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監管
❶ 政府如何監管約束農貿市場
政府是不來允許參與經營活自動的(除非成立一個事業單位),政府是從事公益服務的,也就是說政府可以從財政拿出專項的資金扶持農貿市場發展,但是不能投資並有收益;政府可以採取招投標的方式吸引民間資金參與改建,完成後讓其參與管理,而政府可以運用其職能部門如農委、工商等部門進行監管,也可以以政府的名義與其簽訂一份民事合同約束招商公司的行為!
❷ 菜市場屬於什麼部門管理
菜市場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也就是常說的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各地各市都設有當地的工商局,可以去當地工商局咨詢。
拓展:
工商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依法組織管理全市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核定注冊單位的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實行監督管理,查處違反企業注冊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
(五)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
(六)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組織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的有關工作,加強品牌商標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管理和保護。
(七)負責組織、協調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負責全市登記注冊企業的信息公示監督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用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八)負責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經營行為。
(九)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依法查處市場違法行為,對傳統市場交易行為和新型網路市場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擔依法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食品葯品除外)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受理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並依法處理,承擔12315消費維權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履行本行業及所屬單位環境保護管理職責;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依法辦理變更、注銷和吊銷營業執照;加強包括環境保護在內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十二)承擔依法查處傳銷案件的牽頭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直銷活動。
(十三)指導局直屬單位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相關協會、學會工作。
(十四)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❸ 菜市場屬於那個部門管
工商局,工商局設有專門部門管理菜市場和超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工商局職責:
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❹ 農貿市場消防、交通管理制度怎麼寫
西寧市農貿市抄場管理辦襲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❺ 我為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做點什麼。
恪盡職守 科學監管 不斷提升農貿市場管理水平
xx區共有農貿市場 18 個。在市、區政府和市工商局的領導下,在市場主辦單位和兄弟部門的支持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年年創特色,年年上台階。2004年,xx工商分局在市場監管上,建立了工商分局、工商所、市場主辦單位三聯動,重大任務有專項組織機構的監督管理機制。做到周周有巡查,月月有通報,季度有分析,半年有總結。經受了阻擊「禽流感」、迎創衛復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等重大任務的考驗。涌現了省肉菜糧示範市場、省樣板市場、省文明市場——東箭道市場,以及香鋪營、進香河、鎖金村、蘭園、後宰門、紅山等市場為代表的一批先進市場。在國家商務部,農業部,省、市領導的視察和國家愛衛辦、省市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考核中受到好評。 農貿市場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具有明顯的動態性,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必須全過程、全天侯、全方位的強化管理。我們在市場監管上注重在「五規范」、「五到位」上下功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規范市場主體准入,經營行為監管到位 規范市場主體准入是工商部門的基本職能。我們充分利用工商部門的這一職能,在市場主體准入上,即降低門檻又嚴格把關。由工商部門和市場主辦單位統一協調,在規定的時間內,職能部門進場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目前市場營業執照辦照率在95%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經營戶,都辦理了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對其他經營戶也倡導辦理健康證,為創辦綠色市場創造了必要的條件。經營行為監管著力於營造公平競爭、依法經營的環境。注重把監管和引導結合起來,幫助市場主辦者和經營戶,樹立文明經營意識、和諧雙贏意識、公平誠信意識。通過延伸監管層次,拓展監管范圍,強化監管力度,使市場管理由間接管理轉變為直接管理,由靜態管理轉變為動態管理,確保了監管到場、到戶、到人。 二、規范商品質量准入,食品安全監管到位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是國家賦予工商部門的一項新的職能。我們通過積極探索和推進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機制,重點抓了糧食及其製品,肉、禽、畜及其製品和蔬菜、水果、季節性食品、節慶食品等十大食品的質量監管。與區商貿局一起狠抓了蔬菜的現場檢測。各市場都建立了蔬菜農葯檢測中心,配備了專業人員和專業設備。殘留農葯檢測由葉菜向莖菜、瓜果拓展。蔬菜農葯殘留率比上年下降了2個百分點。初步探索實施了肉製品等10類食品市場准入制度、食品分類管理制度;努力推進食品進貨檢驗、索票、購銷台帳和質量責任制度落實。圍繞監控、監測、監管三條主線,以市場進入、市場交易、市場退出為三大環節,逐步形成了「市場自律、工商監管、群眾監督」三位一體的質量監管模式。通過有計劃的食品抽檢工作,使市場主辦單位自檢為基礎、消費者復檢為補充、執法部門巡查抽檢為保障的「三檢聯動」的食品質量監督檢測體系,不斷完善和鞏固。目前,在省、市工商局的統一部署下,我們正在積極探索和協調相關部門,對市場檢測機構進行認定、認證或者授權、委託,取得法定效力,建立長效監管的檢測機制和體系。 三、規范管理制度建設,市場秩序監管到位 農貿市場長效管理關鍵在制度管理。我們著力抓了四大制度的建設:一是管理責任制建設。工商分局、工商所、市場主辦單位、經營戶逐級建立了市場管理責任制,形成了環環相扣的管理網路。二是衛生管理制度建設。各市場管理層對場內衛生實施了責任區包干制,並在經營戶中按區域劃分若干小組,賦予了小組長一定的管理職能。通過建立市場衛生管理網路把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市場負責人、經營戶。三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敦促所有市場都必須辦理消防合格證,定期組織消防培訓,經常進行消防安全常識宣傳,對吃住在市場的經營戶進行了清理。把市場消防安全檢查納入到市場巡查之中。發現市場的安全隱患,通過告知登記、專項復查、責令整改等方式得以及時消除。目前我們18個農貿市場有16個已辦理了消防合格證,有2個正在改造設施之中。四是經營戶日常管理制度建設。我們在有形市場系統推廣了東箭道、香鋪營、紅山農貿市場人性化管理的經驗。各市場把經營戶納入了員工管理范疇,把嚴格管理與解決後顧之憂相結合,保障經營戶的主人翁地位,做好留人拴心工作,使經營戶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五是市場巡查制度建設。建立了分局、工商所、市場管理層三級巡查體系。實行工商所轄區管理制,在市場巡查中重點巡查農貿市場。工商所巡查市場每周不少於2次,工商分局每月不少於1次,市場管理層每天巡查。分局將巡查情況記分評出等次,及時通報到市場和市場主辦單位,有效地推動了市場管理制度的落實。 四、規范場內設施布局,劃行歸市監管到位 近年來,我區各市場主辦單位,在積極探索農貿市場超市化經營和商場化管理模式,探索市場升級換代的新路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區商貿局下屬的東箭道、香鋪營、進香河、後宰門農貿市場,鎖金村街道下屬的鎖金村農貿市場,區建設局下屬的蘭園農貿市場,民營企業童衛路、天盾農貿市場,相繼投資上百萬元,進行了市場升級換代改造。從而加快和促進了全區農貿市場由粗放型向精細型、集約化轉變,向現代流通業態、超市化經營管理轉變。還引進了雨潤、金鑼等一批名牌食品企業,實行市場與工廠對接、市場與基地掛鉤方式,走品牌經營的路子。在經營攤位的布局上,做到整齊、協調、方便,具有時代氣息。使全區農貿市場的設施布局和軟體建設逐步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五、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行風自我監管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實踐者。我們把立黨為公、執法為民轉化為市場監管的行為准則。在農貿市場的監管上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科學監管的思想。通過不斷提高監管隊伍素質,大大增強了工商幹部為民意識、服務意識、自律意識。大家自覺樹立忠於職守、廉潔奉獻、執法為民的精神,真心實意的為農貿市場辦好事,辦實事,辦難辦的事。我們還把執法與疏導,管理與服務,督查與指導有機的結合起來。不斷創新監管思路,創新監管模式,創新監管特色。在強化市場監管的同時,自覺接受市場主辦單位、經營戶、消費者的監督。通過日常的市場監督管理,展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嶄新形象。 農貿市場監管是社會主義大市場監管的重要部分,是有形市場監管的基礎性工作,是城市管理的一個窗口,同時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管好注冊農貿市場是工商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尤其在2005年,全市上下都在為創建國家文明城市、迎接十運盛會奮力拚搏。農貿市場的管理只能加強,只能出彩,只能爭光,任何懈怠、放任、疏漏都是不允許的。我們要以創建文明城區、迎十運盛會為抓手,積極與兄弟執法部門和市場主辦單位做好協調工作,進一步加大市場管理力度。緊扣發展主題,堅持以人為本,突出科學管,把農貿市場管理水平提升到一個新層次,為南京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迎十屆全運盛會增光添彩。
❻ 西安農貿市場違規宰殺活禽由那個職能部門監管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是的市場處,有些外加公安系統的。
❼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新城農貿市場內部管理違章亂建,該去哪裡檢舉投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通過提供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城區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責任,負責市場日常監管,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確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適時組織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建設、提質改造工程,擬定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提質工程標准,牽頭制定驗收辦法和組織驗收。
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和場內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場外違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行為。
第九條物價部門負責規范對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監督市場開辦者的收費行為,督促經營者進行價格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用於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定期強制檢定;負責農貿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負責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食品進行農葯殘留檢測,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等。
第十二條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市場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畜禽水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等。
第十三條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環保、衛生、房產、食葯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市場開辦者
第十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農貿市場未經名稱核准登記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農貿市場硬體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的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佩戴標志上崗。在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公布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分工、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接受消費者投訴並進行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產品安全責任、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責任、治安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市場環境衛生、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保存購銷台賬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並予以記錄。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應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建立健全市場清掃制度,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廢棄物,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環境優良。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確保市場消防安全,與經營戶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治安糾紛調解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的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明確消防責任人,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定點對安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不準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安全用電。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安全鑒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並細化分工、落實責任,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並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要求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場開辦者不得為場內經營者的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提供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市場開辦者發現市場經營戶有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請求依法查處。
市場開辦者直接參與場內經營的,市場登記注冊時,還應核准相關經營項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務職權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市場開辦者可在市場內設立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專區,供消費者自主選擇。農民在市場出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應當在市場開辦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非因規劃調整原因,不得變更經營范圍或關閉,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建設或提質改造時所確定的市場功能布局。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原因確需遷移、合並、轉向或關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場開辦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獲得批准後,市場開辦者應在轉向或關閉前1個月內通知場內經營者。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還應提前1個月在市場入口張貼公示;
(四)市場開辦者應全額退還各級財政投入的建設或提質改造資金。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讓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須經所在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受讓方須從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行為發生後,受讓方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市場開辦者的權利,履行市場開辦者的義務。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場內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內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經營的商品,不得在市場內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並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用於商品交易的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確保商品凈含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三十四條場內經營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齊,通道暢通,不準佔道經營,亂擺亂放。
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采購商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實記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進貨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其他商品應當在該商品售完後半年內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票據、單證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貿市場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農貿市場和市場監管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可以向考核成績優異的農貿市場、管理單位給予獎勵,經費來源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考核辦法和評分標准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市場內設立管理站(點)或派駐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入農貿市場依法監督檢查,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及農貿市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後,應將處罰文書報送同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無營業執照或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准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場內經營者有違法交易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場內經營者違反商品質量管理規定,制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市場場內環境衛生不合格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合並、轉向或關閉農貿市場,或改變農貿市場功能布局的,由商務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市所轄縣(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