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管責任
1. 什麼事監管部門責任
監管部門,就是行業對口,對於所管轄的部門或者企業有監督管理的職責,一旦發生問題,要追究有關責任,監管部門如果監管不善,也可以追究責任,物價部門就有監管物價的責任,物價發生問題,監管不力,就要追責,醫葯管理部門有監管葯品的責任,一旦發生假冒偽劣葯品,監管不力,就要追責,等等
2. 責任追索與監管有什麼區別
責任追索是已經造成了實質的傷害。經管還是一種防止事態形成的一種監管體制。
3. 合同中監管方承擔責任嗎
你好朋友!!有的
如果是甲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約定甲方免除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這樣的條款是無效條款。
合同約定乙方承擔全部責任,這是顯失公平的,乙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望採納
4. 注冊公司用我的身份證作為公司監管,公司出事,公司監管有連帶責任嗎
公司的成員都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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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處理屬地管理和行業執法監管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本轄區、本單位、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回一責任答人,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靠上抓。
堅持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原則的同時,如下三方面的配套措施也要加強:
一是「條」與「塊」之間要有一個明確的責任劃分,「屬地管理」屬於「塊」的范疇,那麼主管部門、行業部門應承擔什麼責任?是否可以這樣劃分:主管部門、行業部門承擔安全生產「日常管理責任」,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督責任」。
二是要對不同的企業進行分級分類。即什麼樣的企業、什麼樣的工程、什麼樣的設施「屬地」到哪一級,不要除總部(總公司)一幢辦公大樓以外的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統統往下「屬地」,結果哪一級都是「二傳手」,反而造成責任不明。
三是要把相應的監管手段適當下放。比如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監督、承包承租單位的資質審查、安全生產制度落實等情況督查考核等等的許可權和手段可以下放給當地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使責任和手段基本配套。只有這樣,才能上下一致、左右協調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形成科學的責任體系,真正發揮安全生產「屬地管理」應有的功效。
6. 注冊公司法人和監管人誰的負責大
1、法人責任會更大些;
2、法人與監事都是公司的主要職位;法定代表人是依據法律行使公司法定事務人;而監事,是監管公司行政事務人;分工不同。
7. 什麼是屬地監管
屬地監管,系安全生產管理的一個原則,是指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本轄區、本單位、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具體抓。
一、堅持將屬地管理的原則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將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結合起來。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要做到:
1、「條」與「塊」之間要有一個明確的責任劃分,「屬地管理」屬於「塊」的范疇,那麼主管部門、行業部門應承擔什麼責任?是否可以這樣劃分:主管部門、行業部門承擔安全生產「日常管理責任」,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督責任」。
2、對不同的企業進行分級分類。即什麼樣的企業、什麼樣的工程、什麼樣的設施「屬地」到哪一級,不要除總部(總公司)一幢辦公大樓以外的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統統往下「屬地」,結果哪一級都是「二傳手」,反而造成責任不明。
3、把相應的監管手段適當下放。比如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監督、承包承租單位的資質審查、安全生產制度落實等情況督查考核等等的許可權和手段可以下放給當地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使責任和手段基本配套。只有這樣,才能上下一致、左右協調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形成科學的責任體系,真正發揮安全生產「屬地管理」應有的功效。
二、《安全生產管理法》對屬地管理的一些規定。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8. 如何有效劃分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可以通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我國安全生產機制來回答:
1.《安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2. 這裡面很清晰的表明:安全生產政府負監督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即企業負主體責任。
9. 監管人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即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在合同中是作為受託人的保證人,向委託人保證受託人履行合同,一旦受託人違反合同,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應向委託人承擔保證責任,至於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方式則視合同約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即在受託人實施的行為構成違約並可能或將要使委託人資金受損的情形下,負有監管義務的監管人因其違反注意、通知義務或不積極採取監管措施而使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得以完成或使損失實際發生,其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委託人的損失有因果關系情況下,委託可主張侵權行的損害賠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監管人應承擔的是合同違約責任,即在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無論是三方共同簽訂的監管合同還是委託人與監管人簽訂的雙方監管合同,監管人均作為受託人,其所承擔的合同義務依據合同的約定,符合《合同法》中有關委託合同的規定。監管人只有在不履行監管義務或履行監管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種觀點,雖然第三方監管合同看似與保證合同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如果從歸責事由來看,保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當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不論保證人是否違反了保證合同;而第三方監管合同中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監管人違反其監管承諾,未盡監管義務,在確定監管人的賠償責任時要根據監管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關系,對監管人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第二種觀點,在委託理財和委託監管兩個法律關系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果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致使委託人或受託人受到損失時,必然同時存在著受託人的違約行為,二者是相關聯的,受託人和監管人的行為既侵害了委託人的債權,也構成了債務的不履行,委託人似乎可以共同侵權主張損害賠償。但是監管人未盡監管義務行為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往往是各自獨立的行為,並無證據表明其主觀上有意思聯絡。在責任基礎(基於不同的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對獨立的情況下按共同侵權處理會帶來一些爭議,如受託人與監管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如何,二者應如何分擔責任,監管人承擔責任後能否向受託人追償,追償的份額如何確定。 我們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其理由是第三方監管合同與委託理財合同同時存在但相對獨立,委託監管合同訂立的基礎在於委託理財合同雙方對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的信任,而實踐中由於指定交易的存在,使證券或期貨公司在客觀上具有了提供監管的能力,雖然大多數監管合同是無償的,但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通過監管服務指定交易,可以獲得傭金或手續費的收入,並不在乎有無監管費用。合同中監管人接受委託方、受託方的共同委託或委託方的單獨委託對雙方確定的證券帳戶、資金帳戶實施監管,確保帳戶資金安全、合法使用,有的監管合同還授權監管人在帳戶總資產之和低於平倉線標准時,監管人有權強行平倉。監管人的權利來自於委託人的授權,同時這些授權又構成了監管人的義務。同時衡量監管人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監管承諾,其履行監管責任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委託人造成了損失。故監管人應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基於上述分析,金融性委託理財糾紛案件中,監管人可能出現以下責任形態:一是監管人的違約責任。即監管人違反監管合同約定,未履行及時平倉止損等監管義務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二是監管人的侵權責任。即監管人挪用委託理財合同項下的委託資產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劃轉委託資產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監管人與受託人的共同侵權責任。即監管人與受託人因共同欺詐委託人、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價格等不正當交易行為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應當對委託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是監管人的締約過失責任。即監管合同被依法確認為無效後,監管人根據其對於合同無效有無過失對委託人信賴利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五是監管人的擔保責任。即監管人在監管合同中約定為受託人履行委託理財合同提供擔保的,其在受託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向委託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監管人的違約行為往往與受託人的違約行為同時存在,共同導致了委託人損失的產生。這時,監管人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呢?我們認為監管人應當對由於其未盡監管義務所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委託理財合同和委託監管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受託人和監管人違約行為在無主觀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也是各自獨立的,監管人基於委託監管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其責任基礎還是責任范圍,與受託人承擔的責任都不相同。由於在監管人承擔責任的場合,其終局責任人往往還是受託人,除非有證據表明監管人與受託人共同欺詐、惡意串通,從事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行為損害委託人利益,受託人和監管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以外,監管人只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編輯推薦:委託協議終止委託合同委託人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