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監督規則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公告的形式發布,沒有具體的文號。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於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4月1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審查
第四章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再審檢察建議和提請抗訴、抗訴
第五章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與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七章附則
2.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作出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現在是否有效
有效。《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自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是在新《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頒布的。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則進一步加強了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監督地位。
法條鏈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