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被誰監督
Ⅰ 中國共產黨是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嗎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是親密戰友。
第二,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第三,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第四,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活動准則。
根據十六字方針,可知二者是互相監督的關系。
Ⅱ 黨員監督怎麼解釋
當前對黨員幹部日常管理監督存在的問題
管理監督被動,意識淡薄。有些黨員幹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還不強,一提到監督就認為是「跟自己過不去」,是有意挑毛病,採取不正當手段來逃避監督。另一方面,組織監督「弱化」,「上級監督不到,同級監督不力,群眾監督不了」的現象在少數分支局依然存在。上級組織因工作關系不可能及時、全面、准確了解幹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況,而監督不到位;本級組織監督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監督,但因礙於情面,不願主動監督或怕對自己工作不利迴避監督;群眾監督要麼是不知情而無法監督,要麼怕打擊報復而不敢監督,要麼是事不關已不願監督。
管理監督狹隘,渠道不寬暢。當前許多單位主要把廉政問題當成對黨員幹部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而忽略了其他方面,其實黨員監督管理的內容應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上的堅定、作風的勤廉、執紀的一以貫之等,監督范圍除「八小時內」的「工作圈」外,還有「八小時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事實表明,不少黨員幹部往往不是在工作時間出問題,而是在「八小時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中犯錯誤。但在實際工作中,對黨員「八小時外」的監督較少。人事組織部門對黨員幹部考察不夠全面,對黨員幹部的信息了解渠道不夠廣泛和通暢,加上考察黨員幹部時聽到好話多,批評意見少,導致全面准確地掌握幹部表現情況難,從而未能做到及時監督。
管理監督滯後,制度不到位。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對本單位、本部門的存在問題,不及時向上反映,甚至嚴密「封鎖」,只報喜不報憂,懲治性的事後監督比較重視,而預防性的事前、事中監督比較薄弱,使監督工作忙於「救火」。現在有不少案子都是在幹部「東窗事發」後被牽涉出來的,在案發前主動監督發現案源的卻不多,這說明當前管理監督工作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的單位黨員幹部監督制度很健全,但執行不到位,使制度成為了擺設,得不到貫徹落實。
黨員幹部日常管理監督的重點
加強對黨員幹部日常管理監督,主要應防止四種情況:一是擁權自重,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搞成不聽黨的統一指揮、不受上級組織約束和群眾監督的「領地」;二是以權謀私,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用於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私利;三是濫用權力,瞎指揮,導致決策和執行失誤,給黨和國家的事業造成損失;四是工作不負責任,不思進取,無所作為。對檢驗檢疫系統內黨員幹部的日常監督重點對象是掌握一定權力的領導幹部,主要包括:掌管人事、財務、後勤物資和執法執紀部門的黨員幹部;年輕黨員幹部和接近退休年齡的黨員幹部;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黨員幹部。
加強對黨員幹部日常管理監督的措施
強化基層黨組織建設。進一步充實基層黨組織力量,有條件的分支機構可設置專職副書記,統一領導黨建工作,沒有條件的分支機構的兼職基層黨務人員也應將工作精力上予以傾斜。局黨組應在工作精力和時間上給予局黨建工作更大的支持和指導,在各項工作安排上要充分考慮黨建工作,在發揮黨內監督中發揮好帶頭作用。在各項重大決策時要充分徵求基層黨組織的意見,必要時應把基層黨組織的意見引為一票否決項。
牢固樹立正確的監督意識。每一名黨員特別是黨務工作者要始終把對黨組織和黨員日常監督作為自己的一個神聖使命,全體黨員都要清醒地認識對他人的監督和自覺接受監督是一個黨員必備的基本素質。黨員幹部都要以積極的心態對待監督和被監督,要始終認識到日常監督是一個「保健」行為,而不是一個「治病」的過程,更不是相互之間的「斗爭」。
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日常監督作用。黨組織要及時開展與黨員的談心談話活動,把談心談話中(包括其他渠道中收集的意見建議)及時反饋,必要時可進行戒免談話,幫助黨員及時解決問題、糾正錯誤。要鼓勵黨員對黨組織及其他黨員進行日常工作監督,特別是要保護勇於負責、敢於監督的黨員的積極性,充分運用好批評與自我批評這個武器,在組織內部營造直面諫言、虛心接受的日常監督氛圍。
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對黨員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是實現黨員幹部日常監督的最廣泛、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要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在做好黨務公開、政務公開的同時,注意把黨組織的部分決策過程向群眾進行宣傳,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要確保群眾監督管用,對群眾監督反映的確實存在的問題和錯誤要認真改進和提高,對不存在的問題和錯誤也要向群眾詳細說明解釋,消除他們心中的疑問。只有讓廣大群眾感到他們的監督有效、管用,才能真正調動職工群眾對黨內日常監督的積極性。
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的必然要求,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重要保證。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黨內監督特別是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工作。當前,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各種思想文化相互交織、相互激盪,社會環境日趨復雜。在這種情況下,要使領導幹部經受住方方面面的誘惑和考驗,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堅定和思想道德的純潔,就必須堅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保證我們各級領導幹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秉公用、廉潔從政,推動各項事業不斷向前發展。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按照黨內監督條例和實施綱要的要求,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呢?筆者認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既要堅持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又要在新的形勢下勇於創新,尋求探索新的思路和辦法。
一、加強防範教育,增強領導幹部自覺接受監督意識
思想認識的深度決定接受監督的態度。當前,有極少數領導幹部自我監督意識不強,口頭上重視監督,行動上卻不了了之;有的認為上級監督是「不信任」,群眾監督是「找茬」,錯誤地把監督理解為和自己過不去,在思想上消極對待;有的在實際工作中不支持監督,總以為自己不錯,常常有意無意迴避各方面的監督。為此,就必須要進一步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思想教育,強化監督管理工作。首先加大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貫徹力度。要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堅持和完善黨委(工委)議事規則和程序,到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凡屬重大問題決策、幹部任免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重點工程的招投標等,必須經集體討論,不準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要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的預防和監督功能,借鑒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改進民主生活會的方式,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不斷增強領導幹部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同時,上級黨組織要經常派員通過參加下級民主生活會的形式,檢查民主集中制的貫徹情況,為開展好黨內監督工作創造良好氛圍。濱江開發區啟動建設以來,園區黨工委、管委會、總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都能夠從黨工委管黨,從嚴治黨的高度,做自覺接受監督和主動參與監督的表率,做遵守黨的紀律的模範,民主集中制原則執行的非常好。實踐證明,黨的生活監督,最有效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貫徹力度。其次,必須強化監督意識的教育。監督意識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為監督主體,要擔負起監督的職責;二是作為被監督體,要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因此,一方面被監督者要心悅誠服接受監督,要把組織、群眾和各方的監督作為是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而不能把監督看成是對自己的不信任和束縛。另一方面,監督者更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勤於監督。監督者要不斷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增強黨性鍛煉,只有這樣才能無私無畏,真正起到監督效果。
二、突出監督重點,增強對領導幹部權力監督的有效性
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必須突出監督重點,對症下葯,方可取得成效。一是嚴把領導幹部選拔任用關。要建立健全黨委(工委)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察聯系制度,紀檢監察部門要經常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和提供領導幹部執行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為考核選拔領導幹部提供決策依據。組織人事部門對擬定提拔的領導幹部在提交黨委(工委)討論前,應主動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以防止素質不好的人走上領導崗位。二是合理分解直接掌握人、財、物支配權的領導幹部的權力。把決策、執行、監督三權適當分離出來,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促進領導班子成員相互間的監督和權力制約。同時還要科學合理地劃分和確定領導幹部的權力,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三是領導幹部必須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和下屬幹部群眾專題報告廉潔自律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自覺和主動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檢查考核,接受群眾的公開評議。對為官不廉者進行批評教育,對有嚴重以權謀私行為的領導幹部及時撤換,並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使領導幹部的權力運行始終處於經常化的監督之中。
三、抓住關鍵環節,增強對領導幹部權力監督的針對性
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必須抓住關鍵環節,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將領導幹部權力置於有效監督之中。一是有效監控重大事項決策權。重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按決策程序、議事規則集體研究決定,不得由領導幹部個人說了算。二是有效監控人事管理權。凡單位內部使用、調配,都必須嚴格執行幹部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不能由領導幹部暗箱操作。三是有效監控財務支配權。完善財務審批監督制度,堅持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時不斷加大財務監控力度,組織相關部門定期進行財務檢查。四是有效監控建築工程項目經營權。要實行建築工程項目直接經營與監督審核權分管制度,嚴格規定單位「一把手」不得直接經手掌管本單位建築工程項目,應按照嚴格的招投標制度規范操作。有關建築工程的具體事宜應由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承辦,「一把手」監督審核。同時,上級黨委要加強對「一把手」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全面、深入地掌握一把手在政治紀律、選人用人、工作作風、廉潔從政等方面的情況,嚴格規范一把手的從政行為。
四、完善監督機制,增強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協調性
一是強化組織監督,糾正重選拔任用、輕任後監督的思想。要定期聽取領導幹部的思想工作情況匯報,及時了解掌握領導幹部的思想動態和工作表現。二是要加強監督協作,形成對領導幹部監督的合力。不僅要理順組織、紀委、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機關和管理機構的關系,進一步加強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在監督領導幹部問題上,按照工作職能作好分工,同時,還應注意加強彼此之間的協作,在監督層面上密切配合,並重視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以建立全方位,多途徑的監督網路,制約領導幹部權力的行使。三是強化群眾監督,多渠道開展群眾對領導幹部從政用權行為的監督。抓好黨務、政務、財務公開制度的落實,凡是與群眾利益相關的事,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增強透明度,為群眾了解情況、參與監督提供條件。可根據各自實際,採取發表徵求意見、找基層群眾談話、設立徵求意見箱和舉報電話等多種形式,拓寬幹部監督渠道。堅持做到領導幹部權力行使到哪裡,領導幹部活動延伸到哪裡,我們的監督管理就落實到哪裡。
五、健全監管制度,增強對領導幹部權力監督的規范性
加強制度建設,是監督領導幹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的重要保證。當前,除了堅持完善黨內監督五項制度、加強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收入申報、收受禮品登記三項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幹部提醒談話、戒勉談話等幹部監督管理制度,還應著力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一是制定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制度。進一步明確監督的內容、辦法和處罰措施,規范領導幹部的從政用權行為和工作程序。二是制定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職務的制度。進一步明確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的標准,採取待崗、降職、免職等多種形式推動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增強幹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三是完善民主評議制度。結合領導幹部述職述廉、領導班子考察、崗位責任考核,組織幹部群眾對領導幹部進行評議,並擴大評議范圍,將評議結果納入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內容之中,並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對群眾意見比較大、存在問題多的領導幹部,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幫助教育或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
Ⅲ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是領導和被領導、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是領導和被領導、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的表述是錯誤的,應該是「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是領導和被領導、相互監督關系」。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是親密戰友。
第二,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證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第三,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第四,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活動准則。
根據十六字方針,可知二者是互相監督的關系。
Ⅳ 黨由誰監督好象百度沒有,是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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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
1、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遵守黨的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及其成員執行紀律的職能機關。
這是紀律檢查機關區別於黨的其他機關的本質特徵,也是紀律檢查機關的基本性質。
2、黨的紀檢機關對黨組織和黨員實施有效監督,是維護黨的紀律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和克服黨內各種不良現象、保持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重要保障。
Ⅵ 黨政監督是什麼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包含有:中央辦公廳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央組織部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主要內容如下: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定徵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後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六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幹部檔案,導致幹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按照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幹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十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方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責任追究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幹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范幹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並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
(二)越級提拔幹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幹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幹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幹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幹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幹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幹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幹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徵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幹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第三條「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四條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拔任用幹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創新選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和監督機制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參加評議人員採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幹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幹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幹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幹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幹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幹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幹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並採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幹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幹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幹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幹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幹部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幹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幹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范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的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幹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幹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採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幹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於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於在新任用的幹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幹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考察組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黨的 什麼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
黨的中央抄委員會、中襲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十條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7)黨被誰監督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規定:
第四十條黨組織應當如實記錄、集中管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及時了解核實,作出相應處理;不屬於本級辦理范圍的應當移送有許可權的黨組織處理。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當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並以適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