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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車輛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03 07:39:31

❶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主要規定了什麼內容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於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台,填補了此前2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❷ 5月1日,《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怎麼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以下簡稱《辦法》),於版2017年5月1日起施權行。
一、建立保存城管執法檔案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此外,對於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詳細規定,是此次《辦法》的亮點之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完整保存。
二、不得以罰沒所得作為經費來源
《辦法》還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三)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三、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

❸ 急征城管局渣土管理辦法,主要針對渣土車路面揚塵問題

隨著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以及人們居住條件的提高,建築垃圾的產生量日漸增多,渣土運輸車輛問題也日益嚴峻。部分渣土車運營者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通常會用超載、抄近道、隨意傾倒、使用三無車等方式來多拉快跑省時省錢,嚴重無視法律法規。這些違法現象既污染了道路又妨礙了人們的正常出行,成了路面揚塵的主要來源,嚴重破壞了城區的衛生環境,極大損害了城市形象。

由於渣土車違法行為反復性強,車輛流動性大、違法行為現場取證難,一直讓城管部門極為頭疼。鼎洲根據多地走訪調研總結提出《渣土車運輸管理辦法》,希望對城市管理部門有所幫助。

1、組織民警深入運輸企業,督促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渣土車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2、全面加強對渣土車未密閉上路、沿途掉渣、車身不潔、隨意傾倒、闖禁區、私拉亂倒等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3、針對建築工地開展集中整治,狠抓工地源頭和運輸車輛,落實長效管理。

4、各地城管、環保、城建、交通等有關部門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嚴格落實各項渣土整治措施,對於情節嚴重的違反規則的公司和駕駛員,嚴格依法處罰。

5、 加強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的宣傳教育工作,對違規渣土車所在的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進行連帶處罰,追究其相應責任,從根源杜絕渣土車運輸沿途遺撒現象發生。

6、建設渣土車運輸管理系統,實現裝載點、車輛定位、運輸路線、車輛載重、車廂密閉、行駛速度、卸載點等方面的信息化監控管理手段,突出抓好重大工程、重要時段、重點路線的建築垃圾處置、渣土運輸環節的監管,並合理規劃渣土消納場。

7、發揮環衛執法隊伍在渣土車長效管理的牽頭抓總作用,進一步強化公安、交通、農機、建管等部門間的聯動,形成整治合力,鞏固和擴大渣土聯合整治的階段性成果,共同加強對超載、拋灑、未密閉運輸、違規棄置渣土、擅自設場堆放處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打擊非法設置渣土處置場行為。

8、讓公眾參與對渣土車拋灑滴漏治理的監督。各地建立面向公眾的平台,將違反規則的渣土車展示到平台上,並將相應的懲處進行通報。群眾有發現渣土車違規現象也可以通過拍照等方式放到平台上匿名舉報,對於實事求是的舉報群眾給予鼓勵。

9、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違法行為帶來的後果、營造良好的氛圍。

❹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律法規政策匯編>>

參考 參考 .

【實施日期】2002/06/25【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
(2002年5月24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在烏魯木齊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批復》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實行一支隊伍,統一指揮,以塊為主,分級管理。
第四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指導、協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工作,開展執法監督;
(三)根據需要,統一調動指揮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人員;
(四)依照本辦法直接查處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直接查處或指定查處發生管轄爭議的案件,直接查處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
(五)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隊伍法律知識和執法業務的培訓、考核以及執法人員的資質認定和跨區輪崗交流工作;
(六)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工作;
(七)對各區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主要領導的任免、工作人員的調入和內部機構的設置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八)履行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依照本辦法查處轄區內的違法案件。
第六條 市、區綜合執法機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加強巡查,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本辦法規定的城市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區市容環衛、規劃、園林、市政工程、環保、工商、公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對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履行職責的活動應當予以支持配合。發現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行政綜合執法機關。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上述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第八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和相關管理部門之間應當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建立事先互相告知、事中互相通報、事後互相備案的工作制度。
第九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當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十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錯案追究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5元罰款;隨地便溺和亂倒污水的,處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亂貼、亂掛的,每處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對個人處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或者密封、包紮、覆蓋不嚴,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負責清運垃圾未及時清運和自行清運垃圾未按規定傾倒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建築工地不按規定設置護欄、護牆、廁所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清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九)任意焚燒樹葉或者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或者未按規定實行籠養、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擺放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清除責任區冰雪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二)在主幹道兩側的堆雪中倒入磚、石、混凝土、陶瓷、金屬等廢棄物品,損壞清雪機械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規定傾倒冰雪的,責令限期清除,並可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 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超薄型塑料袋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或改正違法行為,如當事人無履行能力,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由當事人與之簽訂代為履行協議,所需費用全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其他違法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章 城市規劃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 對於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用地位置、范圍、性質和擅自轉讓、交換、買賣、租賃或者變相買賣、租賃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的,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用地活動或吊銷其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視情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的罰款。
(二)違反城市規劃,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違法建築工程總造價4%以上5%以下的罰款,拖延或拒不補辦手續的,沒收其違法建築物。
第二十一條 對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續的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的單位,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沒收設計單位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2%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違法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決定停止建設的違法建設工程仍繼續施工的,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有權強行制止。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臨時用地上的建築物逾期拒不拆除或擅自轉讓、交換、買賣、租賃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強行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罰款逾期不繳納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其他違法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城市綠化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給予處罰:
(一)不按批準的規劃建設綠地或建設項目完工後,逾期未完成綠化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期限已滿仍未完成的,按綠地建設費用或完成綠化任務所需費用的1倍處以罰款;
(二)臨時佔用綠地超過批准時間不退還,或竣工後未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按綠地建設費用的1至2倍處以罰款;
(三)侵佔林地、綠地的,責令立即退出,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者,並按林地綠地建設費用的1至3倍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改變林地、綠地用途及毀林基建的,責令限期改正,以侵佔綠地論處,按前項規定罰款;
(五)隨意損壞、刻畫樹木,在樹旁、綠地內傾倒垃圾或廢渣、廢水、堆放雜物,挖坑取土,借樹搭棚,踐踏草地、苗地、花壇以及牧放牲畜啃傷樹木花草的,除向權屬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外,情節嚴重的,可按所造成損失的1至2倍處以罰款;
(六)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除賠償樹木權屬者的經濟損失外,對直接責任者可並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七)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不得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其他違法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章 市政道路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末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第三十條 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並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七)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八)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九)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十)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十一)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十二)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築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佔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市政工程管理方面的其他違法行為,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環境保護管理部分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夜間10點至次日凌晨5點(烏魯木齊時間)在居民區、教學區、療養區進行建築施工作業,產生雜訊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內,未採取有效措施,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其邊界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屬非經營活動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00元以下罰款。
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處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部分處罰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不按規定在人行道停放(含臨時停放)車輛的,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可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九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在人行道(含橋梁人行道)、人行天橋、過街通道不按規定停車,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處5元罰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條 對場外(店外)隨意擺攤設點或走街串巷流動經營,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個體經營的無照經營者,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視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建築施工工地管理部分處罰
第四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區外建築企業進疆承包建築工程或者提供勞務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准手續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行為所涉已完成工程造價5%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六條 上級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對下級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不予查處的,應當責令其查處;發現下級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查處有錯誤的,可責令進行改正或直接糾正。
第四十七條 相關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發現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時,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的過程中,發現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時,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八條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在依法完成行政審批、許可、核准等管理工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備案。逾期未備案的,相關管理部門應承擔相應責任。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相關管理部門備案。逾期未備案的,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經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涉及本辦法若干罰款規定的,可以按其中最重的一項進行處罰,不得重復罰款。但種類不同的處罰除外。
第五十二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四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案件需要作技術鑒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書面鑒定。
第五十五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案件,需要被處罰人作出賠償的,按照交納賠償金後處以罰款的順序進行。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通知相關管理部門,在3日內提出賠償標准,並移送有關資料。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及行政處罰決定,收取賠償金及罰款後,應在結案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及收取的賠償金移交相關管理部門。
第五十六條 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查處的違法案件需依法補辦有關手續的,應責令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並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
第五十七條 綜合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統一著裝,佩帶統一執法標志,持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八條 綜合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九條 綜合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收到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所在區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該處罰決定的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市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綜合執法人員執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舉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十五條 綜合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具體問題由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

❺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鄉鎮可參照執行嗎

城市執法管理辦法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發布的《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20號)同時廢止。法規執行時間是從2017年5月1日起實行,各地可以按法規時間實行城市管理

❻ 請問一下城管制度到底是指的是城管的制度還是指城市管理的制度

城管制度一般是指城市管理制度。

城管內部管理制度才是正對「城管」這一職業的管理制度。


城管,承擔著城市市容秩序、環境衛生等諸多管理任務。這個集眾多部門行政處罰權於一身的綜合執法機構,其成立初衷是為了消除多頭執法、交叉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近年來卻一直飽受非議,城管執法引發的社會沖突成為社會熱點。

在許多人眼裡,城管是個既陌生又熟悉的機構。對城管制度從何而來,究竟管了哪些事,執法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城管執法總和暴力聯系在一起等疑問,恐怕一時難說清楚。帶著這些疑問,人民網多位記者分赴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沈陽、西安、珠海、咸陽等八個城市實地采訪。深入解讀城市管理應該管什麼、誰來管、怎麼管?人民網與人民日報讀者來信版、政治版聯合推出「城管十問」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城管的名聲實在說不上好。網路上搜索「城管」二字,除了其官方網址,其餘絕大多數是有關城管的負面信息。被問到工作中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在北京做了27年城市管理工作的吳風說:「那還是群眾的不理解、不支持。」

群眾為什麼就非得理解、支持城管不可呢?一提到「城管」,腦海中首先浮現出的是與城管對立的小攤小販,他們懷里沒有任何機構的許可證,只是無奈地寄望於在城市中找到他們生存所需要的寬容和許可。城管與他們之間的矛盾,幾乎沒有緩和過。

不過,吳風認為,城管要是三天不上街,城市肯定運轉不下去。他說:「我對這份工作最大的感想,如果實話實說,許多人都會不可思議,說你太虛,太假。因為我是北京生、北京長的,從我小時候一直到現在,北京的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些變化怎麼來的?咱們北京市全體公民確實為北京市做出了貢獻,但再一個,北京市要是沒有城管這樣一支全方位管理的隊伍,肯定不行。」

那麼城管出現之前,中國城市是什麼樣兒呢?

  1. 城管出現之前——誰來管理城市?

1997年相對集中處罰權改革試點之前,吳風還在市容辦公室,做著跟戶外廣告、園林綠化和街頭小販打交道的工作。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開放序幕拉開,城市一些人為生活大膽走上街頭做買賣,或謀生活,或操副業。隨後數年間隨著戶籍制度的逐步松綁,大量的農村人口湧入城市。而城市也有大量工人隨著國企改革而下崗。他們中相當一部分踩著前人的腳印選擇了「練攤」為生。

吳風回憶,當時北京街頭有不少是從沿海較發達地區批發各類商品、來北京倒賣的小販。假冒的「蘋果」牌牛仔褲、紙糊後上漆的假鞋,進價只有幾元錢而一出手就是幾倍十幾倍的利潤,就憑跑個差價,「個體戶」就搖身變作了「萬元戶」。除了冒牌服裝,沒有質量保證的電器和其他日用品也在大量湧入尚未完全打開的市場。

北京那時還沒有幾棟像樣的高樓大廈,動物園這樣的批發市場也遠未建成,商販們席捲過狹窄的京城街道,成了管理者甚為頭痛的難題。加上城市發展過程中帶來的其他問題,市民私搭亂建的,路面上吐痰的、亂扔的,損毀市政、環衛、園林公共設施的,亂貼亂寫的,城市臟亂差的情況在當時普遍存在。

一位在北京市生活了幾十年的肖先生回憶,在人流量較大的路口,商販隨意擺攤設點,小擴音器發出的叫賣聲和來來往往車輛的喇叭聲震耳發聵;垃圾亂堆亂放;行人車輛通行不暢的狀況是常態,四周居民深受其害。

城市需要文明有序的發展,與老百姓生活追求相違背的行為必定要被適當限制。一批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執法隊伍便應運而生了。

「市容的、交通的、公安的、工商的、園林的,搞綜合整治。後來,陸續發展的還有衛生局的,市政府的。」吳風說。這些隊伍,即是城管隊伍的前身。到九十年代城管隊伍建立伊始,隊員多是從這些隊伍中調配而來。

此時,「城市管理」這一概念還遠沒有進入老百姓的視野。

「當時的執法模式,按我們現在來說,實際就是胡亂執法。」回憶起《行政處罰法》通過之前的情形,吳風說:「執法基本上沒什麼商量。最早是騎自行車執法,不方便沒收物品,屢次說還不走的時候,收秤是阻止交易繼續的最有效辦法。後來一個隊伍就帶一輛卡車,(見到小商小販,)『哪兒來的,不該在這兒賣啊』,東西就給弄到卡車上去了。有時候是把車一卸,往邊上一扔,收破爛的一來就給收走了。」

往回追溯,這大概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這一概念最早的來源。這個發端概念歷經十多年,從上層到基層都曾經歷不小的爭議和各種力量的推演,幾經波折,最終才落成了我們如今看到的「城管」這支隊伍。

從城建監察到城市管理——歸口管理的坎坷路

城管隊伍成立之初究竟在內部經歷了什麼變動,如今從普通城管隊員口中難知其詳。但從資料中,我們仍能略識一二。

各地最早執行城管職能的隊伍都不一樣,有叫「市容監察隊」的,「城管辦」的,種類繁多。在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思維方式下,讓一個政府部門對這些執法隊伍進行「歸口管理」的呼聲甚高。

由於不少隊伍是各城市的建設部門設立的,自然也應該歸口到建設部。1988年,國務院在批轉建設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確了「由建設部負責歸口管理、指導全國城建監察工作」,1991年,建設部設置了城建監察辦公室。這就是全國城市管理相關隊伍被叫做「城建監察」隊伍的由來,工作范圍主要包括城市規劃、市政設施、公用事業(水、電、氣)、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五大塊的行政執法。政府成立的市容監察大隊等各類城市管理隊伍被要求整體納入到城建監察隊伍中。

按照1992年建設部頒布的《城建監察規定》,這種「納入」實際上執行十分靈活,因為各城建監察隊伍的「組織形式、編制、執法內容、執法方式」都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考量來確定。在這個背景下,執行三四年後,各地都膨脹出了數以百計的執法隊伍。1996年前後,在北京市一級的行政執法隊伍就多達127支,上海有142支,而杭州市則高達207支。

上街執法的隊伍如此之多,甚至超過了城建監察隊伍成立之前。市容、交通、公安、工商、園林、稅務、環保、衛生、規劃……這么多的隊伍各自執法,要完全避免職能交叉和選擇性執法幾乎是不可能的事。重復執法和多頭執法的情景再現了,甚至出現了「七八個大蓋帽,管不住一頂破草帽」的集體失察現象。1998年9月17日廣州日報的《小月餅 究竟要挨多少刀?》披露了某月餅廠一個上午居然接待了四批檢查隊伍,令企業疲憊不堪,嚴重干擾了正常生產和經營秩序。

與此相關的群眾反映也十分強烈。在這個背景下,《城建監察規定》升級到了1996年版本,把同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里出現的新概念——「委託執法」,加入內容當中。自這支隊伍成立以來從未召開過的全國城建監察工作會議,也於當年10月在成都召開了。

第二波改革開始推行。而這一場改革,是分別從建設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兩個方向進行的。

國務院法制辦推行的叫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屬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項下內容。相對於以前政府職能劃分成自上而下的「條條」,各管各領地,「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思路保留了「條條」上端的審批、管理權的分開,而將一部分「條條」的末端集中在一起,要求它們的執法權綜合到一支隊伍,以適應城市發展下的新要求。

挾《行政處罰法》通過之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雷厲風行。1997年,「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在北京市宣武區開始,這被認為是全國第一支正式的城管隊伍。它不再由建設部歸口管理,而是完全由地方政府管理;綜合執行此前城建監察隊伍的各項執法權;名稱也從「城建監察」變為了「城市管理」。這幾點成為了其後城管隊伍的基本特徵。盡管後來各地的試點隊伍,從編制、主管部門、分管方式到具體許可權都有著各式各樣的差異,但萬變不離其宗,這幾點成為全國各地形形色色的城管隊伍用以彼此識別的「通用碼」。

次年,試點就從宣武區鋪開到了「城八區」,即北京市內非郊縣的八個城區。原屬西城區市容辦公室的吳風,也就是從這一年開始,正式成為了一名城管。

城管隊伍走過14年:變中求變

效果是顯而易見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原主任曹康泰在2002年8月舉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會議上的講話中肯定了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成效:「雖然執法隊伍和人員減少,但是執法力量卻更加集中,執法力度大大增強,執法水平和效率顯著提高。以往多頭執法體制下長期困擾政府的沿街私搭亂建、亂設攤點佔道經營、隨意設置牌匾廣告、任意損壞公用設施等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廣州市試點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3000人,試點後減為2000人,減少33%。深圳市現有編制800人,比試點前2200人減少63%。曹康泰說:「(各試點城市)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突擊執法和運動式執法的狀況,部門之間因職權交叉造成的行政執法中推諉扯皮、有利的事爭著管、無利的事無人管的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然而,雖然手握執法中的處罰大權,「橫空出世」的城管和工商、交通、衛生等傳統部門的地位仍有極大不同:後者從中央到地方,都有一個垂直的權力架構,所謂有「婆婆」;而城管,則主要是按照地方政府意志進行城市秩序的管控,在某種意義上,它並不是傳統部門執法職能上的集合,而是各地城市政府的「別動隊」。此後,各地城管執法時遇到的種種困惑,也與它「沒有婆婆」的先天劣勢有關。

此外,在執法的程序規則上,處罰法賦予城管執法隊員的保障模式,遠不足以用來完美回應社會各階層對他們的要求與期待。據了解,在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府中,為城管執法專門立法的比例也僅有50%左右。

至今已成立14年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仍面臨身份、執法合法性等爭議。能否克服早產兒的先天不足?能否在有效監督范圍內被賦予更多的執法權?街頭商販能否有條件地合法化,以給予城管執法者松綁,讓他們不再站在公共輿論的風口浪尖?這些,留待社會與法律給予它更多的答案。

❼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有規定一定要用執法記錄儀嗎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於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台,填補了此前貳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辦法》將於5月依日起施行,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共吧章四貳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三是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應用。四是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五是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六是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❽ 什麼是市容管理城管執法相關法律法規

城管是一個綜合管理部門,一方面可以說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公路管理辦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說它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律規定城管部門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問題的。
城管不允許小商販沿街擺賣,一是因為無證經營,這確實是工商主觀的,所以就經常見到城管和工商聯和執法,清除小商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個系統的。二是因為影響市容,這是城管清除小商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們的主要職責。他們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並沒有規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販沿街擺攤,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規定,對影響市容的小商販進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三是因為佔用了城市道路,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城市公路管理辦法》規定城市道路不能佔用,城管依據這個清除商販是有依據的,地方政府也有這方面的規定,如《北京市臨時佔用道路管理辦法》。

❾ 住建部試點城管執法什麼管理

5月30日,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獲悉,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試點工作一年多來,試點工作進展順利,成效明顯,有力地促進了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試點期間,全國地級以上城市管理部門共出台執法全過程記錄相關制度近800項,其中部本級5項、省級60餘項、地級以上城市700餘項。

據悉,對各地建立的比較成熟、完善的制度,住建部均印發全系統學習借鑒,其中: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制定《城管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試行)》及配套規章制度,對執法文書製作、音像設備使用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化裝備技術參數和配置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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