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執法司法制約監督
A. 在我國法律執行分為執法、司法、守法和監督四部分,四部分對應的部門分別是什麼
叫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法的執行(執法)、法的適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和法律監督。
法的適用,即國家專門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法律規范適用到具體人或組織的活動;法的遵守,也叫守法,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准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的活動;法的執行,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B. 如何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決定》提出:理順城管執法體制行政執法人員未經考試不得上崗。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要點十一行政執法人員上崗須通過資格考試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要點十二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要點十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要點十四探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分離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要點十五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偵查員案責任制,落實誰案誰負責。要點十六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要點十七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要點十八破除潛規則懲治司法掮客行為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點十九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加強邊疆地區、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要點二十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事,防範法律風險。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要點二十一凡重大事項,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向黨委報告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要點二十二優先提拔依法事能力強的幹部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高級幹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要點二十三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系發展和各領域交流合作,防範和反對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和保障兩岸人民關系、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
C. 簡述執法、司法、守法內涵的差別
執法、司法、守法內涵的差別其實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關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執法必嚴是關鍵,違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統一、完備、科學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及時對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規范。法律體系應當力求完整、科學、嚴謹、系統;各部門法應當合理劃分,彼此協調,共同發揮作用;法律規范應當明確、肯定、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內容應當體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門利益法律化。應當避免和消除各國家機關,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規與法律解釋之間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證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盡量排除和杜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中的隨意性、偶然性和腐敗現象;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必須平等地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定的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務機構,保證法律正確實施。
「執法必嚴」就是要確保嚴格公正的執法和司法。司法機關應當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要加強執法、司法隊伍的建設和對他們工作的監督,防止他們濫用權力。
「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要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給予懲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D. 論述法律程序對行政執法和司法的意義
當前,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環境下,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是整頓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動我國刑事法治改革與行政法治創新的重要方面。隨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相繼出台,我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各項制度已經初步建立,並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工作中還存在信息溝通不暢、案件移送不及時、協作配合不規范等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真正建立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相互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無疑是一個系統的治理工程。對此,本文從分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內在邏輯關系入手,針對目前困擾兩者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著眼於兩者相銜接的程序機制設計,試圖探求切合現實需要的解決方案。
內容:
一、存在的問題
1. 相關銜接規范立法位階低,執行的約束力不強。
目前公安、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聯合發布的各種規則和辦法,法律位階較低。均屬法規層級或工作規范性質的法律文件,
1/4
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沒有法律上的普適效力和約束力。而且,現行出台的文件原則性規定多,實務性規定少,不利於行政執法涉嫌犯罪案件進入到刑事司法程序。
2. 當前實踐難以突破行政層面配合的局限。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規定不明確,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監督制約,行政機關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雖然很多部門法都作出了諸如「如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規定,但卻無具體的操作細則,更無相應的罰則配套。
3.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領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不足。 在查處職務犯罪方面,除當事人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外,檢察機關缺乏了解和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必要手段,難以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的職務犯罪行為。因發現難、立案難、偵查難,由此導致涉嫌犯罪人員逍遙法外。
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幾點建議
1. 完善立法,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司法化。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的法定化。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2 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制度,但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具體問題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導致在實踐中移送的隨意性很大。為了保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渠道的進一步暢通,應該將移送程序法定化。
2/4
2、暢通信息交流機制
信息是建立溝通的媒介和「潤滑劑」。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各種程序機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運轉起來,必須暢通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一方面,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相關執法情況及時向公安、檢察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通報。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要與各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充分的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即公安機關要定期向行政執法機關通報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處情況;檢察機關要定期向行政執法機關通報立案監督、批捕、起訴有關行政犯罪案件方面的情況等,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3、健全聯席會議機制
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針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進行研討和交流,對於加強相互之間的工作聯系與協調配合,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問題,使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倡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
在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過程中,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對案件定性、證據把握的優勢,對於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主動派員提前介入,以引導行政執法機關圍繞案件的定性進行收集、固
3/4
定和保全證據。
預期價值:
推進「兩法銜接」機制建設後,使錫林浩特市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聯系得到進一步加強,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有了明顯增強。
E. 司法監督和執法監督有何區別
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執法機關一般指行政機關。
司法監督就是公檢法三個機關的監督,都是司法監督,執法監督一般是對執法單位的監督。
F. 對守法,執法,司法關系的理解和認識
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執法必嚴是關鍵,違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統一、完備、科學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及時對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規范。法律體系應當力求完整、科學、嚴謹、系統;各部門法應當合理劃分,彼此協調,共同發揮作用;法律規范應當明確、肯定、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內容應當體現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門利益法律化。應當避免和消除各國家機關,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規與法律解釋之間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證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盡量排除和杜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中的隨意性、偶然性和腐敗現象;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必須平等地遵守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定的義務;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務機構,保證法律正確實施。
「執法必嚴」就是要確保嚴格公正的執法和司法。司法機關應當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要加強執法、司法隊伍的建設和對他們工作的監督,防止他們濫用權力。
「違法必究」就是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要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給予懲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G. 如何立足法律監督職責推進法治建設各項重點任務
一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高立法質量。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要提高立法質量,必須完善立法規劃,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並舉,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程序,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使法律准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協調利益關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二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
三是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要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優化司法職權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范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
四是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五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濟制度。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