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監管主體
㈠ 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是什麼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職能:
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 統一監管證券業。
主要職責:
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清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證券業協會屬於自律組織
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管理;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並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㈡ 從銀行的監管主體以及中央銀行的角色來分,金融監管體制分為( )。
【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金融監管體制的分類。從銀行的監管主體以及中央銀行的角色來分,金融監管體制分為以中央銀行為重心的監管體制和獨立於中央銀行的綜合監管體制。
㈢ 如何有效劃分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可以通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我國安全生產機制來回答:
1.《安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2. 這裡面很清晰的表明:安全生產政府負監督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即企業負主體責任。
㈣ 什麼叫銀行的監管主體與客體
主體就是銀行,客體就是監管對象。
金融監管內容的分類:
按金融機構監專管范疇劃分為金融機構行屬政監管和業務監管;
按監管性質可劃分為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
從監管的主要內容或范圍看,主要分為市場准入監管、業務運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總結:金融監管三要素,金融監管主體(監管當局)、金融監管客體(監管對象)、金融監管工具(方式、方法、手段)。
備註:金融監管當局有權威性、獨立性和公共性。
㈤ 安全「責任主體」職能還是「監管主體」職能發揮是關鍵
安全抄「監管主體」職能發揮是關鍵 因為他們最專業,並且有公權力。不要指望全部的責任主體主動發揮,即使部分主動發揮,基本都是經歷血的教訓的,更多的是不了解危害有多大,或心存僥幸 若 「責任主體」職能發揮才是關鍵那監管主體在做什麼..責任主體職能的發揮是依附於監管主體的職能發揮..我們試想一下若沒人制定交通規則避免車禍的發生..我們在來往的大街上開車行走如何保證我們的人身安全..就是說我這責任主體很想遵守規則可你監管主體不把規則制定出來讓我怎麼去遵守?讓我自己去制定..那我就是監管的了..職能的發揮就是權力與規則的執行..而責任主體既不是權力的使用與執行者也不是規則的制定者..一句話概括就是責任主體職能要充分發揮其前提就是監管主體的職能充分發揮..如果說如果監管主體不發揮其職能了那責任主體還發不發揮呢?那我要說的是那監管主體就該換了.規則就必須重新制定了..
㈥ 論述中國的監督主體
從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第十條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作出規定以來,經過199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一直到2006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一直是國家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它作為幹部監督管理的一種手段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企業領導人員和黨政領導幹部被賦予了相當大的權力和責任,其中所承擔的經濟責任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審計機關受法律賦予的職責和許可權的限制,越來越難以獨立承擔界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任務。為此,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建立了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系會議制度。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聯系會議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進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組織協調問題,但目前普遍實行的幹部管理部門委託立項、審計機關組織審計、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利用審計結果的監督主體相互分離的經濟責任審計模式也暴露出明顯的弱點,他導致審計立項不能很好地考慮審計部門的特點、審計實施不能很好地反映組織人事部門的要求、審計結果不能得到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很好利用。因此,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幹部監督、紀律監督、經濟監督都以經濟活動為中心,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為目的的一致性。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等監督主體應當在堅持聯席會議制度的基礎上,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組織實施環節探索適應當前形勢要求並適合各自特點的協作機制。如果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看成國有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我們認為,對需要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手段考核、評價和監督的領導幹部,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復監督、降低監督的成本,提高監督的績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機關應當實施以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為依託,成立以審計部門領導為組長、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領導為副組長,以審計部門人員為主、輔之於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組成的聯合審計組,對審計項目實行統一立項、統一組織、結果統一利用的監督主體一體化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模式。
一、監督主體一體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幹部監督管理制度的內在要求
組織人事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等各個監督主體的監督內容並不相同,但它們監督的時點、監督的重點和監督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首先,它們都是對同一監督對象——領導幹部的監督,而且都需要在幹部任期和離任時組織實施。《黨政領導幹部考核暫行規定》第五條和第八條規定「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包括平時考核、任職前考核、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採取屆中、屆末考核的形式進行。」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通過「委託審計機關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請審計機關提供考核對象的有關審計情況」的方法調查核實有關考核對象的情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其次,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有相同的重點。《黨政領導幹部考核暫行規定》第十條把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作為領導幹部考核的內容,《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是「審計機關實施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分清領導幹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在審計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等,分清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個人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因為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和工作作風問題最終都會表現為工作績效不高或貪污腐敗,工作實績不佳和廉潔自律問題也都有其思想、能力和作風的根源;因此,無論組織人事部門的幹部監督、紀檢監察部門的紀律監督,還是審計機關的經濟監督,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都是領導幹部監督的重點。最後,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的共同目的是為了把那些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的領導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及時清除幹部隊伍中的腐敗分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推向前進。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無論是黨政幹部還是企業幹部,除了有限的人事決定權外,主要是對上級決定的事項進行貫徹落實,幹部的權力和責任比較單一,對幹部的評價和監督相對簡單,組織人事部門是當時惟一的幹部監督管理機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競爭性和分散決策的要求,各級各類幹部在被授予很大權力的同時,也必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增加了幹部監督管理的內容和難度,組織人事部門一家難以完成監督管理幹部的任務,實踐中出現的大量違規違紀和經濟犯罪問題催生了紀檢監察的紀律監督和審計機關的經濟監督。相互分離的監督主體提高了監督的獨立性,使監督主體之間形成了相互制約,但同時也存在相互協調的問題。為解決相互配合與協調問題,建立了各種各樣的聯系協調制度,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七條要求「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系會議制度。」《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也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系會議制度。」雖然聯系會議制度有利於單個監督主體手段不足時得到其他監督主體的協助,但由於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是准確界定領導幹部本人的經濟責任,無論是領導幹部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還是領導幹部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甚至領導幹部為小集團的謀利行為,都可能使被審計幹部及其任職單位不配合、甚至阻擾審計工作,審計過程中隨時有可能需要紀檢監察部門的協助。由於經濟活動的復雜性,紀檢監察或審計機關單獨發現及核實案件線索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審計機關移交到紀檢監察部門的案件線索,重要案件的查處也往往採取一體化的辦案方式,因此,在紀檢監察與審計機關發現和查處案件方面,並不存在審計機關發現案件線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查處的簡單分工,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體化協作。
二、監督主體一體化有利於優勢互補和風險防範
組織人事部門是幹部監督管理的專門機構,他通過採取個別談話、徵求意見、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水平測試等方式對幹部進行監督管理;紀檢監察機關是幹部紀律監督的專職機關,主要通過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以核實情況和案件查處的形式實施紀律監督;審計機關是綜合經濟監督機關,主要通過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審查,監督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組織人事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幹部管理,監督是為管理服務的;紀檢監察和審計都是對幹部職責的一個方面的監督,這種監督也是為幹部管理服務的,紀檢監察側重於查處違犯黨紀政紀的行為,審計側重於查處經濟上的違紀行為,並評價經濟績效。監督主體一體化有利於把幹部管理部門的宏觀性與紀檢監察、審計機關的專業性相結合,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效率,如對非法干預、阻撓審計的行為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有關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可以對有關人員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或黨紀政紀處分;監督主體一體化可以把紀檢監察的專門手段與審計機關在財政財務收支上的專業優勢相結合,把問題查深查透。監督主體一體化可以把紀檢監察對人的處理和審計機關對事的處理結合起來,避免移交過程中的時滯問題和效率損失,使問題得到真正的解決。監督主體一體化可以把幹部管理部門對幹部個人的考核與對領導班子的考核相結合,防止紀律監督和經濟監督中幹部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向領導集體推委或向上、向下的轉移。
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實質是對領導幹部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鑒定和評價,鑒定和評價領導幹部職責的履行存在兩個方面的風險,一是評價指標體系不完備導致的錯評風險,二是鑒定和評價面過窄導致的漏評風險,三是鑒定和評價不準確的風險。評價指標體系的完備性是正確鑒定和評價領導幹部的基礎,由於市場經濟完善的漸進性導致的領導幹部權力責任邊界的動態性,必然要求評價指標體系的動態性,在單個監督主體的職責沒有改變前,新的指標可能導致單個監督主體無法評價,監督主體一體化有利於解決相對固定的監督職責與動態的指標體系之間的矛盾,同時,監督主體一體化有利於避免單個監督主體評價單個指標的片面性,如幹部管理部門民主評議的群眾滿意度很高可能是違規違紀謀求單位利益結果;監督主體一體化可以根據各個監督主體的優勢,進行合理分工,避免重復勞動,從而擴大審查的范圍;通過審查手段的優勢互補,人員知識結構的取長補短,技術方法的綜合利用,提高審查的質量。監督主體一體化使監督主體成為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有利於防止監督主體之間推委監督責任,提高監督主體的責任心。
三、監督主體一體化應完善工作機制和審計程序
監督主體一體化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在充分發揮各個監督主體監督優勢的基礎上,完善工作機制,整合監督主體的人材和技術優勢,避免重復監督,降低監督成本,提高監督績效。完善工作機制首先必須樹立經濟責任審計監督一盤棋的思想,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果看成各個監督主體的共同成果,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責任看成各個監督主體的共同責任,避免各個監督主體的本位主義、封鎖信息或推委責任。其次要把聯系會議制度和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能從交流和通報有關情況、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轉變為具體組織、指導和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包括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項目的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及標準的審定、經濟責任審計綜合報告的審定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發布等。最後,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過程中,要建立有相關監督主體人員參加的綜合工作組,交流和通報有關情況、提出協調配合的建議,並對審計重點、審計人員調整的重大問題報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裁定。
除了監督主體一體化的工作機制需要完善外,審計程序也應當根據監督主體一體化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具體有以下步驟:第一,各個監督主體根據聯席會議和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審計項目組成聯合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送達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簽署的聯合審計通知書。第二,在聯合審計組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聯合召開有被審計單位的現任領導幹部、被審計領導幹部、被審計單位各個部門領導等參加的審計進點會,統一部署和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第三,聯合審計組應當統一安排審計中對有關單位或人員的訪談、被審計單位的資料使用,避免不同監督主體同一時間使用相同資料或訪談相同人員。同時要注意證據的相互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勞動。第四,對被審計單位或個人的違規違紀行為,各個監督主體應當在各自的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或處分的意見,當監督主體的一方收到了另一方正確的意見時,應當及時作出處理、處罰或者處分的決定。第五,聯合審計組中的幹部管理、紀檢監察和審計應當分別向自己的派出機關提交相應的報告,其中審計部門的報告還應當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徵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的意見。在各自報告的基礎上,聯合審計組應當向聯席會議或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綜合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由審計部門的審計情況、幹部管理部門的考核情況和紀檢監察部門紀律監督的情況等三部分內容組成。該報告將作為領導幹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主要依據。
此外,監督主體一體化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指標設置上的綜合性。監督主體一體化除了加強監督主體之間的協作外,更重要的是解決單個監督主體監督職責不便評價的責任,因此,指標設置應當注意綜合性,如決策程序和決策績效、經濟廉潔與用人失察、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等。二是組織實施過程中的獨立性。監督主體一體化審計模式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沒有弱化各個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在實施過程中,各個監督主體之間是平等的相互協作關系,各監督主體不能以一體化為借口削弱其他主體的獨立性或者放棄自己的獨立性。三是監督責任的可落實性。監督主體一體化在使監督主體加強協作的同時,並沒有影響各個監督主體的權力和責任,各個監督主體在行使監督權力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是黨加強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黨加強對審計機關領導的一條重要途徑,審計機關應當把自己的審計監督作為幹部監督管理一個環節,深化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作,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模式和審計結果利用方式,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幹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幹部的監督管理由於幹部權力和責任的擴張而分工,幹部的監督管理由於組織監督、紀律監督和經濟監督的相互聯系而協作。幹部的監督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特點,合理分工、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監督管理的任務。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對幹部的考核管理與紀檢監察的紀律監督、審計部門的經濟監督很好地結合起來,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在對幹部的監督中要樹立為組織人事部門服務的思想。在當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經濟監督成為幹部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的情況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應以經濟責任審計為依託,統一組織、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幹部監督管理的任務。
㈦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的監管主體是什麼 縣級 市級 地區級 還是升級
1、監管主體包括: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質量監督站。
2、質量監督站一般是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3、如果對你有幫助請採納,碼字也不容易。
㈧ 市場經營主體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市場經營主體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分為一下四點:
(一)監督市場經營主體按規定及時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及時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是登記主管機關對市場經營主體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確立企業法人資格、明確企業合法權利和應承擔義務的起點。
(二)督促市場經營主體按照登記注冊事項和章程、合同從事經營活動。企業登記注冊事項、章程、合同是企業行為的法律准則,一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就不能隨意更改,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登記事項、章程、合同規定。為了隨時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登記主管機關要經常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的登記事項、章程、合同從事生產經營,防止企業出現違法的現象,檢查的依據就是企業登記注冊事項、章程、合同。
(三)監督市場經營主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隨著國家對市場經營主體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間接宏觀控制的過渡,由原來單一行政管理向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管理手段的推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監督管理市場經營主體。自1979年以來,我國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
(四)制止和查處市場經營主體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市場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制止和查處市場經營主體的違法經營活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運用法律手段監督管理市場經營主體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市場經營主體自身的合法權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該條例所規定的有關條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和查處企業違法經營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市場經營主體進行監督管理的必要性。
其實無論是我國還是國外,工商行政管理都有其必要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品經濟的基本特徵。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的管理,這種追求就會不可避免的出現混亂、無序,從而阻礙經濟的發展。工商行政管理就是為了制止無序競爭,打擊違法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從而使社會經濟能夠平穩、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從而推動社會的整體發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有利於市場經營主體增強自我約束機制。
2.有利於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
3.維護國家利益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監督管理過程中應處理好哪些關系?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國家為了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機關,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對市場經營主體及其市場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內容的多樣性和管理過程整體性的統一。市場是各種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是連接生產和消費的橋梁。市場關系的復雜性、多樣性和關聯性,決定了市場監督管理的綜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對市場主體資格進行許可和確認,要對各類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要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等等,其監督管理的內容多、范圍廣。同時,各項管理內容相互關聯,使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如:市場主體從進入市場,到參與競爭、退出市場,都處於工商行政管理的監管之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不參與市場經濟活動,與市場主體沒有直接的行政隸屬關系,不會與其發生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它只是依法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它沒有部門自身利益的影響和制約,能夠超脫於部門利益之上,可以公正執法,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並不直接使用經濟手段調控,但本質上屬於經濟的國家宏觀管理范疇,是通過行政監督管理手段,以致構建活而有序的市場秩序,使國家的宏觀調控措施得以順利實施,從而實現國家的宏觀整體調控目標。同樣,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預經營者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依法對經營者的市場行為進行個案微觀監督,以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中,將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與微觀監督具體聯系在一起。
㈨ 財政主體內部監管的幾種主要形式及其內容是什麼
一、內部監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實際上是一種微觀層面的監督形式,具體由企業內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者、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等對企業的會計工作、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經營成果等各方面進行核算監督和制度監督。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指單位為了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單位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避免或降低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和效果,實現單位經營管理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會計法》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授權批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過程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即指民間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依法對委託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並據實做出客觀評價的一種監督形式,它是一種外部監督。就中國目的情況而言,社會監督包括了法定監督和非法定監督兩種類型:法定監督主要是由注冊會計師依法實施的監督,監督目標由審計准則來設定;非法定監督的典型表現是群眾監督,《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賦予了社會公眾檢查的監督權利,但並未規定其監督義務。
三、國家監督
國家監督也稱政府監督,也是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這是中國經濟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與單位內部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實行的會計監督是相輔相成的。
政府會計監督是以政府法定機構為監督主體所實施的宏觀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及稅務監督等幾種類型。財政監督是財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級財政(廳、局)依法對企業會計活動所實施的監督,是最主要的國家監督形式;審計監督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政府審計機構依法對企業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施的監督;稅務監督是由國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對企業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㈩ 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主體是什麼
2014年7月19日至20日,「2014上海新金融年會暨互聯網金融外灘峰會」在上海市舉行。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會上指出,互聯網促進金融消費方式和交易行為改變,資源得到更有效快捷配置,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了更多層面的支持。但互聯網金融兼具互聯網和金融雙重因子,決定了風險遠比互聯網和傳統金融更為復雜。
這些年,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問題逐漸被關注,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只有風險控製得當才能讓互聯網金融長遠發展。全國人大代表、台盟廣東省副主委,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會計系教授、審計處副處長盧馨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詳細介紹了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及其對風險防範的建議。
沒有明確的市場准入制度
據統計,2011年至今,中國人民銀行頒發7批次共250個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可提供網路支付的有97個。截至2013年年底,余額寶的客戶達到4303萬人,資金規模達到1853億元。
盧馨說,互聯網金融依靠大數據、批處理等網路技術及平台,交易方式靈活、業務處理高效,相比於傳統金融,剛好與小微企業「短、小、頻、急」的融資特點相適應,顯著降低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吸引眾多貸款者和小微企業參與,在小微企業融資方面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截至今年2月底,阿里小貸累積投放借款1700億元以上,為超過70萬家小微企業、個人創業者提供了貸款,且不良借款率控制在1%以下。
「在互聯網金融環境下,交易信息的處理效率和資金的配置效率都得到提升,大大降低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盧馨說,國家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很重視。去年年初,國務院就將「互聯網金融發展和監管」列入金融領域重點研究課題,今年更是首次將互聯網金融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但是,作為新興產物,發展自然伴隨著風險。」盧馨詳細分析了目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互聯網金融的很多業務產品特別是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業務活動,缺乏相關政策法律制度的約束和規范,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的法律紅線。互聯網金融沒有明確的市場准入制度,各種業務模式自成一體,同一模式的不同平台,沒有統一的行業標准,極大降低了互聯網金融平台的整體質量。互聯網金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處於監管邊緣地帶,難以全面掌握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相關數據。
此外,由於互聯網金融的低門檻,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身份認證方式過於簡單,用戶注冊賬號十分容易。目前還沒有完善的客戶身份識別機制及可疑交易分析報告機制。互聯網金融的資金後續跟蹤措施還很欠缺。反洗錢法沒有涉及互聯網金融領域,互聯網市場成為洗錢的新場所。專門針對打擊網路經濟犯罪的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為洗錢分子提供了機會。
盧馨還強調,目前互聯網金融幾乎是純粹依靠互聯網技術在發展,平台容易存在缺陷或者漏洞,所以要警惕網路技術風險和信息安全風險。此外,互聯網金融平台和借款者都存在信用風險。
「網路平台沒有統一的運營標准卻可以掌握巨額的周轉資金,存在資金挪用、攜款跑路、平台關閉的風險。而借款者的個人信息資料的可靠性和真實性難以評價,隱藏著造假的可能性,使到期違約風險增大。」盧馨說。
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
針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各種風險,盧馨建議要明確其法律地位,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但是,盧馨也強調,完善更多的是從原有的法律制度上找到能適合互聯網金融的內容,不是一味地頒布新的法律。
盧馨建議,互聯網金融應作為反洗錢機構的重點關注領域。反洗錢法沒有對互聯網金融的反洗錢義務和法律責任作出相關規定。國家應考慮修改此法,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其中,並針對具體情況作出相關規定,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洗錢行為。
盧馨還建議國家應盡快出台相關條例以規范互聯網金融企業對個人信息的使用,確保在信息泄露後個人權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時出台互聯網金融市場管理辦法,針對互聯網金融的不同業務模式制定相應的標准,規范市場行為,構建互聯網金融體系。
「特別是對電子貨幣是否合法以及電子合同的管理,需要盡快立法明確。」盧馨說。
針對目前監管的缺失,盧馨強調對互聯網的監管要做到監管主體的明確性與監管措施的嚴厲性。目前我國對第三方支付已經制定了比較明確的監管機制,但對其他業務模式大多數尚處於無監管狀態。她建議,可以考慮以分業監管為出發點,充分發揮銀監會、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的作用,各監管機構進行職責分工,分別監管互聯網金融的某種業務模式和產品。此外,監管機構應以金融業、互聯網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民法通則為依據,制定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該制度應涉及互聯網金融的各種業務模式,明確監管手段和懲罰措施。同時通過強制信息披露的方式,要求各互聯網金融企業依法公開披露信息,以促進企業規范運作,降低互聯網金融企業偽造信息的可能性,防範非法集資。
進一步完善全國徵信系統
盧馨說,我國的徵信系統包括企業徵信系統和個人徵信系統,目前均處於不斷補充和完善的階段。直接使用徵信系統的包括商業銀行、司法部門以及數據主體本人。目前,互聯網金融數據還沒有被納入徵信系統,也沒有徵信系統的使用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互聯網金融平台了解借款者信用情況。
隨著小微企業不斷涉足互聯網金融領域,互聯網金融的交易數據將是這些企業信用數據的一大重要來源。因此,針對我國徵信系統的實際情況,盧馨建議擴大徵信系統數據的來源,加大對小微企業信用數據的搜集,賦予互聯網金融企業使用徵信系統的許可權。
此外,盧馨還建議針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建立懲罰機制,加強行業內監督,建立黑名單公示機制。同時,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共享資料庫,歸集各種模式下的數據信息,使互聯網金融數據在行業內共享,達到信息的相互監督,也便於通過大數據、雲計算等先進技術對數據進行統一分析,建立良性的互聯網金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