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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疫情衛生監督重點

發布時間: 2020-12-02 12:08:49

A. 結合自己的醫療工作實際,談談相關的衛生監督和傳染病管理的法律要求是什麼

據新華社電衛生部12日公布最新制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以加強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根據管理辦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路系統平台的要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3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管理辦法特別規定,對於有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等,將根據有關法規追究責任。
又訊50年時間,傳染病已從浙江人群的第一位死因,降至10位以後。
在12日上午舉行的浙江省衛生防疫體系建立50周年慶祝大會上,浙江省衛生部門的官員宣布:20世紀90年代以來,浙江省傳染病的總發病率已處於歷史最低水平,50年時間,發病率下降了90%以上。

B. 衛生主管監督部門對預防接種單位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衛生監督所是衛生廳(局)的直屬,是依法行使衛生監督執法職能的執行。

根據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規定,各級衛生監督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主要職責為:

(一)衛生行政許可

  1. 承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2. 2.承辦公共場所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3. 3.承辦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4. 4.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5. (二)公共衛生監督

  6. 1.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7. 2. 對、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8. 3.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9. 4.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建設項目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10. (三)醫療衛生監督

  11. 1.對醫療的執行資格、職業范圍及其醫務人員的職業資格、執業注冊進行監督檢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打擊非法行醫;

  12. 2.對醫療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13. 3.對采供血的采供血活動、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14. 4.對疾病預防控制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派出的管理;

  15. 5.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16. 6.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17. 7.承辦縣委、縣、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18. (四)其他

  19. 1.負責派出的管理;

  20. 2.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上報;

  21. 3.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22. 4.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23. 5.承辦縣委、縣、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C. 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的工作規范

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健康,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執法的活動。
本規范所指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保障人員配備,合理配置工作裝備,並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在開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時,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 監督職責及要求
第五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制定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相應工作制度;根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情況,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三)組織協調、督辦、查辦轄區內傳染病防治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衛生監督抽檢;
(五)負責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及數據匯總、核實、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根據本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結合實際,制訂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內容並組織落實;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培訓工作;
(三)組織開展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
(四)組織查處轄區內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設區的市對縣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七)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七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明確具體科(處)室,負責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有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的科室或指定專人從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
第八條 實施現場衛生監督前,監督人員應當明確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方法、要求,檢查安全防護裝備,做好安全防護。
第九條 實施現場衛生監督時,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先行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檔案,掌握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情況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情況。
第三章 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第一節 預防接種的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預防接種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接種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情況;
(二)接種單位疫苗公示、接種告知(詢問)的情況;
(三)疫苗的接收、購進、分發、供應、使用登記和報告情況;
(四)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和報告情況;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預防接種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接種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明文件、工作人員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資料;
(二)核查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的記錄,接種情況登記、報告記錄,以及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後剩餘第一類疫苗的報告記錄;
(三)查閱接種單位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詢問記錄;查閱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填寫的接種記錄;
(四)檢查接種單位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情況;
(五)查閱鄉級醫療衛生機構向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分發第一類疫苗的記錄;
(六)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核查記錄的保存期限;
(七)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記錄和資料;
(八)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的證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九)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和報告的記錄。
第二節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
第十三條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的管理組織、制度情況;
(二)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日常管理和質量控制的情況;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對轄區內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審核確認,並開展疫情分析、調查與核實的情況;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履行與相關部門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職責的情況。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資料,核查疫情報告管理部門和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和審核記錄、各類常規疫情分析報告等文字資料,核查設置疫情值班、咨詢電話的情況;核查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進行網路直報的情況;
(三)查閱傳染病疫情通報制度,與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互相通報甲類傳染病疫情的記錄;與動物防疫機構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的記錄;(四)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設備運行情況,疫情報告人員現場演示傳染病的報告、審核確認、查重等情況;
(五)查閱與傳染病疫情報告相關的其他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資料,核查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報告管理制度,內容應當包括傳染病診斷、登記、報告、異常信息的快速反饋、自查等方面。
(二)查閱診療原始登記(包括門診日誌、出入院登記、檢驗和影像陽性結果)、傳染病報告卡、傳染病網路直報信息等資料,核查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報告的情況;
(三)查閱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內部自查的記錄及有關資料;
(四)查閱定期組織臨床醫生、新上崗人員開展傳染病報告管理專業培訓與考核的資料;
(五)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專用設備及運轉情況,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演示傳染病網路直報操作;
(六)對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查閱傳染病報告登記記錄。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采供血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二)查閱HIV抗體檢測兩次初篩陽性結果登記情況,以及獻血者或供漿員登記簿,核查HIV初篩陽性結果報告情況及送檢確認情況;
(三)對於設置疫情網路直報系統的機構,檢查疫情報告人員演示網路直報操作,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系統的運轉情況;
(四)對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機構,查閱傳染病報告登記記錄。
第三節 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及落實情況;檢查醫療衛生人員、就診病人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的設置和運行情況;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的情況;
(四)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的消毒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等管理文件;
(二)檢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設置情況和預檢、分診落實情況;
(三)檢查醫療衛生人員、就診病人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服務情況;
(五)檢查對法定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採取隔離控制措施的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記錄。查閱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對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記錄。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情況;
(二)發現傳染病疫情時,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及時採取傳染病控制措施的情況。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監測制度、本轄區內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的資料,以及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的資料;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技術方案或預案,以及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理記錄、報告;
(三)查閱傳染病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記錄和資料,以及疫點、疫區衛生處理記錄。
第四節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一條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衛生人員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的情況;
(三)醫療用品、器械的消毒、滅菌情況;
(四)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的情況;
(五)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消毒管理組織設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計劃及檢查記錄;
(二)查閱工作人員消毒技術培訓記錄;現場提問相關工作人員消毒隔離知識;檢查相關工作人員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
(三)查閱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記錄或檢測報告,查閱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整改記錄。必要時現場采樣監測消毒與滅菌效果;
(四)查閱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檢查消毒產品相關證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檢查醫療機構相關科室(重點是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和感染性疾病科等)執行消毒技術規范、標准和規定情況;
(六)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進行隔離的場所、設施和措施。
第五節 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應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培訓情況;
(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登記的情況;
(四)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情況;
(五)醫療廢物、污水的處置情況;
(六)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具有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合同的情況;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醫療廢物處置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崗位職責的文件資料,核查監控部門和管理人員;
(二)查閱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交接、登記等規章制度以及應急方案;
(三)查閱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資料;
(四)檢查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設備,查閱健康檢查記錄;
(五)查閱醫療廢物登記簿,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是否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使用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說明和警示標識;
(六)檢查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專用包裝物或容器、暫時貯存的地點和條件,核查醫療廢物運送線路;
(七)檢查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的消毒、清潔地點與情況;
(八)查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資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資料;檢查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設施、方法及記錄資料;
(九)檢查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實施消毒的設備設施及其運轉維護情況;查閱消毒處理記錄和監測記錄。
第六節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五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一、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備案情況;三、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
(二)從事實驗活動的人員培訓、考核及上崗持證情況;
(三)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開展實驗活動情況;
(五)實驗檔案建立和保存情況;
(六)菌(毒)種和樣本的採集、運輸和儲存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菌(毒)種和樣本採集、運輸及實驗活動等管理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一級、二級實驗室的備案證明和三級、四級實驗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
(二)查閱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料和上崗證;
(三)核查實驗室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記錄;
(四)檢查二級及以上實驗室相應設備配置情況;
(五)查閱實驗檔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實驗檔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閱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查閱實驗室經論證可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證明文件;查閱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質證明文件,以及相關實驗活動的記錄;
(七)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安全保衛制度;檢查三、四級實驗室在明顯位置標示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以及進入實驗室人員的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八)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登記及結果報告記錄;檢查是否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九)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及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的資料;
(十)查閱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報告、處置記錄;
(十一)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的記錄;
(十二)查閱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批准文件;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運輸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後的報告記錄。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保藏機構菌(毒)種和樣本儲存管理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保藏機構的資格證書;
(二)查閱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與儲存的記錄,接受實驗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登記和開具接收證明情況;
(三)查閱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登記,核查實驗室提交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檢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的情況;
(四)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儲存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後的報告記錄。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分析轄區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為制定傳染病防治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
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轄區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採集、報告任務,及時、准確上報監督檢查相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後,應當及時將檢查情況反饋被檢查單位,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校驗和等級評審等管理工作掛鉤。對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對菌(毒)種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逐級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重大的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涉及消毒產品、飲用水、學校和公共場所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應當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科研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四條 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期間,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重點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發的《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監督發〔2010〕82號)同時廢止。

D. 九成國家公共衛生服務受疫情沖擊,哪些國家最為嚴重

新冠疫情的到來,使得我們的生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大家都戴上了口罩;全球的經濟受到了重創。由於新冠病毒的傳播性以及變異性較強,導致全球2000多萬人確診,人數的增多,各國的醫療服務體系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像印度的醫療條件堪憂的國家來說,他們所面對的困境遠比我們想像中的要難得多。

一、哪些國家受到的沖擊最為嚴重

衛組織總幹事譚德塞8月底在記者會上表示,世衛組織對105個國家的抽樣調查顯示,有90%的國家公共衛生服務受到疫情沖擊,其中以中低收入國家受疫情沖擊最為明顯。主要就是一些非洲地區的國家,包括烏干達、葉門、索馬里等等。這些國家出現了日常醫療服務中止現象,癌症監測、艾滋病治療等關鍵醫療服務受到影響,另有超過五分之一的國家急診服務受到干擾。

E. 突發傳染病疫情時衛生監督員應該做哪些

鄉鎮衛生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_字)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一)組織領導:成立重大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下設醫療隊、撲疫隊和

F. 端午粽動員,你有想去而因疫情沒去的地方嗎

有人說,旅行要選擇淡季,因為那樣才能欣賞到美景,而不是攢動的人頭。有人說,旅行要一個人出發,因為那樣才能享受旅途的自由與快樂,而不是顧慮左右。也有人說,旅行要選擇心儀的地方,因為旅行是一場放鬆心情的修行。

最後,如果沒有疫情,這個端午你想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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