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監察
A.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的力量會更集中嗎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時明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19日,在回答記者關於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後,中央紀委工作會不會有什麼變化的問題時,中央紀委副書記楊曉渡表示,在黨委領導下,紀委和監察委合署辦公,充分體現了黨領導的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3月17日,全國首例監察留置措施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監察委實施,涉案人員余某並非黨員,涉嫌貪污。
馬懷德表示,用留置措施取代「兩規」,意味著留置的審批權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確定的,留置的條件也更加明晰。今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對象是誰、留置的具體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將明確規定。
把反腐進行到底!
B. 什麼思想是孫中山以黨治國的理論在其監督思想中的集中體現
黨政分察思想是孫中山以黨治國理論在其監督思想中的集中體現,也是南京國民政府監回察制度的答特點之一。
黨政分察是指設置兩個相互獨立且有聯系的監察機構,對黨政兩個系統分別行使監察權。該思想是孫中山以黨治國理論在其監督思想中的集中體現,對於民國政府的監察體制產生了重要影響。
監察權獨立思想:監察權獨立是孫中山監督思想的核心內容,是其長期一貫堅持的思想,其認為監察權必須獨立於立法機關,由獨立的監察機關行使,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外國監察制度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弊端。
彈懲合一思想:彈懲合一是指監察機構將彈劾和懲戒連為一體,具有彈劾與懲戒的雙重職能。彈懲合一思想是孫中山監察權獨立思想的深化和發展,是防止行政權干涉監察、影響監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設計,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C. 中石化是不是對於紀檢幹部進行集中培訓是怎樣的多少人
中國石化今年4月對203名紀檢監察幹部進行集中培訓。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徐檳到培訓班與學員們進行座談。培訓班以夯實基礎、開闊眼界、提升能力、促進工作為主線,邀請了中央紀委、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紀委有關廳室領導,中央黨校教授,地方檢察院的有關專家,以及中國石化總部有關部門的同志授課;培訓內容涵蓋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形勢與任務、信訪受理、案件檢查、案件審理、效能監察等業務,以及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招投標、審計、法律、公文辦理等工作,內容豐富,系統性強。
D. 審計部門和檢察院都是干什麼的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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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於北京市監察委員會不屬於同一級別的是
北京市監察委員會
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1],並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1]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選舉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張碩輔為北京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任命了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標志著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將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北京市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行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2]
現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紀委書記、北京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陳雍。
中文名
北京市監察委員會
外文名
Beijing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機關簡稱
北京市監察委、北京市監委
機關屬性
國家監察機關
成立時間
2017年1月20日
快速
導航
成立背景監察范圍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基本概況
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產生的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期間的地方國家監察機關,其由原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廳、局)和預防腐敗局、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人民檢察院的瀆職侵權犯罪偵查部門等整合而成,獨立於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同時向上級監察機關和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伴隨著2017年1月21日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成立暨區級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動員部署會的召開,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監察局也隨之進入歷史,標志著北京市國家機關的構架變為一府一委兩院[3]。
成立背景
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決定
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積累經驗,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監察體制改革
三、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並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實行監察體制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試點地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F. 事業單位編制分為幾種
事業單位編制分為四種,分別是:全額撥款事業編、差額撥款事業編、自收自支事業編、參公事業編。
一、全額撥款事業編
這類事業單位是全供事業單位,也就是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其所需的事業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的一種管理形式。這種管理形式,一般適用於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科研單位、衛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業單位,即人員費用、公用費用都要由國家財政提供。採用這種管理形式,有利於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督,同時,也使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的保證。
二、差額撥款事業編
財政核撥補助:即財政核補,也就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一般包括醫院等有收入的又承擔政府社會職能的單位;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現在很少了,主要是一些原來國有企業的行業主管局,現在企業大部分改制了,他們的職能淡化了,但是他們的人還屬於事業編制。
三、自收自支事業編
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作為事業單位的一種主要形式,由於不需要地方財政直接撥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鬆對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有不斷膨脹的趨勢。
四、參公事業編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G. 什麼思想是孫中山以黨治國理論在監督思想中的集中體現
黨政分察.
1.簡述清末的政黨監督思想。
答:清末政黨監督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政黨易於監督政府。政黨起著社會平衡和穩定的作用,所以易於監督政府。
(2)政黨能夠監督政府。國民是監督政府的真正力量來源,而政黨則是國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組織者,政黨可以通過國民的力量有效監督政府。
(3)政黨善於監督政府。政黨具有監督政府的天然本能,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是公正廉明的,否則,政黨有能力也有力量予以制裁。
2.簡述南京國民政府監察制度的特點。
答:
(1)監察機構獨立設置,分區監察。在中央政府設置獨立的監察院,將監察權與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等國家權力並立;劃分監察區,派出監察使分赴各監察區。
(2)監察機構擁有較廣泛的監察權,其中最主要的兩項是彈劾權和審計權,加上其他各項監察權,構成了一個主次分明的權力系統,但在實際中,監察機構往往不敢執法,形同虛設。
(3)監察法規體系較為完備,但往往徒具虛文。這些法規從字面上看,似乎都很嚴密,但多數是抄錄西方國家的法規條文,在實際中始終未能真正發揮作用。
(4)
南京國民政府設立的五院,雖然在形式上遵循孫中山先生的「五權分立」學說,但實際上五院包括監察院均由國民黨或蔣介石個人控制。在這一政治體制下建立的監察機構,難以真正依法進行監察。
3.簡述黨的委員會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
答:
(1)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2)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3)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4)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簡述黨內監督的主要制度。
答:黨內監督主要制度包括:
1)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度
2)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
3)述職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會制度
5)信訪處理制度
6)巡視制度
7)談話和誡勉制度
8)輿論監督制度
9)詢問和質詢制度
10)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
5.簡述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
答:
(1)對重大決策的監督。
(2)對黨員和黨組織政治上的監督。
(3)對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
(4)對黨的幹部路線、人事制度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
(5)對黨風、黨紀狀況的監督。
(6)對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
6.簡述刑事抗訴的特徵。
答:刑事抗訴作為刑事審判監督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徵:
(1)刑事抗訴的監督性,即刑事抗訴是基於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而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
(2)刑事抗訴的專門性,即人民檢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訴職權的專門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行使。
(3)刑事抗訴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訴的對象只能是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4)刑事抗訴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訴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5)刑事抗訴對審判的制約性,即刑事抗訴一經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審或再審,阻止判決、裁定的生效或執行。
7.簡述行政訴訟特有的司法原則。
答:
(1)選擇復議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停止執行原則。
(3)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則。
(4)不適用調解原則。
(5)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8.簡述廉政監察的主要內容。
答:
(1)行政領導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2)行政領導在履職中是否有商品交換和私自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3)行政領導是否有不遵守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
(4)行政領導是否有不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的行為。
(5)行政領導是否有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行為。
(6)行政領導是否有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
9.簡述廉政監察機制。
答:廉政監察機制由前提、核心、基礎、保障等四個部分構成。
1)廉政監察工作機制的前提是反腐倡廉教育。
2)廉政監察工作機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規制度。
3)廉政監察工作機制的基礎是對行政系統的人和事實行全面監督檢查。
4)廉政監察工作機制的保障是法律責任追究。
10.簡述廉政監督預警機制的功能。
答:(1)預警功能。即通過確定一系列預警指標及判別標准實現對公共組織及其公務人員廉政風險的預警。以公共權力運行機制為預警指標設定的核心,是構建廉政監督預警機制的關鍵。
(2)實時監控功能。應當以制度為基礎,以電子政務平台為工具,以充分真實的信息為依據,才能真正做到實時監控。
(3)腐敗風險預測功能。即依據預警指標的參數以及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概率,確定未來腐敗發生的特點、領域和防範措施的選擇。
11.簡述孫中山的監督思想。
答:孫中山作為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豐富的監督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監察權獨立思想。監察權獨立是孫中山監督思想的核心內容,也是他長期一貫堅持的思想。他認為,監察權必須獨立於立法機關,由獨立的監察機關行使,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外國監察制度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弊端。
2)黨政分察思想。黨政分察是指設置兩個相互獨立且有聯系的監察機構,對黨政兩個系統分別行使監察權。該思想是孫中山「以黨治國」理論在其監督思想中的集中體現,對於民國政府的監察體制產生了重要影響。
3)彈懲合一思想。彈懲合一是指監察機構將彈劾和懲戒連為一體,具有彈劾與懲戒的雙重職能。彈懲合一思想是孫中山監察權獨立思想的深化和發展,是防止行政權干涉監察、影響監察效能的有效制度設計,也是其思想最具有特色的的地方。
12.簡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答:1)中國古代監察官員品秩較低,但權力顯赫,地位尊崇。
2)強有力的手段是監察職權充分發揮的重要保障。
3)監察機關垂直領導體制為監察職權的發揮減少了障礙。
4)中國古代的監察職權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後決定權在於皇帝。
5)既嚴厲處罰誣告又允許根據傳聞進行彈劾。
6)監察權和行政權的混淆影響了監察效率。
13.簡述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答:事前監督是指監督主體為了預防腐敗的發生,防範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和不當行為而對監督對象擬進行的活動所作的前置審查。根據審查的情況,監督主體可以准予或者不準予監督對象進行相應活動。事前監督對應的是監督的「預防功能」。
事中管理是指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在得到法律授權或者某種准予之後的活動所作的監督和管理,以確保其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事中監督對應的是監督的「校正功能」。
事後監督是指在監督對象完成某項活動或者出現違法、違紀行為之後,對該活動進行檢查、調查、核實和鑒定,對該行為進行查處、懲戒,以糾正失誤,懲戒違法。事後監督是對權力運用的階段性監督,也是對違法違紀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後果的補救性監督,既有校正和制約功能,也有懲戒、教育和警示功能。
14.簡述輿論監督的方法。
答:(1)新聞報道。新聞報道是指各種新聞媒介對國家機關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所進行的宣傳和報道。由此使廣大社會成員及時了解國家機關的工作,在無形中將國家公權力機關置於整個社會的監督之下。
(2)公開披露。公開披露是指各種新聞媒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公開揭露和譴責。由此造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促使有關部門對違法違紀的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及時查處。
(3)表達民意。表達民意是指各種新聞媒介播出或者刊登群眾來信,或者就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向群眾進行采訪,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通過這些形式,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國家機關更好地履行職責,糾正錯誤,為社會服務。
15.簡述輿論監督的功能。
答:(1)導向功能。引導輿論是現代新聞媒體的一大功能。引領著整個社會的輿論方向,而輿論反過來又影響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為。
(2)監視功能。輿論監督有監視社會環境、推動社會發展的功能。
(3)宣洩功能。輿論的形成過程是對社會個體情緒、心態和意見進行調節、疏導和重新整合的過程。這種疏導與整合,既能使公眾的不滿情緒得以宣洩,又能使社會某些不穩定因素得以抑制。
(4)威懾功能。新聞輿論通過公開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為,喚起社會對這些行為的普遍譴責,將違反者置於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之下,從而在心理和行為上迫使社會成員遵守社會公認的行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