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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是由

發布時間: 2020-12-04 23:29:46

㈠ 淺析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異同點

審計監督與會計監督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對象不同。 會計監督的對象是資金流動,從其縱向即運動過程而言,包括事前監督(如預測和計劃)、事中監督(如日常控制)和事後監督(如檢查、審核)。它伴隨著經濟活動而進行,貫穿經濟活動的始終。
審計監督的對象是反映經濟過程、經濟現象的會計資料和其它經濟資料,重點審查這些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它以查賬為中心,對會計工作進行檢查。從其橫向來看,包括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和財務計劃等,通過檢查其正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從而檢查財務收支;從其縱向即檢查過程來看,有事前審計(對預測、計劃的審查)、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一定時期終了對會計資料的檢查,以此檢查財務收支)。
會計監督是直接對資金運動(經濟活動)的監察與督促;審計監督則是直接對會計資料的審查,進而檢查資金運動(經濟活動)。
二、方法不同。 會計監督是運用專門的方法,即對經濟業務進行計量、記錄、分類和匯總,通過填制憑證、登記賬薄和編制報表,從而形成會計資料即會計信息。這種會計信息可提供給有關人員進行管理和決策。
審計監督的方法是研究、分析、調查和評價,按照一定的程序,如出具審計通知書、制定審計工作方案、編寫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等,通過審計,查明會計資料、其它經濟資料以及它們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經濟有效,並提出審計意見和結論。
三、職能作用不同。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它是對資金運動進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作用在於控制經濟活動,促進經濟發展,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關系。通過對資金的會計監督,達到正確合理地組織、分配和使用資金,降低費用和成本,增加積累,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
審計監督作為一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其主要作用在於通過對會計資料的檢查,監督財務收支,維護財經紀律,保護財產安全完整。它一般是通過檢查來確定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而審查財務收支,檢查錯弊,堵塞漏洞,提高效益。
四、執行者不同。 會計監督是伴隨會計工作,由會計人員負責進行的。在會計部門,按崗位責任制對經濟業務進行監督是會計人員的職責。審計監督是由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進行的,必須是會計人員以外的第三者;只有這種具有獨立性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負責進行的審計工作,才具有權威性。
綜上所述,審計監督與會計監督的區別在於,會計監督具有對象的直接性、方法的專門性、職能作用的管理性和執行者的群眾性;審計監督具有對象的間接性、方法的綜合性、職能作用的防護性和執業者的專門性。因此,既然有區別,就不能以會計監督取代審計監督,或以審計監督取代會計監督,而應使兩者並行不悖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㈡ 審計監督與會計監督的區別

1、監督的主體不同。會計監督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監督主體是以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為主的會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會計監督具有監督范圍的局部性和監督人員的復雜性,也就是說,會計監督僅指單位內部不同層次、不同級別的人員共同參與的一種內部控制形式。

審計監督則是國家審計機關代表人民政府由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具體實施的、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因而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法定的審計機關,相對於會計主體而言,審計監督主體具有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它是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之下工作的,是為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

2、監督的內容不同。會計的兩大職能:反映和監督。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會計職能直至今天演變為集核算、監督、分析、考核、預測等多種職能於一身的重要經濟管理活動,與此相適應,會計監督的內容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會計監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監督職能外,同時還蘊含著會計服務的功能。

會計監督作為單位內部經濟監督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手段,不僅存在於機關、企業、事業等使用國有資金的單位,也廣泛存在於私營企業、個體企業等非國有資金單位,可以說,凡是有資金運動的企業或組織,就必然存在著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而且隨著經濟市場化的發展,會計監督在整個會計工作中的地位必將快速提升,會計監督的內容將越來越深刻,監督的覆蓋面也將越來越大。

審計監督的內容同樣是審計職能的反映,受審計工作特點的制約,審計具有監督、評價、鑒證三項職能,其中審計監督是審計最主要的職能,國家審計機關是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其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和審計結果必然要與國家相關政策法令保持一致,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相關規定。

3、監督的方式方法不同。會計監督是會計工作中的一種專門技術方法,它的方式方法體現在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例如,會計的方法包括會計核算、會計分析和會計檢查三個方面,而會計核算又分為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賬簿、試算平衡、財產清查、編制會計報表七個組成部分,是會計工作的主要內容。

審計監督實施前先要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進行審前調查,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過程中要編寫審計日記,對查出的問題要進行審計取證,審計完畢後還要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報告,有違規問題的要下發審計決定書。就審計監督的具體方式方法來看,審計方式有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審計方法有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正確的審計方式方法是提高審計監督質量和合理規避審計風險的重要保障。

4、監督的後果和各自承擔的責任不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後果和承擔的責任是各不相同的,首先,從監督的後果來看,會計監督只是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一種手段,對會計監督的結果,會計主體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或者說,會計監督是在本單位領導之下實施的監督,其監督的程度和結果受本單位行政管理的制約。

審計監督是獨立於會計主體的外部監督,它代表著國家和政府的利益,對於政府審計機關下達的已經生效的審計決定書,被審計單位除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否則就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將受到相應的制裁。

其次,從承擔的責任來看,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根據權利責任對等的理論,會計工作中的責任也必然歸屬於會計主體,也就是說,對於會計監督產生的責任應由本單位自行承擔。

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代表政府實施的監督,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九條也同樣作出了明確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一規定表明,審計監督及其產生的責任應由人民政府或負責審計監督的審計機關負責,這是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又一明顯區別。

(2)審計監督是由擴展閱讀

從業務控制的角度來看,國有財政資金的監管可分為兩個部分: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前者是在會計主體內部,在會計核算過程中由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共同實施的內部監督,後者是指來自會計主體之外的相對獨立的審計組織在單位會計監督之上對會計工作實施的檢查監督,通常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內部審計與本單位會計相比,就一定程度和范圍而言實際上也是一種外部監督)。

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是對同一經濟業務過程進行控制的兩個不同階段,是資金監督全方位一體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雖然在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的方式方法以及監督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但從監督的意義和目標來看卻是一致的,即保證國有資金在使用單位內部按照預算規定安全完整的運行。

參考資料網路——審計監督

㈢ 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由哪些部分組成

我國審計監督體系抄包括:襲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民間審計。
1.政府審計主要是對政府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2.內部審計是單位企業內部機構,主要對本單位企業內部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3.社會審計是社會中介機構,受委託進行審計。
4.政府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是政府審計對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5.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的關系是對社會審計進行監督,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㈣ 如何發揮審計監督在宏觀管理中的作用

國務院領導在審計署視察時再次強調了審計監督的重要性,指出審計是政府權力制約機制和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運行的衛士,是領導決策和民眾的眼睛。由此可見審計工作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時代,在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的今天,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審計的首要職能是監督,監督是審計永恆的主題,在財經領域打假治亂,懲治腐敗,推進廉政建設,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這些都是審計作為「國民經濟運行的衛士」所起的作用。另外,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奔小康」的目標,執政興國是當前的第一要務,審計工作必須為改革和經濟發展服務,並通過更好的服務來實現審計工作自身的發展。總之,審計工作應以「監督和服務」為主題,不斷實踐、不斷探索,配合政府貫徹和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在政府宏觀管理中擔當重要角色,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審計監督在宏觀管理中的作用
審計監督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受託的專業人員,根據國家的有關法令、制度、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檢查、審核、分析,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做出評價和結論的監督活動。
(一)有利於宏觀調控
通過審計監督,可以加強國家財政管理,保證財政收入按時、按計劃入庫,控制財政支出,使財政收支達到平衡;可以使銀行本身的信貸資金有計劃按比例地發放,使信貸資金的發放與生產需要銜接;可以控制基本建設的盲目投資,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現象。
(二)有利於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的關系
在我國進行經濟體制和稅制等一系列改革,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了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但由於一些制度、措施相對滯後,局部與全局的矛盾仍然存在,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局部利益而侵佔全局利益的問題還相當普遍,偷稅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需要審計機關通過對財政收支的審計,依照國家的法規,監督企業和地方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的關系。
(三)保證經濟體制改革健康進行的一個重要手段
經濟體制改革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現在雖然有了總的方向、原則,但一些具體步驟措施仍在探索中。有些思想不健康的人鑽改革的空子,損害國家利益,為小團體和個人謀利,影響和干擾改革的順利進行,國家需要運用審計監督的手段,來揭示問題並與其作斗爭。
(四)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多年來審計部門對一些部門和單位實行了有效的審計監督,提出了大量的問題,並提出了許多改進意見和措施,為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五)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
審計監督應貫徹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努力發現大案要案線索,充分發揮審計的威懾作用,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違法違紀問題比較隱蔽,這就更需要加強審計監督,提高審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更好地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拓展審計新領域,積極為宏觀管理服務
審計監督作用發揮的如何,審計監督怎樣更好的為宏觀管理服務,最終要通過審計監督所固有的職能作用而體現出來,這是審計本質的內在要求。而審計的本質就是監督,它體現在審計工作的各個環節,從審計立項到審計結果的利用等,都體現著審計監督職能。
(一)監督職能
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經濟監督,主要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指出錯弊,監督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遵守財經法紀,履行經濟責任。
(二)鑒證職能
指外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依據對審計單位的會計及其他經濟資料所反應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按照財經法規和會計准則,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鑒證,取得國家及社會各方面的公認,作為評價經濟責任,解脫經濟責任和依法處理的依據。由於審計鑒證是依法進行,客觀評價,能取信於社會,故又稱審計公證。
(三)評功職能
指審計機構或人員對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核實的基礎上,評價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優劣,經濟效益的高低和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現在開展的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職能居於突出地位。
三、加強審計監督的對策
(一)發揮審計監督維護財經秩序的作用
審計監督的目的就是查錯糾弊,揭示經濟活動中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其加強經濟管理。這是審計職能的體現,也是審計監督在宏觀管理中發揮作用的重要方面。近年來國家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的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宏觀管理作用明顯。
(二)發揮審計監督為宏觀調控服務作用
由於審計結果客觀公正,較真實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成果及資金使用情況,從中發現具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提示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便於政府針對問題採取有效措施,有的放矢加強管理和防範,保證經濟健康有序的運行。審計部門每年開展的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提示出大量影響資金使用效果問題就是很好的例證。
(三)發揮審計監督的幫促作用
作為國家經濟管理的審計部門,既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監督,又有義務幫助被審計單位,促進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這方面顯得尤為重要。審計能夠較全面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情況,所提出的建議也就較切合實際,針對性較強,因而對其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較大。同時審計在監督過程中,還擔負著宣傳國家政策法規,對基層單位進行業務指導等任務,這些都是幫促作用的體現。
(四)發揮審計監督的威懾作用
發揮審計作用的形式有:專題報告、編發審計信息、通報審計結果,利用有關媒體如電台、電視台、報紙等刊物宣傳審計成果等等,擴大審計影響。公布的內容可以是正面的典型,也可以是反面事例,還可以是針對某種情況、某些問題的審計調查結果或處理情況以及加強管理的建議等。特別是目前開展的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結果提供給幹部任免機關,為選撥任用幹部提供依據。
(五)發揮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的作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需要法律法規來規范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審計領域不斷拓寬,社會各界對審計的期望也越來越高。通過審計,能夠嚴肅財經法紀,改善經濟秩序,同進,更能夠打擊經濟犯罪,強化廉政建設,這是時代賦予審計監督工作的重任。

㈤ 繼續加強審計監督制度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
科學
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

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

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

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

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2.10. 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 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

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

3.2.10. 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2.11.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3.2.11.4 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3.2.11.5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3.2.12.4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3.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3.2.14.2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3.2.14.3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5.1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3.2.15.2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2.15.3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3.2.15.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6.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3.2.17.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3.2.17.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2.17.5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2.18.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3.2.22. 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4. 審計機構許可權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體等相關資料。
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路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

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落實。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 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5. 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 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5.4.2. 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5.4.4. 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並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5.4.5. 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5.4.6. 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5.4.7. 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5.4.8. 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5.7.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並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並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

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後,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15 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並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 迴避及審計報告制度

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對外披露。

7. 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隨意銷毀。

8. 監督管理與罰則

8.1.監督管理

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8.2.罰則

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

8.2.1.3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8.2.1.4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

8.2.1.5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產;

8.2.1.6責令調整有關帳目;

8.2.1.7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

8.2.2對於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製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於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附則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㈥ 哪些屬於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對象

我國《審計法》第16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然而,在審計監督過程中,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時常處於被動地位。從實際運行來看,我國國家審計監督的主體和執法的主體均為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而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受制於政府領導的情況下,當其監督的對象為各級黨政領導及政府主管部門時,必然會導致審計監督權的弱化。如我國財政審計「同級審」中面臨困境就是監督權弱化的集中體現。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審計監督權存在一種虛擬的監督權。盡管其他監督如紀檢監督、司法監督也存在監督逃避現象,但是,較之於審計監督,他們由於對被監督者具有直接的制裁權,這無疑有利於監督效果的提高。

㈦ 淺談新時期如何加強審計監督

一、正確認識新形勢下審計監督的主要特點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為審計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只有深刻認識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新特點,既要看到新形勢給審計工作創造的良好機遇,也要看到給審計工作帶來的新挑戰,才能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
一是新定位,審計定位更高。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了「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進一步提出了「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將「審計監督」列為「八大監督制度」之一。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乾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其核心就是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指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由此可見,審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方面,是強化對權力監督和制約的制度性安排。
二是新任務,審計監督全覆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實現「四個審計全覆蓋」,賦予了新常態下審計工作新的內涵、要求和新的任務。審計工作任務更重,責任更大。
三是新職責,除了審計監督職責外,還增加了保障職責。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對審計發揮監督和保障的雙重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審計職責除了審計監督職責外,還要增加了對國家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國家經濟安全、公共資金使用、民生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化改革等審計保障職責。如何在新形勢下發揮好審計的雙重職責,成為了審計工作研究的新課題。
四是新格局,即全國、全省審計機關將形成「上下一盤棋」格局。《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乾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明確提出了對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進行統一管理,全省乃至全國審計機關將進一步加強了緊密聯系,「上下一盤棋」格局將加快形成,這對新常態下一步完善現行審計體制、強化審計監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是新期待,即人民群眾對審計的期待更高。由於審計工作已經擺脫了原來單純的經濟監督,正處在國家發展的大勢中。從「三期疊加」到新常態,到五大發展理念,再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審計的定位更高了,職責更重了,人民群眾對審計的期望也越來越高,審計成果、審計方式、審計人員行為也將成為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和焦點。依法審計、文明審計成為審計工作的客觀要求。
二、全面把握新形勢下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不斷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聯系我市實際,重點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審計監督工作,同時切實做到將服務寓於監督之中,主動做好「三個服務」,即為維護黃石社會經濟秩序和發展環境服務,為市委、市政府宏觀決策服務,為被審計單位建章立制和強化管理服務。
一是加強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跟蹤審計,著力促進政策落地。大家知道,當前我國經濟運行下行壓力較大,呈現「三期疊加」的階段性特徵,即增長速度換擋期、結構調整陣痛期、以往刺激經濟政策副作用消化期。尤其是「三期」同時出現,作用相互疊加,使得當前我國經濟面臨的局勢更加復雜。為此,黨中央、國務院為應對復雜局面,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戰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的方針政策。國務院要求審計機關切實發揮政策落實的「督察員」、深化改革的「催化劑」作用。因此,我們要深刻領會經濟新常態對審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緊緊圍繞宏觀政策要穩、產業政策要准、微觀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實、社會政策要托底的部署,持續跟蹤審計重大政策落實情況,抓住項目落地、資金保障、簡政放權、政策落實、風險防範五個方面,重點關注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任務落實,以及創新創業、擴大有效投資、促進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鎮化、精準扶貧、節能環保等領域政策措施的貫徹情況和效果。通過加強政策跟蹤審計,及時發現在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反映各項政策之間的不適應、不銜接、不配套等問題,搞好綜合分析研究,為黨委政府提供科學、合理、有效的決策建議,促進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斷完善,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從具體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來看,去年我們根據審計署和省廳要求,及時開展了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先後向省廳和市政府報送了棚戶區改造、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我市推進簡政放權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審計發現我市主要存在資金撥付不及時、部分項目建設進度偏緩、部門單位存在違規收費等問題,有力推動了相關問題的整改落實。今年,我們進一步加大政策跟蹤審計工作力度,專門出台了《黃石市審計局關於做好2016年穩增長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提高認識、突出重點、健全機制,重點抓好簡政放權、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項目建設情況、大冶市金融政策落實、全市扶貧資金等11項跟蹤審計工作,分專題分類匯總政策跟蹤審計情況。通過查處典型案例,進一步落實責任,力求打通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服務我市經濟平穩運行、健康發展和轉型升級。
二是抓好財政金融審計,著力維護資金安全。隨著中央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出台,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和「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活動深入開展,我國經濟社會已全面進入新常態,同時,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明確規定全面加強對預算執行和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為進一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要進一步強化預算執行審計,將所有公共資金全部納入審計監督視野,對預算資金分配使用進度和效果實行全過程監督。牢牢樹立績效審計理念,把公共資金使用與項目推進、事業發展、經濟社會效益結合起來,不僅要監督檢查預決算管理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執行情況,關注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國務院「約法三章」貫徹落實情況,更要關注財政支出績效,促進整合專項、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優化結構、深化改革、提高績效。要加強對「三公」經費支出和會議培訓費、協會和企事業單位管理情況、機構編制情況加強審計監督,促進厲行節約和規范管理。要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審計監督,促進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從近年來財政金融審計實施情況來看,我們堅持以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為「龍頭」,切實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資金、重點部門的審計監督,通過對市級財政管理、稅收征管、部門預算執行、社保資金征管使用、政府債務、財政存量資金等情況的審計監督,注重從體制機制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每年在人大的審計工作報告引起強烈反響,以全票或高票獲得表決通過。
三是加強民生資金和項目審計,著力保障群眾利益。堅持共享發展、增進人民福祉,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近年來,審計署反復強調,審計的根本目標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必須牢固樹立「為民而審」的理念,把維護群眾利益,著力促進改善民生作為審計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審計機關要本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民眾解難」的原則,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卓有成效地開展審計監督工作,當好人民群眾利益的「保護神」。首先在審計項目安排上,優先安排民生資金與項目審計,全力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主要是通過項目安排,有效加強對扶貧救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飲水、交通設施、公共衛生服務、拆遷補償、環境生態保護等重點資金、重點項目的審計,嚴厲查處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貪污私分民生資金等違法行為,確保黨和政府的惠民富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其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重點查處直接損害群眾利益問題。最後在問題處理處罰上,加大對損害群眾利益問題處理處罰力度。要把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典型案件放在突出位置,通過嚴肅查處、如實報告、促進整改改,切實當好群眾利益的「捍衛者」和「守護者」。如在去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推動大冶、陽新等地出台了多項制度規定,促進了低保資金規范化管理,切實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又如去年根據政協委員提案,及時開展了城市道路停車收費審計調查,審計揭示的問題得到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視,政府作出停止中心城區臨時佔道停車收費的決策,很好的回應了人民群眾的關切。今年我們在民生資金審計中主要是認真組織好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救助資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全市扶貧資金審計任務,堅決查處跑冒滴漏、侵佔騙取等違規違紀問題,確保民生資金安全,推動各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四是強化經濟責任審計,著力規范權力運行。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在「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中明確提出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十三五」規劃明確指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強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健全政府內部權力制約機制,加強對權力部門的監察和審計監督。由此可見,今後一個時期要認真貫徹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湖北省經濟責任審計問責辦法》等,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繼續深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全面推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要根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的職責許可權,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權力清單制度,突出審計重點,實事求是地界定責任、作出評價。要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推動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當前,尤其要加強對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招投標、國有資產處置、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重大決策,以及依法行政、改進作風等環節審計,及時發現並糾正隨意決策、濫用職權、浪費資源、以權謀私等問題,促進各級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確保權力規范運行。從近兩年我市經濟責任審計開展情況來看,全市共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及事項68個,查處違紀違規金額719496萬元,其中:領導幹部負直接責任10820 萬元、主管責任71778 萬元,領導責任636898 萬元;累計向相關部門移送調查處理線索25件,受到司法追究6人,黨紀政紀處分38人、經濟責任問責53人。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各級黨委政府開展黨員幹部教育、加強領導監督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設等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五是深化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著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黨中央、國務院分別印發的《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關於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5]58號),進一步強化政府投資審計監督,提出「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開展跟蹤審計」。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全覆蓋、全過程跟蹤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審計工作提出的明確要求。僅去年全市就組織對403個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審計投資額24.81億元,核減投資5.19億元。新形勢下,我們對政府投資審計主要做了三個方面探索。一是創新審計模式。摒棄單一的竣工結算審計模式,實行竣工決(結)算審計、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多種審計方式並存的投資審計新格局。二是探索、規范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2016年,我們印發了《黃石市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工作方案》,規范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工作。首批有6個列入國家、省級重點項目計劃或市級大型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包括省級園博園工程、礦博園工程、黃陽一級公路工程、黃石奧林匹克公園項目、華新水泥廠舊址文物保護項目、鐵黃支線有軌電車項目等,被列為今年的跟蹤審計對象,涉及投資概算75億元。重點圍繞項目決策、規劃、設計、招投標、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資金使用管理、項目竣工決算等環節開展審計。通過審計,及時反映和揭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督促整改,促進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擴大有效投資、優化供給結構、提高投資績效。三是實行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和審計整改跟蹤督辦機制。建立了審計、發改、財政、建設、規劃、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等部門協調聯動機制,交流信息、加強配合、整體聯動,有效推動政府投資審計監督工作;建立了市政府政務督察室牽頭,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人大財經委參與的審計整改跟蹤督辦機制,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發現的問題,跟蹤督促整改,促進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行為,提高建設資金效益。
3、 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審計監督的幾點思考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我們將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各項要求,不斷開創我市審計事業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新局面。
一是堅持以改革創新為動力,著力推動審計轉型升級。要不斷推進審計理念創新,把《關於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意見》作為黃石審計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審計工作的指南,切實樹立科學審計理念,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規定去衡量以前的老問題,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機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發展要求的舊制度規定來衡量當前的創新事項,還要適時總結經驗,推動有關方面建立容錯機制,切實維護好新生事物;要推進審計技術手段創新,主動適應大數據環境,加快推進審計業務資料庫建設,切實提高運用數據、分析數據的能力;要推進審計體制機制創新,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切實抓住當前審計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推進審計全覆蓋、審計職業化、加強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等課題,大膽探索,勇於創新,推動建立健全履行審計法定職責的保障機制,完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科學管用的考評機制、適應審計全覆蓋要求的資源整合和工作機制等等,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在黃石順利落實。
二是堅持以查處問題為基礎,著力提升審計監督效能。進一步深化審計內容,把握審計工作規律,推動政策執行審計從單純揭示政策本身存在的問題,向揭示和反映影響政策措施目標實現的深層次矛盾和體制機制制度問題及整改深化;財政審計從關注一般性財政財務收支,向關注政府資金分配的科學性、管理的規范性、使用的績效性深化;民生資金審計從關注資金收支,向全面關注惠民富民強民政策落實、資金績效和查處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深化;政府投資審計從關注項目建設成本,向關注資金運用績效、項目投資目標實現情況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從注重財務收支,向關注政府資源要素配置中的權力運行情況深化。同時,加大審計執法力度,緊盯住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重點領域,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嚴肅揭露和查處濫用職權、貪污受賄、騙取侵佔、奢侈浪費等問題,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的,要堅決移交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三是堅持以強化法治為抓手,著力防範審計風險。我們要把法治思維作為審計工作的第一思維,把法治方式作為審計工作的第一方式,把「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作為審計執法准則,嚴格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規范行使審計自由裁量權;嚴格按照《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准則》以及相關制度規定,執行法定的審計程序,杜絕任何逾越程序、超越許可權的行為;嚴格規范審計取證、審計查詢審批、審計底稿編寫、審計項目審理等行為,嚴格規范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決定下達、案件線索移送、審計結果公告和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等事項;嚴格依照法定標准進行處理處罰,堅決防止跑風漏氣、故意「放水」、選擇性報告的問題,堅決糾正應付式、走過場,形式化、花架子式的審計;突出審計項目立項、審計方案編制、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處理等關鍵環節,加強審計質量管控,注重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大依法治審力度,大力推進依法決策、依法理財、依法加強內部監督,依法公開審計結果。
四是堅持以強化統籌為引領,著力推進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強審計計劃統籌,在摸清審計對象底數的基礎上,建立分行業、分領域審計對象資料庫,分類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頻次,既突出年度審計重點,又保證在一定周期內實現全覆蓋;加強審計資源整合,堅持上下聯動,採用靈活多樣的審計方式方法,努力實現多專業有機融合、多層級優勢互補、多部門高效協同,形成自上而下完整的監督鏈條和監督網路;建立完善上下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共用、成果共享機制。對「上審下」、「交叉審」、「聯合審」的項目,項目所在地審計機關應積極運用審計結果,向本級黨委、人大、政府報告工作;加強外部協作配合,依法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完善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銜接配合機制,合理利用內部審計成果。要根據審計項目實施需要,積極探索審計機關購買社會服務的路子,特別是在政府投資等審計領域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力量開展審計,彌補審計專業力量不足。
五是堅持以鐵的紀律為保證,著力加強審計幹部隊伍建設。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機關黨的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科學的制度設計、嚴格的制度執行、有力的監督檢查結合起來,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一步增強廣大黨員幹部對社會主義理想信念的思想認同、政治認同、情感認同,並充分發揮臨時黨支部作用,確保黨員到哪裡,黨的組織和工作就到哪裡;加強審計能力建設,探索實行新錄用公務員、調入人員准入制,審計組長資格認證制,著力引進和使用符合審計隊伍職業化建設需要的人才,大力推廣案例教學、網路培訓、互動式、討論式等教育培訓方式,完善多崗位鍛煉和培養審計人員機制,加大幹部交流輪崗力度,促進提高審計幹部實戰能力。同時,加強作風紀律建設。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全面抓好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的執行。堅守「責任、忠誠、清廉、依法、獨立、奉獻」的審計人員核心價值觀,樹立「實、高、新、嚴、細」的工作作風,力戒「庸懶散」、「驕嬌暮」,打造嚴守紀律、作風優良、業務精湛的審計「鐵軍」。

㈧ 審計監督的本質特徵

審計是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的機構和人員,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檢查、評價、公證的一種監督活動。審計本質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這一表述既符合審計產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建立國家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的規定精神。審計本質具有兩方面涵義:其一:指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其二:指審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監督的最本質的特徵,是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關鍵所在。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鑒定和經濟評價的職能審計與會計是兩種不同的但又有聯系的社會活動。審計與會計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審計主要是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查和評價。審計需要以會計資料為前提和基礎,離開了財務會計資料,審計工作很難進行。 、會計活動是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本身是審計監督的主要對象。在審計產生之初,審計人員主要從審查會計資料入手,對會計資料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審查。我國古代有審計是「聽其會計」之說,西方國家的「audit」一詞也有「聽審」的涵義。從審計的產生可以看出,審計和會計不是一回事,審計也不是從會計中派生出來的。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審計的一種手段和方式。隨著審計的發展,審計和會計的區別越來越突出地表現出來。這種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是產生的前提不同。會計是為了加強經濟管理,適應對勞動耗費和勞動成果進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產生的;審計是因經濟監督的需要,即為了確定經營者或其他受託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 、是兩者性質不同。會計是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生產經營或管理過程進行反映和監督;審計則處於具體的經營管理之外,是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查,具有外在性和獨立性。 、是兩者對象不同。會計的對象主要是資金運動過程,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信息所反映的經濟活動。 、是方法程序不同。A、會計方法體系由會計核算、會計分析、會計檢查三部分組成,包括了記賬、算賬、報賬、用賬、查賬等內容,其中會計核算方法包括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填制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會計報表等方法,其目的是為管理和決策提供必須的資料和信息。B、審計方法體系由規劃方法、實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組成,而實施方法主要是為了確定審計事項、收集審計證據、對照標准評價,提出審計報告與決定,使用資料檢查法、實物檢查法、審計調查法、審計分析法、審計抽樣法等,其目的是為了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全面評價提供證據而採取的必要方法。 、是職能不同。A、會計的基本職能是對經濟活動過程的記錄、計算、反映和監督;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此外還包括評價和公證。B、會計雖說也具有監督職能,但這種監督是一種自我監督行為,主要通過會計檢查來實現,針對會計業務活動本身,而審計,既包含了檢查會計賬目,又包括了對計算行為及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實地考察、調查、分析、檢驗,即含審核稽查計算之意;C、會計檢查只是各個單位財會部門的附帶職能,而審計是獨立於財會部分之外的專職監督檢查;會計檢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其檢查范圍、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審計的目的在於證實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審計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實現審計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一的手段。

㈨ 審計機關審計監督范圍有哪些

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下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包括外匯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一是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二是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三是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四是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五是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六是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七是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八是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九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十是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一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
十二是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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