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監管
1. 國家稅務總局誰來監管
國家稅務總局是由國務院直接來進行監管的,是國務院的下屬機構
2. 工商局和稅務局有什麼區別
1、負責范圍不同
國家稅務總局主管稅收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負責行政執法。
2、職能不同
工商局職能: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草擬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制度。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市場實體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監督,並承擔有關登記和監督工作。
負責依法查處無證經營活動。
(三)依法承擔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市場交易和網上商品交易及其相關服務。
(四)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服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對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分工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查處非法直銷、傳銷案件,依法對直銷企業、傳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工作,濫用市場支配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競爭限制(不含價格壟斷)。
對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七)依法負責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八)依法對合同實施行政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拍賣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詐騙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的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糾紛,加強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電子馬克。
負責特殊和官方標志的登記、歸檔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的信貸分類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公布市場參與者的基本注冊信息和商標注冊信息,提供信息。
為政府決策和公眾提供服務。
(十二)負責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服務和監督。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稅務局職能:
(一)擬訂具體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建議,並會同財政部報告和發布,制定實施辦法。
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稅收法律法規和一般稅收問題的徵收管理,並在實施後報財政部備案。
(二)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稅務、共享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資金(費)的籌集和管理,努力實現應收賬款的足額徵收。
(三)參與宏觀經濟政策研究、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研究,提出完善稅收分配製度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的總體水平,提出稅收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監督稅收征管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征管實施情況。
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稅收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稅收服務管理制度,規范稅收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納稅人權益保護制度的實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履行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優質、高效的稅務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務宣傳制定。
注冊稅務人員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
(六)組織實施納稅人分類管理和專項服務,組織實施大型企業的稅務服務和源頭管理。
(七)負責編制中長期稅收計劃和年度計劃,進行稅源調查,加強稅收分析預測,組織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制定稅收征管信息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黃金稅務項目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之間的稅收關系談判,草擬和執行有關協定、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征管和出口退稅業務。
(十一)實行國家稅務制度垂直管理,配合省人民政府對省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建議。
(十二)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3、機構設置不同
工商局:
辦公廳、法規司、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直銷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市場規范管理司、企業注冊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廣告監督管理司
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人事司、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辦公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紀檢組、監察局。
稅務局:
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產和行為稅司、國際稅務司、收入規劃核算司、納稅服務司、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稽查局、財務管理司、督察內審司、人事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辦公室、巡視工作辦公室。
3. 個人帳戶是否受稅務局監管
稅務局有可能不會查,但是外匯管理部門一定不會放過你,你收到的外匯要向外匯管理部門說明來源,而且無論是提取還是結匯都受到很多限制。
4. 發票是怎麼被稅務局監管的
發票哪裡來的?稅局買的發票,稅局有要求,開具發票要向稅局報數的。
如購買發票50份,某月開了幾張,金額多少,未開發票多少份,作廢發票幾份。。
5. 如何舉報稅務監管人員濫用職權,貪污受賄
向稅務局紀檢委或上級稅務機關,
以及稅務熱線舉報稅務監管人員濫用職權,貪污受賄。
6. 國稅局是否有監督機制是否有監管機關
有,像基層國稅局的上級國稅,各稽查局,廉政方面還有紀檢監察部門,依內據《中華容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准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7. 稅務分局如何監管增值稅
一是以票管稅;
二是建立模評估;
三是風險管理等。
8. 個人帳戶是否受稅務局監管
外匯管理局的相關信息都與稅務機關互通的,建議主動納稅,被稅務機關查到還要按一定比例罰款的。
9. 稅務局的監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地方稅務局的監管部門是地方財政部門。
國家稅務局的監管部門是上級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的監管部門是國家財政部、國務院。
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職責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范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注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系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十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方稅務局主要職責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等。
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稅、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二)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負責全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及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匯總編報全省地稅系統稅收計劃以及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五)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六)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資料拓展
稅務系統是負責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部門,包括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稅務局,縣(市、旗) 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置,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
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參考資料
稅務局的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