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保障監察
Ⅰ 專業律師為您解答:怎麼去勞動局投訴
去勞動局投訴的過程:
1、攜帶相關資料。包括投訴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居民身份證;投訴文書或《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表》;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書面材料。
2、按照要求填寫投訴登記表,表明訴求,寫清事實與理由。
3、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到勞動局投訴的,勞動局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場受理。受理後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時間為十五日。
5、調解不成的,勞動者要求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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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民網-49名農民工被欠薪200萬元勞動部門3日追回
人民網北京12月30日電 (王醒)新年將至,劉楊和他的工友們卻無絲毫喜悅之情。「一家老小等著我拿錢回家過年呢」,劉楊為了討薪已奔波數月。
兩個月討薪無果,劉楊和工友們決定另尋出路。除了上網留言求助,劉楊還與19名工友到蘭州新區綜合執法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根據工人反映問題的嚴重性與影響性,大隊立即展開調查。」蘭州新區綜合執法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張隊長主要負責此次討薪調查。據悉,該項目建設方為蘭州和盛堂制葯有限公司,施工方為甘肅六建第五分公司,勞務公司為甘肅森德勞務公司。
「大隊第一時間聯繫到甘肅森德勞務公司薛先生了解情況,薛先生稱施工方未按合同支付款項。」隨後,監察隊聯繫到建設方負責人劉先生、施工方(甘肅六建第五分公司)負責人陳先生,並到施工現場了解情況。
他們已將工程的詳細情況報到上級單位,並對建設方和施工方詳細講解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國辦發〔2016〕1號文件精神,要求落實清償欠薪主體責任。該公司於12月9日寫下承諾書,承諾於2016年12月15日支付工人工資100萬元整,剩餘款項於2016年1月10日支付。
Ⅱ 面對拖欠的工資該找勞動部門還是直接去法院訴訟
拖欠工資,按照程序是先找勞動部門——勞動監察與仲裁,勞動部門會給出一個監察與仲裁結果,並且約見工資拖欠方、督促拖欠方盡快落實工資支付;找勞動部門幫助討要拖欠工資是該部門的工作與職責,本身就有執法權;很多時候工資拖欠方在接到勞動部門的約見、執法、仲裁結果後,會很快支付拖欠工資的,前邊說了,勞動部門是有執法權的,畢竟對於企業也好個人也好誰也不想打官司——費時費力,所以遇到拖欠工資時,找勞動部門解決是個不錯的方式,而且很多都能令人滿意,即便解決不了問題再去法院訴訟也不遲,法院判決往往依照仲裁結論的;如果繞開勞動部門直接去法院訴訟,先說立案,再說訴訟費,有立案或不立案通知,然後再等待開庭通知,真正開庭可不是十天八天就行,等待時間比較長,開庭前先約見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審理,如果當庭不宣判,還要等著宣判,宣判後判決書不一定當時拿到,還要等,判決書下來了,如果拖欠方不主動履行判決,還要申請強制執行,還要等,一次強制執行完還好,執行不成還要等並且可能還要交執行費;再如果對方不服一審判決,那還要上訴去中院,還要等待二審開庭,還是一審的程序,等待、判決書、強制執行……,這一整套下來時間有多長,跑來跑去耽誤時間,消耗精力,花費也很多,況且以上說的還是被拖欠方勝訴!
因此,綜合以上分析,當遇到拖欠工資時還是先找勞動部門,法院訴訟是最後的考慮!
Ⅲ 勞動糾紛委託律師去投訴要多少才有結果
你好,依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內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容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
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 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
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 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
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
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Ⅳ 律師能否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調檔
可以通過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查檔。前提是在訴訟活動中。
Ⅳ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社會保險的訴訟時效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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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以使得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
目前,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已經運行一個世紀之久,已經成為一種相當規范化、體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解決了當事人因經濟原因而出現的「權力貧困」的問題。具體而言,訴訟保險制度具有以下意義:[1]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民事訴訟採用收費制,包括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另外還有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其他訴訟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已經成為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使民事訴訟成為一種「成本相當高」的制度。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當事人通過投保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的負擔風險,轉嫁到社會保險業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行使訴權和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減輕法律援助的壓力。
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形成訴訟保險業務與律師業務相互促進的局面。
訴訟保險制度可以減緩當事人的經濟壓力,而且,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同時,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更好的代理訴訟保險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並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制觀念。
訴訟保險的市場運作保障了訴訟保險不會受到國家資金投入和律師勞動數量等變數的制約。這種優勢首先表現為利用訴訟保險的當事人提供了轉化其訴訟風險的外部有利環境 。其次,訴訟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保險業的操作方式,由參加訴訟保險的所有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這樣投保人就通過確定的金錢代價換回訴訟風險的極大縮小化。
Ⅵ 律師有權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閱投訴案件材料嗎如果可以需要什麼樣的手續
《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規定定,律師可以查閱投訴案件材料。
Ⅶ 申請勞動仲裁是不是就算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申請勞動仲裁不算打官司,如果自己懂這方面的知識可以不用請律師。勞動仲裁是確認勞動關系等涉及勞動合同的行政前置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舉證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五條 申請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三十條 仲裁申請送達與仲裁答辯書的提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 書面通知仲裁庭組成情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 開庭通知與延期開庭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鑒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 質證、辯論、陳述最後意見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第三十九條 證據及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五條 作出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 終局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