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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監管公告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0-12-05 02:47:15

Ⅰ 如何看到海外上市公司的完整財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
打擊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宣傳材料

一、股票發行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我國《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規定
《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目前,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事先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依法核准,面向不特定對象或200名以上特定對象,採取公開廣告宣傳或公開勸誘等手段,從事直接銷售或以股東轉讓股份等名義出售股票或股份的活動,均屬違法行為。
《證券法》第37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第39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它包括了以下幾方面含義:(1)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買賣非法發行的證券屬違法行為;(2)證券交易活動必須在依法設立的場所進行,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以外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屬違法行為。目前,我國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僅有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管理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二)我國《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這一規定與《證券法》第39條的規定一致,即無論股東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還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其轉讓活動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法》修訂前禁止轉讓期為三年)。這一規定是對發起人所持股份進行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發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只能於公司成立一年之後,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公司成立未滿一年的發起人股份禁止轉讓。公司成立以取得營業執照為標准。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轉讓,應當由股票持有人在股票的背面記載受讓人的姓名並簽字蓋章,或者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然後由公司將轉讓後新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等信息記載於股東名冊。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還需向工商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許多在所謂「一級半」市場受讓股份的投資者,沒有辦理相關的過戶、登記手續,其相關信息並未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極易受騙上當,或者引起法律糾紛。
二、所謂「一級半」市場
「一級半」市場,並不是法定名詞,一般指私下交易或者轉讓股票(份)的場所,實質上是非法交易市場。投資者參與這個市場的股票交易和股份轉讓活動屬違法行為,其權益不受法律的保護。
「一級半」市場的表現形式較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一是有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但未經批准而設立,一般以網上交易中心或證券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義,專門為非法的證券交易或股份轉讓活動提供服務;二是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以某某股票將在境外或國內上市為幌子,兜售所謂的原始股、內部職工股;三是以指導會員投資為名,謊稱可以利用「內幕消息指導投資,保證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的會員費或信息費。

三、各地產權交易機構、股權託管機構
產權交易機構一般為各地政府批准成立的為當地企業產權交易提供服務的場所;股權託管機構一般是從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託管業務的單位。以上兩類機構均不屬於我國《證券法》所指的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目前不能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交易、股份轉讓的業務活動。
四、代理買賣股權的中介機構
我國《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務時,必須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經批准私自經營證券業務的,屬違法行為。目前,所有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份)的中介機構,均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不具有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交易咨詢或證券交易經紀業務資格,其銷售或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等經營活動屬違法行為。
五、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的主要表現特徵
目前,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的主要特徵表現為:公司或公司股東編造公司股票將在境內外上市,公司設立和股票發行行為已獲政府批准等虛假信息,以發行原始股、收益保底、到期回購等為誘餌,蒙騙投資者,非法公開發行或以股東轉讓股份等方式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發行和轉讓對象為不特定對象;轉讓主要通過沒有經營證券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或推銷、代銷人員,採用公告、廣告、信函、電話、推介會等公開方式進行,引誘投資者上當受騙。

六、境外上市
(一)關於公司境外上市、境外股權投資外匯結算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關於國內企業境外上市問題,我國《證券法》第238條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准。」2006年8月8日,商務部修訂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40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關於境內居民投資交易境外上市企業股份的外匯結算問題,2005年1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資並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根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境內居民為換取境外公司股權憑證及其它財產權利而出讓境內資產和股權的,應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境內居民不得以其擁有的境內資產或股權為交易對價取得境外企業股權及其它財產權利」。2005年4月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並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將境內資產、股權注入境外企業並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股票的,如境內被並購企業(或為並購而設立的企業)2005年1月24日之前發生的最近一期關聯外資並購交易已於該日期之前辦妥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境內居民個人應按照附件格式到被並購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未經外匯局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境外投資及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業務」。
(二)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
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境內企業直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
2.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設立公司的名義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
3.境內上市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
4.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券證(DR)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以上境外上市的形式都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
(三)購買境外間接上市股權的持股風險
1.公司上市的風險。許多公司雖有境外上市的計劃,但由於業績差、運作不規范、上市過程中「黑箱操作」等原因,最終絕大多數會受阻夭折。更有甚者,只是打著「海外上市」的幌子欺騙投資者。
2.上市後股權確認的風險。少數公司雖然採用非正常方式實現了境外上市,但是投資者仍面臨股權能否確認的風險:一是許多境內投資者並非在冊股東。不少公司為了達到上市標准,利用投資者對境外上市程序和規則不了解的情況,上市運作中「黑箱」操作,將許多投資者排除在股東名冊之外,使投資者成為「虛擬股東」;二是在冊股東換股難。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相關規定中,對並購、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資格做了嚴格限制,不符合條件的國內自然人股東不能成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東。
3.股票交易操作難的風險。國內投資者因受外匯管制所限,實現在境外證券市場交易的難度很大。若想直接交易,則要開立高額外匯保證金賬戶;若要委託他人代理,則會承擔受託人的信用風險。
4.股票交易價格風險。國內投資者即使能實現最終的交易,也未必就能獲利。以國內企業上市最多的美國OCTBB為例,該市場類似於國內退市公司進行交易的三板市場,大部分公司規模小、業績差、交投清淡、股價低迷,國內投資者很難獲利。
5.股權交易資金風險。國內投資者即使實現了股票最終交易,但結算資金安全到賬缺乏保障。為了規避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目前這類資金的進出多採用「地下」途徑,
投資者對資金無法控制,風險很大。
(四)以「境外上市」為名非法發行股票的主要形式
一些企業以境外上市為名,行非法發行或轉讓股權的欺詐、誘騙投資者之實。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1.以境外上市為名,欺詐宣傳。一些公司通過媒體、新聞發布會或擺攤設點、理財講座等方式,宣稱公司將在境外上市,誘騙投資者購買。宣傳中,將直接上市與買殼間接上市混為一談,將NASDAQ與OTCBB不加區分,使投資者輕信如果持有其股票,就會獲得高額回報。實際上,投資者持有的只是境內公司的股權,與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股票並無直接關系,存在無法轉換和流通的風險。
2.以「分散股權」為借口,非法發行或轉讓股權。一些公司或機構借用美國等證券市場關於上市公司股東人數最低限的規定,製造股權發行或轉讓的題材。但是,投資者受讓的股權難以得到確認,成了「虛擬股東」或「二級股東」。
3.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購」為誘餌,蒙騙投資者。為了推銷股票,一些公司承諾到期回購未能上市的股票,但又設置了許多前置條件,很難真正兌現。如有些公司設定「以公司凈資產為回購價格」的條件,與投資者購買價格有很大差距。事實上,股票的收購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我國《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公司存在減資、合並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此外,法律對股份回購的程序也有嚴格的限制。因此,股票(份)一旦發行,一般不能回購,也沒有保底收益。
4.以中介機構或個人為銷售主體,推脫公司的法律責任。為了逃避非法發行或轉讓股份的責任,一些公司委託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操作,公司幕後配合。出現糾紛或遇監管部門查處時,通常以「股東行為與公司無關」為托詞推卸責任。
5.以股權託管為招牌,增加欺騙性。一些公司通過委託地方股權託管機構對股份進行託管或確認,企圖使投資者相信這是股票上市前的法定程序。殊不知這種託管與交易所的託管程序有著本質區別,與上市並無任何關系。
七、嚴厲打擊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
依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以及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和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關於嚴厲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關於處理非法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等規定,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工商管理等部門,將對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嚴厲打擊,嚴肅查處。同時,也提醒廣大投資者,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參與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的行為不受保護,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參與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投資者應認真學習和了解證券市場基本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法律保護意識,提高風險防範能力,理性投資,自覺抵制非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謹防上當受騙。

八、投訴舉報
(一)下列事項可向行為發生地證券監管和公安機關投訴、舉報:
1.未經證券監管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
2.非法買賣、轉讓股份的行為。
3.非法從事代理股份轉讓等經紀業務的行為。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變更等基本情況及問題應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或舉報
(三)各類非法集資行為應向所在地銀監局投訴、舉報
(四)下列事項應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1.發現存在詐騙等涉嫌犯罪行為的,應向公安機關報案。
2.擅自公開發行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責任人拒不退還投資者資金和賠償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陝西證監局信訪電話:(029)88361759

Ⅱ 股市ipo是什麼意思啊

1、股市中所說的IPO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2、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相應證監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3、另外一種獲得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允許私人公司將它們的股份向公眾銷售。

4、這些股份被認為是「自由交易」的,從而使得這家企業達到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要求條件。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

(2)海外監管公告是什麼擴展閱讀:

海外IPO

2010年11月4日,在2010年企業海外IPO出現井噴之後,下半年起,中國概念股在海外卻頻頻遭遇破發、停牌。3日,業內人士表示,中國企業家們海外IPO的激情仍不會退卻,這一時期的冷淡只是暫時現象。但企業海外上市必須做好足的上市前准備、准備好合理的外架構,藉助專業中介機構的力量,採用靈活的方式合理運用國際資本市場來壯大自身。

數據顯示,2010年以來,中國企業海外IPO融資案例為71起,融資金額140.12億美元,相當於2010年全年總量的47.97%、27.62%。而在8月-10月三個月中,赴美IPO的成功案例只有土豆網一家,中國概念股海外IPO似乎提前入冬。

中國企業海外上市雖然面臨著19號文、安全審查原則等新的挑戰和VIE模式的存亡威脅,但在各方的努力下,通過充足的上市前准備和合理的海外架構,不論是運用信託網還是個人身份的轉換,未來上市仍將會有通道可走。「中國的民營企業要尋求進一步的發展,要走出國門,利用國際資本市場來壯大自己,中間有許多看得見和看不見的障礙,光靠企業自身是很難完全解決的,需要投資人和專業的中介機構的共同努力。」

此外,專家還就企業海外上市前的架構搭建、公司重組、外管報備、上市方式選擇以及市前信託的意義、結構、設立要求等利得財富以及為上市而進行個人身份轉換(移民)等問題進行探討,並具體介紹了中國內地企業在香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要求、流程和可能遇到的問題等

IPO對股市具有四大影響。

1、強化了股市的融資色彩。雖說不能實現融資的股市不是一個健全的市場,但是對長期以來過分重視融資的市場而言,就應該區別對待。據統計,近10年A股市場的融資是現金分紅的1.76倍。盡管近兩年市場通過IPO融資的數額出現了下滑的趨勢,但是再融資的現象卻持續升溫。

2、打擊了股民的投資信心。股市必向下!隨著利空政策的陸續推出,股民的持股信心也必下降。

3、扭曲了價值投資的本質。IPO重啟難免會牽涉到不少的問題,如股票的「三高現象」、部分企業力求上市而出現造假的行為等等。假設一家企業上市前的PE值約15倍,而未來三年公司的凈利潤會以30%的增速增長。也就是說,股民以15倍左右的PE長期持有,未來仍可取得不錯的收益率。

然而,該股上市後就得到了熱炒,PE值飆升至50倍的水平,嚴重透支了企業的增長預期。這時,股民選擇買入並長期持有,虧損的概率相當大。因此,在缺乏嚴格監管的前提下,IPO重啟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價值投資的本質。

4、助長了利益輸送等關鍵問題。談及此點,我們很容易聯想到IPO的四大輔助機構,分別是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IPO咨詢機構。從細分工作來看,證券公司主要負責證券發行承銷工作、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並出具保薦意見等;

Ⅲ 國際快遞中國海關網是怎麼算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六條進出口貨物關稅,以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徵收。

從價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稅額

第三十七條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的情況予以公告。海關徵收關稅、滯納金等,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繳款憑證格式由海關總署規定。

針對個人海淘政策:

將單次交易限值由行郵稅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區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時將設置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20000元。

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將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3)海外監管公告是什麼擴展閱讀

快遞海關新規

國際海關扣貨的原因

1、申報價值和估價不一致;

2、品名和產品不符;

3、裝箱清單不詳;

4、收貨人條件不允許(沒進出口權等);

5、私人物品超過5000人民幣貨值;

6、再就是當地國家規定的一些相關政策。

避免海關扣貨的小技巧

1、為了避免海關扣貨,針對一般的包裹,可寫成personalgift,私人包裹被海關查的幾率很低;

2、為了扣貨後產生高額的清關費,申報價值可以寫的相對少一點,貴重物品的扣貨率是很高的。另

外,海關扣貨後,清關費是根據申報價值計算的,申報價值越高,清關費越高。同樣如果需要客戶寄回產品時,也注意讓客戶把申報價值寫低一點;

3、了解各國政策,如澳洲雖然通關容易,但是電池類產品是海關不允許的,因此電池或者帶電磁的產品,盡量不發往澳洲。

4、選擇安全的遞送方式。DHL的扣貨率是很高的,其次是FedEx和UPS;相對安全的遞送方式是航空掛號小包和EMS,另外EMS就算是被海關扣貨,是能夠免費退回到發貨地點的。

Ⅳ 什麼才是監管層鼓勵的海外投資方向

各大知名投來行的招聘標准都差源不多。第一,拿到面試的條件至少要滿足世界頂級名校研究生畢業(至少是碩士,現在本科想進基本不可能了)這一條,這個范疇國內基本就是四大北清復交,美國是top30,英國是top5,澳洲沒有入圍學校。第二,如果你是跳槽,至少要在四大會計事務所或其他大型商業銀行相關部門有全職工作經驗,如匯豐,渣打等。第三,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如果你同時擁有CPA CFA職業資格被錄用的幾率更大些。如果第一條都不具備那可以說是不用考慮投行了,去年南京大學的畢業生應聘中金都被鄙視了。

Ⅳ 2020年6月份海關總署發布的9810跨境出口海外倉監管方式是否能落地實施

2020年6月發布的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加了跨境電子商務出口9710、9810監管方式,
(1)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2)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9810行業內稱為「海外倉」模式,國內公司把貨物報關出口至海外倉,並沒有實際銷售,從財務的角度來看,風險報酬並沒有轉移,財務不能確認收入;從稅務的角度來看,主要的風險報酬沒有轉移,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沒有發生,就不能確認增值稅收入及所得稅收入,更不能申報出口退稅了;要等賣家將貨物實際銷售後才能確認收入並申報退稅;
這裡面有三個問題:
(1)需要按照實際平台銷售收入來確認增值稅收入,增值稅收入能否做到「無票免稅」,還需等待政策出台,從財稅〔2018〕103號指的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享受無票免稅,即9610監管模式出口的才適合;
(2)目前來看,跨境電商的利潤率還是比較高的,所得稅核定徵收政策暫時還沒有落地,很多企業擔心所得稅稅負成本,你懂得了;
(3)即使有進項專票企業申報退稅,也要等到貨物實際出口後才可以申報,一旦銷售周期較長的時候,企業的資金壓力可想,跨境電商企業好像沒有不缺錢的;
所以9810監管方式估計會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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