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選拔任用監督意見
① 如何嚴把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
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明確指出,在地方領導班子換屆工作中,要嚴格把好黨員領導幹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這是防止「帶病提拔」的關鍵環節,紀委必須嚴明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結合紀委這些年的工作經驗,我們認為,把好「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應在四個方面下功夫。 嚴把線索排查關。換屆期間幹部調整量大、時間集中,紀檢機關要把准備工作做在前面,集中開展信訪舉報件分析研判和清理排查,加強黨員幹部違紀問題線索管理,准確把握黨員幹部廉政狀況,為進行「黨風廉政意見回復」打下堅實基礎。同時,要充分發揮監督舉報平台作用,建立來電、來信、來訪、中國絡「四位一體」的監督舉報機制,及時受理和快速辦理反映擬提拔考察黨員幹部違反黨規黨紀問題的信訪舉報。 嚴把廉政審查關。當前,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違紀問題類型日趨多樣,違規違紀手段日趨復雜。因此,做好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必須多一個心眼兒、多一雙慧眼,撥開迷霧見真相,透過現象看本質,防止以才蓋德、以功掩過。根據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機制,凡是組織確定的擬提拔考察人選,都要經過廉政情況審查把關。工作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擬提拔考察的黨員幹部開展廉政審查:審查是否有信訪舉報件或初核存在的問題;審查是否有被查處記錄或與其他違紀違法案件有牽連;查閱審理案件材料和司法部門移送案件材料,看是否存在違紀違法情況;審查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審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濫用職權、違法行政等接受行政問責的情況,等等。 嚴把審查意見關。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評判黨員幹部的功過得失要一針見血,敢於有「病」說「病」、有「患」言「患」,做到不迴避、敢碰硬,向組織提供真實、全面的廉政鑒定材料,充分發揮好黨風廉政意見回復的作用。紀委在廉政審查過程中,發現黨員幹部存在違紀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開展提醒談話、函詢和誡勉談話,力爭早提醒、早教育、早糾正,抓早抓小防「病變」;對於違紀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且有明確結論的黨員幹部,一律取消考察人選資格。此外,紀檢機關要嚴格執行工作程序,嚴守保密紀律,傾聽群眾意見,推行廉政公示,確保換屆期間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的准確性、規范性和時效性。 嚴把責任追究關。要用好責任追究這個「撒手鐧」,對黨風廉政意見回復中隱瞞或誇大事實、弄虛作假,造成審查結論失實的,加大問責力度,強化責任追究。對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
② 加強和改進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工作的建議
參見國家公務員法,各省市的政府網站也會有些相關內容。選拔上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監督上堅持多渠道監督、懲防並舉。
③ 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的名詞解釋
1、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這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事前監督把關的一項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級提拔幹部等5種情形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有破格提拔、提拔任用領導幹部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幹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形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受理的報告事項要嚴格審核把關。對違反《辦法》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一報告兩評議」。這是對選人用人結果進行民主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按照此《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簡稱「一報告兩評議」)。各級黨政機關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此《辦法》有關規定,採取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年度考核等方式,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結果明顯偏低、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結果明顯偏低、幹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幹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進行說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3、離任檢查。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選拔任用幹部總體情況、本地區用人風氣情況。離任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參照此《辦法》執行。
4、幹部考察組「一崗雙責」。是指幹部考察組既要負責做好考察工作,又要負責監督選人用人風氣。這是近年來在地方集中換屆中探索實行的一項有效做法。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④ 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第三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發揚民主、群眾參與;
(四)預防為主、違規必糾。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幹部任用條例》適用和參照范圍內的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幹部任用條例》的情況;
(二)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定的情況;
(三)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重點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規定的情況;
(五)執行幹部交流、迴避和免職、辭職、降職等制度的情況;
(六)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
(七)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情況;
(八)對群眾反映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章 檢查的方式
第八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查,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的單位,以主管方為主進行檢查,協管方配合。
第九條 黨委(黨組)每年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於次年第一季度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對下級黨委(黨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定期進行集中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
第十條 檢查的方法步驟:
(一)擬定方案,組織檢查組並進行培訓;
(二)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說明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發布檢查公告;
(三)聽取被檢查黨委(黨組)的匯報;
(四)在一定范圍對黨委(黨組)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五)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部門、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六)查閱材料,包括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原始記錄,幹部民主推薦、考察、呈報任免等有關材料,以及調查處理群眾反映有關問題的材料;
(七)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反饋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組向派出機關匯報檢查情況並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根據檢查情況,對下級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認真執行的,在適當范圍內通報表揚;對執行不認真的,提出批評,督促其改正;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章 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監督,主要領導成員是第一責任人。同時,加強上級監督和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
用。
第十三條 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
(一)黨委(黨組)研究幹部任免事項,要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領導成員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及時提醒或者要求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二)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一)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應當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研究決定。
(二)黨委(黨組)研究任用幹部,凡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屬於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聯合派出的巡視組,發現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問題,應及時向派出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加強組織(人事)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內部監督。組織(人事)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決策、執行、監督、咨詢系統,逐步形成科學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約、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加強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先進典型和經驗,揭露和批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現象。
第二十條 加強幹部監督的信息工作。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幹部監督信息網路。
第五章 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調查核實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一)對於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群眾舉報的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二)對於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責任人,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三)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在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應當適時與組織(人事)部門溝通情況。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責成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有關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情況。
(一)有關地方和部門對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批轉調查核實並要求報告結果的查核件,要及時報告結果,三個月內不能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查核進展情況。
(二)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對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查核的重要問題進行督查。
第二十四條 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幹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員,按照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案件,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典型案例可進行通報。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檢查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致,如實反映檢查情況。檢查組成員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凡本地區、本部門不認真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2003年6月19日印發)
⑤ 若干准則選拔任用幹部必須什麼監督
第一條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黨管幹部原則;(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六)依法事原則。第二條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必須圍繞學校的根本任務和中心工作,立足於各單位各部門的實際需要進行。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選拔任用擔任正、副科級職務的幹部。第四條科級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熱愛農大,在工作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一定成績。(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講實話,實事,求實效,有扎實的工作作風,有勝任工作的理論水平和專業知識。(四)堅持依法事,勤奮廉潔,嚴於律己,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自覺地接受黨組織和師生員工的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五)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作風民主,有全局觀念、團隊意識,能夠並善於團結同志一道工作。第五條提拔擔任科級職務的幹部,應當具備下列資格:(一)提任副科級職務的,具有在校三年以上或擔任輔導員兩年以上工作經歷。(二)提任正科級職務的,應在副科級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或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四)提任正科級職務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0歲,提任副科級職務的年齡一般不超過35歲。(五)身體健康。第六條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級提拔。第七條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提出幹部考察對象;(二)組織進行考察;(三)討論決定;(四)制發任用文件。第八條在科級幹部崗位空缺的情況下,由處級擬用人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共同負責,按照學校規定的職數要求,提出幹部考察對象。第九條提出科級幹部考察對象,可以根據平時了解的情況或在有關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直接提出,也可以通過民主推薦、競爭上崗等方式提出。通過民主推薦、競爭上崗等方式提出幹部考察對象的,民主推薦工作、競爭上崗工作一般由處級擬用人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共同負責。全校性科級幹部競爭上崗工作由黨委組織部負責。提出的幹部考察對象不屬於本單位的,應當事先徵得幹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同意。第十條幹部考察工作由處級擬用人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共同負責進行。其中考察政治輔導員、各基層團委(團總支)書記,由黨委學工部、校團委會同擬用人單位進行。第十一條考察工作開始前,應先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時,必須依據科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與崗位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察工作結束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考察材料應全面、准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寫明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情況。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工作應由兩名以上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成考察組進行。考察人員應對考察材料簽名負責。未經考察、考察范圍不合理、考察材料不全,經審查認定為不合格的,須重新組織考察和補全考察材料。第十二條考察工作結束後,由處級擬用人單位依據考察結果提出幹部任用建議方案。其中,政治輔導員、各基層團委(團總支)書記的任用建議方案,由黨委學工部、校團委提出。第十三條科級幹部的任用建議方案報送黨委組織部進行審查。第十四條科級幹部的任用,由黨委組織部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第十五條後勤、基建和校產業各實體,經黨委同意後,可在核定的管理崗位職數內,由後勤管理處、基建工程處、產業處參照本實施細則,決定聘任人選,並報黨委組織部備案。各實體管理崗位的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享受除工資以外的有關科級幹部待遇。第十六條紀委有關領導和組織部負責同志要同新任職的科級幹部進行談話。第十七條科級幹部的任期一般根據所在單位領導班子的任期予以確定。第十八條科級幹部在原崗位工作已滿六年的,有關單位應當主動在單位內部安排交流或聯絡到其他單位進行交流。學校黨委可以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科級幹部進行輪崗交流。第十九條根據有關規定實行科級幹部任職迴避制度和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第二十條科級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擔任正、副科級職務,男女年齡分別達到57歲和52歲;(二)因職務發生變動,需要免去現職的;(三)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學校考核委員會認定為不稱職的;(四)因學習、出國、外派等原因,需離職一年以上的;(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六)因辭職、降職原因,需要免去現職的;(七)因受法紀處分或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現職的;(八)正、副科級幹部因年齡原因免去現職的,分別改任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第二十一條科級幹部免去現職的,按照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第二十二條根據有關規定實行科級幹部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科級幹部辭職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討論決定。第二十三條實行科級幹部降職制度。工作能力較弱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分配、調動、交流決定,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科級幹部降職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討論決定。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准執行。第二十四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可以安排從事新的管理崗位工作;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績突出,符合選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任用科級職務。第二十五條科級幹部任免決定由黨委常委會作出;由黨委組織部起草文件,黨委發文;由用人單位聘任。第二十六條有關科級幹部的任免、辭職、降職決定作出後,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常委會同意後方可進行。第二十七條選拔任用科級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並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紀律要求。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等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八條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所涉及的單位和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黨委組織部對科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舉報和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前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⑥ 如何嚴把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
嚴把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是選准選好乾部、強化幹部監督管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1997年2月,中央辦公廳轉發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重申和建立黨內監督五項制度的實施辦法》規定凡屬地方和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提拔任用,黨的組織部門在提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徵求同級紀委(紀檢組)的意見。」經過近20年發展,幹部任職前徵求紀委意見作為一項制度得到普遍執行,同時還有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黨性原則不強,沒有嚴格執行制度,存在因幹部業務能力強而忽視黨風廉政方面反映的問題;有的紀委對提拔使用幹部的情況了解得少,難以提出准確意見。為政之道,要在得人。選對人、用好人是黨的建設的頭等大事,領導幹部是「關鍵少數」,主要領導幹部是「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要嚴格把關,決不能「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把住選人用人廉潔關,紀委和組織部門肩負著重要職責。組織部門在開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時,要深入了解幹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認真聽取紀委的意見建議。在有關考察人選確定後、考察工作開始前,或者在進行考察的同時,要發函聽取紀委意見。紀委收到組織部門來函及考察人選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後,要認真研究提出回復意見,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評價幹部廉潔情況。要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堅持原則、分類處置,確保所提意見全面、客觀、准確。一是紀委收到來信舉報,經核查問題屬實或者部分問題屬實但不嚴重,可向組織部門提出不影響所列幹部使用的建議。二是紀委收到來信舉報,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或者正在就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可建議組織部門暫緩使用,待查清問題後再作答復。三是紀委收到來信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所列幹部不宜使用的,可向組織部門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議。四是紀委收到來信舉報,經核查確有嚴重問題,所列幹部已不適合擔任現職的,要向組織部門明確提出對其進行組織處理的建議。
紀委要扎實做好基礎性工作,認真梳理問題線索,定期清理、規范管理。要建立健全徵求意見回復情況資料庫,及時維護更新,確保能夠快捷准確地檢索徵求意見人選基本情況和歷次回復組織部門意見情況。要健全徵求意見回復工作制度,統一回復口徑,規范回復流程,按時進行回復,確保材料齊全、結論准確。組織部門要加強和紀委的溝通協作,重點幹部名單要及時告知紀委,便於紀委對有關幹部的問題反映及時進行核查;考察幹部、開展監督檢查和日常幹部管理時收到的反映和舉報,應及時向紀委反饋;幹部職務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紀委提供有關情況,便於紀委內部做好有關問題線索移交工作。意見回復工作保密性強,必須嚴肅保密紀律,落實保密制度,堅決防止失泄密問題發生。
⑦ 怎樣撰寫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的文章評論文章
本文重點圍繞選拔、考察、監督三個環節,從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影響幹部職內務升遷的主要因素、容對各種選拔任用形式的評價、對幹部選拔任用的有效監督、對幹部考核考察的評價五個方面,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調查與分析,並以調查分析為基礎提出對策.
⑧ 如何健全乾部選拔任用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
首先,加強思想教育,實施事前監督。
我們不應該就監督而監督,而是應從根源著手,把「功夫用在詩外」,做好廣大幹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一是突出黨性教育。充分利用革命教育基地,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幹部接受革命傳統教育,不斷增強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和政治意識。二是加強廉政教育。專門組織培訓廉政建設和幹部監督內容,並通過召開警示教育大會,公開曝光典型違法違紀案件,強化警示教育。三是實行談心談話。主要領導不定期地與幹部進行談心談話,並及時提醒他們加強選人用人工作,以身作則,從嚴要求,不跑官要官,不優親厚友,注重公開、公平、公正,做到經常提神醒腦,警鍾長鳴,防微杜漸。
其次,嚴格選拔任用程序,實施事中監督。
一是建立了擬提拔幹部任前預審制。在選拔任用幹部之前,組織部門要對擬調任的人數等情況進行審核和任前預審,防止超職數配備幹部、違規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等現象的發生。二是堅持考察預告制。除了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同級和下級幹部的意見外,還聽取其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的意見,深入了解其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現,力求使考察結果客觀、真實、全面。三是建立對擬提拔幹部檔案審核制度。堅持對擬提拔幹部實行檔案查看,對不符合任職條件資格規定的堅決不任用,進一步規范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是建立幹部任用提名聯審制度。將提名的考察人選名單提交紀委、計生、信訪、審計等部門,對其廉潔自律、計劃生育、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聯合審查,有效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最後,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實施事後監督。
一是公開述職考核。每年提拔的幹部都要讓其定期述職,接受單位內部、社會各界的監督評價,對綜合考評不合格的將予以免職。二是建立提醒談話制度。通過平時溝通談話、提醒幫助談話、職務調整談話、批評誡勉談話等方式,有效掌握幹部的思想動態,對一些苗頭性的問題及時提醒告誡並督促糾正,幫助幹部解除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充分體現了組織的關心和愛護。三是建立幹部任期內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及時對領導幹部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發現問題及時回訪跟蹤問效,並將審計結果作為提拔使用考察幹部的主要依據,加強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經常性監督。四是實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幹部每年都要向組織報告當年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及子女出國境情況、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系經商辦企業情況等有關內容,自覺接受組織審核和有關部門監督。
⑨ 怎樣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
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進一步完善對幹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環節的監督措施,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提供有力保障。
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加強對執行《幹部任用條例》情況的檢查,改進檢查辦法,提高檢查質量。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督促整改。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可調閱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事項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約請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評價體系,為客觀、准確地評價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嚴肅查處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行為,堅決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認真貫徹《關於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切實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堅決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現象。實行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制度,加大督辦和查處力度。
建立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界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明確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領導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提拔任職前已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必須對其選拔任用的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建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檔案,如實記錄擬任人選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堅持和完善幹部考察預告制度、任職前公示制度。加強和改進「12380」舉報電話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舉報機制。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要認真調查核實和處理。實名舉報的,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和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積極營造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形成群眾對幹部監督的有序參與機制。
注意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向新聞媒體通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情況,接受輿論監督。對嚴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加強對幹部監督工作的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