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則監管
① 中國證監會對p2p網貸行業監管細則有明確規定的條例嗎
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官網公布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該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互聯網金融行業行為標准,也進一步升級了監管政策。
該條例對目前的P2P網貸行業總體來說有如下三點影響:
第一,該條例與最近公布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以及《高法》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是一脈相承的,為P2P網貸的細則制定確定 了法律基礎。該條例特別說明了網路小額借貸管理需遵照此辦法執行,因此對P2P網貸來講也具有牌照監管含義,可以想像P2P網貸的細則將是非常嚴格的。
第二,該辦法規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貸組織可以將資產對機構做債權轉讓和資產證券化,但並沒有允許對個人轉讓,或者有類似吸收存款的行為,這會對現在很多線下吸收資金的P2P網貸機構產生影響,迫使其把線下資金端向線上轉型。
第三,該辦法強調組織信息的共享和報備,有利於建立統一的徵信體系,有望結束目前放貸機 構重復授信和混亂經營的局面,對p2p機構的長期穩健發展是一大利好。
資料參考:迪蒙網貸系統網路。
② 美國金融監管原則,中國可否借鑒
必然可以借鑒,但是不可能照搬,因為中國目前金融制度尚不完善,很多美聯儲的做法是看懂了也用不來的。從美國直接融資的比例和貨幣政策主要以公開市場操作為主就可以看出來,沒有較完善以及活躍的金融體系,很多東西是做不到的。但是我們也可以向美國學習很多經驗,美國有世界上最發達的金融體系與市場,可以為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提供參考。
③ 哪位有越南海關在網上公布的進口稅則及監管條件中越英文都可以。
你這個越南通都沒有誰還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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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從法制監管自律規范方面談談我國發展中的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法治包含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法治化包含著藉助自律實現的法治狀態。證券市場自律分為有組織的自律和社會約束兩種形態。有組織的自律,是自律組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簽署和執行組織章程或者協議等方式,憑借自律組織成員賦予的適當權力,對自律組織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參與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處理的管理行為。社會約束則是抽象自律。社會約束不依賴於既存的法定自律組織,但卻發揮著約束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功能。
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市場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礎性法律制度建設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政府監管成為最主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手段,行政權力成為證券市場秩序的主宰。隨著市場化和法治化進程發展,政府監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適當調整。
我國上世紀90年代初期創建的證券市場,帶有明顯的嵌入式和探索式特徵,其最初創設目的是為了緩解企業面臨的資金短缺,故而缺乏對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建立健康市場秩序的充分關注。證券市場功能定位存在偏差,無法合理地平衡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經濟及社會正處於轉型期,誠信尚未成為市場參與者的基本價值觀;證券立法過於簡約,法治建設未被當作發展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工作,上述情形成為誘發證券欺詐案件的重要原因。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歷史和實踐證明,誠信是現代人類社會的最基本行為准則,背棄誠信不僅會摧毀證券市場和經濟秩序,更會將中華民族帶入泥潭。
證券市場誠信的制度價值
誠信試圖以抽象語言來表達人類依存關系的共性,即信任、善意、利他。在傳統民商法領域,誠信曾表現出濃厚的道德化、內在化和主觀化色彩。但自康德時代以後,法律與道德開始分離,在觀念上逐漸造成了法治與誠信、法律與道德的某種對立。在現代商業社會,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業活動的原動力,商業因素對誠信傳統內涵產生重大影響,誠信法則被注入多元化價值觀念。
證券市場出現後,誠信法則的內涵發生了更大變化。一方面,證券市場已經逐漸擺脫了個體成員相互之間給予的、以情感和社會道德為基礎的誠信法則,失去了自然人所獨具的誠信觀念,轉而尋求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以及和睦相處,個體誠信逐漸發展成為更廣泛的社會誠信或者整體誠信;另一方面,證券市場開始以標准化和定型化形式展現誠信法則的抽象內涵,從而有別於以宗教、情感等方式約束的個別化誠信法則,逐漸轉化為更外在的法律規則。
誠信是一種穩定的產權、經濟和社會秩序。社會成員普遍遵從誠信原則,交易當事人即對其可控制的資源有了可靠、明晰的權利邊界,也能事先確知其付出所能獲得的合理回報。如果交易系當事人自願達成,社會也樂見其成。如果當事人失去誠信,無論是有預謀的欺詐還是隨機性的見利忘義,都將破壞對方當事人的正常期待。尤其是失信現象普遍化後,當事人為完成交易,就不得不採取各種措施加強自身利益保護,尋求各種保證和保險,棄遠期交易而采現貨交易。交易成本隨即提高,避險工具失靈,交易效率隨之放緩,風險日益放大,正常交易秩序將難以維持,各方參與者也將失去交易安全與效率。
誠實守信是行為規則,也是一種文化和道德,更是國家、企業和投資者的財富。證券市場誠信機制的最重要環節,就是建立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長期發展的信心。只有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長期發展充滿信心,才能促成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才能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作出更大貢獻。如果證券市場沒有達到足夠的誠信程度,如果證券市場運行基礎無法讓人放心,證券市場不會給投資者帶來多大的經濟利益,投資者的參與就將十分有限,證券市場發展也不會深入,證券市場也就難以發揮出應有的積極作用。因此,加強誠信和法治建設是發展證券市場的基礎工作,也是保護和加強國家財產效能的重要手段。
證券市場誠信危機的制度誘因
在經濟轉型時期,我國證券市場參與者尚未形成適應新興市場特點的整體價值觀念。誠信缺失僅屬現象,制度缺位才是根本。藉助制度缺位形成的不公平交易秩序,失信者得以謀取好處,這是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的根源所在。
1、誠信缺失的認定標准缺位。
誠信缺失可分為法律性誠信缺失和道德性誠信缺失,健全的法治體系必須兼顧法律性和道德性誠信缺失。國家制定法只能約束情節較重的失信行為,無法直接約束道德性誠信缺失。但若對道德性誠信缺失疏於管束,就極可能醞釀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糾錯成本必然提高。在完善國家制定法時,我國應當堵塞道德教化和自律規范方面的漏洞,藉助自律監管的柔性手段,彌補強行法過於剛性的弱點。我國現有自律組織多產生並依賴於行政監管,缺乏自律監管的主動性,自律監管中過度依賴國家制定法的剛性規則。這不僅會降低自律監管的獨立性和功效,還會將違法與誠信缺失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混淆起來。
2、信息披露制度適用的局限。
透明度是投資者最為依賴的投資要素,市場信息充分透明,投資者才願意投資證券,也才發生投資者自己承擔投資風險問題。我國證券市場欺詐案件或多或少地與信息透明度直接相關,但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自身局限性,不能隨意誇大其制度功效。強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義務人全面履行重大信息的披露義務,但重大性是經驗主義的產物,實證法無法清晰、准確和無遺漏地界定重大性的外延。同時,公司管理層總是試圖借保守公司秘密和降低成本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對抗或者減緩強制信息披露義務,很少願意主動披露與證券價格相關的公司信息。強制信息披露的成本付出與投資者保護之間的矛盾始終存在,立法者不得不在兩者間求得某種平衡。此外,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適用於上市公司,無法全面覆蓋證券市場各個角落,其約束功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
3、公司治理機制的制度缺陷。
如何約束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行為是我國公司治理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在我國現有股權結構中,控制股東占據著極優越地位。我國公司法實際奉行著股東會中心主義觀念,在多數決定原則支配下,股東會中心主義事實上演繹成為控股股東中心主義。控制股東並未滿足於控股地位,始終抱有直接參與公司事務、最大限度擴張自己領地的沖動。在控制股東無所控制和制約時,它們很容易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犧牲公眾股東利益。在現有公司法結構下,公司董事會已成為控制股東濫用職權的手段。公司董事並不完全是上市公司本身的董事,而是充當著控制股東的代理人。在控制股東和公司董事事實上結為一體的情況下,在控制股東得以藉此謀取額外利益時,控制股東追求利益最大化動機就表現得最為張揚。這必然導致控制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和諧的公司秩序就容易被打破,失信狀況在所難免。
4、中介機構的安全防護機制失靈。
承銷商、會計師、律師和資產評估師是最受尊重的從業人員,相關機構則是被公認為最有信用的機構,也是投資者最為倚重的專業機構。它們憑借自己職業和專業博取了投資者信賴,但卻介入、參與或者幫助上市公司失信,這對投資者更具殺傷力。中介機構失信的隱蔽性強,後果更為嚴重,內部控制是消除中介機構風險的最主要手段。我們認為,公司制組織形式難以適合中介服務業特點。證券中介服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承辦人員的經驗、素質、敬業和協調能力實質性地決定著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在合夥制組織形式下,承辦人和合夥人要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這種加重責任機制將迫使合夥人及承辦人竭盡全力提供優質服務,盡力避免服務中出現差錯。但在公司制形式下,公司是對外承擔責任的最終當事人,股東無須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管理者亦僅以失職為由而承擔管理責任,承辦人員履行職務出現的差錯、疏忽和失職,在法律上歸結於公司承擔。公司制已成為個人責任的防護牆,難免誘發承辦人員出現懈怠、失職甚至與違法者的協作。
證券市場秩序的法治化
法律規范的體系化和透明化是法治化的基礎。根據法律體系化要求,國家制定法以及在國家制定法支配下的自律規范,均應納入法治化范疇,不能低估或排斥自律規范的積極作用。根據法律規范透明化要求,任何約束證券市場關系的行為規范均應公諸於眾,監管者不得以內部規則約束行為人,更不得隨意發布具有溯及既往的規范性文件。法治約束力最終體現為,無論行為人內心是否高尚,無論行為人是否蔑視法治,但任何人都不能違背法治標准,這就基本滿足國家對現實社會關系的實際約束。在利益最大化驅使下的現代證券市場中,單純啟迪行為人誠實守信顯然不足,必須藉助法治手段善加調控。
1、證券市場法治與誠信的內在統一性。
誠信與法治具有內在的統一性。誠信是證券市場的基石,遵循誠信將會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推進投資者利益保護,促進社會和市場秩序和諧有序。然而,誠信具有抽象化特徵,為了充分發揮誠信機制的調控功能,誠信必須以法治形式外在化,誠信遂與法治形成密不可分的關系。現代文明社會中,法治包裹著誠實守信的實質內容,法治則作為誠信的具體表達方式,兩者構成內容與形式的統一,不能將誠信與法治對立起來。
法治作為體系化概念,非由國家制定法作為唯一元素,更不局限於政府監管,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同樣是法治化要素。實現證券市場法治化目標,必須依賴國家制定法和自律規范等多種手段。一方面,必須兼顧國家制定法和自律規范。現代法治結構下,國家制定法只是組成要素之一,與國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自律規范同樣構成現代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將法治單純地理解為依照國家制定法行事,而應同時將自律規范納入法治化體系。另一方面,必須兼顧國家監管與社會監管。我國證券市場是藉助政府力量推動建立起來的,與英美等國證券市場迥然不同,客觀上形成了以行政監管為基本特徵的監管體系。證券法施行後,伴隨著集中統一監管代替了分散監管,政府監管大大加強,事實上形成了政府監管機構獨家監管局面,立法機關、人民法院、自律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監管要素未能發揮市場監管職能。我們認為,集中監管不應排斥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對證券市場的間接監管,政府監管權力過於集中,有悖於現代法治分權制衡和司法監督的原則,也難以適應證券市場誠信建設的需要,同時還會給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發展帶來隱患。
2、穩定的市場預期是法治化的現實基礎。
立法者和監管者應鼓勵各方參與者從投資中獲得正當利益。在長期與短期利益的權衡之間,立法者應鼓勵市場參與者追求長期利益,而不是短期投機利益。當我們試圖遏制市場參與者過度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機和失信行為時,就必須給予市場參與者取得長期利益回報的穩定預期。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及變革具有很強的外生性,從而導致了政策的不確定性及制度的易變性,影響了人們建立起對市場的正常預期。我們認為,誠信是一種長期利益回報機制,立法者和政府必須給予人們以獲得長期回報的信心。
在宏觀層面,長期回報預期只能建立在證券市場的市場化基礎上。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按市場規律預期未來發展的可能性也將降低,不確定因素相應增加,參與者信心必然受到影響。我國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行政化色彩較濃,這給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未來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色彩越重,消除誠信缺失的難度越大。
在微觀層面上,我國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主要體現在證券發行控制和股權分置等方面。上述現象都是我國證券市場特有的,國外也無成熟方案可供參考。投資者普遍感到解決問題的步驟正在逐漸加快,但無法判斷解決方案的內容,這直接導致了市場參與者隊伍的分化。有的參與者退出股市以迴避風險,有些參與者則選擇更激烈的投機。短期行為無須考慮誠信,只要能夠最快地變現,只要能夠做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足以完成交易。
國家應當通過構建長期的誠信體制,使得誠信者能夠確切地知道今天的誠信會換來明天的財富。加快證券市場的市場化進程,增強投資者及各方參與者的未來預期,是我國證券市場消除誠信缺失的基本手段。懲罰失信者固然能夠解決部分失信問題,但不能鏟除失信生存的土壤。
完善證券市場誠信建設五大對策
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我國經濟的整體市場化水平。尤其是在基礎性法律制度建設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政府監管成為最主要的證券市場監管手段,行政權力成為證券市場秩序的主宰。隨著市場化和法治化進程發展,政府監管理念及手段都有必要適當調整。
1、建立完善的失信發現機制。
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揭示失信是懲戒失信的最好辦法。在現有體系下,存在著過分強調政府監管者發現功能,忽視自律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發現功能的問題。如果發現機制不完整,失信情形就容易隱藏下來,長期積累起來的失信,必然會在某個臨界點最終爆發出來並引起更大的社會動盪,從根本上影響到證券市場的誠信秩序。應當在尊重政府監管者職能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其他社會組織的發現功能,發掘更多的失信發現渠道和監管渠道。人民法院應當擇時修改相關司法解釋,放鬆對投資者訴訟的限制,使得投資者和人民法院都能發揮失信發現和監管職能。同時,還應鼓勵和支持組建投資者利益保護組織,通過社會力量發現失信行為,收窄失信者的生存空間,鼓勵誠實守信者。此外,還應發揮新聞媒體和各類研究機構的獨特發現功能,豐富各類社會發現渠道。
2、鼓勵按照無限責任形式組建中介機構。
國外早期中介組織主要採取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即使是證券公司也更多地具有象徵性意義,經紀人及業務承辦人個人素質及業務能力的高低往往是辦理證券業務的決定性因素。證券是特殊的信息產品,中介機構及人員的素質、職業和勤勉是影響到證券品質的重要因素。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盡責、無經驗或者與上市公司成員形成個人友誼,外部因素就會左右或者影響專業人員的專業判斷,甚至出現因個人友誼而幫助企業造假的情形。證券發行中推行保薦代表人制度,初步顯現出加強專業人員個人責任的趨向,其運行效果與無限責任組織形式相似。我們認為,有必要修改公司法及證券法,允許成立無限責任形式的中介組織。
3、建立控制股東誠信義務制度。
股東有限責任即指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或者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在我國,將股東有限責任與現代企業制度絕對地聯系起來的觀點相當普遍。但反思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狀況時,我們注意到誠信缺失與股東有限責任規則的過度運用存在著某種內在關系。有限責任制度希望通過限制投資者風險來鼓勵投資,但派生於多數決定原則,卻附帶地出現了控制股東濫用控制地位、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惡性案件。我們認為,誠實信用是與濫用權利直接相關的邏輯概念,適當限制控制股東的表決權和事務參與權,強調控制股東誠信義務在理論上是合理的,在實踐上是公允的,亦有國外立法及司法實踐的支持。
4、建立公司管理者個人責任追究制度。
公司作為擬制的法律主體,具有阻隔投資者、管理者和相對人責任的功能,但卻難以避免管理者以公司之名、行個人背信棄義之實的情形。實證顯示,公司誠信缺失與公司管理者誠信缺失緊密相連,把失信標簽一概釘在公司身上,有時並不準確,失信的管理者根本無法把公司變成遵守誠信的楷模。讓背信的投資者和管理者承擔個人失信責任,是阻遏公司失信的重要手段。美國SOX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CEO以及CFO承擔個人責任,重新構造出了董事職務行為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強化了公司管理者的個人責任。管理層承擔責任有代人受過之嫌,但卻保證了數量眾多的投資者獲得了安全,投資者與公司及管理層之間的關系重新求得平衡。我們建議借鑒美國SOX法案,要求失職公司的董事和管理者對公司失信承擔單獨或者連帶責任。
5、建立失信者信用記錄制度。
誠實守信本是長期財富,長期累積誠實守信,總會在未來換取報償;敗德失信不僅傷人害己,還會破壞、損傷社會秩序。失信者不僅應對背信棄義承擔現實責任,還要承擔長期利益損失。如果只追究失信者的現實責任而無長期責任機制,失信者就難以感受到未來的長期利益損傷,繼續背信棄義。失信者信用記錄是一種長期約束和制裁機制。我國已開始採用現金分紅與配股資格掛鉤、信用評級制度、暫停保薦人資格等,實質上具有擴張信用的功能。這種被稱之為一時失信、處處受制的做法略顯殘酷,但對那些並未洗心革面者是有效的,對誠實守信的實踐者是公允的,對促進社會交易安全和良好社會價值觀念來說,是有益無害的。
或許是歷史原因所致,我國證券法治建設向來存在著打補丁情形。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採取簡單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這種辦法可能短期奏效,但長此以往,很容易出現新舊規則之間的沖突與矛盾,進而影響到法律規則體系的整體效用。我們認為,宣揚誠信、整體考量、加強法制、防微杜漸,是建立我國證券市場法治秩序的基本出發點,只有建立起嚴謹周密的證券市場規則體系,才能有效地抵禦失信及其引發的危機。
證券市場自律與法治關系
證券市場法治包含自律規范和自律監管,法治化包含著藉助自律實現的法治狀態。證券市場自律分為有組織的自律和社會約束兩種形態。有組織的自律,是自律組織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簽署和執行組織章程或者協議等方式,憑借自律組織成員賦予的適當權力,對自律組織成員及相關當事人參與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處理的管理行為。社會約束則是抽象自律,其他社會組織在法律允許限度內合理地,採取影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各種督促措施,以補充自律監管不足。社會約束不依賴於既存的法定自律組織,但卻發揮著約束證券市場參與者的功能。
一、自律監管的優勢
城市交通道路交叉口會設立紅、黃、藍(綠)三種信號燈。藍(綠)燈表示可以通行,這是對符合規則者提出的告示,相當於說明證券參與者在守法經營;黃燈則表示等候,是提醒人們下面是禁行的紅燈,發揮著自律監管的職能。紅燈相當於法律底線,逾越限制,就構成違法並將受到處罰。政府監管、自律監管和社會約束機制呈現同樣的梯級效力關系,司法及行政監管效力最高,自律監管效力次之,最後才是社會約束機制的效力。在某種意義上,社會約束機制更接近於道德約束機制。即使行為失當者受到社會的消極評價,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自律規范,也就無法受到明確的行為約束。
自律監管屬於民事監管,主要根據自律組織章程、交易規則、紀律規則及相關協議而啟動。自律組織在向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時,很自然地附著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各層面,這使得自律監管具有全面監管、專業監管、深度監管、柔性監管和預防性監管的功能屬性。勸告、警告、譴責等措施是自律組織慣常採取的過渡性監管措施,並以自律組織行使對成員的開除處分作為最有效的措施,通過開除會員資格或取消上市資格,迫使自律組織成員遵守自律組織的約束規則。柔性監管是自律監管的固有屬性,也是自律監管區別於政府監管的重要特徵,這使得自律組織有可能對被監管者實施差別待遇,從而使得自律組織能夠更好地發揮鼓勵誠信和懲戒失信的監管作用。
二、政府監管的局限性
法治社會要求政府執法透明化,這給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監管帶來了嚴峻挑戰。尤其伴隨著有限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政府改革觀念深入人心,監管者稍有不慎,就難免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頻繁出現監管者應訴的案件,事實上又會動搖投資者對政府監管者監管能力的信心,並最終動搖著人們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市場行為多樣化特徵決定了這樣的基本判斷,國家制定法無法規范證券市場的多樣化行為,過度強調國家制定法的做法必將失敗。在國家制定法供給不足的情況下,應當鼓勵和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監管職責。
明智的做法是,將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合理安排雙方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權力與責任,構建一個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的綜合性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在重新定位我國自律組織監管職權時,應考慮國外通常做法並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特點,綜合考慮監管領域和監管手段兩方面內容,形成自律組織監管與政府監管的有機配合。在監管領域方面,我國應強化自律組織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推進公司治理機制的改善,並考慮將上市審核職權交給證券交易所。在監管手段方面,應加強監管處罰措施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處罰措施的實施程序,在現有法律結構下強化自律組織監管措施的力度。
滾動新聞欄目相關鏈接
紐約市場原油期貨價格每桶下降接近3美元(2005-08-18)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一書中的鑒管條件下面標的AB,ABFE,B都是表示什麼啊,還有法檢代碼下的PRQS
A表示的是入境貨物通關單,B表示的是出境貨物通關單,E表示的是瀕危物種出口允許證,F表示的是瀕危物種進口允許證,P表示的是進口廢物批准證書, R表示的是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Q表示的是進口葯品通關單, S表示的是進出口農葯登記證明。
海關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正部級直屬機構,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總署現有17個內設部門、6個直屬事業單位、管理4個社會團體(海關學會、報關協會、口岸協會、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並在歐盟、俄羅斯、美國等派駐海關機構。
中央紀委、監察部在海關總署派駐紀檢組、監察局。
(5)中則監管擴展閱讀: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機構改革後,海關的職責更寬廣,隊伍更壯大,海關事業將進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國門安全管控上,海關將在原有安全准入(出)、稅收征管風險防控基礎上,增加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等職責,通過建立信息集聚、 優化高效、協調統一的風險防控體系,推行全鏈條式管理,強化智能監管、精準監管,將更好地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
促進貿易便利化上,將檢驗檢疫作業全面融入到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兩中心三制度」整體框架,優化作業流程,減少非必要的作業環節和手續,從而降低通關成本,提升通關效率。
提升行政管理效能上,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要求,兩支隊伍融為一支隊伍,兩套印章減為一套印章,兩次執法並為一次執法,全面落實「放管服」改革。
⑥ 會計標准和銀行監管的關系
國際會計准則39號與銀行監管:關系與影響
內容提要:《國際會計准則39號》的實施是當前國際銀行監管領域的熱點話題之一。該准則改變了商業銀行傳統的資產負債確認、分類、計量以及損益核算的方法,進而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准備充足度等審慎銀行監管指標的計算和評價產生較大的影響。
本文在討論《國際會計准則39號》對銀行監管影響的基礎上,重點分析部分發達國家銀行監管當局的政策反應,並初步提出我國商業銀行實施該准則的對策。
關鍵詞:公允價值 攤余成本 確認損失 資本充足率 貸款損失准備金 資產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通常所說的國際會計准則是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C)制訂的國際會計准則(IAS)和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其前身就是I ASC)制訂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及其解釋公告組成的集合體。迄今為止,IASC和IASB先後發布了40多項國際會計准則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在這些准則中,對商業銀行影響較大的包括IAS27(合並財務報表和對子公司投資會計)、IAS30(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中的披露)、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其中IAS39提出的關於金融工具確認、分類、計量的新概念和新方法對商業銀行影響最大。本文主要從銀行監管的角度討論IAS39的問題,首先介紹IAS39的主要內容,第二部分討論IAS39實施對銀行監管的影響,第三部分介紹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對IAS39的反應,最後提出我國商業銀行實施IAS39存在的問題和目前銀行監管當局應重點關注的領域。
一、IAS39的主要內容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ASC)1999年發布了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自2001年8月份開始修改IAS39,並於2003年12月同時公布了IAS39的修訂稿和實施IAS39的指導原則。
(一)資產和負債的確認(recogIlition)。
當且僅當成為金融工具合同條款的一方時,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此規定企業應將衍生工具隱含的各種權利和合同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IAS39規定,判斷是否在資產和負債表中,主要依據相關的風險和回報是否已經實質上發生轉移。這樣,按照傳統的方法,銀行許多表外項目,如衍生產品、已經證券化的信貸資產,都要進入表內。
(二)金融資產和負債分類方法和計價原則。與傳統按照流動性進行資產分類不同,IAS39按照功能把金融資產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 for sale 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資(held to maturity investments)、貸款和應收款(10an and receivables),其中前兩項資產按公允價值計價;後兩項以攤余成本計價(amortized cost)。在不考慮資產減值的情況下,攤余成本與歷史成本是基本一致的。金融負債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兩類,前者又劃分為交易性或被指定為該類別的非交易性兩類,按公允價值計價;後者按攤余成本計價。另外,IAS39規定任何非交易性金融資產都可以被指定為持有待售的資產(full fair value option),體現了在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金融工具交易性、流動性增強的背景下,IAS39推崇公允價值的取向。
(三)公允價值的確定。公允價值是IAS39中一個重要概念。按照IFRS的定義,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願據以進行資產交換和負債清償的金額。國際會計准則是以成熟市場環境為前提的,很多金融交易是在活躍市場進行的,市場公開報價是確定公允價值的最優依據。因此,公允價值的確定主要取決於市場的成熟程度和獲取價格信息的便捷程度。在缺乏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利用「估價技術」(valuation technique)確定公允價值,如參考類似資產近期交易價格,現金流折現分析(discounted cash flow)及期權定價模型(option pricing model)等。
(四)資產減值的概念和計算方法。IAS39規定,除第一類資產以外,其他各類金融資產均要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若金融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其預計可回收金額,則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IAS39強調的資產減值是指確認損失(incurred losses),即由過去發生的損失事件等客觀證據顯示該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將出現損失,並且這種損失可以有效估計。對於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無論可能性多大,都不能進入減值。減值發生的客觀證據包括債務人發生嚴重的財務困難、利息或本金支付的違約和拖欠、貸款人對貸款本息予以減免、債務人可能破產等。對於按攤余成本計價的金融資產,其可回收金額通過按照初始有效利率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來確定。
(五)套期會計的有關規定。所謂套期會計是在同一張損益表中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變化導致的損益進行配比與反映。
IAS39規定,如果採用套期會計進行核算必須符合對套期工具指定的條件和規定(包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正式的文檔要求以及套期的有效性等)。IAS39規定了可以採取套期會計的三種套期行為,一是公允價值套期,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隨市場價格變化而變化,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化都直接計入損益。二是現金流套期。被套期項目的現金流隨著市場價格變化而變化。套期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化,首先計入股權,然後轉入損益與被套期項目的收益或損失相匹配,以確定套期交易的損益。三是國外主體凈投資的套期。其處理方法與現金流套期一致。
二、實施IAS39對銀行監管的影響
歐盟要求自2005年開始所有上市公司應按照IFRS編制財務報告,推動了國際會計准則在全球范圍內的實施。國際會計准則使用范圍的擴大使得會計標准國際一致性明顯增強,國際會計准則與美國GAAP的差距在逐步縮小;會計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會計核算和報表編制過程中更多地使用了市場信息;會計信息對風險的反映也更加全面和敏感,按照傳統會計制度,許多表外項目(衍生工具、資產證券化)應納入表內核算,公允價值能夠及時地反映資產和負債的價值變化。
金融監管當局,特別是銀行監管當局非常關注IAS39的實施對銀行財務信息可能產生的影響。首先是公允價值方法與銀行資產的相關性。由於公允價值是基於市場狀況的,能夠加速金融工具未來現金流的時間差異和風險變化,與按照歷史成本原則比較,其與銀行資產負債的價值更為密切。然而對於銀行帳戶的項目(如持有到期的貸款)來說,歷史成本卻更為有效和經濟。其次是公允價值方法的可信度。運用公允價值的前提是有充分發達的金融市場,對於政府債券等交易活躍的金融工具,市場能夠及時提供有效的信息;而對於其他金融工具,則需藉助於各種計量模型和工具才能得到公允價值,這使得公允價值的可信度受到質疑,並且可能會導致一定程度上人為操縱計量結果。三是增加了銀行財務報告的波動性。
與歷史成本方法相比,公允價值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市場價格的頻繁變化導致財務報告波動性上升,如果銀行同時採用混合計量模型(mixed accounting model),即部分工具使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其他項目按照歷史成本計價,那麼財務報告的波動性完全是會計制度所致,由此可能導致市場對銀行經濟價值的錯誤判斷,除非能向市場提供一些額外的補充信息。
實施IAS39對銀行監管的具體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銀行資本計算的影響。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市場價格的變化直接進入損益;按照現金流套期會計核算的公允價值變化直接計入股本;銀行自身信用風險的變化導致某些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發生損益。各類持有待售金融工具的累計公允價值損益直接計入股本,同時其實際損失卻在損益表中確認。這些公允價值的頻繁變化,導致了銀行留存收益的變化,增加了銀行資本的波動性。從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銀行的資本,特別是針對銀行帳戶風險提取的資本應是持久的,只有已經實現的利潤才能被認為是資本;尚未實現的利潤作為資本是不合格的。雖然1988年資本協議規定附屬資本中可以包括銀行持有股票而產生的潛在重估儲備,但也打了很大的折扣(55%)。事實上有些國家(如英國)監管規定不承認潛在重估儲備,以保證銀行資本的質量。
(二)對貸款損失准備計提的影響。IAS39採用的是確認損失模型來計量貸款損失度,強調在計提貸款損失准備之前要有確切的證據表明貸款損失業已發生。雖然IAS39允許銀行可以在資產組合和單筆貸款兩個層面上計提准備,但這與各國現行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以及普通准備的關系並不明確。這種准備金計提原則與銀行監管政策的審慎性(prudential)和前瞻性(forward-looking)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如銀行監管當局要求銀行不僅要對已經發生的損失計提專項准備,還要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一般准備。顯然IAS39的實施使得監管當局評估商業銀行審提貸款損失准備審慎性更為困難。
(三)對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影響。目前,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是通過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將信貸資產轉移到表外來進行的。事實上,銀行在一定程度上仍承擔已經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的風險,如為保證證券的發行,商業銀行一般都對證券化資產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支持。而IAS39規定,資產能否從表內轉移到表外主要依據相關的風險和回報是否已經實質上發生轉移。據此,絕大多數已經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仍應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就不可能在資本監管方面得到優惠,提高了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四)對交易帳戶和銀行帳戶劃分的影響。根據巴塞爾委員會1996年發布的《關於市場風險資本監管補充規定》,為計算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應設立交易帳戶以將商業銀行交易性業務與傳統的銀行業務分開。交易帳戶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並旨在日後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託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帳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交易帳戶中的項目通常按市場價格(MTM)計價;而銀行帳戶中的項目則通常按歷史成本計價。IAS39極大地拓寬了按公允價值計價的金融工具范圍,並且允許持有待售資產與持有到期投資在一定條件下的相互轉換,套期會計的採用把衍生金融工具與其對應的基礎工具的會計核算集中在一起,使得交易帳戶和銀行帳戶的界限更加模糊,增加了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實施審慎資本監管的難度。
三、國外銀行監管當局對IAS39的反應
IAS39的修訂和實施對提高商業銀行會計報告的質量和透明度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該總則與美國GAAP的不斷趨同增強了銀行信息的國際可比性。這與近年來國際銀行監管界為改進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所做出的種種努力是一致的。但是由於銀行監管的出發點保護存款人利益,更強調銀行承擔風險、吸收損失的能力,與會計制度相比,監管政策則表現得更為審慎。因此巴塞爾委員會以及一些國家銀行監管當局對IAS39實施對審慎銀行監管可能帶來的沖擊給予了高度的關注。
(一)巴塞爾委員會的觀點。巴塞爾委員會一直關注IAS39的修改和實施,並與IASB保持密切的聯系。巴塞爾委員會會計工作小組主席認為,對於會計制度的重大變化與監管政策不同步帶來的分歧和挑戰,各國監管當局應給予高度重視,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如發布監管指引、調整會計報告以服從監管的目標、出台單獨的監管報表指引,但同時執行多套標准將加重商業銀行的負擔;監管當局應保持警惕,做好准備並積極參與會計准則的制定過程,與會計准則的制定者進行建設性的對話;監管當局應從維護金融穩定的角度出發,採取審慎的前瞻性的監管標准,並努力使會計制度變革向符合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框架去努力,應在會計報告和監管報告、會計資本和監管資本之間建立必要的聯系機制。在2004年6月、7月、12月發布的三份新聞公報,巴塞爾委員會就國際會計准則39號實施後資本充足率計算問題闡明了基本立場。巴塞爾委員會稱,保持現行的監管資本定義不變,不鼓勵各國監管當局調整現行的資本監管框架,在今後一段時期內也不會改變現行交易帳戶的定義、股本和債務的劃分方法等;各國監管當局應將採用現金流套期會計產生的公允價值損益和由於銀行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的公允價值損益排除在資本監管之外;鼓勵各國監管當局將持有待售工具的未實現損益排除在監管資本之外,但也允許把持有待售股票未實現收益部分地列入附屬資本,並且認為將持有待售股票未實現累計損失從核心資本中扣除是合適的;對於按照公允價值模型測算出的銀行自用或投資的固定資產潛在收益列入附屬資本,各國監管當局應採取審慎的態度;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框架不受會計制度變化的影響,保持不變。
(二)歐盟的觀點。歐盟2004年11月19日宣布,自2005年起所有上市公司都要按照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編制財務報表和進行披露,其中全面運用公允價值(full fair value option)和套期會計的部分規定暫不適用,IAS39的其他內容全部適用。歐洲中央銀行2004年4月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對公允價值使用對財務報告可信度和可比性、收益波動性的影響表示嚴重關切,並認為公允價值的廣泛運用可能增強親經濟周期效應(pro-cyclicality),不能排除由於財務會計制度的變更(從歷史成本原則向公允價值原則轉軌)引起的銀行體系波動的可能性。為消除IAS39的實施對銀行資本監管的負面影響,2004年12月歐洲銀行監管者委員會(CEBS)發布了「監管資本的審慎過濾器」(prudential fihers for regulatory capital)指引。該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將現金流套期引起公允價值儲備、由於自身信用狀況變化導致的負債公允價值損益排除在資本之外;對於持有待售的股票重估導致的潛在損失從資本中扣除,潛在收益只能部分地計入資本(至少應考慮所得稅影響);對屬於持有待售的貸款和應收帳款,尚未實現的損益不應計入資本;保持現行的審慎的股本/債務劃分方法和交易帳戶定義不變。
(三)英國金融服務局的觀點。英國金融服務局(FSA)認為,資本充足率計算的起點應該是商業銀行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從長期來看監管當局應提升會計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的同一性,但由於IFRS的實施還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新資本協議的即將實施,同時不能因為實施更加嚴格的資本監管標准而使英國的銀行在國際競爭中處於劣勢,短期內FSA維持現行的資本定義不變,而是調整會計報告的內容計算資本充足率。在2004年10月發布的《會計制度變化的意義》(徵求意見稿)中,就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FSA提出了三個意見。一是針對現金流套期。對衍生產品公允價值評估產生的已在股本中反映的累計公允價值損益,從監管資本中扣除;二是針對持有待售資產的處理。FSA認為,持有待售的股票可以按公允價值計價,而債務工具應按歷史成本或攤余成本計價。三是針對公允價值選擇權的處理。由於銀行自身風險狀況變化導致的尚未實現的公允價值損益不應計入監管資本。
(四)澳大利亞監管當局的觀點。在2004年11月發布的一份文件中,澳大利亞審慎監管署(APRA)全面地分析了IFRS的實施對金融機構的影響。APRA的長遠目標是使審慎監管報告標准與會計標准和原則保持一致,因為會計制度為資產、負債、股本的確認和計量提供了普遍接受的基礎。但在某些情況下,APRA的監管框架應與會計標准不同,審慎監管政策是前瞻性的和以風險為本的,其關注的重點是未來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而不是對事後結果的檢驗,更為強調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APRA認為,實施IFRS對澳大利亞接受存款機構的影響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資本工具是否作為合格的資本限制更為嚴格;二是對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部分項目的要求更為嚴格並將SPV納入並表監管的范圍,對大量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商業銀行來說將產生很大影響;三是按照公允價值在表內確認衍生金融工具和全面實施套期會計;四是限制貸款損失一般准備的計提;五是金融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基礎的改變。APRA明確提出2005年7月1日前金融機構繼續按現行的監管標准報告。但APRA將加強與業界的溝通與磋商,對會計標准實施對金融影響進行量化分析,逐步縮小會計標准和監管標準的差距。在最近發布《實施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徵求意見稿)中,APRA表示貸款損失專項准備的計得方法保持不變,但計劃將原貸款損失一般准備(general provisions for credit lossec)改為貸款損失一般儲備(general reserve for credit losses),提取標准仍為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0.5%,該儲備從稅後留存利潤中提取。在計算資本充值率時該儲備從一般資本中扣除,列為高級二級資本(upper tier2 capital),但高級二級資本的總額不得超過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五)新加坡監管當局的觀點。在2004年12月份發布的一份監管規章中,新加坡金管局(MAS)對貸款文檔管理、貸款分類以及損失准備金計提進行了規范,其中貸款損失准備計提的有關規定與IAS39倡導的確認損失模型明顯不同,顯示了監管政策與會計制度的差異。
MAS要求所有銀行必須保持充足的貸款損失准備以覆蓋全部貸款中所有的內在損失(inherent loss),貸款損失准備應該包括那些已經存在但尚未被確認或不能直接歸於某筆貸款或每類貸款的損失。MAS規定,當銀行可能(likely)無法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本金和利息時,銀行就應該對貸款計提專項准備;商業銀行的普通准備應能夠抵禦每一類貸款中的全部內在損失因素(不包括其中單筆貸款損失)。為確保商業銀行充足計提貸款損失准備,MAS還規定了專項准備和普通准備的最低計提要求,對於次級、可疑、損失三類貸款分別提取10%、50%和100%的專項准備,計提基礎是扣除可實現的抵押品後的部分;商業銀行應對全部貸款計提1%普通准備,計提基礎是全部貸款扣除專項准備後的部分。
總體上看,發達市場監管當局對IAS39的實施持謹慎樂觀的態度,監管當局做出的反映目前主要集中在資本充足率計算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兩個方面。監管當局表示,商業銀行應收集並報告有關數據,以便進一步評估會計制度變更對銀行經營行為乃至銀行體系穩健性的影響,並調整相應的監管政策和規定。
四、我國商業銀行實施IAS39存在的問題和監管當局的對策
近年來,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差距正在逐步縮小,部分銀行已經按照國際會計准則的要求編制會計報告。總體上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實施IAS39還存在一些障礙。一是公允價值的運用。我國金融市場不發達也欠規范,利率和匯率還未完全市場化,運用公允價值缺乏參考標准。目前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的商業銀行,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部分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大多是通過外部會計師詢價來確定的。二是風險計提准備的差異。目前國內會計制度、稅收制度以及監管當局對貸款損失准備計提的要求不完全相同,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貸款分類的結果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務政策只允許全部貸款1%的貸款損失准備在稅前處理削弱了商業銀行自主消化資產風險的能力;而國際會計准則則要求商業銀行按現金流折現的方法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部分商業銀行的實踐表明,按現金流折現計算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要高於按貸款五級分類計算的結果,更是遠遠大於稅務機關規定的標准。三是對金融衍生產品的處理方法差異。國內會計制度對金融衍生產品的規范目前更多側重於信息披露,主要要求在表外披露其名義價值和公允價值,在表內沒有體現;而國際會計准則要求以公允價值形式在表內確認資產和負債,並且把未實現的損益也在當期確認。四是交易類證券的計價和處理。國際會計准則要求商業銀行在投資日按目的將投資證券分為持有到期、持有待售,並分別按照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進行計價;國內會計制度則規定按期限的長短,區分長短期投資採取對應的計價方式。五是專業人才、信息系統以及數據欠缺難以支持IAS39的實施。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境外資本市場融資的需求將迫使我國商業銀行逐步運用國際會計准則。監管當局應加強與財政、稅務部門的協調,盡快解決貸款損失准備的會計處理和稅收待遇問題,為商業銀行審慎經營以及實施IAS39創造前提條件;監管當局應加強與會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增加對商業銀行的指導,明確有關證券投資的分類、計價方法,逐步創造條件分步實施IAS39。
由於國際會計准則與國內會計制度、會計規定與監管政策之間的差異將長期存在,從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的角度出發,監管當局應著力增強商業銀行抵禦風險、管理風險的能力。同時保持監管政策的相對獨立性是必要的。就資本充足率監管而言,維持現行資本定義不變是現實的選擇;針對貸款損失准備充足性問題,目前商業銀行應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的結果充足計提,並逐步向按照按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和國際會計准則的計提結果「孰高法」過渡,以反映會計制度的進步並充分體現審慎監管的原則。
⑦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利率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中表1的修正久期是怎麼算出來的
5.71年應該是考慮到貨幣的現金價值,有5%的收益吧,而收益是現收現金,就是在一年後提前回收現金價值的實際日期
5.08年是怎麼回事,由於缺少你所言的上下文,無法進行判斷和計算
⑧ 監所管理屬於什麼類
監所管理專業屬於監所管理類,監所管理專業是培養和造就適應建設現代化文版明監獄、文明勞權教所所需要的專門人才,適應監獄、勞教管理和生產第一線需要的政治素質高、組織紀律嚴明和專業知識扎實,技能過硬的人民警察的一門專業課程。
公安部監所管理局近日出台《關於加強公安監管文化建設的意見》強調,公安監管文化的內涵是忠誠、公正、規范、文明。加強公安監管文化建設是解決公安監管隊伍深層次問題的治本之策,是提升公安監管工作水平、增強監管部門軟實力的有效手段。
(8)中則監管擴展閱讀:
監所管理的要求主要有:學習、掌握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於憲法和法律,執法嚴明、剛正不阿,熱愛監獄、勞教事業,富有獻身精神。
熟悉黨和國家有關監獄、勞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系統掌握大專層次所必需的基本理論、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組織能力。
⑨ 如何理解P2P網貸監管細則中的「關聯關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公布後,很多客戶向筆者咨詢,意見稿第十條關於禁止行為其第(一)項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這里的「關聯關系」如何來理解?筆者現針對如何理解關聯關系,撰寫本文,供參考!
在實踐中,我國對關聯關系的認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為基本原則,認定是否構成關聯關系的具體標准一般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一一關聯方披露》(以下簡稱「《會計准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統稱「《上市規則》」)。前者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報表中應披露的關聯方,後者則主要針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人進行界定。
一、關聯關系的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6條第(四)項的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所稱的關聯關系,是指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各種關系,主要包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同時這條還明確規定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內涵和范圍,這些規定都為界定關聯關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標准。
其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根據上述定義可知,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關聯關系主要形式包括,公司控股股東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例如,合營或者聯營企業之間的關系,主要投資者個人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和企業之間的關系等等。
二、《上市規則》對關聯關系的界定
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關聯法人是指具有或者過去十二個月曾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①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②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③由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④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⑤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聯自然人為具有或者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①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③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④前述第①、②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⑤根據實質重十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三、《會計准則》對關聯關系的界定
根據《會計准則》第三條的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規定,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①該企業的母公司;②該企業的子公司;③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④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⑤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⑥該企業的合營企業;⑦該企業的聯營企業;⑧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⑨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⑩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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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的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指的是哪個部門
《規則》第二章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體制」作出規定。
第六條明確規定,「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並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的范圍進行了劃定。
在監督執紀實踐中,對於「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紀問題」如何處理,是需要進一步釐清的問題。
1994年印發的《中國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更為適宜的,經協商可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根據規定應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的違紀問題,經協商也可由地方紀檢機關立案。」
「這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可能會出現誰都能管、誰也不管的問題。特別是當地方和主管部門配合不暢的時候,就容易產生監督漏洞。」徐偉認為,「《規則》第七條明確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就釐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門在監督執紀中的責任,避免出現『真空地帶』。」
「另一個需要關注的是,《規則》將1994年《條例》規定的『立案』進一步擴展為『監督執紀』,這樣在實踐中就新增了談話函詢、組織調整等方式,體現了對『四種形態』的把握運用。」王文柱說。
監督執紀是政治性極強的工作,必須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展開。《規則》第九條規定,監督執紀工作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項,不僅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這樣才能有「領」有「導」。
對於派出機關、派駐紀檢組、被監督單位之間的關系,《規則》第十一條進行了規定,「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派駐紀檢組依據有關規定和派出機關授權,對被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開展監督執紀工作」。
「這一條進一步明確了派出機關與派駐紀檢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派駐紀檢組與被監督單位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並明確了派駐紀檢組的工作依據和與派出機關的聯系方式,使派駐監督的底氣更足、腰桿更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