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1. 元朝為什麼會滅亡
元朝滅亡主要是下面三個方面:
1、元朝中期政變,導致當時元朝國內政治不穩定。
2、元朝後期政治腐敗,權臣干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日益加劇,導致元末農民起義。
3、元朝臣子鬼力赤計劃謀取政權,北元滅亡。
4、1635年,愛新覺羅·多爾袞與愛新覺羅·岳托等領兵萬人渡河,招降了庫圖克圖汗剩下的部眾,之後孛兒只斤·額爾孔果洛額哲獻傳國玉璽出降,整個漠南蒙古完全納入了後金的版圖,大蒙古國的汗位至此斷絕,而蒙古帝國,也永遠的消失了。
(1)元代監察制度的特點擴展閱讀
元朝末期民變:元朝時期,蒙古統治者變本加厲向漢人收取各種名目繁雜的賦稅,民族壓迫十分嚴重,漢人被掠奪更為常見。將各民族分為不同等級,殘酷剝削漢族群眾,人民揭竿而起,在泰定二年(1325年)就發生了河南趙丑廝、郭菩薩領導的起義。
元朝滅亡: 元朝單單憑借著軍事優勢而欲支配諸國人民,在喪失其優越條件之後,立刻就被逐出了佔領地。就連在忽必烈汗的領導之下所建造的大都亦無法守住,被逼回原本故鄉所在之北方草原,大蒙古帝國再也不曾復活。
2. .歷史題, 秦朝,漢朝,宋朝,元朝,對官員監察分別採取了什麼措施 在線等!
秦代開始形成監察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西漢:①漢武帝時,建立刺史制度,刺史代表中央,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有利於地方穩定和加強中央集權。②選官制度是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的察舉制等,有利於選拔人才。 隋唐:①選拔官員的主要制度是科舉制,用考試方式選拔官員,合格者方能為官。②唐時科舉制進一步完善,考試科目增多,錄取人數擴大,高官主持考試等。把讀書、考試和做官緊密聯系起來,從而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把選拔官員的權力集中到中央,加強了中央集權。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但是,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體制下,不可能從根本上保證吏治清明和長治久安,吏治的腐敗是不可避免的。
3.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經歷了哪幾個
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
發展階段:
一、戰國時期
戰國時代,設有御史一職,御史原作史官,兼掌記事文書。後來,御史權力日益增強,還兼著糾察功用。在《史記·滑稽列傳》記載齊王賜酒予淳於髡,淳於髡說:「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旁,御史在後,髦恐懼俯伏而飲,不過一斗徑醉。」說明淳因御史在場,不敢放肆狂飲,怕醉後遭糾察,可見齊國之御史並負有糾察之職能。《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中記載,說明秦趙兩國亦設有御史。《戰國策》記「安邑之御史,其次恐不得也」,則記魏國亦設有御史。秦國宰相張儀,為秦游說趙韓,曰:秦王使臣獻書大王御史,證明韓趙兩國亦設有御史之職。可見戰國時代,各國都設有御史一職。御史本身為掌文書及記錄,而從淳於髦的說話,看出御史並兼糾察之職,則越來越接近監察概念。戰國時代可說為監察制度的萌芽時期。
二、秦代
自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才正式出現完善的監察制度。秦始皇建立起以三公九卿制度為行政管理體系,即中央集權國家。秦始皇以御史大夫為中央監察長官。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綏綬,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從百官公卿表看來,御史大夫有三大職責:
1、御史大夫是僅次於丞相的副丞相。
2、御史大夫掌握行政秘書之大權。
3、御史大夫按公卿之奏事,舉劾按章,掌握監察之權。
因此,御史大夫為集行政,秘書,監察大權於一身的要職,御史大夫主要功用是對丞相進行監督和牽制。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輔助皇帝執行彈劾之權。則把秦朝的御史大夫,更進一步成為監察吏,但仍獨保留兼掌文書記事之職,尚未專司監察。
三、漢代
漢代時期,監察機關為御史府,又稱御史大夫寺,又名憲台。漢初,御史大夫仍兼蘭台秘書,蘭台即「藏書之室,著述之所」,顯示御史大夫仍掌管秘書職務,監察制度仍未獨立行使。直到漢成帝八年,丞相被更改為大司徒,改大司馬為太尉,御史大夫被改為大司空,改為專掌水利和工程建設的部門。監察之職由御史大夫改由御史中丞行使,至此,御史中丞便與御史大夫相脫鉤,成為獨立的監察機關,而地方則以監察御史、丞相史為監察系統,刺史為監察長官。京師則以司隸校尉作監察長官。標志著古代監察制度系統建立。
東漢時期,漢光武帝劉秀為鞏固新政權,設法加強中央集權制度,以作糾正西漢末年的混亂局面。
漢光武帝下令,漢朝最高監察長官為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下設治書侍御史二人,選明法律者充任。凡遇疑事,按律定其是非。御史中丞的地位後來亦有所提高。東漢建武元年,劉秀特詔御史中丞,司隸校尉和尚書令三官號為「三獨坐」,三獨坐則是指在朝會時,有專席獨坐,而在專獨坐中,監察長官佔二席,足證監察制度在東漢初已受到統治者重視,有利監察系統運作。
強化階段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的監察制度,大多沿用漢制,御史台仍為最高監察機關。但由於世族地主的勢力日益壯大,占據朝廷大量重要職務,造成「門閥政治」,影響了監察制度運作。後期規定世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於是引起斗爭,六十年內換了近五十三名御史中丞。
組織成熟階段
一、隋朝
隋朝時期,由於再次統一,重新建立了新的監察制度。隋文帝恢復漢之舊規,在中央恢復設立御史台,由御史台重掌「糾不當者,兼糾彈之」,設台主一名,台主為御史大夫,而下設治書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內侍御史、監察御史十六人,錄事、主簿等下屬官員。值得注意的是,下屬官員不再由台主御史大夫隨意更換,改由吏部銓敘任命,與現代的文官制度相仿,由行政加強對監察制度的主導。隋亦在地方設司隸台,專掌州縣監察。司隸大夫為台主。並建謁者台,持節察授。御史台、司隸台、謁者台合稱作三台。 隋朝時,中央設門下省,與中書省同掌機要,共議國政,並負責審查詔令,簽署章奏,有封駁之權,具有監察機構的性質。
二、唐朝
監察制度在唐朝時期更為完善,唐代監察機制沿襲隋朝制度,仍稱作御史台,設副職御史中丞二名。並把御史大夫職責確為「掌持國家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國家刑法,並有彈劾眾官的違失、違反朝廷紀律。御史中丞輔助御史大夫實施其職。 唐朝御史台一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各司其職。三官的官階各不同,各有不同職責,形成唐代嚴密的監察系統。
而唐朝另外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諫官系統,雖然諫官以皇帝為監察對象,把皇帝當作為國家最高官吏,對傳統的以法治官,不失為一項重大突破。諫官,職能為對君主言行等違失進行直言直諫,勸使其改正錯誤。唐太宗時期的魏徵則為好例子,魏徵進諫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錯誤。諫官系統作為皇帝的監察鏡,及時糾正不少決策錯誤,避免禍國殃民之政。雖受到皇帝,諫官自身政風受到局限制約,但其監察功能是無容置疑的。
唐代的門下省,長官稱侍中,其下有黃門侍郎、給事中、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起居郎等官。侍中二人,掌出納帝命,相禮儀。散騎常侍,掌規諷過失,侍從顧問。諫議大夫,掌諫諭得失,侍從贊相。給事中,掌侍左右,分判省事。補闕、拾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
三、宋朝
宋朝時期,宋太祖趙匡胤為加強皇權集中,加強君主專制,削弱宰相之權,便提高監察制度地位,仍沿襲唐之舊制。宋代監察制度比唐朝變化更大的是,諫官不只再議諫,開始負責監察,對朝政得失,為官不當者,皆可諫諍。而御史權力亦不斷擴大,由於已設諫諍之職,這樣台(御史台)諫職能相趨,由諫官言事,台官彈劾,這現象被稱為「台諫合一」,體現出宋代監察制度之強化。
宋初門下省僅主朝儀等事。以分隸門下、中書的左右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為諫官。神宗元豐改官制,始恢復審查詔令的舊制。
四、元朝
元朝時期,忽必烈鑒於吏治廢馳,採納張雄飛之建議,於至元五年重建御史台,與負責行政的中書省、掌軍的樞密院成元朝三大權力系統。開始時,御史台的官吏皆由中書省任免,但後來,御史大夫又奪回任免權。御史大夫負責糾正百官,和前朝職能相仿。後來,下令各地設行御史台,為中央御史台派出機構。行御史台共三台,分察全國二十二道監察區。各道設肅政廉訪司,由監察御史兼任肅政廉訪使,領導各地的監察,這樣由下到上,形成了巨大的全國監察網,扎實了元朝監察制度。
由於元朝實行種族歧視制度,把人民分為四種特級,這無可避免地給監察制度造成破壞,由於元朝治國須漢人,但為了元朝貴族自身利益,又必須進行內部整理,故對蒙古貴族進行監察的不單有蒙族監官,亦有漢人御史,這打破了四種特級規限,漢人御史多受打擊,如御史陳天祥,因彈劾蒙古貴族而被關進監獄,亦有貴族要脅廢除御史台,漢人御史在元朝時期多為緘默,令御史台不能發揮真正效用,直到朱元璋建立明朝後才令監察制度 更為順利運行。
五、明清兩朝
明朝時期,沿襲元朝,中央設中書省,都督府,御史台,分管行政、監察、軍事。御事台設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郎史、殿中侍郎史、察院監察御史。洪武九年,廢除侍御史、治書侍郎史、殿中侍御史等職,三職合並至監察御史。1380年,洪武十三年,因宰相胡惟庸被叛變罪殺害,朱元璋決定廢除左右丞相之職同時,撤銷御史大夫,新設左右中丞,左右御史。但不久後,撤銷御史台機構,改置都察院,即總領監察御史,負責維持國家機關及官吏紀律的監察機關。
洪武六年(1373),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與給事中,均從七品,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輔助皇帝處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務。享有「科抄」,「科參」及「注銷」之權,注銷是指聖旨與奏章每日歸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內閣備案,執行機關在指定時限內奉旨處理政務,由六科核查後五日一注銷。六科還可以參與「廷議」,「廷推」,參與朝廷大政方針的制定,監督其執行。
清朝時期,設立都察院,雍正元年(1723)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置丞政一人,左右參政二人,其餘各沿明制。至此,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中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
4. 中國古代官員品級制度
中央官職:皇帝下有丞相或稱宰相佐理國政,統領百官。中央一般設六部分管政務,即吏部,戶部,
禮部、兵部、弄部、工部,部長官稱尚書,副職為侍郎。
地方官職:大政區稱郡、州或稱省,長官分別稱郡守、太守(或刺史)、巡撫。
基層政權稱縣,縣官稱縣令或知縣,間乎大政區和縣之間高州(或府),長官稱知州(知府)。
即爵位、爵號,是古代皇帝對貴戚功臣的封賜。舊說周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種爵位,後代爵稱和爵位制度往往因時而異。如五代有史弘肇為鄭王、 南宋史浩為越 王 史彌遠封為衛王,元朝史天澤為鎮陽王。再如南北朝史文忻封英國公、唐朝史 懿 封灃國公、宋代史嵩之為魯國公、西漢有史恭為杜陵侯、史高封樂陵侯、史玄封平台侯、史丹封武陽侯、東漢史崇為溧陽侯、晉朝有史楚封安吉伯 ;唐朝史憲忠封北海縣子、唐朝史務滋封溧陽縣男。
是封建官僚機構中的最高官職,是秉承君主旨意綜理全國政務的人。有時稱相國,常與宰相通稱,簡稱「相」。
指兩種官職,其一,古代稱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後多為大官加銜,表示恩寵而無實職,其二,古代又稱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為「東宮三師」,都是太子的老師,太師是太子太師的簡稱,後來也逐漸成為虛銜。
參見「太師」條。古代「三公」之一。又指「東宮三師」之一。
指兩種官職,其一,古代稱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孤」,後逐漸成為虛銜。其二,古代稱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為「東宮三少」,後也逐漸成為虛銜。
最初是掌管文書奏章的官員。隋代始沒六部,唐代確定六部為吏、戶、禮、兵、刑、工,各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如史可法曾任兵部尚書。
魏晉時是掌管典禮、編撰諸事的官職。唐以後指翰林學士,成為皇帝的秘書、顧問,參與機要,因而有「內相」之稱。明清時承旨、侍讀、侍講、編修、庶吉士等雖亦為翰林學士,但與唐宋時翰林學士的地位和職掌都不同。
周代官制,天子及諸侯皆有卿,分上中下三等,最尊貴者謂「上卿」。
【大將軍)先秦、西漢時是將軍的最高稱號。魏晉以後漸成虛銜而無實職。明清兩代於戰爭時才設大將軍官職,戰後即廢除。
又簡稱「參政」。是唐宋時期最高政務長官之一,與同平章事、樞密使、框密副使合稱「宰執」。實宰相之職。
軍機處是清代輔佐皇帝的政務機構。任職者無定員,一般由親王、大學士、尚書、侍郎或京堂兼任,稱為軍機大臣。軍機大臣少則三、四人,多則六、七人,被稱為「樞臣」。
參見「軍機大臣」條。是軍機處的辦事人員,軍機大臣的屬官,被稱為「小軍機」。
本為史官,如《廉頗藺相如列傳》「秦御史前書曰」,「相如顧召趙御史書曰」。秦以後置御史大夫,職位僅次子丞相,主管彈劾、糾察官員過失諸事。明代史可法曾任右僉都御史。
樞密院的長官。唐時由宦官擔任,宋以後改由大臣擔任,樞密院是管理軍國要政的最高國務機構之一,樞密使的權力與宰相相當,清代軍機大臣往往被尊稱為「樞密」。如史天澤右丞相兼樞密使,都督全國諸路軍馬。
戰國時楚國的官名,與後世左右拾遺相當。主要職責是規諫皇帝、舉薦人才。
元代以前的官職名稱。是輔佐皇帝的最高武官,漢代稱大司馬。宋代定為最高一級武官。
先秦官名,比卿低一等。
各個朝代所指的內容不盡相同,有時可指中央機關的要職,如御史大夫、諫議大夫等。《屈原列傳》:「上官大夫與之同列,爭寵而心害其能。」「上官大夫」,一般認為是指上官靳尚。「子非三閶大夫歟?」屈原擔任的是掌管王族昭、屈、景三姓事務的長官。《〈指南錄〉後序》:「縉紳、大夫、士萃於左丞相府。」指的便是御史大夫、諫議大夫等
5. 元朝的所有官職
元代以中書省統領百官,頗類漢時的相府制度。中書省置令,往往為皇太子兼任,實際政務由中書令之下的左右丞相處理。軍事制度延續宋制,以樞密院統軍。與宋代不同的是,元代的樞密院直接指揮戰事,並得於戰區設立行樞密院。元代監察機構特別發達,御史台權力極大,原非前代與後世可比。元代官制的另一個特點是宗教官署權力極大、而工匠、手工業管理機構也很發達。元朝的地方政府級次與設置較為混亂,有行省、路、府、州、縣五級制,同時也有行省、府、州、縣四級制。另東北設都司兼管軍民,如奴兒干都司。邊地也有以行樞密院領民政者,另在少數民族地區設宣慰司,西藏地區為宣政院直轄,漠北為諸王分地,內地亦有諸王、皇後、太後、公主分地者,領於諸王皇後、太後、公主府,不隸地方。
一、中央政權
(一)三公
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各一員,正一品,銀印,以道燮陰陽,經邦國。又有所謂大司徒、司徒、太尉之屬,或置,或不置。其置者,或開府,或不開府。
(二)中書省
(1)中書令一員,銀印,典領百官,會決庶務。
(2)右丞相(註:元朝以右為上,與前代不同)、左丞相各一員,正一品,銀印,統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令缺,則總省事,佐天子,理萬機。
(3)平章政事四員,從一品,掌機務,貳丞相,凡軍國重事,無不由之。
(4)右丞一員,正二品,左丞一員,正二品,副宰相裁成庶務,號左右轄。
(5)參知政事二員,從二品,副宰相以參大政,而其職亞於右、左丞。
(6)參議中書省事,秩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牘,為六曹之管轄,軍國重事咸預決焉。
(7)右司、左司,郎中二員,正五品;員外郎二員,正六品;都事二員,正七品。
(三)六部
吏部,掌天下官吏選授之政令。
戶部,掌天下戶口、錢糧、田土之政令。。
禮部,掌天下禮樂、祭祀、朝會、燕享、貢舉之政令。
兵部,掌天下郡邑郵驛屯牧之政令。
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工部,掌天下營造百工之政令。
以上六部各置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
又以吏、戶、禮為左三部,以兵、刑、工為右三部。各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六員,總領三部之事。
六部下設有各類分工精細、名目繁多的院、台、府、監、庫、司、局、寺、倉、署、所等官署,職數和品階一應俱全。
(四)樞密院
樞密院,秩從一品,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凡宮禁宿衛,邊庭軍翼,征討戍守,簡閱差遣,舉功轉官,節制調度,無不由之。
置知院六員,從一品;同知四員,正二品;副樞二員,從二品;僉院二員,正三品;同僉二員,正四品;院判二員,正五品;參議二員,正五品;經歷二員,從五品;都事四員,正七品;承發兼照磨二員,正八品;架閣庫管勾一員,正九品;同管勾一員,從九品;掾史二十四人,譯史一十四人,通事三人,司印二人,宣使一十九人,銓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一十七人,院醫二人。
樞密院下設有客省使、斷事官、行樞密院、右衛、左衛、中衛、前衛、後衛等官署。
(五)御史台
御史台,秩從一品。大夫二員,從一品;中丞二員,正二品;侍御史二員,從二品;治書侍御史二員,正三品,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
後定置御史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品秩如上;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二員,正七品;照磨一員,正八品;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正八品;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正九品;掾史一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台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
御史台下設有殿中司、察院、行御史台、肅政廉訪司等官署。
(六)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秩從一品。國初未有官制,首置斷事官,曰札魯忽赤,會決庶務。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詐偽、蠱毒厭魅、誘掠逃驅、輕重罪囚,及邊遠出征官吏、每歲從駕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員。三年,置八員。九年,降從一品銀印,止理蒙古公事。以諸王為府長,余悉御位下及諸王之有國封者。又有怯薛人員,奉旨署事,別無頒受宣命。十四年,置十四員。十五年,置十三員。二十一年,置二十一員。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員。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員。大德四年,省五員。十一年,四十一員。皇慶元年,省二員,以漢人刑名歸刑部。泰定元年,復命兼理,置札魯忽赤四十二員,令史改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並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歸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札魯忽赤四十二員,從一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承發架閣庫管勾一員,從八品;掾史十人,蒙古必闍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三人,庫子一人,醫人一人,司獄二員。
(七)宣政院
宣政院,秩從一品,掌釋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隸治之。遇吐蕃有事,則為分院往鎮,亦別有印。如大征伐,則會樞府議。其用人則自為選。其為選則軍民通攝,僧俗並用。至元初,立總制院,而領以國師。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
定置院使一十員,從一品;同知二員,正二品;副使二員,從二品;僉院二員,正三品;同僉三員,正四品;院判三員,正五品;參議二員,正五品;經歷二員,從五品;都事三員,從七品;照磨一員,管勾一員,並正八品;掾史十五人,蒙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馬赤四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五人,典吏有差。
(八)太禧宗禋院
太禧宗禋院,秩從一品,掌神御殿朔望歲時諱忌日辰禋享禮典。天歷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改置太禧院以總制之。初,院官秩正二品,升從一品,置參議二員,改令史為掾史。二年,改太禧宗禋院,置院使六員,增副使二員,立諸總管府為之屬。凡錢糧之出納,營繕之作輟,悉統之。定置院使都典制神御殿事六員,同知兼佐儀神御殿事二員,副使兼奉贊神御殿事二員,僉院兼祗承神御殿事二員,同僉兼肅治神御殿事二員,院判供應神御殿事二員,參議二員,經歷二員,都事二員,管勾、照磨各一員,掾史二十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二人,宣使一十五人,斷事官四員,客省使大使、副使各二員。
(九)儲政院
儲政院,秩正二品。至元十九年,立詹事院,備左右輔翼皇太子之任,置左、右詹事各一員,副詹事、詹事丞、院判各二員,吏屬六十有二人,別置宮臣賓客二員,左右諭德、左右贊善各一員,校書郎二員,中庶子、中允各一員。三十一年,太子裕宗既薨,乃以院之錢糧選法工役,悉歸太後位下,改為徽政院以掌之。大德九年,復立詹事院,尋罷。十一年,更置詹事院,秩從一品,設官十二員。至大四年罷。延佑四年復立,七年罷。泰定元年,罷徽政院,改立詹事如前。天歷元年,改詹事院為儲慶使司。二年罷,復立詹事院。未幾,改儲政院,院使六員,正二品;同知二員,正三品;僉院二員,從三品;同僉二員,正四品;院判二員,正五品;司議二員,從五品;長史二員,正六品;照磨二員,管勾二員,俱正八品;掾史一十二人,譯史四人,回回掾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6. 簡述元代的監察制度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御史的「御」字,即代表了古代國家最高統治者皇帝(君主)個人擁有和佔有之意。「非國姓,不以授」。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
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設立行御史台,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並立。
(6)元代監察制度的特點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歷時二千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行中,對於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僚權力的監察和約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
可以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與其歷史局限形成二元對立,單線垂直的歷史局限是監察制度的性質;位高權重的歷史局限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結構;監察活動法律化的歷史局限是傳統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