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監察委
Ⅰ 紀委,檢察院,國家監察部,都有什麼區別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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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法官枉法裁判,而監察委和檢察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公訴轉自訴案件嗎
法官枉法裁判,監察委和檢察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不能轉為自訴案件。
因為枉法裁判罪只能公訴,不屬於自訴案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監察委移交檢察院後法院最輕判決是什麼
按監察法,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版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權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如果不起訴了,法院也不能判決了。當然,檢察院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具體情形不一,所謂法院的最輕判決也要根據案情包括量刑情節確定,籠統地說最輕,其實是無從談起。
參見《監察法》
Ⅳ 設立監察委後,人民檢查院還能對哪些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除去職務犯罪和反貪局歸監察委員會外,其他原歸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不變。
Ⅳ 案子移交後監察委還會繼續偵查再其他罪名再次移交檢察院嗎
是的,移交監察委審查的案件一般是公職犯罪,後期還是會通過檢查機關起訴的。你這樣理解,現在的監察委審理案件相當於公安部門偵查案件。檢察院是國家的公訴機關,任何案件都要經過檢察機關
Ⅵ 紀委、檢察院、國家監察部分別有什麼區別
紀委是黨內檢察機關、監察院是政府部門行政檢察機關、檢察院是履行法律義務的檢察部門回。違犯黨答紀,由紀委處理;國家幹部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犯有過錯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監察院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由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
Ⅶ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有什麼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權利不同。
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
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
3、法律依據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7)檢察院監察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行政監察工作應當在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下進行。
行政監察工作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必要環節,也是國家機關內部監督的重要形式。
為了保證行政監察職能正確的實現,國家在政府系統設立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以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行政監察機關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分權。
Ⅷ 檢察院退偵一次,8日那天已重新移交回檢察院,然後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是什麼意思調查時間還需要多久
關於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退回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補充調查決定書、補充調查提綱,寫明補充調查的事項理由、調查方向、需補充收集的證據及其證明作用等,連同案卷材料一並移送監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補充調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退回補充調查情況通知強制執行機關。監察機關需要訊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配合。
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制。
補充調查完畢移送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辯護律師 王迎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