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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05:24:59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規定的監督措施針對什麼人

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⑵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二、第四條修改為:「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
三、第六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四、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五、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六、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用人單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單位管理人員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 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情節嚴重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情節嚴重的;
(四)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九、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或者復審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查詢系統。」
十、刪除第三十條。
十一、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⑶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監管對象有哪些

主要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專用合作社屬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⑷ 關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內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容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也就是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故本題正確的說法是A。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⑹ 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小礦落地於市縣,歸屬於市 (縣),市 (縣)政府管理部門直接面對小礦,應當依法加強對小礦的監督管理。堅持事前防範與事後處理相結合,突出事前防範,切實加強生產過程中的監督、指導和幫助,促進小礦依法、按規范開采。對符合辦礦條件的、依法取得合法采礦權的,應依法保護其權益;對符合資源整合條件的小礦應引導其聯合,規模經營、做大做強,增強競爭力;對不符合條件的礦山,要有步驟地停產整頓或關閉;對非法開採的礦山堅決取締和關閉。對新辦礦山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劃准入條件要求嚴格把關,尤其是生態環境保護更要求嚴格把關,必要時採取公示、聽證辦法進行論證。對西部少數民族和邊遠經濟欠發達地區,某些資源尤其是能源資源緊缺的地區,對小礦開辦的准入條件應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生態保護、社會穩定等情況,因地制宜,適度要求。對小礦通過進一步勘查找到的大、中型礦床,或原已佔有儲備的大、中型礦床,應逐步通過規劃和采礦權整合,促使其規模開發利用,防止隨意分割出讓、轉讓,甚至一哄而上亂挖濫采。對目前只發現為小型礦床或礦點的,在允許小礦企業開採的同時,應鼓勵其投資勘查,以探明新的資源,擴大礦區儲量,增強企業後勁。

與此同時,要為小礦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堅持依法行政,推行窗口辦公和電子政務,規范行政行為,增加透明度,公開、公平、公正行政。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普及和提高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及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加強信息收集發布,搞好本行政區的資源形勢、礦業權流轉動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的統計分析、礦產品市場動態和礦山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信息,及時發布,引導礦業生產和企業發展方向。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依法調處礦業糾紛,維護正常的礦業生產發展秩序。多用服務、規范的手段,引導、指導小礦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自生自滅,少採取行政干預甚至直接取締的辦法。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何時通過並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新版《銀行監督管理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⑻ 招標監督管理辦法

招標工作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心招標工作,強化監督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電力公司招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電力公司招標活動管理辦法》、《陝西省電力公司招標工作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培訓中心各部門、公司組織的各種招標活動。

第三條 中心所有招標活動必須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中心監察部門行使對招標活動的監督職能,受理對招標活動的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活動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五條 特殊或重大的招標活動應邀請上一級監察部門參加監督。

第二章 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培訓中心監察室作為中心綜合監督的職能部門,負責對中心內招標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權、調查權和對違紀行為的處分權,但不參與具體評標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建立和完善招標工作監督約束的管理機制和辦法;
2、協調解決招標監督工作重大問題;
3、組織查處招標活動中的重大違紀案件;
4、督促有關部門在招標活動中履行工作職責。

第七條 具體招標項目,應當成立監督小組,對招標活動實行全過程監督。監督小組可由紀檢監察、審計、招標辦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一般不少於三人,組長由監督部門派出的人員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招標工作紀律;
2、監督對投標單位的資質預審,考察和入圍審定工作的情況;
3、監督開標、評標、匯總統計評標結果情況;
4、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現場投訴,對招標工作中的違紀、違規問題提出糾正和處理意見;
5、監督評標、排序、定標程序執行情況;
6、監督招投標領導小組決定的執行情況;
7、其他需要參與監督的招標活動。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范圍
第八條 監察部門對招標活動的監督可採取現場監督、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中心各部門、公司的招標活動達到《西北電力職工培訓中心招標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范圍標準的,監察部門原則上實行全過程監督。達到上級規定范圍標準的移交上級部門。

第十條 雖在規定范圍標准之外,但與培訓、教學、經營及職工利益密切相關或有較大影響的招標活動,監察部門亦必須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 監督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監督
1、對達到招標標準的項目拆分支解,規避招標的行為進行監督;
2、對招標活動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行為進行監督;
3、法定公開招標的項目是否對外公示,邀請招標的項目是否按規定程序推薦入圍單位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開標監督
1、監督人員應當在開標現場當眾宣布招投標紀律,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2、對承辦招標部門按招標文件要求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情況進行監督;
3、對招標人、投標人簽定的廉政公約進行確認,督導所有參加評標的人員填寫招標人廉政保證書;
4、對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標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評標監督
1、對招標委員會組成和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情況進行監督;
2、對評標過程中執行保密規定、措施情況進行監督;
3、對評標過程中執行評標程序、評標辦法細則情況進行監督;
4、對評委打分情況進行監督。評委出現異常打分,監督小組可責令打分人進行說明,理由不充分的,該打分無效,不記入總分匯總。

第十四條 定標監督
1、對是否依據評標報告推薦順序進行定標,是否有在評委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情況進行監督;
2、對有無招標領導小組以外人員干擾定標情況進行監督;
3、對是否充分聽取成員意見,按既定表決方式進行定標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其他監督
1、重大招標項目需要實地考察的,監督部門可派員參加;
2、對招標活動中有無違反「推薦、評標、定標三分離」原則的行為進行監督;
3、對有無與投標人串通,搞虛假招標,影響招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進行監督;
4、對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招標工作人員是否嚴格執行了迴避制度進行監督;
5、對定標後是否按規定時間通知中標人以及合同簽定情況進行監督;
6、對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五章 懲處和獎勵
第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西北電力職工培訓中心招標活動有關規定的行為,監察部門應做出監察決定或提出書面監察建議。

第十七條 對違反《西北電力職工培訓中心招標活動管理辦法》的行為,監察部門可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納入該部門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
1、項目部門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監察部門可以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已造成事實,違規產生的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追究項目部門負責人和招標主管人的相關責任;
2、承辦招標部門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擅自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或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致使投標人之間不公平競爭的,監察部門可以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對承辦招標部門主管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3、招標領導小組違反規定,在評標委員會依程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定標無效,對招標領導小組負責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4、監督人員未履行職責,對招標活動出現違規違紀問題不查不問,致使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5、評標委員成員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經現場監督小組認定可取消評委資格,並不得參加今後任何評標工作;情節嚴重的,建議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6、參與招標工作人員發生索賄、受賄行為,泄露評標活動秘密的,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沒收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招標工作監督約束到位,受理投訴舉報及時,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有力,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對招標活動中,為單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突出貢獻者,可報請培訓中心批准,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監督管理辦法由西北電力職工培訓中心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監督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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