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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監督重點

發布時間: 2020-12-04 01:50:08

❶ 疫情期間市場監督規定糧油利率多少

疫情期間市場監管規定糧油里,你多少,一般的是百分之十左右,物價是非常穩定的,

❷ 當發生霍亂時,衛生監督應作哪些應急准備

霍亂疫情應急處置技術方案

1 前言
霍亂是由O1血清群和O139血清群霍亂弧菌引起的急性腸道傳染病,是以發病急、傳播快、波及范圍廣、能引起大流行為特徵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甲類傳染病,也是國際檢疫傳染病之一。霍亂潛伏期最短3~6小時,最長為數天,一般為12~72小時。主要臨床表現為劇烈腹瀉(水樣、黃水樣、米泔水樣或血水樣便),伴有嘔吐,迅速出現嚴重脫水,循環衰竭和肌肉痙攣(特別是腓腸肌)。
江蘇省是霍亂的老疫區,1961年開始的霍亂第七次世界大流行於1962年波及我省。40多年來,疫情時起時落,二十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曾出現過年發病率達10/10萬以上的高強度流行,90年代以來又出現了反復。流行菌型也發生過幾次變化,60年代初期為小川1a,70年代後期出現小川1b,80年代初期稻葉1d引發高強度流行。
我市近幾年霍亂疫情仍呈現出活躍的態勢,再加上周邊其它地區的霍亂疫情有蔓延播散到我市的可能,造成我縣霍亂流行的潛在因素存在。為及時發現我縣的霍亂疫情,迅速採取有效的控制策略和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技術方案。
2 部門職責
縣政府及縣衛生局切實加強對霍亂預防控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有關醫療機構、疾控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其它相關部門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認真研究部署,努力把各項防治措施落到實處。
2.1 各級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提供霍亂應急處置所必要的經費、物資等保障,敦促衛生部門及相關部門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2.2 縣衛生局應組織、協調疫情的調查處理和醫療救治工作,正面引導宣傳,加強與其它部門的溝通與協作。
2.3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霍亂疫情監測的信息收集;開展傳染病疫情的核實、調查處理以及疫情報告等工作,落實具體控制措施;開展霍亂防制相關的宣傳教育和健
康促進活動。
2.4 醫療機構負責霍亂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帶菌者的醫療救護、現場救治等工作,並按要求進行相應的管理,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採集相關標本。及時發現疫情,及時報告;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防病知識。
2.5衛生監督機構應對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醫療救治、防控措施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依法對轄區內飲用水、食品衛生等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積極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3 相關定義及診斷依據
3.1術語和定義
(1) 腹瀉(Diarrhea):是指1天排便3次或以上且具有糞便性狀改變的一種臨床症狀。
(2) 霍亂(Cholera):是指因感染O1群或/和O139群霍亂弧菌並由此引起腹瀉等症狀的一種急性腸道傳染病。
(3) 暴發疫情:霍亂暴發是指一定地區一定人群中,在短時間內(一般指霍亂的最長潛伏期)突然出現較多霍亂病例,其發病率超過一般流行年的平均發病水平。
3.2 診斷標准
3.2.1帶菌者:無霍亂臨床表現,糞便、嘔吐物或肛拭子細菌培養分離到O1群或/和O139群霍亂弧菌。
3.1.2 疑似病例:具有下列三項之一者。
(1) 凡有典型臨床症狀,如劇烈腹瀉,水樣便(黃水樣、清水樣、米泔水樣或血水樣),伴有嘔吐,迅速出現脫水或嚴重脫水,循環衰竭及肌肉痙攣(特別是腓腸肌)的病例。
(002) 霍亂流行期間,與霍亂病人或帶菌者有密切接觸史,並發生瀉吐症狀者。
(3) 出現無痛性腹瀉或伴有嘔吐,且糞便或嘔吐物中霍亂弧菌快速輔助診斷檢測試驗陽性的病例。
3.1.3 臨床診斷病例:具有下列三項之一者均可視為臨床診斷病例。
(1) 疑似病例的日常生活用品或家居環境中檢出O1群或/和O139群霍亂弧菌者;
(2) 疑似病例的糞便、嘔吐物或肛拭子標本霍亂弧菌毒素基因PCR檢測陽性者;
(3) 在一起確認的霍亂暴發疫情中,具有直接暴露史且在同一潛伏期內出現無痛性腹瀉或伴嘔吐症狀者。
3.1.4 實驗室確診病例
(1) 凡有腹瀉症狀,糞便、嘔吐物或肛拭子標本培養O1群或/和O139群霍亂弧菌陽性者。
(2) 在疫源檢索中,糞便或肛拭子標本檢出O1群或/和O139群霍亂弧菌前後各5天
內有腹瀉症狀者。
4 應急准備
4.1 制定應急技術方案和有關操作規程
根據霍亂防制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地歷史上的疫情發生情況和規律,科學分析年度疫情發生趨勢;制訂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和有關操作規程。
4.2 專業培訓與應急演練
在高發季節之前以及流行期內,對各醫療衛生單位管理人員、防疫人員、檢驗人員和臨床醫護人員等進行專項培訓,強化霍亂病例的早發現、早報告和早隔離意識,開展流行病學、臨床學、病原學、實驗室診斷技術的培訓,推廣有效控制疫情的新方法和新技術。落實各項疫情控制的技術准備工作,並根據情況組織應急演練。
4.3 葯械准備
各地均應根據疫情預測和防制工作的實際需要,購置足量的調查物資、消殺葯品,配備必要的搶救治療葯械,包括飲水消毒葯物、污物排泄物消毒葯物、快速滅蠅滅蛆葯物、必要的搶救治療葯品、器械和病床等。
(1) 調查和資料分析用品:霍亂個案調查表以及其它相關表格、記錄本。
(2) 標本採集和現場檢測用品:標本採集記錄表、標本採集用拭子(注意用於PCR檢測標本採集的拭子,應使用滅菌人造纖維拭子和塑料棒)、吸管、帶蓋可密閉的塑料管、自封式塑料袋、標簽紙、油墨耐水的記錄筆、裝有運送培養基的密閉試管、空培養皿和裝好選擇性(包括強性和弱性)培養基的培養皿、增菌培養基和裝有增菌液的培養瓶等。
(3) 現場消殺用葯品與器械:①常用消毒劑:包括漂白粉、漂精片、次氯酸鈉、過氧乙酸、碘伏、戊二醛、環氧乙烷等;②配備的器械:包括噴霧器、刻度量杯、裝葯品的消毒箱等。
(4) 現場防護用品:現場工作(流行病學調查、樣品採集和消毒殺蟲)防護用品,包括一次性手套、長筒橡皮手套、長筒靴、工作服等。
(5) 預防性服用葯物:環丙沙星、氟哌酸等。
4.4 感染性疾病科(腸道門診)管理
各醫療機構按有關要求按時開設腸道門診,注意門診的相對獨立、設置合理,避免交叉污染;並配備經培訓合格上崗的專(兼)醫護人員。
醫院應制訂好發現霍亂病人後隔離或轉院的有關程序,條件許可、能在本院治療霍亂病人的醫院,應制訂一旦發現霍亂病人後如何改變病房使用方式、建立隔離病房(病區)的工作程序,並在霍亂高發季節之前組織檢查落實,做好准備工作。
每年在腸道門診啟動初期,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各單位自查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督導相結合的方式,提高和完善腸道門診的啟動工作。
4.5 健康知識宣傳
在腸道疾病流行季節,定期或不定期通過媒體、宣傳畫等多種方式向群眾宣傳腸道病的防治方法等。
4.6 技術儲備
加強人才培養和相關檢測技術的建立,為及時有效地應對霍亂突發疫情作充分的技術儲備。
5 應急調查處置
5.1 組織領導
根據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和事件級別,縣衛生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組織機構的建議。應急指揮機構應迅速組織現場調查工作組到達現場。現場調查組一般包括流行病學、實驗室和臨床醫學、食品衛生、環境衛生等專業人員,現場調查組應設立負責人,組織協調整個現場調查工作,調查組成員應明確各自的職責。
5.2 疫情報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發現帶菌者、疑似、臨床診斷或確診霍亂病例後,2小時內以最快方式向當地疾控中心報告並進行網路直報;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應在診斷後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相應單位送(寄)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報告卡」。確診病例必須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確認和報告,當發現霍亂確診病例1例及以上時,要按有關疫情報告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進行報告。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轄區內霍亂病例報告後,在以最快方式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的同時,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病例確診後於6小時內填寫基本信息,以傳真形式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流行病學調查結果、疫情動態等情況的變化,及時填報、更新和訂正霍亂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系統。所有病例的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表,於疫情結束後5日內上報有關部門。
5.3 應急響應
根據《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等規定,依據霍亂疫情發展程度及其危險性,參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准對霍亂疫情進行分級。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反應。
遵循霍亂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
5.4 現場調查
5.4.1 核實診斷
核實診斷的目的在於排除醫務人員的誤診和實驗室檢驗的差錯。通過查看病例、訪問病人和能夠提供較詳細的病人發病與發病前生活信息的人、查看病人的檢查信息甚至專家會診等方式,收集病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地址、職業以及發病日期等,同時還要收集病人的症狀、體征和實驗室檢測資料以及發病危險因素如可疑水、食物及患同類病人的接觸史等。分析臨床采樣的准確性,必要時重復采樣進行檢測。根據病例的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與流行病學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判斷。
5.4.2 流行病學調查
流行病學調查目的:掌握霍亂暴發的流行規律,查明傳染源、傳播途徑和疫情波及的范圍,闡明流行因素,為及時制定暴發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學依據。
開展個案調查,以了解患者的發病原因及疫源地現況,積累資料,作為當地流行病學分析的基礎。對疫點、疫區應有計劃有目的地及時開展病原檢索工作(包括接觸者、水源和可疑食物等)。在發生病例的整個地區(單位)及與之相關的地區開展暴發調查,確定暴發規模,查明原因。迅速摸清發病的時間分布、地區分布及人群分布,確定可能的傳染源與傳播途徑。在現有臨床與流行病學資料難以確定感染來源和途徑時,需要提出假設,開展專項調查;通過病例-對照研究、實驗室檢測等綜合方法,驗證假設,確定感染來源、途徑與流行因素。
5.4.3 樣本採集、運送和實驗室檢測
(1) 標本的採集
實驗室檢測應與流行病學調查密切結合,在個案調查開展同時即對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進行采樣。採集的標本包括糞便、嘔吐物、肛拭子等。在工作能力可及的情況下,要對每個病例收集標本分離霍亂弧菌。病原分離標本的採集最好在使用抗生素之前;必要時,也可對使用抗生素後的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採集標本進行檢測。
對病人接觸的可疑食品、水體等,應規范採集標本進行病原分離。因聚餐引起的暴發,除採集可疑食品標本外,對食品清洗水源也需采樣檢測。懷疑或經病原分離確證感染來源為市售食品或原料時,應對市場相關食品進行采樣檢測。
採集標本時應詳細填寫標本送檢單。病人或疑似病人標本送檢單應包括標本編號、姓名、地址、發病時間、臨床診斷、標本種類、采樣地點(住院時填寫醫院和病房名稱)、采樣時間等內容;健康人標本送檢單應包括標本編號、姓名、地址、是否為病人密切接觸者(如果「是」,則同時記錄病人姓名、發病日期、醫院名稱)、是否有共同餐飲史、標本種類、采樣地點、采樣時間等內容;食品或環境標本送檢單應包括標本編號、標本名稱、采樣地點、采樣時間等內容。標本管(盒)外表應作明確標記,且所作標記應能防水、不易擦除。
(2) 標本的運輸
採集的標本宜立即處理和接種培養基進行增菌和/或培養。不能立即檢測的標本,需置於保存培養基(鹼性蛋白腖水、文-臘氏保存液、Cary-Blair半固體保存培養基等)中保存。所有標本應按照可能有霍亂弧菌對待,注意相應的生物安全要求,置於堅固、防水、密閉、耐壓的轉運箱中,專人送往實驗室。
(3) 標本的檢測
實驗室收到標本應立即進行檢測。所有標本首先進行增菌,對食品和環境標本等,應考慮二次增菌的需要;典型病人水樣腹瀉標本可同時接種選擇性培養基。標本最好同時接種強選擇培養基(如對霍亂弧菌具強選擇性的慶大黴素瓊脂、對主要致病性弧菌選擇性強的TCBS瓊脂、4號瓊脂等)和弱選擇培養基(鹼性瓊脂、鹼性膽鹽瓊脂等)。對生長菌落的鑒定參照衛生部疾控司《霍亂防治手冊》(第五版)執行。
現場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需要注意其檢出靈敏度和應用范圍。原則上要求高靈敏度。可以使用檢出限與病人標本中菌濃度相符合的簡易方法,但應注意對結果的解釋和對整個腹瀉人群的參考價值。
對於分離到的霍亂弧菌菌株、尤其是分離自首例和暴發疫情的菌株,應立即送縣疾病控制中心的實驗室進行復核。對菌株主要進行以下實驗分析:①通過標准診斷血清的凝集試驗(玻片凝集)進行鑒定和血清分群分型、O1群菌株的生物分型實驗;②利用必要的生化實驗進行鑒定和鑒別;③葯物敏感性實驗;④噬菌體生物分型;⑤霍亂毒素和毒素基因檢測(如GM1-ELISA和PCR檢測)。
縣疾病控制中心的實驗室根據實際工作能力完成以上基本分析,及時上報至上級疾病控制中心。
5.5 控制措施
在發生疫情後,應迅速組織核實診斷,確定疫情的嚴重程度,以便及時採取針對性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續發、蔓延,並盡快撲滅疫情。
5.5.1 疫點、疫區的劃定及處理
疫點、疫區劃定及處理的目的在於及時發現和管理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迅速控制疫情。對從首例病人檢出的埃爾托型霍亂弧菌應及時做噬菌體-生物分型。如為流行株要及時劃定疫點、疫區,並按下列規定處理。如為非流行株,按一般腹瀉病菌處理。
5.5.1.1 疫點、疫區的劃定
(1) 疫點:指發生病人、疑似病人或發現帶菌者的地方。要根據流行病學資料來劃定疫點。一般以同門戶出入或與病人、疑似病人、帶菌者生活上密切有關的若干戶為疫點范圍。根據傳染源的污染情況,一個傳染源可有一個以上的疫點。
(2) 疫區:為了防止疫點外污染造成續發感染和向外傳播,要根據疫點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況、自然村落等特點來劃定疫區。一般在農村以一個村或幾個村、一
個鄉或毗鄰鄉,在城市以一個或幾個居委會或一個街道為范圍劃為疫區。
5.5.1.2 疫點處理
(1) 堅持「早、小、嚴、實」的精神,即時間要早,范圍要小,措施要嚴,落在實處。疫點內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經消毒不得帶出。
(2) 隔離治療傳染源。病人、疑似病人和帶菌者要立即送就近指定醫院或治療點治療(主要採用WHO推薦的ORS補液法)。不允許長距離轉送病人。若確需轉送的病人,要隨帶盛放吐瀉物的容器。對途中污染的物品、地面和運送病人之工具要隨時消毒處理。
(3) 疫點消毒:認真做好隨時消毒和終末消毒,特別注意對病人、疑似病人和帶菌者的吐瀉物和污染過的環境、物品、飲用水等進行消毒和處理。消毒前向疫點內人群進行宣傳、解釋和介紹消毒知識。隨時消毒時向隔離的健康人培訓消毒劑使用方法並使之掌握。
① 隨時消毒:具體消毒方法詳見《腸道傳染病暴發後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技術方案》。
② 終末消毒:在病家向病人家屬解釋消毒目的、過程和注意事項,請病人家屬配合開展工作,了解患者發病時居住和活動的房間區域、觸及物品以及吐瀉物污染區域,將未受污染並且不能進行消毒的物品進行遮掩或轉移。消毒前需要穿戴好個人防護服和手套。消毒時先滅蒼蠅、蟑螂,然後按由外向內的順序,噴霧或擦拭消毒門把手、地面、牆壁、傢具、廁所等處;從不同房間以及最後退出時,邊退邊消毒經過的地面。病人穿過的衣物、吃過的剩餘食品、使用過的餐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吐瀉物等,按照隨時消毒的方法進行消毒。對於室外環境,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室外環境採集標本的實驗檢測結果,對污染區域及可能污染區域,尤其水井和污水排放處等區域進行消毒。
(4) 接觸者管理:調查與傳染源發病前5天內及病後有過飲食、生活上密切接觸的人,了解健康狀況,特別是每日大便的次數和性狀,限制接觸者的活動范圍,對其排泄物要進行消毒,特別要注意防止污染水源。自開始處理之日起每日驗便1次,連續2次;並給予預防服葯,可根據各地葯敏試驗情況選擇葯物。
(5) 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飲用水消毒,勸導群眾不喝生水,不吃生冷變質食物,嚴禁使用新糞施肥,應積極殺蛆滅蠅,改善環境衛生。
(6) 如涉及跨轄區的病例或密切接觸者時,要及時按規定發出協查通知,緊密配合作好調查處理工作。
(7) 疫點的解除:當疫點內上述措施均已落實,所有人員驗便連續兩次陰性,無續發病人或帶菌者出現時可予以解除。若有新病人和帶菌者出現,則繼續做好疫點內各項工作,達到上述要求時再行解除。如無糞檢條件,自疫點處理後5日內再無新病例出現,可視為暴發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轉為常規防治和監測。
在特殊情況下,如新菌型的出現,流行早期,港口、旅遊地、對外開放點及人口稠
密地區等,可實施疫點封鎖並從嚴管理。
5.5.1.3 疫區處理
為迅速控制疫情,除在疫點內採取嚴格的防控措施外,還應在劃定的疫區范圍內開展群眾性愛國衛生運動,加強疫點外圍的疾病控制工作,及時發現傳染源,認真處理,防止傳播。主要工作如下。
(1) 加強衛生宣傳教育,要點如下:
① 不喝生水(未消毒),不吃直接用生水洗過的食物、不吃生冷變質食物,特別是海產品和水產品,不用生水漱口、刷牙;
② 飯前便後洗手,碗筷要消毒,生熟炊具要分開,要防蠅滅蠅;
③ 不隨地大便,不亂倒垃圾污物,不污染水源;發現吐瀉病人及時報告;
④ 不到疫區外集鎮趕集,不到病家或病村串門,不舉辦婚喪酒宴和節日聚餐;
⑤ 市場購買的熟食品和隔夜食品要加熱煮透;
⑥ 飲用水消毒。
(2) 及時發現病人、疑似病人和帶菌者:當地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腹瀉病門診和巡迴醫療,對腹瀉病人要做好登記報告、采便送檢和及時治療,發現疑似病人時要隔離留驗。鄉村醫生和衛生員要認真做好查病報病;對疫區人群,要按流行病學指征進行檢索,及時發現傳染源,特別要及時發現首發病例同期內所有腹瀉病人並及時處理。
(3) 加強飲用水衛生管理:飲用河水地區,禁止在河內洗滌便桶、病人衣物、食具、食物及下河游泳;飲用塘水地區,提倡分塘用水,提倡用密閉取水方法;飲用井水地區,水井要有欄、有台、有蓋、有公用水桶,要有專人負責飲用水消毒;飲用自來水地區,管網水和末梢水余氯含量要符合要求。
(4) 加強飲食衛生和集市貿易管理: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不準出售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物。凡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飲食店、攤要限期達到衛生要求,在未達到衛生要求前可暫時停止營業。飲食從業人員要接受帶菌檢查,發現陽性者要及時隔離治療。對集市貿易要加強衛生管理,市場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各項衛生規章制度,衛生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
(5) 做好糞便管理,改善環境衛生,進行糞便無害化處理。使用水糞的地區,糞池、糞缸要加蓋。糞便管理以不污染環境、達到殺蛆滅蠅為原則。要拆遷污染飲用水源的廁所、糞缸,處理蒼蠅孳生地,採取各種方法殺蛆滅蠅,改善環境衛生。
(6) 限制人群流動,防止傳染源擴散:禁止大型集會,必要時暫停集市貿易。
(7) 限制一切大型聚餐活動。
5.5.1.4 疫情解除後的觀察
疫情解除後,為了防止再次發生疫情,必須繼續做好以下幾項工作,即:衛生宣傳教育、「三管一滅」(管水、管食品、管糞便和消滅蒼蠅)、群眾性查病報病以及對腹瀉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妥善處理,有重點地開展人群檢索、水體定點采樣觀察等。疫情解除後觀察時間的長短,可根據流行病學指征而定。
5.5.2 陽性水體的管理
對檢出流行株的陽性水體,必須加強管理。應樹立警示牌,告誡群眾暫勿使用。在陽性水體周圍檢出病人和帶菌者時,要引起警惕,防止水型暴發。與陽性水體有關的地區,要加強聯防。對周圍人群或重點人群進行監測;對水體周邊進一步做好飲用水消毒和糞便管理,教育群眾避免接觸。在水體陽性期間,禁止在該水域從事捕撈等作業。
5.5.3 陽性食品和管理
對被霍亂弧菌污染的食品,必須加強管理,停止生產及銷售,嚴防發生食源性傳播、流行。要盡量查清可能的污染來源以及銷售去向,以便採取相應的防制措施。同時加強對同類品種和周圍有關食品的監測。
5.6 疫情控制效果評價
疫情控制期間,在流行病學調查和病原學檢測的基礎上,動態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和防治措施的實施效果。
6 應急醫療救援
6.1 霍亂病人的醫療救治
初步確診病人要在醫院傳染科病房或嚴格隔離的醫療點治療。醫院、診所收治霍亂病人後,治療過程中需嚴格落實隔離措施,對病人使用的物品必須進行浸泡或高壓消毒,尤其應注意病人吐瀉物的消毒,防止病原菌隨污物排出到醫院外。對霍亂病人應就近治療,避免不必要的轉院。若因沒有救治條件需要轉送病人,轉送過程中應嚴格隔離病人,隨帶盛放吐瀉物的容器,對途中污染和可能污染的物品進行隨時消毒處理。對霍亂死亡病例,屍體應進行體表消毒後再予以火葬。
病人入院後在搶救治療的同時應立即采便送檢;如當時已停止排便,可用肛拭采便;如有嘔吐物,也可同時送檢。對陪護者應同時采便送檢。糞便、嘔吐物標本的採集一定要在服用抗生素之前,或在第一次口服的當時,但並不是服葯後就不再採集標本。
霍亂病人,尤其典型病人體內水分和電解質丟失嚴重,治療原則是預防脫水、治療脫水、糾正電解質紊亂、合理使用抗菌葯物。病人應根據病情輕重立即給以補液。
6.2 出現大量病人時的醫療救援
當一個地區集中出現大量病人時,需要綜合組織當地的醫療資源開展應急救治工作;同時,根據暴發流行程度和當地醫療資源狀況,考慮協調鄰近地區或其他地區的醫療資源,協助救治病人和醫學隔離觀察密切接觸者。
設立臨時醫療救治站(點)是應對出現不能及時入院治療的大批病人的醫療救援方式。對於建立臨時醫療救治站(點),需要會同傳染病流行病學人員、環境衛生管理人員、醫院負責人員、當地政府有關人員共同討論地點的選擇,基本原則是距離暴發點近,周邊沒有開放的水源水體如池塘、河流、湖泊等,便於衛生管理,有電力供應和防雨、防風、防寒建築或設施。臨時醫療救治站(點)建立和收治病人後,應作為醫院傳染病房或重要疫點對待,落實隔離、防病、消毒等措施。
7 響應終止和善後處理
在霍亂疫情涉及地域范圍內所有霍亂疫點被解除後,可終止應急響應。符合終止條件時,由相應級別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❸ 秦皇島市疫情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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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如何啟動傳染病突發疫情應急預案

衛生部令第37號,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准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咨詢和監督;設置專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路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資料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路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路系統,並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礎衛生資源資料庫和管理應用軟體,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採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路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志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必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後,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條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於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通過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進行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應於2小時內通過網路進行直報。
第十九條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要同時進行網路直報,直報的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後進入國家資料庫。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採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真實性,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的其它事項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
第二十一條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采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范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采樣與處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誌、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路系統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布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范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范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台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❺ 微信城市服務疫情監督怎麼刪除自己的信息

微信城市服務疫情監督是實名登錄自己的信息,刪除就刪除微信支付

❻ 突發傳染病疫情時衛生監督員應該做哪些

鄉鎮衛生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_字)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一)組織領導:成立重大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下設醫療隊、撲疫隊和

❼ 疫情期間,公交車司機監督乘客戴口罩屬於什麼性質

這提現了監督責任,每位公民都應該這樣做。

❽ 中央疫情減免租金監督舉報電話

政府並沒有統一規定疫情期間房租減免,而是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出台的地方政策,鼓勵出租人減免經營者的租金。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應對新型...

❾ 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的工作規范

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健康,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執法的活動。
本規范所指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保障人員配備,合理配置工作裝備,並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在開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時,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 監督職責及要求
第五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制定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相應工作制度;根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情況,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三)組織協調、督辦、查辦轄區內傳染病防治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衛生監督抽檢;
(五)負責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及數據匯總、核實、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根據本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結合實際,制訂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內容並組織落實;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培訓工作;
(三)組織開展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
(四)組織查處轄區內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設區的市對縣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七)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七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明確具體科(處)室,負責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有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的科室或指定專人從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
第八條 實施現場衛生監督前,監督人員應當明確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方法、要求,檢查安全防護裝備,做好安全防護。
第九條 實施現場衛生監督時,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先行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檔案,掌握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情況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情況。
第三章 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第一節 預防接種的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預防接種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接種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情況;
(二)接種單位疫苗公示、接種告知(詢問)的情況;
(三)疫苗的接收、購進、分發、供應、使用登記和報告情況;
(四)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和報告情況;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預防接種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接種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明文件、工作人員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資料;
(二)核查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的記錄,接種情況登記、報告記錄,以及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後剩餘第一類疫苗的報告記錄;
(三)查閱接種單位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詢問記錄;查閱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填寫的接種記錄;
(四)檢查接種單位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情況;
(五)查閱鄉級醫療衛生機構向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分發第一類疫苗的記錄;
(六)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核查記錄的保存期限;
(七)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記錄和資料;
(八)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的證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九)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和報告的記錄。
第二節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
第十三條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的管理組織、制度情況;
(二)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日常管理和質量控制的情況;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對轄區內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審核確認,並開展疫情分析、調查與核實的情況;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履行與相關部門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職責的情況。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資料,核查疫情報告管理部門和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和審核記錄、各類常規疫情分析報告等文字資料,核查設置疫情值班、咨詢電話的情況;核查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進行網路直報的情況;
(三)查閱傳染病疫情通報制度,與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互相通報甲類傳染病疫情的記錄;與動物防疫機構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的記錄;(四)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設備運行情況,疫情報告人員現場演示傳染病的報告、審核確認、查重等情況;
(五)查閱與傳染病疫情報告相關的其他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資料,核查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報告管理制度,內容應當包括傳染病診斷、登記、報告、異常信息的快速反饋、自查等方面。
(二)查閱診療原始登記(包括門診日誌、出入院登記、檢驗和影像陽性結果)、傳染病報告卡、傳染病網路直報信息等資料,核查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報告的情況;
(三)查閱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內部自查的記錄及有關資料;
(四)查閱定期組織臨床醫生、新上崗人員開展傳染病報告管理專業培訓與考核的資料;
(五)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專用設備及運轉情況,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演示傳染病網路直報操作;
(六)對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查閱傳染病報告登記記錄。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采供血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二)查閱HIV抗體檢測兩次初篩陽性結果登記情況,以及獻血者或供漿員登記簿,核查HIV初篩陽性結果報告情況及送檢確認情況;
(三)對於設置疫情網路直報系統的機構,檢查疫情報告人員演示網路直報操作,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系統的運轉情況;
(四)對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機構,查閱傳染病報告登記記錄。
第三節 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及落實情況;檢查醫療衛生人員、就診病人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的設置和運行情況;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的情況;
(四)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的消毒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等管理文件;
(二)檢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設置情況和預檢、分診落實情況;
(三)檢查醫療衛生人員、就診病人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服務情況;
(五)檢查對法定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採取隔離控制措施的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記錄。查閱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對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記錄。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情況;
(二)發現傳染病疫情時,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及時採取傳染病控制措施的情況。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監測制度、本轄區內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的資料,以及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的資料;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技術方案或預案,以及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理記錄、報告;
(三)查閱傳染病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記錄和資料,以及疫點、疫區衛生處理記錄。
第四節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一條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衛生人員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的情況;
(三)醫療用品、器械的消毒、滅菌情況;
(四)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的情況;
(五)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消毒管理組織設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計劃及檢查記錄;
(二)查閱工作人員消毒技術培訓記錄;現場提問相關工作人員消毒隔離知識;檢查相關工作人員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
(三)查閱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記錄或檢測報告,查閱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整改記錄。必要時現場采樣監測消毒與滅菌效果;
(四)查閱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檢查消毒產品相關證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檢查醫療機構相關科室(重點是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和感染性疾病科等)執行消毒技術規范、標准和規定情況;
(六)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進行隔離的場所、設施和措施。
第五節 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應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培訓情況;
(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登記的情況;
(四)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情況;
(五)醫療廢物、污水的處置情況;
(六)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具有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合同的情況;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醫療廢物處置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崗位職責的文件資料,核查監控部門和管理人員;
(二)查閱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交接、登記等規章制度以及應急方案;
(三)查閱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資料;
(四)檢查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設備,查閱健康檢查記錄;
(五)查閱醫療廢物登記簿,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是否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使用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說明和警示標識;
(六)檢查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專用包裝物或容器、暫時貯存的地點和條件,核查醫療廢物運送線路;
(七)檢查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的消毒、清潔地點與情況;
(八)查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資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資料;檢查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設施、方法及記錄資料;
(九)檢查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實施消毒的設備設施及其運轉維護情況;查閱消毒處理記錄和監測記錄。
第六節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五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一、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備案情況;三、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
(二)從事實驗活動的人員培訓、考核及上崗持證情況;
(三)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開展實驗活動情況;
(五)實驗檔案建立和保存情況;
(六)菌(毒)種和樣本的採集、運輸和儲存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菌(毒)種和樣本採集、運輸及實驗活動等管理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一級、二級實驗室的備案證明和三級、四級實驗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
(二)查閱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料和上崗證;
(三)核查實驗室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記錄;
(四)檢查二級及以上實驗室相應設備配置情況;
(五)查閱實驗檔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實驗檔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閱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查閱實驗室經論證可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證明文件;查閱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質證明文件,以及相關實驗活動的記錄;
(七)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安全保衛制度;檢查三、四級實驗室在明顯位置標示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以及進入實驗室人員的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八)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登記及結果報告記錄;檢查是否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九)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及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的資料;
(十)查閱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報告、處置記錄;
(十一)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的記錄;
(十二)查閱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批准文件;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運輸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後的報告記錄。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保藏機構菌(毒)種和樣本儲存管理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保藏機構的資格證書;
(二)查閱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與儲存的記錄,接受實驗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登記和開具接收證明情況;
(三)查閱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登記,核查實驗室提交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檢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的情況;
(四)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儲存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後的報告記錄。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分析轄區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為制定傳染病防治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
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轄區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採集、報告任務,及時、准確上報監督檢查相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後,應當及時將檢查情況反饋被檢查單位,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校驗和等級評審等管理工作掛鉤。對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對菌(毒)種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逐級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重大的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涉及消毒產品、飲用水、學校和公共場所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應當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科研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四條 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期間,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重點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發的《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監督發〔2010〕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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