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的時候違法由哪個部門管
城管綜合執法局,作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主管部門,其職能主要是依法對城市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城管綜合執法局組成部門
城管綜合執法局一般由內設機構(機關處室)、政治部、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組成。以北京市城管綜合執法局為例,包括辦公室、法制處、執法規劃處、執法協調處、執法監督考核處、專業執法指導處、宣傳處、裝備財務處等18個部門: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機構
城管綜合執法局的兩方面職能
城管綜合執法局,即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是在城市管理領域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即行政執法鏈條末端的執法監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權)的產物,一般包括兩方面職能:
①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巡查監察職能;
②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處罰懲戒職能。
城管綜合執法局的職能范疇
城管綜合執法局以城市綜合管理領域為切入點,是將過去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監察職能,即行政處罰懲戒與綜合監督檢查職能集中到一個機構,即綜合執法局行使,這些職能一般覆蓋以下范疇: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開展巡查檢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
綜合執法不是簡單多部門的聯合執法(物理聯合),而是將多部門交叉的執法監察權綜合到一個機構(化學整合),成立專門的綜合執法局。隨著綜合執法改革的深入,綜合執法監察的范圍還在不停的擴大,強化綜合監管,以減少多頭執法、職能交叉、推諉扯皮、執法擾民等行政執法監察領域的突出問題,同時形成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城市綜合管理現代城市治理結構。
城管綜合執法局機構的來源及其制度演變
城管綜合執法局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演變的產物,是強化城市綜合管理、依法管理的產物。《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探索經歷了從城建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的發展。主要經過了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城建管理監察制度的誕生(1978—1995);第二階段,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階段,城管綜合執法監察的探索與發展(2012至2019) 。
參考資料:
宋剛,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J]. 城市發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編輯部. 綜合執法改革與大數據環境下的橄欖型城市治理結構[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9):3-5.
本刊編輯部. 以執法監察一體化推進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動態, 2019, (5):3-4.
城管簡史:城市綜合管理、城管監察與綜合執法發展演進[EB/OL]. 城市管理與復雜性, 2018.
北京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官網:網頁鏈接
㈡ 房屋的違章建築是歸哪個部門管的
如發現有違章建築,可向城市建設局下屬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舉報版,或向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權、規劃局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城管執法的時候違法由哪個部門管擴展閱讀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㈢ 城管執法大隊都有什麼部門
我來回答復你吧,各地城管部門不大制一樣,但一般都是由以下幾個部門組成。
1.大隊辦公室(主要負責大隊的文書工作,裝備管理,檔案管理等)
2.建管中隊(主要負責查處違法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等。。。號稱城管大隊最容易犯受賄罪的部門)
3.渣土中隊(有時是建管中隊的下屬分隊。主要負責對運輸渣土車輛的管理。)
4.市容中隊(最累,工作最多的部門。主要負責,清理佔道經營,清理門面延伸佔道,清理野廣告,等等等等)
5.景區中隊(有的地方有,對風景區的管理)
6.外派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中隊(負責該片區所有有關城管的工作)
7.燃氣中隊(對燃氣的管理,也是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沒有)
8.其他中隊(各地因自己的需要所建立的中隊)
9.指揮中心,數字化平台(主要負責聯系各中隊,通過視頻監控街面等)
一般主要部門是大隊辦公室,建管中隊,市容中隊,外派中隊。
㈣ 城管是什麼時候成立的歸哪個部門管理
城管的前身,稱作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它的成立是為了配合中央關於建設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的評比活動而有各地先後互相取經、自主成立的。確實沒有合法地位。
但是,中國歷來是行政超越司法,黨委決定,政府辦事,政府是按照各地黨委的會議決定(紀要)去辦事,發出文件和通知,並不拘泥於法律,也不怕違法,人大沒有違憲審查制度,也不準備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違法不違法,違憲不違憲,黨委不說,誰說都沒有用。例如勞教制度,新聞、出版審查制度,就是中共中央決定後,由國務院去制定具體條例的。
城管大隊成立之初,主要責任就是在上級檢查組蒞臨檢查的前幾天,開著摩托車,驅趕路邊攤販,即使有證經營的攤販和人力三輪車,也在掃盪之列,為的就是領導眼中的城市形象。除了驅趕以外,還負責開著摩托車在馬路上撿走路人丟下的垃圾。
城管大隊的人員,主要是從各個單位借調,人員工資由原單位擔負。活動經費除了每次檢查前,由當地政府撥出專款以外,還有的就是靠單位攤派,由於沒有合法地位,所以沒有執法權,更沒有罰款權,自然沒有日常專門的財政經費。因此,城管大隊的活動,帶有突發性,無法長期維持。檢查組一走,各項放開,百姓不知明理,認為城管就是搞形式,意見很大(特別對住地附近的臟亂差),其實是沒有經費的緣故。
進入90年代以後的財稅改革,財稅大頭上繳中央財政,中央財政缺錢的窘態成為歷史,為解決地方財政從此沒有了經費來路的窘態,以收費為基調的各項政府機構改革普遍開花(這是朱鎔基先生任職期間的最大貢獻,解決了中央財政靠向地方借錢、發行國庫券度日的困境),從此收費和罰款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經費來源(現在賣地又成了主要收入),於是城管的道路豁然開朗,在不需要財政負擔的前提下,中央終於開始批准成立事業性質、政府職能的各個政府機構,有的政府機構,除保持少量行政編制人員以外,大部分人員,特別是新進人員,全部是事業編制,靠罰款和收費「經營」政府。城管局應運而生,其他如社保局,勞動仲裁,公證處,房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隊等也改制為自負盈虧,自收自支單位(沒有財政撥款),還有相當上繳指標。
城管確實沒有專門的法律依據,國外也沒有城管類似的機構,都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成立城管局以後,是這樣來變通處理的。城管局的編制人員來自各個行政局,例如公安、交通、城建、規劃、環保、環衛等,其中隊長一般來自交警的下台隊長,副隊長來自城建副局長,北京那個被殺的副隊長,不是來自公安就是來自城建的什麼局長級別的,一般隊員(多數來自招募的臨時人員)被殺,不可能由北京市委匆忙決定授予烈士,還是「革命」的。因此,叫做綜合執法。這綜合執法解決了城管無法的悖論,但最後罰單還是要有各個行政局發出。這就又引發了新的問題,各行政局已經將執法權移交給城管,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委託權交出後,委託方不再享有相應執法權。因此,現在還普遍存在著多頭執法的問題。法律專家對此持有懷疑,是有根有據,沒有疑義的。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又發現普遍存在著收費越來越濫,罰款越來越沒譜的情況,於是又出台了所謂收支兩條線的措施。這收支兩條線,看似好像能夠解決一些問題,——超量罰款和收費,全部要上繳財政,但是前提是必須要完成上繳指標,才能在下月返回經費。於是出現了交警大隊,集中在月底前幾天,包括機關人員全部上街,完成罰款上繳指標,月前松,月底緊,成了各地政府機關的執法秀。
所以收支兩條線,沒有解決執法和收費、罰款之間的根本矛盾,反而形成了不收費、罰款,就不管理,就不執法的惡劣習俗。於是,收支兩條線也不得不改變本來願望,各地都出台了(內部)實行多罰、多收費,政府和部門之間可以互相按照比例分成的坐地分贓式的執法行為。
隨著城市失業、無業人員大量增加、農村失地、失業人員大量進城,社會保障機制的缺失,城管的矛盾必然越來越尖銳。城管的矛盾,有城管本身的問題,也是社會矛盾激化的表現,我國行政機關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府運作,靠的不是稅收支付,遵行的准則是收費和罰款。不是建立節約型的政府,而是普遍特權性質的浪費型政府。經費和待遇,是政府機關的主要追求目標。加之貪污、浪費、特權公費消費無葯可治,百姓的負擔越來越重,收入越來越少(又出新招,降薪),社會矛盾到了解決不了的時候,動用暴力和黑社會便會成雙方解決矛盾的重要手段,犯法有黑社會性質的,執法也有黑社會化的趨向,社會公證必將盪然無存。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㈤ 違法建築什麼部門有權拆除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但國土局沒有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城鄉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築),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
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5)城管執法的時候違法由哪個部門管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㈥ 城管歸哪個部門直接管理
城管執法隊員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管轄。城管協管員歸所在中隊(包括執法回大隊下轄中隊、街道答、鎮、產業園、開發區中隊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大多數地方屬於城建局或者城鄉規劃局責任管轄。在中央一級單位,城管歸城建部和城鄉改革委管轄。
2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㈦ 城管屬於哪個部門管
城管的全稱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屬於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
城管的主要職能是行使行政執法權。
城管是政府授權的專司行政執法的執法隊伍,北京宣武區首創,當時是因為很多管理部門互相推諉執法工作造成的,於是成立了一個把五個部門的執法勸歸為一體的隊伍,那就是城管。
多年來由於城管只承擔執法職權,限制各類違法行為,且管理的對象多位社會底層人員,因此有悖於公民的同情弱者的心理,加之全國城管無序發展、肆意擴大自己的職權、不分優劣地增加城管人員,因此造成在民間的地位與名譽受損,但城市不可能沒有城管,今後如何發展是政府和從業者應該共同思考的問題。
㈧ 承重牆拆掉犯法嗎投訴部門是哪個部門管
砸承重牆是違反相關條例的。
根據我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8)城管執法的時候違法由哪個部門管擴展閱讀:
「拆承重牆一點問題都沒有?這房子還能住得心安嗎?」一提到這個事,譚伯實在想不通。家住廣州大道北某單位房改房的譚伯,已經退休多年,據他介紹,住他樓下的業主在去年八月房子裝修時,將餐廳與廚房之間一條2.20米寬承重牆拆成一門一壁櫃,破壞了所在部位的建築結構,影響安全;
另外又將連接陽台窗牆的承重牆全部拆去,使接上一條圈樑懸空了。了解到這個情況後,譚伯立即找到對方協商,表示這樣做不行,將導致建築安全隱患。但對方堅稱拆的不是承重牆,並且只是自己屋內裝修,並未影響到他人房屋狀況,因而拒絕了他的請求。
由於這棟樓是單位房改房,當時經譚伯找所在單位投訴,單位管理部門作出處理通知,要求房主修復所拆的牆,但對方毫無動靜。隨後,他又找街道辦和天河區城管投訴,相關部門也曾派人到現場調解處理,也都無效。隨後譚伯又打了市長熱線電話12345,相關部門派人來看了現場認為沒有大礙,此事又無果而終。
鑒定機構稱拆承重牆無大礙
為了房子安全,譚伯只好走法律途徑解決。他在去年9月8日向天河區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訴狀,請求法院判決樓下鄰居將所拆除的牆身復原。法院隨即立案,並委託了廣東穩固檢測鑒定有限公司上門檢測。
鑒定公司今年1月現場檢測後作出檢測鑒定報告,稱樓下鄰居確實拆除了承重牆,但現場未發現因拆改承重牆而引起變形、開裂等損壞現象,「拆改承重牆體會引起局部應力重新分布,但對房屋整體結構承載力影響有限,可正常使用。
2018年3月,譚伯發現家裡廚房天花板出現新裂縫,他又找到鑒定公司反映情況,鑒定公司接投拆又派人到現場復查,作出結論:裂縫第一次檢測時就有,不是樓板開裂或承載力不足所致。
2018年7月20日,法院依據鑒定公司的檢測鑒定結論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受理費和鑒定費18100元均由原告負擔。
為了這場官司,譚伯查詢了不少國家出台的建築法規政策,他向記者展示的國家《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相關條款都禁止拆承重牆,擅自拆則是違法行為。
「檢測公司說,拆承重牆是不是違法行為,他們無權判決,這也不是此次委託鑒定事項,鑒定內容僅僅對建築本身現狀進行了鑒定,而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也隻字不提被告拆改承重牆是否違法。只是根據鑒定報告認定拆承重牆後對建築影響不大可正常使用,就駁回了我的訴求。」
譚伯堅持認為,拆改承重牆是破壞房屋建築結構和防震結構,影響所在建築部位的承載力,也是侵犯他人權益(承重牆是相關住戶共有共用的構件),是建築物百年大計的大忌,所以對拆承重牆應該做到零容忍。
據此,譚伯對區法院的判決不服,決定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他表示,違反建築法規拆了承重牆,明明是違法行為,還給業主造成了以後安全隱患,不繼續討個說法,實在難服氣,住得也不心安。
從譚伯的遭遇看,一般人也確實想不到拆承重牆是沒問題的。廣州不少房改房,隨著老舊重新裝修的需要,都可能會出現類似譚伯這樣的糾紛狀況。那麼,遇到這種狀況,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廣東廣之洲律師事務所王美舟律師表示,從本案來看,業主向天河區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訴狀,請求法院判樓下業主將所拆牆復原,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受理費和鑒定費18100元均由原告負擔的判決是合理的。
王律師表示,本案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適用相鄰權糾紛的范圍,即:鄰居行為影響其使用物權,業主有權要求排除妨礙。
但是鑒定機構認定「對房屋整體結構承載力影響有限,可正常使用」,也就是說,鄰居拆除承重牆的行為目前沒有妨礙到原告對其物權的使用,故而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判決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但同時也應該看到,法院的判決並沒有認定拆除承重牆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王律師又強調,擅自拆除承重牆或者破牆開門,事實上違反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2項、第39條和《城鄉規劃法》第64條的規定。
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2]第110號令)第6條第1款第2項有關「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的規定。
依據該辦法第39條有關「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的規定。
對此,王律師建議面對相似狀況的業主,在遇到鄰居擅自拆除承重牆或者破牆開門時,最有效的途徑是向規劃部門反映情況。根據有關規定,未經規劃部門同意,承重牆是不能隨意拆除或者破牆開門的,規劃部門一旦認定該行為非法,即會聯合城管部門進行處理,責令其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