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監督方案
發布時間: 2020-12-02 07:41:57
⑴ 村委會有哪些權利
村委會的權利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1)民主監督方案擴展閱讀
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了完成所承擔的各項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施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看,這一規定是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的。村委會的成員既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村委會由多少人組成比較合適,主要應當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便於自治,能夠完成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的各項任務;
二是要盡量減輕農民的負擔。
之所以要對村委會成員的數量規定一個幅度,是由於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條件及村民的人口數量、居住狀況差別也很大,相應地,村委會所承擔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一般來說,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會承擔任務重的,村委會成員應當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會承擔任務輕的,村委會成員可以少一些。
村委會成員少的可以為三人,多的可以達到七人,但不能少於三人,也不能多於七人。具體人數,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為了便於討論決定問題,村委會成員應為單數。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