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民監督
『壹』 公民監督名詞解釋
公民監督是指公民通過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版人員實施權法律的一種監督。雖然公民監督是一種非國家性質的監督,不具有嚴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後果,但是這種監督卻能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社會組織及國家機關的注意,從而帶動強制性監督手段的運行。公民的監督具有廣泛的群眾性,是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
『貳』 公民監督權有哪些
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權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權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下面分別來看: 1 、平等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國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行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違法犯罪行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 、人身自由權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義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包括生存權和自由權。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權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二、人格尊嚴 即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叄』 公民監督的名詞解釋
公民監督是指公民基於憲法賦予的權利,通過批評、建議、舉報、申訴、控告等內方式對國家機關容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和個人品性所作的監督,這種監督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社會主人」對「社會公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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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民監督的特徵是什麼
公民監督是一種非國家性質的監督,不具有嚴格的法律形式,也不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後專果,但是這種監督卻能在很大屬程度上引起社會組織及國家機關的注意,從而帶動強制性監督手段的運行。公民的監督具有廣泛的群眾性,是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
公民監督具有廣泛性、基礎性、自下而上的監督、有效性、經常性的特點。
『伍』 我國公民監督權包括哪些
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主要包括批評建 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
1、公民專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2、批評建議屬權實際上是由批評權和建議權兩項權利組成。批評 權側重於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或其他感到不滿意的地方提出批評意見;
3、建議 權側重於公民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缺點或不足之後 有權通過一定的形式提出改進建議。批評權與建議權往往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被統稱為批評建議權。
4、控告檢舉權主要是指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對 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或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揭發,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 以制裁。
5、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 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其本人或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
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陸』 公民監督權有哪些
監督權包括:1、批評、建議權;2、控告檢舉權;3、申訴權。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專舉,有屬關國家機關負有查清事實進行處理的義務,我過的刑法和憲法都對此進行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柒』 為了促進教育公平,公民應如何負責的地行使監督權利
首先,要認真學習憲法,自覺遵守憲法;
其次,要積極行使公民的監督權利。
總之,我們應自覺行使對公共權利的監督,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關心國家管理事務
『捌』 公民監督功能
論公民監督對行政監察的推動作用
如何加強對國家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公民監督與行政監察在對國家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中,既有分工,又有協作,各有側重,相互補充。加強公民監督,對於推動行政監察,防止政府權力錯位、變異,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公民監督與行政監察在監督本質上具有一致性。 「主權在民」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個基本原則。政府是公眾的代理人,受公眾的委託,代表公眾進行社會管理。公民對政府實施監督,是公眾對自身權力委託的必然結果,是權力主體對權力行使者的根本制約,也是我國人民政權性質的具體體現。公民監督既是社會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又是對國家行政權力監督的源泉和基礎。從本質上講,對政府的一切監督,包括作為政府內部監督的行政監察,都是公眾的授權,都是公眾對行政權力監督的表現形式。因此,公民監督和行政監察歸根結底都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都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
公民監督與行政監察在監督客體上具有一致性。我國《憲法》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公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是公民監督的重要內容。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其實質是對行政權力的行使進行監督。公民監督和行政監察都是對國家行政權力監督的重要形式,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公民監督和行政監察共同的監督客體。
公民監督與行政監察在監督作用上具有一致性。公民通過信訪舉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新聞輿論等方式,對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進行批評、提出建議,既維護自身權益,又對規范政府行政權力運作,促進依法行政,推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監察通過開展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等方式,以達到反對腐敗,維護廉政,保證政令暢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公民監督和行政監察在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勤政為民,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國家行政管理,發展民主政治等方面擔負著共同的使命。
公民監督與行政監察在監督方式上具有互補性。行政監察作為國家行政管理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種自我制約機制和內部監督,是專門機關的監督,其監督的手段具有合法性,監督的效力具有強制性。而公民監督是行政權力運行之外的監督形式,是群眾性的監督,通常是自下而上地進行,其監督形式是提出建議、意見、批評、舉報等。相對於行政監察而言,公民監督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具有范圍廣、影響大、方式靈活等特點,但它要通過行政監察產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由於公民監督與行政監察在監督本質、監督客體、監督作用上的一致性和監督方式上的互補性,加強公民監督對行政監察效能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行政監察機關必須把發揮公民監督的作用,作為行政監察工作應當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
二
我國非常重視發揮公民監督的作用。早在新中國建立前夕,毛澤東就提出了「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的重要思想,指出依靠民主是跳出由盛而衰的歷史周期率的新路。建國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建立健全公民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公民監督在維護廉政,保證政令暢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也採取各種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發揮公民監督對行政監察工作的推動作用。
信訪舉報是公民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的一種普遍方式。我國堅持把信訪舉報作為體察民情、了解民意、開門納諫的重要途徑,不斷建立完善信訪舉報制度,確保公民信訪舉報渠道的暢通。信訪舉報工作已成為國家機關一項日常性的重要工作,信訪機構已成為政府聯系群眾的重要紐帶和「窗口」。我省行政監察機關每年從信訪舉報渠道了解並立案查處的案件,都占當年查處案件總數的80%以上,公民的信訪舉報已成為行政監察機關查辦違法違紀案件獲取案源的主渠道,對於推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實行政務公開是拓寬公民監督渠道,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重要舉措。這些年來,我省把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納入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總體部署,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對各級政府機關辦理的與群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除涉及國家機密的外,都要求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和公眾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的監督。目前我省已有97%的鄉鎮和61%的縣全面推行了政務公開,市(州)和省級機關也普遍開展了政務公開工作。全省還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服務中心等服務窗口,實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並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通過推行政務公開,著重從「人、財、物」等關鍵環節入手,強化公民監督,規范了權力運作的程序,減少了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現象,促進了政府機關作風的轉變,提高了行政服務水平。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是公民通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權力的實施,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國頒布實施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逐步建立完善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公民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不當行為侵害時,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我國還頒布了《國家賠償法》,建立了行政侵權的賠償制度,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和賠償辦法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使越來越多的人能夠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監督和規范政府的行政行為。近年來,行政復議申請和行政訴訟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越來越寬,在糾正不當行政行為、防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民主評議和質詢聽證是公民通過直接參與政務活動,實施監督的重要形式。近年來,我省積極開展民主評議和質詢聽證,發揮公眾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積極性,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加大了公眾參政議政的力度。組織公民評議政府及其組成人員的工作,評議部門和行業的作風,並將評鑒意見作為對政府及其部門工作評價和對公務員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據。對水電氣價格、交通運輸管理等直接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和情況復雜的事項,實行聽證制度,使公眾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民主評議和質詢聽證,面對面地直接聽取公眾的意見、呼聲和要求,促進了政府機關的廉政勤政和行業的作風建設,提高了科學決策的水平和行政效能。
擴大公民在選人用人上的監督權,是發揮公民監督作用的又一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們大力推進以擴大民主為主要內容的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擴大了公民在選人用人上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在基層實行了民主選舉,在各級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中引入了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預告、任前公示等制度,把公眾是否滿意、是否公認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標准,凡是多數人不贊成的,不提拔任用,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更加公開、民主、規范,增強了各級政府官員的公僕意識,促進了公務員隊伍建設。
新聞媒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聯系的橋梁和紐帶,是公民發揮監督作用的重要渠道。我國十分注重發揮新聞媒體的「人民喉舌」作用,大力支持公民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政府機關工作的監督;旗幟鮮明地支持新聞媒體通過規范的程序對不當行政行為和腐敗行為予以曝光、揭露;通過新聞媒體定期通報政府工作情況,主動接受公民的監督,進一步加強了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了政府機關的廉政勤政建設。
三
公民監督作為我國整個監督系統中的重要環節和基礎,對於促進政府機關的廉政勤政建設,推動行政監察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將進一步重視和加強公民監督的作用。一是優化公民監督環境,保障公民監督權利。通過強化監督客體的監督意識,讓他們樂於接受、自覺接受公民監督。同時,加強有關公民監督的法規制度建設,對公民監督的地位、權力、義務和監督的形式、程序以及監督的責任和獎懲等,作出明確的規定。要建立保障和激勵公民監督的機制,保證公民監督的安全性,激發公民監督的積極性。二是疏通公民監督渠道,拓寬公民監督途徑。要高度重視並加強公民信訪舉報工作,最大限度地實施公開制度,積極穩妥地擴大公民的直接選舉,切實加大公眾參政議政的力度。三是要改善行政監察工作,推動公民監督的發展。行政監察機關要堅持依靠群眾的原則,在工作中廣泛傾聽公眾意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要進一步完善信訪舉報制度,健全特邀監察員制度,不失時機地對公民監督提供的信息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分析,確立不同時期的監察重點和中心,引導公眾集中力量對某些帶有傾向性的腐敗現象,進行強有力的監督。要通過多種渠道切實保障公民享有和履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監督不是一種孤立的監督,必須與其他的監督形式緊密結合,互相促進。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公民監督必須與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執政黨內部的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共同發揮作用,才能真正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構成完善的監督制約體系。
『玖』 運用政治生活的知識說一下公民怎麼監督政府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日前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將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將步入規范化和程序化軌道。 明確堅持四項原則 如何正確行使憲法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職權,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經總結多年的實踐經驗,監督法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是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二是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 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四是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是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職權,對於維護法制統一,至關重要。依據憲法有關規定,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備案、審查和撤銷已經做了規定。監督法對此作了銜接性的規定。 根據現實情況,監督法進一步重點解決了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決議、決定或者發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職權、明顯違法的,如擅自設立審批、收費、罰款、強制措施等。監督法為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按照司法體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釋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已經通過了《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監督法參照立法法有關備案審查程序的規定,對司法解釋的備案審查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監督法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發揮監督「兩院」的工作職能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又有明確劃分。它們分工不同,目標是完全一致的。 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因此,監督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對「兩院」工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聽取和審議「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制度,重點解決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帶有共性的問題,如告狀難、執行難、賠償難、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錯案不糾、司法不公等,促進公正司法。這樣既能發揮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兩院」工作的職能,增強監督實效,又能保障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明確監督政府工作的主要形式 這些年,各地為加強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工作的監督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但做法不同,認識也不一致。但從監督實效看,經驗比較成熟、認識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對政府專項工作進行評議。 實踐證明,人大常委會緊緊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如「三農」、義務教育、環保、安全生產、拆遷補償等,開展對政府專項工作的評議,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常委會組成人員也都比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見和建議,評議有深度,可以增強人大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同時,人大常委會評議專項工作,把對有關主管領導幹部的工作業績和存在問題寓於其中,實際上也體現了對他們的監督,並有助於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對幹部的考察。 有鑒於此,監督法對人大常委會監督政府專項工作作了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定,體現了以下幾個特點:突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這種主要監督形式;突出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應當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普遍要求解決的問題;突出監督實效。 明確審議和決定撤職案具體程序 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有審議和決定罷免案的職權,人大常委會有審議和決定撤職案的職權。 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撤職案的問題,監督法參照了地方組織法關於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罷免案的處理程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法律規定的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此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監督法還對「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作了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定。 明確監督計劃和 預算執行情況 監督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是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的重要內容。監督法根據近年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探索和積累的經驗,在同有關法律和決定相銜接的基礎上,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將重點審查預算收支平衡情況、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人大常委會每年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書面報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企法網www.enterlaw.net/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