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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仲裁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05 12:37:53

⑴ 什麼叫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需要雙方自願,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
仲裁機構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國際仲裁機構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⑵ 勞動仲裁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各地勞動仲裁的咨詢電話是不同的。
社會保障的咨詢電話是12333,如果你需要仲裁的電話,可以打12333問問也可以打114.
北京市各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地址及聯系電話(如果有不對的,以當地12333為准)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宣武區槐柏樹街2號 63021821

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東城區交道口南大街27號 64013667

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西直門南小街20號 66206127

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酒仙橋南十里居28樓(東風南路與酒仙橋路交匯處) 64632521

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海淀區新街口外大街1號 82071188轉8605

豐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豐台區豐台鎮東安街三條1號 63812538

石景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石景山區楊庄村西口 68878254

大興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大興區興豐南大街54號 69202199

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門頭溝區新橋南大街13號 69843716

房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房山區良鄉西路5號 69311613

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運河東大街85號 81537028

懷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懷柔區開放路86號 89686060轉1003

密雲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新西路32號甲 69042102

平谷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平谷府前西街9號 69962925

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昌平區政府街3號 69741039

順義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順通路工商行路口西200米路南 89443131

延慶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延慶縣高塔路80號 69174292

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榮華中路15號 67880189

⑶ 高分求:論仲裁與訴訟之間的區別

仲裁和訴訟的抄區別

一、如襲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所以認為仲裁和訴訟可並存是錯誤的。

二、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就約定以後出現糾紛時叫某仲裁機構做「娘舅」,一旦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不會從實體處理中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序。

四、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如二萬元的糾紛,仲裁費是 1350元,訴訟費是 800元。

⑷ 汽車質量問題可去哪個部門投訴

可以到車質網進行投訴,車質網是目前國內最大的汽車投訴受理處置平台,同時也是國家質檢總局下屬的產品缺陷管理中心重要的數據提供者。

在車質網投訴後會有生產廠家聯系你,同時行政部門會根據投訴情況描述可能聯系你。車質網的效率很高可以去看一下。

(4)論仲裁監督擴展閱讀:

汽車質量有問題可以向當地的質檢部門、消費者保護協會進行投訴,或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

第三十二條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⑸ 對仲裁員缺少法律及行政制裁導致大量枉法裁決出現

一、 問題的由來:設立「枉法仲裁罪」的必要性
「訴訟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調解,調解又不如預先防止發生法律糾紛,這幾乎是不言而喻的。」[①]施米托夫這句對民商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上作出的概括性斷言,為許多法律人士諳熟。仲裁[②]以其具有的自主性、效率性、意思自治和及時性的特點,已經成為各國國內普遍採用的民商事糾紛方式。仲裁作為一種制度化的司法外糾紛解決方式在當今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嚴重影響仲裁公正性基礎的問題:個別仲裁人員徇私情、徇私利或者接受當事人的賄賂,違反公正的職責,對糾紛做違背事實和法律的仲裁。

在民商事糾紛、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以及海商海事糾紛解決方面,仲裁與司法發揮著相近似的作用。仲裁活動作為國家司法活動的必要補充和變通,具有一種准司法的性質。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員始終處於組織者和決定者的地位,他決定著仲裁的進程和仲裁的結果,實際承擔著「准法官」的職責,仲裁裁決與法院裁判一樣,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將對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發生重大的影響。在仲裁活動中,仲裁員理應小心謹慎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以維護仲裁裁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如果仲裁裁決一旦失去公正性,將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仲裁活動的本質是一種市場經濟環境下的民間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它的正常運作離不開國家的恰當而有效的干預,國家有必要對仲裁活動運用司法方式進行監督和制約。

《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中對枉法的仲裁裁決進行的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監督方式是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另一種監督方式法院不與執行仲裁裁決。這兩種監督方式的范圍僅僅是仲裁程序和仲裁後果,很少觸及仲裁人的個人切身利益;這種監督機制的性質屬於事後監督,防範於未然的效果不明顯。不難看出這種監督機制有一定的局限性:監督方式上的缺位導致不能實現預期的監督效果。實踐證明,不觸及仲裁人的個人切身利益,僅僅通過法院撤銷不當裁決和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方法不可能有效的杜絕枉法裁決的產生。從權力制約的角度,立法應當在仲裁裁決的監督機制里確立一種新的監督方式:通過追究枉法仲裁人個人責任,有效的預防違法仲裁的情況出現。

筆者認為,仲裁人對枉法裁決應當承擔的責任形式除了民事責任、道義責任以外,還應當包括有限的刑事責任。如前所述,枉法裁決和枉法裁判一樣,都是對法律的歪曲和破壞以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於嚴重的枉法仲裁行為,仲裁人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為了防止有能力有責任心的人因為害怕承擔個人責任視仲裁活動為畏途而拒絕接受委託或者指定,從而導致糾紛不能順利解決,立法應當恰當的確定仲裁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應當在追究嚴重枉法仲裁行為刑事責任和豁免普通過失仲裁責任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既向仲裁人施加一定的責任,促使其謹慎的行使仲裁權,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同時又不能過分干預,要確保仲裁人獨立行使職權,不必擔心自己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攻擊,保障仲裁的有效性。

二、解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枉法仲裁罪的構成要件

仲裁員的刑事責任是一個復雜和敏感的問題,對此問題的爭議近幾年一直不斷。2005年12月下旬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規定了「枉法仲裁罪」的內容:「依法承擔仲裁責任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前款規定人員收受賄賂,有前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這個徵求意見稿展開了熱烈的討論。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在刪去了後半句以後通過了這條修正案,並把它歸入《刑法》第399條。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規定的內容,可以歸納枉法仲裁罪的罪質: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枉法仲裁罪的罪狀,可以分析出該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本罪是身份犯,只有具備仲裁員身份並且在具體案件中承擔仲裁責任的人才能構成枉法仲裁罪。換言之,本罪的犯罪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只有通過仲裁委員會聘任以後,又被選定或者指定作為某一具體案件仲裁庭成員的個人,才可能成為枉法仲裁罪的實行犯。「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不僅包括《仲裁法》中規定的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還包括其他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我國《體育法》、《反興奮劑條例》、《著作權法》、《勞動法》、《公務員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都有關於仲裁機構和仲裁人員的規定,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從事仲裁活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無疑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③]對於收受、索取賄賂或者徇私情、循私利的「黑哨」體育裁判,就可以按照枉法仲裁罪的罪名定罪處罰,這樣就解決了對於性質嚴重的「黑哨」行為進行定罪處罰於法無據的難題。

不具備仲裁員身份沒有在具體案件中承擔仲裁責任的個人,如果對特定案件的仲裁人實施了教唆、幫助行為,則可以構成枉法仲裁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

2、犯罪主觀方面

認定本罪的主觀方面需要嚴格界定故意、過失和合法的自由裁量的心理因素,以辨別仲裁行為的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規定的枉法仲裁罪的敘明罪狀,本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從認識因素上來看,行為人對於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仲裁的行為和基本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從意志因素上來看,行為人對於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仲裁的行為和基本的危害結果持積極追求的主觀傾向;行為人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中的加重後果,既可能是追求也可能是放任。枉法仲裁罪里沒有過失犯成立的餘地。事實認定錯誤和適用法律不當的過失仲裁行為只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不構成犯罪。在仲裁活動中,仲裁員具有合法的自由裁量權,即便對仲裁結果有爭議,仲裁行為也是合法的。

行為人實施枉法仲裁的行為的通常的動機是徇私利、徇私情,行為人基於何種動機實施了枉法仲裁的行為,不是刑法所關注的對象。考察動機的法律意義僅僅限於量刑方面,並不涉及定罪領域。在枉法仲裁罪中,動機不是必備要件。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裁決糾紛的權力來自於當事人的授權。一經當事人選定,仲裁員就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的裁決糾紛,仲裁員具有很強的獨立性。仲裁員雖然只有通過仲裁委員會的聘任才能錄入仲裁員的名單,但是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仲裁員之間並不因為聘任關系產生上下級領導指揮關系,仲裁委員會並不介入糾紛的裁決,仲裁決定也不經過仲裁委員會的批准,仲裁員能夠根據自己的意志獨立決定仲裁的活動的進程和結果,仲裁裁決作出以後既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委員會也無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從運作程序來看,仲裁活動比司法活動具有更強的獨立性,仲裁活動的過程和結果更明顯反映出仲裁員的獨立意思。因此,仲裁員的枉法仲裁行為比《刑法》第399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具有更強的道義上的可責性,仲裁員應當對於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所作出的枉法仲裁裁決承擔刑事責任。

3、犯罪客體

需要仲裁的糾紛往往具有財產權的內容,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又以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為前提,因此違法仲裁行為的危害肯定是多方面的。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多重客體,枉法仲裁行為不但擾亂了仲裁秩序、降低了仲裁機構的威信、損害了仲裁活動的中立性、純潔性和不可收買性,還濫用了當事人的委託、損害了國民對仲裁活動公正性的信賴,往往還損害了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權益。在枉法仲裁犯罪侵犯的多種客體中,何種客體是主要的,理論界和實務部門有不同的看法。《刑法修正案(六)》把枉法仲裁罪歸入《刑法》第399條,明顯反映出了把本罪的主要客體確定為仲裁秩序的立法意圖。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行為人在各種仲裁活動中索取、接受賄賂、徇私情、循私利並且違背事實和法律做枉法仲裁的行為,以迫使他人實施無義務實施的事項或者妨害他人行使應當行使的權利。至於是否發生行為人預期的「迫使他人實施無義務實施的事項或者妨害他人行使應當行使的權利」的結果,則在所不問。枉法仲裁可能發生的領域不僅是《仲裁法》規定的民商事活動中,「而且還包括依據《體育法》、《反興奮劑條例》、《著作權法》、《勞動法》、《公務員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從事的仲裁活動中」[④]。

枉法仲裁的行為主要是指索取、接受賄賂、徇私情、循私利並且對案件事實做不符合原來真相的認定或者歪曲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對糾紛做違法裁決的行為。在實踐中,這些枉法行為主要表現為索取、接受賄賂、偽造毀滅證據材料、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指使證人做偽證,篡改仲裁筆錄等情況。

枉法仲裁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可能構成犯罪。對於情節一般、危害不大的枉法仲裁行為不應當認為是犯罪。本罪屬於情節犯,「情節嚴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意義,是區分枉法仲裁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事實依據。「刑法分則以及其他各種刑罰法規分別規定的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基本的構成要件。與此相對的修正的構成要件,則是刑法總則就未遂犯、共犯對基本構成要件進行修正而形成的構成要件。」[⑤]犯罪構成可以分為基本的犯罪構成和修正的犯罪構成,筆者認為情節犯中的情節嚴重是基本的犯罪構成要素,不是修正的構成要素。在枉法仲裁罪中,沒有情節一般的未遂犯成立的餘地。是否情節嚴重關繫到枉法仲裁行為罪與非罪的判斷標准,而不是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准。在本罪中,更強調犯罪成立「量」的要求。法律沒有對情節嚴重的具體內容和判斷標准作出明確的規定,需要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把握。枉法仲裁是個新罪名,由於刑法沒有對何謂「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還沒有積累足夠經驗以供參考,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罪與非罪的困惑。

三、進一步完善:對定位和情節的探討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為規范和制約仲裁秩序並且對性質嚴重的枉法仲裁行為進行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這條規定還存在著兩處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第一,《刑法修正案(六)》把枉法仲裁罪歸入《刑法》第399條似乎與刑法分則的體系不協調。《刑法》第399條屬於瀆職犯罪的內容,眾所周知,瀆職罪的本質是國家機關內部成員的腐敗行為和侵犯國家作用的行為。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方面也是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實施的違法行為;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責活動。枉法仲裁罪的本質是對仲裁活動公正性的歪曲。各種類型的仲裁委員會是民間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仲裁員也並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各種仲裁活動體現了自治性和民間性的特徵,並不屬於公務活動的范圍;客觀方面表現為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的實施的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裁決行為。對二者加以比較很容易看出仲裁活動瀆職犯罪的罪質和構成要件與枉法裁判罪的罪質和構成要件有諸多不同之處,二者難以兼容。現代仲裁製度是市場經濟發生、發展的必然產物,它在本質上是市場主體在沒有國家干預的情況下自主了結爭議的民間性糾紛解決機制。在市場經濟里,仲裁是一種法律服務,這就是仲裁活動的基本定位。枉法仲裁行為歸根到底損害了市場經濟秩序。筆者以為,按照枉法仲裁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把枉法仲裁犯罪納入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更為恰當。

第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把「情節嚴重」作為把枉法仲裁行為構成犯罪的法定標准。一方面,這樣的規定過於籠統模糊,可操作性不強,司法認定中缺乏統一客觀的標准。因為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價值判斷標準的差異會造成類似的枉法仲裁行為的處理結果大相徑庭。容易造成理解和適用該罪的分歧。從另一方面來講,「情節犯自身表述上的模糊性不可避免,書不盡言,言不盡意是整個人類社會普遍存在而且無法解決的問題。刑法明確性的要求不能過分,模糊性的法律語言同樣具有刑事法治價值內涵。」[⑥]

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把握枉法仲裁罪的情節嚴重的標准,需要平衡明確性原則和模糊性原則,還需要在調節法律局限性和穩定性與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枉法仲裁的數額與非法所得、對仲裁秩序的擾亂程度、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是否造成惡劣影響、是否經常違背事實和法律裁斷糾紛等內容。同時,司法人員還要根據枉法仲裁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形式、對象等因素作出情節是否嚴重的綜合判斷。總之,「情節嚴重」的要求是隨著社會變化而被賦予不斷變化的內涵,因此,不能就事論事的作出簡單判斷。情節犯的模糊性要求司法者根據法律的基本精神對枉法仲裁行為情節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作出相對合理的解釋和判斷,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

[①]施米托夫:《出口貿易——國際貿易的法律與實務》,〔M〕北京.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520頁。

[②]本文所指的仲裁,不僅指民商事仲裁,還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以及海商海事糾紛仲裁。

[③]劉志紅:《略論枉法仲裁罪》,載於《中國檢察官》2006年第11期,第18頁。

[④]參見黃太雲:《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與適用(下)》,載於《人民檢察》2006年第15期,第25頁。

[⑤]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頁。

[⑥]李翔:《刑事政策視野中的情節犯研究》,載於《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6期,第26頁。

⑹ 司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仲裁機關,審判機關的定義

應當都從俠義上理解
司法機關是指執行法律的機關,具體包括公檢法司四家。
法律監督機關是指檢察院
仲裁機關不屬於司法機關,屬於調解機構,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依然可以訴訟到人民法院
審判機關是指人民法院

⑺ 論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論述題

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區別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都是人民法院對仲裁行使司法監督權的體現,都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對仲裁裁決的否定。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其具體體現在: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而且,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於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⑻ 法官,檢察官一系列的民事判決,不支持監督決定符合民法第200條的多項規定當事人向那個部門申訴國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屬審。符合法定情形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申請抗訴。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 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 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3、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⑼ 畢業論文:論消費者權益的自我保護

1 論文
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開創消費者權益
保護工作新局面
―――淺談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做法和有關法律問題
1993年10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消費者區別於一般的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者,給予更高的保護標准,是我國法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一個里程碑,為保護我國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工商、質檢、物價、衛生等部門的作用,實行工商12315與公安110聯動,各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各司其責、依法行政。同時,各部門之間加強協調,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必須堅持的總的指導思想,也是必須努力達到的目標要求,更是檢驗和衡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根本標准。要切實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必須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新時期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根本方針,落實到各項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去,努力開創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經驗、做法
一、消費糾紛調解中歸責原則的運用
1、過錯責任原則在消費糾紛調解中的運用
過錯是一種主觀上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故意也稱惡意,是指行為人知道並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結果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無法預見,但是應當預見並避免其發生。
主觀上的心理狀態是通過行為人的外部活動表現出來的,通過那些足以表明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客觀事實的綜合性判斷來確定行為人的過錯。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個客觀標准對過錯進行判斷,這個標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即「一個具有普通判斷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關背景環境下以相關注意力能夠避免的情形」。在消費糾紛中,能夠清晰地判斷侵害人存在主觀故意的案例畢竟是少數,更多的是需要對侵害人是否存在過失進行判斷,這時就應運用「注意義務」客觀判斷標准。
過錯責任原則關於過錯的客觀判斷標准和過錯推定的判斷方法在消費糾紛調解實踐中的運用,可按以下三步驟進行:1、損害事實的證明。消費者必須證明自己的權益或利益受到損害,並證明這種損害與經營者的行為有直接的聯系。2、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按照過錯推定方法,經營者主觀方面的過錯問題應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證明,即經營者應當提出其無過錯的反證。3、責任的確定。調解人員需要判斷:消費者的權益損害實施是否明確,損害與經營者行為的因果聯系是否存在,經營者提出的過錯反證是否達到免責要求。如;去年12月,黃女士在某酒樓吃飯時被服務員手上開水壺灑落的開水輕微燙傷。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雖然消費者與服務員產生身體碰撞被燙傷並非服務員的故意造成,但服務員應有防止此類事情發生的義務,而且,經營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費者存在重大過錯、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等免責事由。所以,經營者對其過失造成的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向消費者賠償前期醫療費、合理的後續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共1300元。
2、無過錯原則在消費糾紛調解中的運用
第一類是缺陷產品致損責任。對缺陷產品致損糾紛,根據《產品質量法》,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消費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不管有沒有過錯都應先進行賠償,再按責任歸屬進行追償。如:消費者劉某在某兒童用品專營店購買一輛兒童三輪車,使用時座位的扶欄斷裂,孩子輕微摔傷。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該產品屬於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扶欄強度明顯不足是一種設計上的缺陷,依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對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損害,消費者可選擇向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無需舉證其存在過錯。經調解,兒童用品專營店退還貨款並賠償醫療費300元。

2 論文
第二類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只要有違約事實,不管違約方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在消費者的投訴中多見的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如:消費者王某在使用廣東某公司生產銷售的「特製黑發靈」後無效且造成頭發脫落。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產品說明書是生產者對產品的保證和承諾,該產品的效果與產品說明不符,實質上是一種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按《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不符合以產品說明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退貨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調解,被投訴人向消費者退還貨款並賠償600元。
3、公平責任原則在消費糾紛調解中的運用
由於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在於體現「公平」這樣一個社會基本准則和價值觀念,讓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因此侵害人對損害結果並不負全部責任,只是按情況分擔部分責任。如:消費者陳某購買的燃氣熱水器使用時發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驚嚇,沒有造成其它財產損失。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受理此案後認為,對於消費者來說,一年多來他一直使用該產品,表明已具備了使用該產品應具備的知識和技能,爆炸時也無明顯的使用不當。對於產品生產者來說,該產品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且通過了質量認證,難以認定為缺陷產品。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考慮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損害程度,依據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生產者向消費者賠償2000元。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二、技術性服務類糾紛的調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訴中,技術性服務類侵權的投訴正日愈增多,這類因技術性服務引起的侵權行為不同於常見的誇大故障、偷換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務類侵權,侵權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強的隱秘性,不易察覺。如:消費者張某於前年購買某品牌微機1台,並與廠家在本地的指定維修商取得聯系,每半年進行一次免費上門維護保養。在最近一次維護後不久,電腦晶元燒壞。請教專業人員後,發現是因維護人員故意調高了某技術參數,致使晶元壽命縮短(因該品牌零配件更換只能在該維修點進行,維修點可從中獲利)。消費者對其維護服務質量提出置疑,要求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維護人員擅自更改產品技術參數,使消費者更換本來不需更換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費者利益受損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維修合同和維護卡的填寫、發放,在事實上已建立起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因此消費者也可以根據《合同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代理維修商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全新電腦晶元,並承諾該電腦晶元三年內出現質量問題均免費進行更換。
三、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保護
時下,很多商家、酒店都爭相舉辦買一贈一、打折銷售、購物抽獎、消費贈卷等活動,以期達到促銷的目的。但在舉辦活動時,都宣稱自己擁有最終解釋權。商家宣稱得天花亂墜的促銷,在「最終解釋」卻大打折扣。如:陳先生到某商場購物,商場正在舉行購物抽獎活動,陳先生一時高興也跟著買了許多東西參與抽獎。很幸運,他中了頭等獎,獎品是一台電冰箱。當他前去兌獎時發現,獎品竟是一台舊電冰箱。他找商家理論,得到的答案是「我們又沒說作為獎品的電冰箱就是新的,這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是我們商場」。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商家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是沖著優惠條件去購物的,結果優惠卻是打折的,從而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終解釋權」,實質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根本無從知道「最終解釋權」下商家許諾的優惠究竟是什麼。消費者發生消費行為後,與商家之間便與形成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雙方都有解釋權,但最終解釋權應該由最終的解決部門司法機構行使。因而,責令商家需按宣傳承諾兌給陳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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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幾點思考
一、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幾點不足
1、 關於消費者的定義
關於消費者的概念,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1978年國際標准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認為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的規定為調解消費糾紛帶來一定程度的困難,並可造成司法混亂。如:武漢一位消費者購買了10多個隨身聽,懷疑是假冒名牌產品,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一次購買如此多的產品顯然不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判決原告敗訴。法官在當地報紙上撰文認為,一次性購買商品數量太多可以推定為不是消費者,並特別指出,向有關專家咨詢後,專家也持這種觀點。筆者認為,這樣推斷是不科學的。如果公民為了饋贈好友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量的隨身聽是不是消費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購買同等數量的隨身聽是不是消費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購買是不是消費者?因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這種「行為目的性」的規定,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它基本上成為經營者抗辯消費者權利、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經常性理由。該規定在邏輯上會推導出經營者有審查公眾為何「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權利:在訴訟上會導致當事人要證明其為什麼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因此,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行為目的性」的規定應該淡化,可修改為「公眾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2、 關於「企業」一詞的使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筆者認為,該規定未涵蓋企業以外的經營者的分立、合並問題。原企業分立、合並後,新變更的經濟組織並不一定就是企業,而經營者包括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因而應把該規定中的後一個「企業」一詞改為「經營者」。
二、 入世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多年來,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及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力度不斷加大:「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家喻戶曉,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大大增強:遍布全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已經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費者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不斷擴大。一個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團監督和輿論監督四位一體、協調互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機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
入世使我國的消費者面臨更大的選擇空間、更多的消費方式和更新的消費理念,涉及進口產品質量和服務方面的糾紛將會更多。因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必須及時應變,採取適合中國國情的先進的方式、方法和觀念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標准。筆者認為,對於行政、司法機關來說,以下幾方面急需突破:
1、 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問題
商品安全與質量保證是市場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中心。有時候由於客觀上的限制,消費者舉證是很困難的,與經營者相比,處於明顯的弱勢。這種時候,筆者認為,行政、司法機關可以適當採用舉證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訴人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侵權。
2、 小額糾紛問題
目前,我國消費者的絕大部分投訴都屬於小額糾紛。許多國家制定有小額糾紛特別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節省人力物力。我國對於小額糾紛,人民法院是採用一般訴訟程序處理的。筆者認為,對於小額糾紛,應盡可能適用簡易程序,同時發揮社會上調解組織、民間團體、社區組織的作用,力求這類簡單糾紛得以簡易快捷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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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會公益訴訟問題
現行規定要求代表訴訟的代表人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因而未承認消費者組織代表消費者訴訟的能力。筆者認為,擴大消費者組織作為當事人的資格,在法律上賦予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授權和法定程序,確定消費者組織作為訴訟主體的法律地位,對違反法律、侵害消費者權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法律責任。
三、 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運營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進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優勢而贏得眾多企業和消費者的青睞,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無疑,電子商務的出現,給企業帶來了更多的商機,也給消費者帶來了一種全新的購買方式。但是,目前我國網路信息流、物流、資金流制度及相應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為此,筆者認為應盡快開展以下幾項工作,以適應電子商務監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電子商務行為
在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明確商務網站的市場准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組成方式等,使商務網站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被投訴對象的條件。同時,還應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地位,明確電子文書的法律效力和確認方式,明確網上交易行為的確認程序、支付程序、退貨或者換貨的程序、商務網站違反合同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和提供售後服務的義務,以及發生跨國消費糾紛時應適用的法律。商務網站要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生產者的准確信息,以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
2、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由於電子商務在網上交易時各方通常互不見面,具有較大的潛在風險,因而需要一個比傳統商業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認證體系。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超脫、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和全國聯網的「經濟戶口」資料庫
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受理全國范圍內的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投訴,並根據消費者提供的被投訴企業的有關信息,將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轉交給被投訴企業所在省、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由其代表消費者向被投訴企業求償,並圍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被投訴企業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之後,再將處理結果通過網上投訴中心反饋給消費者,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如果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費者在明確投訴對象後,還需要掌握更詳細的信息資料,以便投訴或者起訴。因此,建立全國聯網的「經濟戶口」資料庫變得十分迫切和必須;同時,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也已經使這一設想成為可能並且可行。
總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無論是改革開放還是加入WTO,無論是發展生產力還是發展先進文化,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人民群眾的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用「三個有利於」和「三個代表」的標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的全面發展和實現。對消費者權益加大保護力度,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在立法上要體現出前瞻性,以能及時應對新情況、新問題。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傾向和救濟手段上,需進一步向保護弱者――消費者利益方面傾斜,以便消費者利用各種救濟手段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你能採納, 好不容易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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