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銀行監管
Ⅰ 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管理由是什麼
銀行監管指政府對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雖然,我國的銀行監管已形成了一定的體系,但還存在許多不足和缺憾,還需要不斷補充與完善。
Ⅱ 現代銀行監管理論認為資本具有什麼重要功能
銀行資本,指商業銀行自身擁有的或能永久支配、使用的資金,是銀行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注入的資金。從所有權看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銀行資本家投資辦銀行的自有資本;另一部分是吸收存款的借入資本。借入資本是銀行資本的主要部分。從經營借貸資本並以自身資本用作借貸資本看,銀行資本屬於借貸資本的范圍;從經營一種資本主義企業並獲得平均利潤來看,銀行資本又具有職能資本的特點。
作用:
1、
銀行資本
銀行資本作為一種資金的來源。
首先,資本是一種資金來源。一家新銀行需要有資金來支付在土地、房屋和設備資本投資等方面的初始成本。原有銀行需要有資本金來支持發展,維持正常經營和使經營手段現代化。另外資本還用來支持重大的結構調整,如收購和兼並。
2、銀行資本承擔非預期損失。
其次,資本是用來覆蓋非預期的經營損失。為了防範貸款和投資損失對正常經營產生影響,銀行要根據貸款和投資的風險狀況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但貸款損失准備金只覆蓋預期的經營損失,超過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和投資損失要由資本來承擔。如果非預期損失超過了資本額,則銀行就處於資不抵債的狀況,就會發生倒閉。
3、銀行經營的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
這是兩個學術上常提到的概念。預期損失指可以合理估計或事先估算的損失;非預期損失則是指無法事先估算的損失。衡量非預期損失的方法很多,比較普通的衡量方法是計算偏離預期損失均值的波動水平。所以從統計學角度講,預期損失是概率分布的均值,而非預期損失則是偏離預期損失均值的標准差。
其中是一種資產的預期損失,、和分別是平均風險敞口、平均違約概率和違約後平均損失。上面談到的平均風險敞口、平均違約概率和違約後平均損失又是三個重要概念。平均風險敞口指銀行某一種信用業務平均余額;平均違約概率指銀行某一種信用業務的違約概率;違約後平均損失指某一種信用業務發生違約後的平均實際損失額。
各種非預期損失的合計就是一家銀行所需的經濟資本。具體計算時還要考慮到各種資產收益或損失之間的相關性。
盡管資本定義比較明確,也有一些計算方法,但由於銀行經營中的風險種類很多,許多風險的量化還沒有較好的方法,而且也由於觀察問題的角度不同,所以在實際中銀行家、監管機構和學術界對銀行應持有多少資本的看法差異很大。銀行家認為,使用較少的資本是放大(或杠桿撬動)資產收益和獲得較高資本回報率的一種方式。監管機構則傾向於增加資本,以保證在發生虧損的情況下銀行的安全和穩健。學者一般認為銀行要持有合理的資本水平,但什麼是合理的資本水平,則眾說紛紜。
Ⅲ 當前中國商業銀行監管體制是什麼
中國為分業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是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分別進行監管的體制。中國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銀監會);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證監會);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監會),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內容: 1、資本充足性監管。2、對存款人保護的監管。3、流動性監管。4、貸款風險的控制。5、准備金管理。6、對商業銀行財務會計的監管。
Ⅳ 現代銀行監管理論認為資本具有以下重要功能
現代銀行監管理論認為資本具有以下重要功能:
1、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
2、推動社會資本投入
3、吸收意外虧損,主要是在銀行經營虧損時保障銀行業務的正常經營。
Ⅳ 如何理解銀行監管的重要性
銀行監管的重要性:
(一)銀行在市場資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
現代經濟中,在一國或整個世界經濟范圍內,銀行業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觀經濟環境和條件的制約,經濟決定銀行業的發展。但與此同時,銀行業作為現代經濟運行中最基本的戰略資源,廣泛、深刻地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市場資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
(二)銀行是金融活動中樞
銀行業是國民經濟的信貸收支、外匯收支、現金收支和結算中心,是國民經濟活動的資金樞紐和神經中樞;金融運行情況是國民經濟活動的晴雨表,透過金融現象,可以反映國民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和新趨勢。銀行業的風吹草動,都會因涉及各行各業的利益,而牽動社會方方面面的神經。
(三)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
金融危機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突發性,難以預測和駕馭,稍有不慎,就會危及經濟發展,破壞社會穩定。1980年以來,世界上已先後有120多個國家發生過嚴重的金融風險和危機,這些國家為解決金融問題所直接耗費的資金高達3000多億美元。
Ⅵ 中國政府是怎樣實現對銀行的監管的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年3月1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已初步成形。這兩部大法成為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的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等監管職責,這意味著專門性的代表國家的權威監管主體已經確立。該法還進一步規制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包括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金融機構業務的稽核、稽查監督、存貸款利率的監管、財會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則進一步明確地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組織機構、銀行存貸款業務中的義務、謹慎性要求、禁止業務、財務報告、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及違反法律的責任等內容。
監督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於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設立了36家銀監局,於306個地(市)設立了銀監分局,於1730個縣(市)設立了監管辦事處。銀監會成立時間在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Ⅶ 銀行監管就是金融監管嗎
當然不是了,其實銀行與金融的關系是這樣的,銀行是金融業的一個子集,就是說銀行只是金融業的一部分。金融業還包括證劵、信託等方面。在美國,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金融公司或者銀行,因此如果只是銀行監管,那麼無法監管這些公司旗下的銀行或者金融公司。在中國現在也出現了類似的企業,比如通用汽車金融公司,他們是幫助客戶直接從通用汽車商貸款,所以銀行監管只是監管銀行,而金融監管則監管了整個金融業
Ⅷ 銀行業監管方面講
銀行業監管的概念
銀行業監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
從狹義上講,銀行業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
廣義的銀行業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世界各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設立專門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完全分 離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其二,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管理機關共同行使金融監管權。
[編輯本段]銀行業監管的原則
銀行業監管的原則是銀行業監督管理行為所應遵循的基本准則。我國銀行業監管應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一)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依法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源於法律,並應嚴格依據法律行使其監管職權,履行監管職能。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公開原則是指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守秘密的以外,都應當向社會公開。這一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信息的公開披露,這些信息包括監管立法、政策、標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必須公開的金融風險信息、監管結果的信息等;二是監管行為的公開,即監管機關的監管行為、行政執法行為都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開進行。
公正原則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監管機關應當依法監管,平等地對待所有的被監管對象。這一原則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效率原則是指監管機關在監管活動中應合理配置和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監管任務。
(二)獨立監管原則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監管工作人員依法獨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文化和政治、經濟體制下,堅持這一原則尤為重要。
(三)審慎監管原則 審慎監管原則是各國銀行業監管實踐的通行原則,也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發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原則。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制定標准並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銀行業監管法規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基本精神,確立了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原則,以促使我國銀行業監管實現規范化、專業化和國際化。
(四)協調監管原則 協調監管原則是指在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保險業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協調合作、互相配合的機制。參與協調監管的各方就維護金融穩定、跨行業監管和重大監管事項等問題定期進行協商,目的在於銜接和協調貨幣政策以及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政策,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從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效率和競爭力。堅持這一原則對於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實踐具有重要意義。其中,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是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跨境合作監管原則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不斷加強,各種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也在所難免。在此背景下,各國越來越重視國際間銀行監管的合作,逐步實施了跨境監管,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力圖制定統一的跨境監管標准。跨境銀行合作監管是為了確保所有跨境銀行都能得到其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並且,跨境銀行的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應當建立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准、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具體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當對跨境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全球並表監管;同時,東道國監管當局也應當對境內的外國銀行機構在本地的經營實施有效監管,並就其母行的全球經營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價。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跨境銀行合作監管原則,我國主動推進與境外銀行監管機構之間建立正式的監管合作機制。截至目前,中國銀監會已與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波蘭、韓國、新加坡、吉爾吉斯斯坦、巴基斯坦、香港、澳門等12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涵蓋信息交換、市場准人和現場檢查中的合作、人員交流和培訓、監管信息保密、監管工作會談等多項內容。
[編輯本段]決定銀行業監管重要地位的原因
銀行業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國金融監管的內容、手段及程度有所變化,但與其他行業相比,以銀行業為主體的金融業從來都是各國管制最嚴格的行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業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
首先,在世界經濟日益全球化、資本化、電子化的今天,金融已不再扮演簡單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積極地對各國經濟起著促進甚至是先導的作用,成為一國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直接關繫到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乃至國家的安全,必須對金融業進行嚴格的監管,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高效運作。
其次,銀行等金融機構面對的都是社會公眾,其經營與公眾的信任度有著密切關系,帶有鮮明的公眾性的特點。相對而言,銀行是一個非自由競爭的行業,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必然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另外,出於安全或保護客戶財務信息機密的需要,銀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造成公眾獲取信息的不對稱,使公眾難以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和業績作出准確判斷。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以調節壟斷性帶來的市場機制相對失靈現象,減輕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評價和監督困難,達到保護公眾利益的目的。
再次,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有著特殊的風險。與一般的工商企業不同,高負債和無抵押負債經營是銀行營運的基本特點,存款客戶可以隨時要求提兌,這種特殊的經營方式容易造成風險的聚集與放大,一旦出現擠兌現象或其他的營運危機,所危及的往往不只是單個銀行,還會累及其他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20世紀下半葉以來,金融市場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活躍在促進金融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大大加劇了金融體系的風險,並對傳統的監管制度提出了挑戰,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尤顯重要,這已成為各國監管機構及專家學者們的共識。
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的外部監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是相輔相成的。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宏觀穩定為目標,以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為重點,在銀行業監管中起著主導作用。然而,和其他的外部監管制度一樣,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不可避免地帶有滯後性和監管盲區,尤其對於金融機構的某些高風險業務,如以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部門很難及時有效地予以監管。由此,自20世紀末,隨著金融創新對傳統銀行監管制度的挑戰,各國普遍重視金融機構的自律管理,紛紛立法,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強以內部風險控制為核心的自我監管,並制定標准指導銀行對其自身風險進行內部考量與評估。可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自律監管是政府監管部門外部監管的必要的有益補充。
Ⅸ 什麼叫銀行監管帳戶怎麼知道一個帳戶是監管帳戶
就是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房給業主的首付款或全款打到業主或中介公司在銀專行開設的監管賬戶,銀屬行把這部分資金凍結起來,誰也沒法動,交易成功後資金劃給業主,交易失敗的話劃回給買方。這樣避免了可能出現的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法正常拿回屬於自己的資金的風險。
Ⅹ 銀行監管和銀行存管是同一概念嗎有什麼區別
銀行監管抄:指政府對銀行的監襲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銀行存管:第三方存管業務是指由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證券公司客戶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明細賬戶,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明細賬戶進行監管並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與明細賬進行勾稽核對,以保障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安全。據招商銀行青島分行理財專家介紹,「『銀證通』主要是為股民和銀行、股民和券商兩個通道之間提供了一個支付和轉賬的渠道,是一個先進的炒股操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