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監察網
⑴ 水政電力監察支隊,業務受市政府和市水利局指導,這個是什麼部門管什麼的
水政監來察大隊主要職責(一)自、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察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作出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或採取其它行政處置措施;
(二)、負責全縣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審批、發放和審驗取水許可證;
(三)、負責徵收和參與徵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利行政性收費,組織受委託的事業性收費;
(四)、參與並歸口協調水事糾紛;
(五)、承辦行政復議、應訴、理賠等工作的具體事務;
(六)、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指導、監督鄉鎮水政監察員的工作。
水警屬公安系統,是由公安部門領導管理的現役警察部隊。
水警主要在領海、內河內執法,屬於治安類別,緝私、反走私、維護領海、內河航運安全、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等等。
⑵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根據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號公布的《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⑶ 水政監察支隊是干什麼的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受理對水事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制止水事違法行為,調查水事違法案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徵收水利行政事業性規費。
三、並按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管理;指導、監督下級水政監察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
(3)水利監察網擴展閱讀:
一、水利事業行政管理的總稱。包括國家與地方水法的制定與實施監督。
二、國家與地方水利行政機構的設置,水利方針、政策、法令、法規的制訂與實施,水事糾紛的調解與裁決,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等。
三、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任務是:依法對全國水資源的治理保護開發利用事業進行組織領導。
四、對全社會的水事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各種水事關系統籌協調,並負責水管理體制的改革和水政策及法規的研究制定和實施。
五、水政一般在當地的水利部門。
⑷ 水利局水政監察執法都要配備哪些裝備
水利局水政監察執法部門需要配備的執法裝備太多太多了,至於車啊船啊啥的大件先不說,就說說一些必備的小件裝備吧也就是水政監察執法裝備箱,裡面GPS/測距/取證/數據傳輸等都有,簡單方便。我們江蘇省水利廳就是每個隊都配備了幾套好公務牌子的GPA-SZ07型號水政監察執法裝備箱。可以在網上查一查,一般無錫那邊產的比較多,比如天形合意等
⑸ 廣東省西江流域管理局(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西江分局)怎麼樣
廣東省西江流域管理局(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西江分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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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水利廳 監察處長 是什麼級別
正處級
處長本身就是級別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⑺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水政監察工作章程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政監察隊伍
第三章水政監察人員
第四章水政監察制度
第五章附則
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強化水行政執法,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前款所稱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水利部組織、指導全國的水政監察工作。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第四條水政監察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作為水政監察的依據。
第五條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水政監察的領導和監督,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素質,建設廉潔、文明、高效的水政監察隊伍。
2第二章水政監察隊伍
編輯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總隊;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支隊;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大隊。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水政監察總隊、水政監察支隊、水政監察大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政監察隊伍內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督、水資源管理、河道監理等自行確定設置相應的內部機構(支隊、大隊、中隊)。
第七條地方各級水政監察隊伍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屬的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水政監察隊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機構所屬的管理單位水政監察隊伍由流域機構批准成立。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執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設置派駐的水政監察隊伍。
第九條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
2、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
3、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協助公安和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
6、受水行政執法機關委託,辦理行政許可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第十條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管理同級水政監察隊伍。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負責人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兼任。
3第三章水政監察人員
編輯
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是實施水政監察的執法人員。
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水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監察總隊、支隊、大隊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應按規定經過資格培訓,並考核合格。
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的資格培訓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
第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任免。地方水政監察隊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需徵得上一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
水政監察人員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連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調離工作,任期自動中止,由任免機關免除任命,收回執法證件和標志。
第十六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測和取證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錄音或錄像等;
(四)責令有違反水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必要時,可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水政監察制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證」或「中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佩戴「中國水政」或「中國水保監督」胸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或「中國水保監督」臂章。
水政監察的證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負責監制。水政監察制服式樣由水利部規定。
第十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每年應當接受法律知識培訓。
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執法水平。
4第四章水政監察制度
編輯
第十九條水政監察隊伍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第二十條水政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分解制度、水政監察巡查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統計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執法案件的登記、立案、審批、審核及目標管理等水政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每年年底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水政監察隊伍負責對水政監察隊伍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水行政執法機關對在水政監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隊伍和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勘察、音像等專用執法裝備,改善辦公條件,給予水政監察人員與執法任務相適應的執法津貼,投人身傷害保險等。
水政監察工作的裝備標准由水利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保證水政監察經費。水政監察經費從水利事業費中核撥,不足部分在依法徵收的行政事業性規費中列支,並應嚴格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不得循私舞弊。對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水政監察人員,由水行政執法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第五章附則
編輯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發布的水利部令第1號《水政監察組織暨工作章程(試行)》同時廢止。
⑻ 水利部頒發的〈電力安全監察員〉資格證有用嗎
1、可以咨詢下當地的人社廳
2、可以咨詢下相關的工作人員及培訓機構
3、可以咨詢下相關的內持證人士
4、證書容查詢網址:http://zscx.osta.org.cn/
5、長時間不換證會導致證書作廢
⑼ 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怎麼樣
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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