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服務
1. 早教屬於母嬰服務類嗎
早教是屬於母嬰服務類的如果說你的早教是針對於胎兒還在母體當中的早教那麼肯定是對母嬰進行服務的
2. 關於母嬰店服務有哪些
寶寶娛樂設施,休息區,寶寶游泳洗澡。產後催乳發汗。寶寶推拿。寶媽課堂。都是服務型項目
3. 母嬰服務行業有前途嗎誰知道怎麼做
未來嬰童店專業化的連鎖發展一定是大趨勢。小門店會越來越少,一線城市的連鎖店發展已經非常迅猛了。未來連鎖發展越來越強,品牌的滲透度越來越強。這樣在細分領域中,人品牌的知名度就越來越高,小的連鎖和零售店,以及小的品牌產品會被淘汰。對電商來說更是如此。未來十年,品牌的集中度要比現在高很多,連鎖化也會高。
另一方面專業化的程度會要求更高,看誰可以滿足母嬰的需求誰就可以把握這個市場。隨著專業化、連鎖化、品牌的集中化,我相信,未來的價格,線上線下也不會這么混亂,品牌不會侵犯自己的利益。
未來整個孕嬰童行業的發展會很快,競爭會很激烈。整個行業會有三點變化:
一、渠道會自然分化為電商,連鎖零售終端和shopping mall,百貨受渠道的限制進一步壓縮,大家都會去追求商品的產異化,除快消品以外,未來差異化的商品會成為孕嬰童行業的核心關注點。
二、銷售渠道會進一步下沉,整個連鎖趨勢會深入到縣級市鄉鎮。大的城市競爭會很激烈。渠道的下沉深度決定了未來行業和公司的發展趨勢。
三、整個行業中,一些大的連鎖會藉助高效運營的優勢合並一些單店,進行資源的整合,包括人員、貨物等,讓各方面相互匹配度更高。
4. 什麼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婚前醫學檢查 產前診斷、遺傳病診斷 助產技術上環、取環 結扎 終止妊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4)母嬰服務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一)新辦
1、個人須取得有效執業醫師資格證(縣級以上機構的人員)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鄉級機構的人員)及護士執業證;
2、醫師執業范圍必須與申報從事的服務類別相符,醫師、護士執業注冊地點必須與申報單位相符;
(二)遺失補辦
有效《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遺失。
三、申請材料
(一)新辦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質認證申請表》一份;
2、醫師執業證、職稱證復印件,護士執業證復印件,臨床工作經歷證明或者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經歷證明材料;
3、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與個人申報表照片相同)1張;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5.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四條 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母嬰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 母嬰保健工作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並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配套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三)組織推廣母嬰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適宜技術; (四)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條 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准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咨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指導,並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十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並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第 (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願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咨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後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喂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下列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並症或者並發症;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二十一條 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胎兒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嚴重缺陷、孕婦患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嚴重疾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提出醫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甦,預防產傷及產後出血等產科並發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證書的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診斷、治療和監測。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6. 貴州歐緹蔓母嬰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貴州歐緹蔓母嬰服務有限公司是2018-07-20在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黃山沖1號樓。
貴州歐緹蔓母嬰服務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20103MA6H506RXE,企業法人錢克西,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貴州歐緹蔓母嬰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母嬰護理服務(治療、診療除外);健康信息咨詢(治療、診療除外);物業管理;企業管理;餐飲管理(餐飲除外);經濟信息咨詢(不含投融資理財、投融資理財咨詢業務、不得從事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金融活動、不得從事未經批準的金融活動);教育信息咨詢(辦學、培訓、幼兒園除外);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活動;廣告設計、製作、代理及發布;銷售:食品(憑證經營)、化妝品、衛生用品、Ⅰ類醫療器械、體育用品、文化用品、日用品、工藝禮品(除文物、除象牙及其製品)、珠寶首飾、服裝鞋帽、電子產品、針紡織品、電器設備、鋼材、五金交電、攝影器械、化工產品(除危化品);家政服務;市場調查;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進出口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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