海關指定的路線或范圍行進的;
(二)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填報交驗《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者辦理核銷手續的;
(三)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車輛在運輸途中出現故障,不能繼續行駛,需換裝其他運輸工具時,駕駛員或其所屬企業不向附近海關或貨物主管海關報明情況而無正當理由的;
(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車輛及其所載貨物進行查驗的;
(五)遺失、損毀、塗改、轉借海關核發的《載貨登記簿》、《准載證》等相關證件,妨礙海關監管工作或者影響辦理海關有關手續的;
(六)未經海關許可,擅自更換車輛(車輛發動機、車牌號碼)、駕駛員;改裝車廂、車體的;
(七)運輸企業出讓其名義供他人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
第二十八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重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關監管貨物多次發生損壞或者丟失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開啟或損毀海關加施於車輛的封志的;
(五)未經海關許可,對所承運的海關監管貨物進行開拆、調換、改裝、留置、轉讓、更換標志、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運輸企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停止其從事有關業務:
(一)構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管理不嚴,1年內3人次以上被海關暫停執業、取消從業資格的;
(四)因違反規定被海關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恢復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後1年內再次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停止從事有關業務的情形。
第三十條 對逾期不辦理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運輸企業、車輛,海關暫停其辦理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手續;逾期3個月未年審的,海關視其自動放棄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資格,並予注銷,收回有關證件。
第三十一條 運輸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取消道路貨物運輸資格的,海關注銷其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資格。
返 回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生產型企業自有車輛及其駕駛員,需承運本企業海關監管貨物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運過境貨物境內段公路運輸的境內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比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在廣東地區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汽車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署監〔2001〕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管理辦法》(〔89〕署貨字第9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署監一〔1990〕958號)和《關於轉發〈來往港澳貨運汽車分流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90〕署監一第345號)同時廢止。

㈢ 一般海關退關程序是怎麼樣的要幾天

可能要幾天時間了啊
具體你可以問問你的相關的部門啊 追問: 我已經寫了情況說內明了 我的貨沒問容題的~ 回答: 如果你的是出口退關貨物的話,相關的一般報關程序是:
1.出口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得知貨物未裝上運輸工具,並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向海關申請退關.
2.經海關核准且撤銷出口申報後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
3.已經繳納出口稅的退關貨物,可以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海關申請退稅.
4.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及其代理人辦理出口貨物退關手續後,海關應對所有單證予以注銷,並刪除有關報關電子數據. 補充: 恩。一般都要二到三天吧,這已經是很快的拉。 追問: 如果退不出來怎麼辦啊~周六周日又不辦理退關手續的 我的船趕不上啊 回答: 那就沒辦法拉,你的時間又這么巧,真的不好辦列,只能祈禱拉,希望能趕得上拉。

㈣ 貨物要多長時間內運至海關監管現場否則提前申報的數據將被撤銷

提前報關是為縮短進出口貨物通關時間,便捷通關企業可在進口貨物啟運後抵港前、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天內,在能夠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的條件下,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並遞交有關單證,貨物運抵後由海關監管現場直接驗放。轉關就是: 1.提前報關轉關: A、進口提前報關轉關:貨物先在指運地申報再到進境地辦理轉關手續; B、出口提前報關轉關:貨物未運抵啟運地監管場所前先申報,貨物運抵監管場所後再辦理轉關手續; 2.直轉方式: A、進口直轉:貨物先在進境地辦理轉關手續,到指運地後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B、出口直轉:出境貨物在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報關後,再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3、中轉方式: (1) 進口中轉 :具有全程提運單,需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進口中轉貨物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再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2)出口中轉:具有全程提運單,需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出口中轉貨物由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起運地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再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運輸工具分列艙單向起運地海關批量辦理轉關手續,並到出境地海關辦理出境手續的轉關。

㈤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第三章 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責令退運,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屬於自動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自動許可證明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准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託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委託人依照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託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五)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八)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
前款規定所涉貨物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漏繳稅款的,可以另處漏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三)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四)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五)經海關登記准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的;
(六)未經海關批准,過境人員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
第二十條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二)在海關監管區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三)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准,中途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四)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未按照規定向海關申報、交驗有關單證或者交驗的單證不真實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同意,進出境運輸工具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二)未經海關同意,進出境運輸工具擅自兼營境內客貨運輸或者用於進出境運輸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進出境運輸工具擅自改營境內運輸的;
(四)未按照規定期限向海關傳輸艙單等電子數據、傳輸的電子數據不準確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相關電子數據,影響海關監管的;
(五)進境運輸工具在進境以後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運輸工具在辦結海關手續以後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進的;
(六)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船舶、汽車不按照海關指定的路線行進的;
(七)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於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八)無特殊原因,未將進出境船舶、火車、航空器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時間、地點事先通知海關的;
(九)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二)遺失海關制發的監管單證、手冊等憑證,妨礙海關監管的;
(三)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物品實施監管的。
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的,沒收侵權貨物,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
(一)拖欠稅款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報關企業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事宜的;
(三)損壞或者丟失海關監管貨物,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有需要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一)1年內3人次以上被海關暫停執業的;
(二)被海關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恢復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後1年內再次發生本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三)有需要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准予的從業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
第三十條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海關注冊登記、報關從業資格的,撤銷其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並處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海關法的行為,除處罰該法人或者組織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㈥ 海關監管的監管分類

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這種貿易方式主要有申報、查驗、征稅、放行四個環節,海關對其的監管也是由此四個環節展開。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 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關境,採用電子資料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海關以申報資料(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對照報關進行審核。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徵收滯報金。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後,電子資料和紙質 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審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銷。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通過實際核查,檢查報關單位是否偽報、瞞報、申報不實,同時也為海關的征稅、統計、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資料。
查驗的實施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執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執行的。海關查驗的方法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查驗的操作分為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配合查驗,查驗結束後,海關查驗人員填寫《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現場人員簽名確認,查驗過程如因查驗人員的責任發生損壞,屬海關賠償范圍的,海關依法賠償。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後,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並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征稅環節後,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在實行「無紙通關」申報方式的海關,海關做出現場旅行的決定後,通過電腦將資訊發送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和海關監管貨物保管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關放行通知書,提取或裝運貨物。 外資企業主要以加工貿易的方式經營。海關以往的加工貿易監管規定往往只是針對特定時期的某一種貿易方式或某一項業務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統的、全面的監管規 章。另外,多數加工貿易的監管規定製定的立法環境、條件已發生很大變化,有些規定出現不適應狀況。針對上述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加工貿易貨 物監管辦法》也就應運而生,對以往規定進行了整合與規范,並於2004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實行保稅監管制度。從1995年開始,海關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國家關稅的稅收, 但仍需進一步完善。《海關法》對海關要求企業提交擔保的范圍、方式已有原則性規定,因此,新的《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擔保制度, 規定了擔保適用的有關情形,規定了擔保的解除條件。
核查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明確了海關「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關對企業進行勘驗、核查的權力,規定海關根據監管需 要,可以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貿易海關監管還應與企業管理密切聯系,關注的重點從貨物轉到企業與貨物並重,重點放在企業自 管。要求加工貿易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按規定設置並向海關報送有關帳簿、報表和其他單證。
另外,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法規體系,建立健全「企業自管、海關監管、地方政府協管、社會共管」的綜合治理機制等工作,中國海關海關實行聯網監 管。來自海關總署的資料顯示,到2005年底,海關共對2,290家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施了聯網監管,聯網企業加工貿易進出口值已佔中國全部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56.5%。

㈦ 如何辦理海關監管車輛

02對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監管車輛,當事人應持下列資料(
正本或復印內件,復印件由海關存檔)容以及填寫《
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申請表》(該表到主管海關索取)
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海關審核後聯同下列資料的復印件一並送監管處,
監管處審核後簽發《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020202 當事人憑《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向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過戶、轉籍等手續:
020202 1、身份證正本和復印件(若是委託辦理,須提供委託書、
代辦人身份證)。
020202 2、車輛購置附加稅繳費收據(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正本和復印件)。
020202 4、貨物進口證明書(復印件)。
020202 5、海關需要的其他證件。

㈧ 香港專櫃撤櫃,關口扣入是什麼意思

1、香港專櫃撤櫃:是指香港商店內以一項或幾項獨特商品為特色的櫃台或售貨部被專撤銷了。

我國屬專櫃詳情:我國連鎖門店鑒於立地條件、資金、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多為中小型門店,銷售的商品的種類和規格都非常有限,很難滿足顧客一站式購買的需要。

為此,購物商場或者超市可以結合商圈內顧客的消費特點開設商品專櫃,專門針對某一類別、某一品牌﹑、某一群體、某一地區、某一類人提供豐富的商品﹐或專門陳列一個供應商提供的商品。比如可以設立美食專櫃、化妝品專櫃;在住宅區還可以設立生鮮專櫃等等。



2、關口扣入:是指在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時扣押在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中國海關職能有4項:監管、征稅、查私和編制海關統計。制度

中國海關實行關銜制度。關銜設五等十三級。分別為一等: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二等:關務監督(一級、二級、三級);三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四等:關務督辦(一級、二級、三級);五等:關務員(一級、二級)。




㈨ 海關監管類別是什麼

海關監管的分類
根據監管物件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一整套規范的管理程式與方法。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海關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除了通過備案、審單、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海關監 管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1、一般貿易監管
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這種貿易方式主要有申報、查驗、征稅、放行四個環節,海關對其的監管也是由此四個環節展開。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 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關境,採用電子資料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海關以申報資料(商業發票、裝箱單 等相關單證)對照報關進行審核。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徵收滯報金。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後,電子資料和紙質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審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銷。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通過實際核查,檢查報關單位是否偽報、瞞報、申報不實,同時也為海關的征稅、統計、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資料。
查驗的實施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執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執行的。海關查驗的方法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查驗的操作分為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配合查驗,查驗結束後,海關查驗人員填寫《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現場人員簽名確認,查驗過程如因查驗人員的責任發生損壞,屬海關賠償范圍的,海關依法賠償。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後,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並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征稅環節後,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在實行「無紙通關」申報方式的海關,海關做出現場旅行的決定後,通過電腦將資訊發送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和海關監管貨物保管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關放行通知書,提取或裝運貨物。
2、加工貿易監管
外資企業主要以加工貿易的方式經營。海關以往的加工貿易監管規定往往只是針對特定時期的某一種貿易方式或某一項業務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統的、全面的監管規章。另外,多數加工貿易的監管規定製定的立法環境、條件與現在相比已發生很大變化,有些規定出現不適應狀況。針對上述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加工貿易貨 物監管辦法》也就應運而生,對以往規定進行了整合與規范,並於2004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實行保稅監管制度。從1995年開始,海關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國家關稅的稅收,但仍需進一步完善。《海關法》對海關要求企業提交擔保的范圍、方式已有原則性規定,因此,新的《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擔保制度, 規定了擔保適用的有關情形,規定了擔保的解除條件。
核查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明確了海關「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關對企業進行勘驗、核查的權力,規定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貿易海關監管還應與企業管理密切聯系,關注的重點從貨物轉到企業與貨物並重,重點放在企業自 管。要求加工貿易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按規定設置並向海關報送有關帳簿、報表和其他單證。
另外,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法規體系,建立健全「企業自管、海關監管、地方政府協管、社會共管」的綜合治理機制等工作,中國海關海關實行聯網監 管。來自海關總署的資料顯示,到2005年底,海關共對2,290家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施了聯網監管,聯網企業加工貿易進出口值已佔中國全部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56.5%。

㈩ 海關退關手續

首先貴公司向口岸海關提出申請,口岸海關出具貨物未實際出境證明,並註明報關單、提運單信息。然後向屬地海關即無錫海關申請辦理退關,無錫海關根據貨物未實際出境證明辦理貨物退關手續,出具出口退關證明,並註明報關單、手冊刪改等情況。口岸海關即外港海關憑出口退關證明辦理退關手續,准予出口貨物退關。
出口再退運流程
直接退運
申報直接退運的步驟:

1. 全套單據不需預錄直接遞給負責退運業務的海關關員。

單據包括:手寫聯報關單、委託書、進口的發票,箱單、出口的發票,箱單、退運申請、退運協議、合同、提單、提貨單等其它相關單據。
2.
單據交給關員後,如果海關提出驗貨則先驗貨。驗貨結束後關員填寫直接退運審批表提交科長、處長三級審批。(通常需要四到十天)
3.
審批結束後,將單據分成進口和出口兩票,同時預錄。預錄時需注意貿易方式為直接退運,征免性質為其他法定;將出口的報關單號打在進口報關單的備注欄里,進口的報關單號打在出口報關單備注欄。

4. 刷卡待現場交單後,先申報出口。待出口放行後,將放行單(下貨紙)付在進口單據上遞給負責進口退運的關員。
5.
關員審單簽字以後便可放行。
註:在審批、申報進口、申報出口時海關都有可能提出驗貨,如果提出驗貨,
則先驗貨。

一、關於出口退運貨物辦理進口手續問題
1、若屬已收匯、已核銷的情況,由出口商向外匯局面申請並填制"出口核銷退運情況申請表",經外匯"收匯核銷證明"章後,由原發貨人或者代理人向海辦理出口退運貨物進口報關。海關憑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退運情況申請表"(見附件一)辦理相應手續,並向出口商出具蓋有海關驗訖章的退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出口商憑外匯局出具的"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並作相應的對外付匯國際收支申報(填寫"非貿易(合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並註明該筆支出款對應的原涉外收入款款項的申報號碼,交易編碼為"0204",交易附言欄內註明"退貨"字樣)。九對外匯局未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的出口退匯業務,各外匯指銀行一律不得辦理。
2、若屬在出口收匯期間發生貨物全部退運進境的,則由出口商憑原出口報關單(收匯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向海關辦理出口退運貨物進口申報手續。原出口報關單收匯聯由海關留存,並注銷相對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在出口收匯核銷單上加差海關"單證專用章"),同時簽發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內註明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商憑海關簽發的進口報關單、原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及由海關注銷的原出口收匯核銷單向外匯局辦理注銷原出口收匯核銷單中退運金額手續。
3、若屬部分退運出口貨物,出口商憑原出口報關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海關在出口報關單上批註實退運數量、金額後退回出口商並,同時簽發一出口返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備注攔上註明原出口報關單號),出口商憑海關簽發的進口報關單、原出口報關單及出口收匯核銷單向外匯局注銷原該出口貨物相應的出口核銷單下應收匯金額。
二、關於進口貨物辦理出口退運問題
進口貨物辦理出口退運時,退運人及其代理人應持海關簽發的原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外匯局簽發的備案登記表向海關辦理出口退運手續。

1、對己付匯進口貨物退運必須先由進口商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海關憑外匯局出具的"進口退運付匯核銷備案登記表"(見附件二)辦理出口退運手續,簽發進口貨物退運的出口報關單(在備注欄上註明原進口報關單編號)。原進口商在收到外商退回的原進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還需註明對應的原對外付款申報號碼,交易編碼為"0208",交易附言欄內註明退款,並持海關簽發的相應進口貨物退運的出口報關單、銀行收帳通知或結匯水單、外匯局簽發的"進口退運付匯核銷備案登記表"、貨物進口合同、運輸單據等4並向外匯局辦理進口貨物退貨退匯處理的手續,但收匯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進口商在辦理末付匯的進口貨物退運時,海關按以下辦法處理:

A、對進口貨物全部退運的,海關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退運手續,留存原進口貨物報關單,並簽發出口退運貨物報關單(備注欄註明原進口報關單號)。

B、對進口貨物中部分退運的,海關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手續,在原進口報關單上批註實際遲運的數量、金額後退回申報人,留存復印件。同時簽發一份出口報關單(備注欄上註明原進口報關單號)。原進口商憑海關批註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簽發的出口報關單辦理付匯核銷手續。
三、進出口商應將有關進出口退運貨物的報關單復印件與有關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單證一並保留五年備查。


四、在辦理進口貨物的退運手續時,原進口商及發貨人應提供海關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五、進出口商在辦理進出口貨物遲運手續時,如發生漏報、瞞報、偽報貨物退運情況,構成逃匯、套匯、騙匯行為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貨運方面:
一、出口貨物退運辦理進口運輸及報關所需費用:
1.報關費
2.代理費
3.代作檢
4.海運費
5.港口費,港雜費,換單費,堆存費根據國外客戶提供船名航次提單號件重尺與船艾及倉庫確認費用。
6.商檢費根據8位商品編碼,件重尺與商檢局確認費用。
二、所需單據:
退運說明,退運協議(雙方簽章),換單保函,箱單,發票,合同。
(以上從貨代那裡拿到的資料)
*國稅局
稅務局出具證明
1、已辦理退稅的貨物:持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補稅聯系單》向主管征稅機關辦理已退稅款的補繳手續。補繳後持蓋有主觀征稅機關及國庫章的稅收繳款書、出口銷售發票、進口提單等憑證向主管征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已補稅的退運貨物經加工修理又重新出口的,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銷售發票和《《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稅收繳款書原件重新辦理退稅申報。
2、已申報未退稅貨物。貨物發生退貨而轉為內銷或部分內銷的,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其應退稅款不在退稅。
3、未申報退稅貨物。由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原始憑證,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後,在書面申請報告及原始單據上簽注"未辦理"字樣;如屬部分退貨的,則在出口報關單上註明退貨數量及商品編碼。
*海關方面:
進口方退運貨物出運後,出口方收到退運貨物的發票、箱單、提單、清關報關單,協同原始出口的報關單、發票、裝箱單、退稅部門的《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如未申報退稅則不用)、核銷單退稅聯、海關制式退運貨物情況說明、報關委託書、報檢委託書交貨代辦理清關事宜。
經過再加工後出口,與正常出口類似,只是原始報關還要給海關,以便海關加註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