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車管理辦法
Ⅰ 城管開的罰單應該怎麼處理
一、等城管部門把違停處罰信息轉入交警部門,再去交警部門處理。城管部門的處罰款跟交警部門是一樣的,唯一不一樣的,是扣分行為,是針對不扣分情況。
二、 如果是現場處罰的違章停車處罰單,那麼,請在第一時間去銀行繳納罰款就可以, 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手續辦理好以後,也需要去銀行繳罰款了,現在違法處理窗口不會直接接收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已經接受處理,需要在15日以內繳納罰款。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1、 接受處罰時候,請帶上違法停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和違法停車駕駛員(或者經辦人)的駕駛證。通知單上一般有15天以內主動處罰的要求,這個是可以不用擔心的,超過時間接受處罰不會加大處罰力度也不會增加處罰金額。
2、不管是去交警隊的處罰還是去城管局的處罰,違章停車的處罰統一是不扣分,罰款執行的是50-200元的標准,一般情況下,都是150元的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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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處理
現場違章停車處罰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機動車停放規定的,如果駕駛人在場,交警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駕駛人立即駛離。一般駕駛人只要快速駛離即可,沒有罰款的處罰。如果駕駛人拒絕駛離,駕駛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會對你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現場違章停車處罰
如果駕駛人不在場,除了進行罰款貼罰單之外,如果停放的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門有權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處罰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於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
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Ⅱ 城管的執法車是不是不用掛車牌
除了軍隊執行特殊任務外,所有車輛必須掛車牌。你可以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投訴。
Ⅲ 城管部門有不有資格扣車!誰有不有準確相關法律規定!城管的執法權是什麼范圍
現將(上海市城管執法暫扣物品保管和處理暫行辦法)發給你,看看吧
上海市城管執法暫扣物品保管和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暫扣物品的管理和監督,規范、保障城管執法行為,建立健全城管執法制度,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暫扣物品,是指城管執法部門在城管執法中依法暫扣的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及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
第三條本市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措施的程序和對暫扣物品的保管、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措施時,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
第五條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清點,並製作《暫扣物品告知書》,載明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在《暫扣物品告知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亂設攤活動、聯動執法等行動中暫扣物品,難以實施現場清點的,應當將暫扣的物品依據不同的當事人分別裝袋封口,並在封條上寫明裝袋暫扣地點和時間,由當事人在封條上簽名確認。同時告知當事人及時到指定地點清點,取得《暫扣物品告知書》。
當事人拒絕簽名、確認或者脫離現場的,城管執法人員口頭告知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並在文書或者封條上寫明情況,請兩名以上證人見證簽名或者攝像取證。
第六條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需在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同時說明逾期不接受處理其暫扣物品將予以處理的後果。
對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暫扣物品,應當按照暫扣物的不同種類,根據不同季節,充分考慮、保護暫扣物品使用價值,一般應以當日當班處理完畢為准,最長不得超過二天。
(二)對其他暫扣物品,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七條市、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設立暫扣物品保管倉庫或者專用場所,確定暫扣物品保管人員,對暫扣物品實行統一保管。對暫扣物品中的貴重物品,應當拍照存檔。
城管執法部門、執法隊員和保管人員不得損壞、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暫扣物品,不得自行拍賣或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暫扣物品。
第八條對暫扣物品中的非法物品,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移送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對當事人在規定期限以內的時間來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處理。
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暫扣的物品退還給當事人。
第十條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暫扣物品,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用變賣等方式處理,但必須留存證據。對無法通過變賣等方式處理的,在留存證據後可以銷毀。
第十一條對其他暫扣物品,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過公示欄等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三十天。公告期滿,當事人仍不接受處理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對暫扣物品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對公告期間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應當對其進行處理,並退還暫扣的物品。
第十二條對公告期滿不接受處理的當事人的暫扣物品處理方式:
(一)屬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門處理;
(二)金、銀物品(不含金、銀飾品),交由黃金管理部門收購;
(三)書、畫及雜志等刊物,交由區(縣)、街道(鎮)閱覽室或者少年宮、圖書館處理;
(四)可回收的的雜貨類物品,交廢品收購公司收購;
(五)可以拍賣的物品,交拍賣公司拍賣;
(六)無法拍賣,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交環衛作業服務企業銷毀。
處理暫扣物品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保留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對暫扣物品進行銷毀的,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製作銷毀筆錄,註明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和方式等,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進行現場拍照、攝像,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對拍賣、變賣暫扣物品後所得價款,暫扣物品的當事人明確的,在折抵行政罰款後剩餘部分退還當事人;當事人不明確的,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暫扣物品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月集中公布暫扣物品的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當月的暫扣物品統計報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執法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市城管執法局應當定期對城管執法總隊、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暫扣文書使用以及暫扣物品管理、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對城管執法人員在暫扣物品管理、處理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Ⅳ 城管對違章停車有行政處罰權嗎
有。
城市管理執法簡稱城管,執法范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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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城管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編制城管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定城管執法工作的標准、規范和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3、依法承擔本市市級城管執法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和監督檢查。
4、負責全市重大城管執法活動、專項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城管執法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5、負責本市城管執法隊伍的規范化建設、教育培訓和監督考核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的普法教育和社會宣傳工作。
6、負責制定城管執法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城管執法重點科研項目管理、裝備建設以及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
7、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Ⅳ 城管執法有權利強制扣留機動車嗎
城管執法(正式)按照法規規定,在違法當事人拒不整改的情況下可以暫扣經營工具,但不能暫扣經營物品,利用車輛佔道經營,城管可以將車輛視為經營工具予以暫扣。
Ⅵ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沒有權利處理違法停車
城市管理抄行政執法局是根據國務院法制辦關於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而設立的機構,根據各地市的具體授權,有的地市執法局可以行駛交警部門的對違法機動車輛違章停放的執法權。
如果你對他們的執法主體資格有異議,可以到他們執法局法規處去申請行政復議。若對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向執法局所在區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Ⅶ 城管執法有權利強制扣留機動車嗎
城管執法(正式)按照法規規定,在違法當事人拒不整改的情況下可以暫扣經營工具,但不能暫扣經營物品。利用車輛佔道經營,城管可以將車輛視為經營工具予以暫扣。
你的情況,如果城管未將你經營時進行拍照或視頻取證,有無周邊群眾予以旁證證明,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過根據你的敘述,說你以前擺過攤,應該是有群眾舉報,也就是說,有周邊群眾予以旁證證明,雖然你車停在米表位,刷了米表卡,可以按場外無證經營處罰。罰款較高,你被扣車,估計會罰4位數。不過現在很多城管對法規學習不夠,在法規運用上會存在問題,如果你鐵了心要和城管申訴,可以在法規認定和執行程序上予以復議和訴訟,問題是,城管會在以後對你的處理上會嚴格依法行政,不會再讓你鑽法規漏洞。你可以向城管予以保證,爭取減少處罰,法規有規定,首次違規可少罰或不罰。你最好是找個熟人說清。還有就是在城管辦公室盯住主要領導不斷說明生活困難,讓他發煩,簡單快速處理你的事。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Ⅷ 城管執法車能安裝警燈嗎
不能,以沈陽市為例。
《沈陽市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下列特種車輛准許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其它車輛一律禁止使用:
(一)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於執行緊急任務的機動車輛;
(二)消防車:是指消防部門用於滅火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
(三)工程救險車:是指供水、電力、煤氣、礦山、建築、鐵道等工程部門用於搶救公用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專用車輛及現場指揮車輛;
(四)救護車:是指醫療救護部門用於救護處於生命危險人員的專用車輛。
(8)城管執法車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沈陽市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十一條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時,享有優先通行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
遇有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特種車輛,其它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交通警察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提供優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二條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不按本辦法使用警報器的,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各項規定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吊銷一個月以下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