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監督管理局
安全監督管理局和煤炭安全監察局,均是我國的省級安全生產管理單位,由於煤礦安全的特殊性,國家將煤礦安全單獨進行管理,就有了煤炭安全監察局。安全監督管理局就不再管煤礦安全生產了,管其它所有企業的安全生產。
2. 陝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的員工是屬於公務員嗎
安監局是參公單位,除了少部分領導是公務員,其他人員中,參加公務員考試進來的都是參公事業編制。此外還有工勤編制、合同工等人員
3. 國家安監局和煤炭部是什麼關系
現在沒有煤炭部!
原來的煤炭部整體劃轉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副部級單位,2005年2月23日國務院專門召開第81次常務會議,決定將國家安監局升格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成為總局下設的一個副部級單位,原來的煤炭部是把名稱換成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煤炭行業的最高領導機構,但是在管理煤炭行業時是以煤礦安全監察局名義管理的。
(3)煤炭監督管理局擴展閱讀:
國家安監局職責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5〕4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5〕11號)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5〕12號)(以下一並簡稱「三定」規定),現予轉發。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強化監督執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國務院決定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整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單設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部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
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是進一步提高政府安全監察權威性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
「三定」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責,是依法行政,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按照監管、監察職責,找准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定位,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實「三定」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礦安全狀況,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4. 陝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 職能
根據省政府印發《陝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陝政辦發〔2010〕67號)精神,設定了4個處室及職責:
一、綜合與執法監督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查;負責機關公文管理、法律咨詢、政策解答、政務信息、機要保密和人事、信訪、外事及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期服務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煤炭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依據有關規定承擔煤礦生產能力和煤炭經營資格管理工作;依法對超能力生產和違規經營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全省煤炭行業安全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省煤炭生產、銷售、安全等信息的調度(24小時值班)、統計、分析和發布工作;負責煤礦安全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負責人:雷奮喜
二、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安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負責煤礦和局屬單位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事故調查處理;依法查處煤礦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監督煤礦企業維簡費、安全資金的提取和使用;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管理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發證工作;對煤炭企業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承辦礦山應急救援協調工作;負責礦山救護隊相關管理工作。
負責人:黃安民
三、技術與安全基礎管理處
研究編制煤炭生產安全規劃,負責安全基礎管理、安全標准化工作;負責煤炭生產、安全技術研究的組織協調和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承擔煤礦技術升級改造方案和煤礦建設項目技術審查工作;負責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煤礦在建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政府煤礦瓦斯防治與綜合利用政策;負責煤礦企業的設立和礦井關閉、報廢審批工作。
負責人:張曉宏
四、開采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管理煤炭生產秩序;負責生產礦井開采方式、開采順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井瓦斯鑒定工作;承辦煤炭生產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煤礦生產系統驗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煤炭行業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煤礦生產技術檔案的管理。
5. 陝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網站
陝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回局網站是答http://www.sxmt.gov.cn/
6.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信信息中心煤炭工業通信信息中心怎麼樣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信信息中心煤炭工業通信信息中心,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信信息中心煤炭工業通信信息中心更多信息和資訊。
7. 省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三個單位是並列的,全名究竟是什麼
煤炭安全監督管理局,煤炭局,煤監局
8. 煤炭管理局和安全生產監督局有什麼區別
安監和煤監都是管理生產安全的部門,曾經是一個部門,後來在一些省份版分開為兩權個部門,他們權力交叉很大,煤監雖然是行業口的,但是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事情他們都有涉足,安監的設置主要意在節制和監督煤炭等其他行業的安全,但是很多時候他們和煤監都是一個樓里隔壁一樣的辦公,由於煤炭行業的特殊性,他們主要還是和煤炭行業打交道
我在四川時候,他們就分為省煤監局和安監局
到直到縣里也是分開的
9. 煤炭經營許可證的詳細介紹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煤炭經營,是指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的批發、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經銷等活動。
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檢、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經營企業
第五條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第六條煤炭經營資格實行分級審查、分級管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可以規定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
第七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取得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查的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在五千萬元以上;
(二)獨立擁有產權的儲煤場地在二萬平方米以上;
(三)獨立擁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
(四)獨立具備符合規定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
第九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申請表;
(三)注冊資金證明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六)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使用權證)或租賃、聯營場地的合同證明(包括場地面積、儲煤能力和場地設施);
(七)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八)質檢部門出具的計量設施、煤炭質量監測設施合格證明;
(九)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質檢工作人員上崗證書。
第十條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到有關現場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經審查核實具備煤炭經營條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備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按規定由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後報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的,設區的市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五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對准予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煤炭經營資格證。
第十六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對作出的准予從事煤炭經營的審查決定,應當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經營范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煤炭經營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九條煤炭經營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煤炭經營企業終止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煤炭經營資格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印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
第二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證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第二十三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煤炭經營資格,除法定收費項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收取的費用應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三章煤炭經營
第二十四條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證煤炭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從事煤炭經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由買賣雙方簽訂煤炭買賣合同。
煤炭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數量;
(三)品種、規格、質量;
(四)價格;
(五)交貨方式;
(六)發出地點(站、港)和到達地點(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貨款及運雜費的結算方式,買賣雙方的開戶銀行、帳號、納稅登記號;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六條煤炭買賣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辦理,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需由運輸企業承運的煤炭,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或煤炭用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運輸企業簽訂煤炭運輸合同。
第二十八條煤炭運輸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煤礦企業或煤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運質量合格、計量准確的煤炭;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運,並將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分裝、分堆;煤炭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煤炭發運時承運、托運雙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後收貨人對煤炭質量、數量的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煤炭經營應當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國家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鼓勵大型煤礦企業與耗煤量大的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合同。
第三十一條國家提倡有條件的煤炭經營企業實行代理配送。
第三十二條煤炭經營企業經營民用型煤,應當保證質量,方便群眾,穩定供應。
民用型煤應當推行集中粉碎、定點成型、統一配送、連鎖經營。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使用潔凈煤,推廣動力配煤、工業型煤,節約能源,減少污染。
第三十四條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一)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擅自經營;
(二)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銷售煤炭產品;
(三)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欺詐手段;
(四)壟斷經營;
(五)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的規定,哄抬煤價或者低價傾銷;
(六)違反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偷漏稅款;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參與煤炭經營。
第三十六條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禁止行政機關開辦煤炭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參與煤炭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禁止經營無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
禁止經營無煤炭經營資格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煤炭產品。
禁止向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煤炭經營企業銷售煤炭產品。
第三十八條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炭產品質量管理的規定,其供應的煤炭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用戶對煤炭產品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由買賣雙方在煤炭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煤炭經營進行監督管理,應建立對煤炭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營資格條件變化和依法經營狀況的全面檢查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和工商、質檢、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經營活動,並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第四十一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煤炭經營企業或者煤炭用戶了解有關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煤炭經營企業和煤炭用戶應當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四十三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實施資格審查和日常監督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未經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審查批准,或偽造煤炭經營資格證,或以買賣、出租、轉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銷售自己生產的煤炭產品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經營無煤炭生產許可證或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企業的煤炭產品的,或向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煤炭經營企業銷售煤炭產品的,由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八條煤炭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發布前,依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已經進行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繼續有效。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煤炭經營監管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1999年6月2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0. 陝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和 陝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有什麼區別
陝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成立於2000年5月,是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的。行使的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是國家局在地方的一種分設機構。業內簡稱煤監局。
陝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其實就是以前的陝西省煤炭工業局,是陝西省的一個煤炭管理機構,2010年7月成立,副廳級,由陝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管理。重點強調了煤炭生產的安全管理。業內還是就煤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