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局網路監管實施
⑴ 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能是什麼
職能如下;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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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威首先要有統一的管理制度與政策,政出多門、「九龍治水」,權威性就難以體現。為了保證管理政令的統一,對管理機構作必要的精簡與合並也是必要的。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威必須依法確立。
在法制社會里,權威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確立的;市場管理必須依法進行,才能真正體現權威。這就要求對市場上的各種重要活動與行為分門別類逐一立法,用法律、法規去規范市場行為,在執法中查處市場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威要靠科學管理來確立,要憑科學合理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體系來樹立。市場是社會、經濟、技術等狀況的全面反映,市場的廣闊性和復雜性,要求市場管理的手段與之相適應。
除了使用行政手段外,要完善和強化法律手段、技術手段、監測手段、鑒定手段、查處手段等,否則,難以成為社會公認的權威管理。在管理方式上,要藉助於統計資料、信息通訊、預測分析、公示制度、功能性市場、行業協會、儲備制度、基金制度等,實行分層次、網路化管理.
參考資料
網路—市場監督管理局
⑵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它是由工商、技術監督、衛生執法等部門聯合成立的綜合執法部門。對市場所有商品進行監督檢查檢驗其是否安全合格,是保護人民生活健康的重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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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什麼區別
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質監局、葯監局、物價局等幾個部門合並而成,市場監督管理局包含了三個部門的職能,行使市場監督管理職能,具體包括了登記注冊(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安全監管、葯品醫療器械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標廣告監管、標准計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⑸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那三個部門合並的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一般是由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葯品監督局合並成的。
1、市場監管是各級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組建完成後,建議調整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
2、為加強市場監管隊伍建設,充實基層工作力量。
3、合理配備執法人員,建議在各鄉鎮設立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轄區內的市場監管和食品安全工作。
4、考慮到葯品監管的特殊性,單獨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5、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⑹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每月定期抽檢可能性不大,電商平台多、產品量大,顧不過來。如果你買了,發現有假,可舉報,但不能買之前叫官方給你判斷是真是假,這個做不到。
⑺ 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真的要成立嗎
是真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已成立。2018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式掛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牌子。
(7)國家市場監管局網路監管實施擴展閱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綜合規劃司。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三)法規司。承擔組織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以及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序、規范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執法稽查局。擬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准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承擔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全國性影響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五)登記注冊局(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在中央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六)信用監督管理司。擬訂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系工作。
(七)反壟斷局。擬訂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工作,承擔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承擔反壟斷執法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承辦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日常工作。
(八)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規范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九)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司。擬訂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合同、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指導消費環境建設。
(十)廣告監督管理司。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葯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質量發展局。擬訂推進質量強國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工作,提出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擬訂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擬訂國家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協調司。擬訂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承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五)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擬訂特殊食品注冊、備案和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擬訂全國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十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擬訂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准、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應用。
(十九)計量司。承擔國家計量基準、計量標准、計量標准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標准技術管理司。擬訂標准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強制性國家標准、推薦性國家標准(含標准樣品)和國際對標采標相關工作。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准等重大違法行為。承擔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
(二十一)標准創新管理司。承擔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和組織參與制定國際標准相關工作。承擔全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組織參與國際標准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和其他國際或區域性標准化組織活動。
(二十二)認證監督管理司。擬訂實施認證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規劃指導認證行業發展並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組織參與認證和合格評定國際或區域性組織活動。
(二十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擬訂實施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規劃指導檢驗檢測行業發展並協助查處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組織參與認可與檢驗檢測國際或區域性組織活動。
(二十四)新聞宣傳司。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五)科技和財務司。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應用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規范化建設工作。
(二十七)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涉及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議定書的簽署和執行工作。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