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執法
① 環境監察支隊和環境監察大隊有什麼不同
環境監察支隊和環境監察大隊的不同:
行政級別不同。環境監察支隊是設區的市環境部門的下屬機構。而環境監察大隊是區市縣環保部門的下屬機構。環境監察支隊是正科級或副處級參公事業單位,而環境監察大隊為副科級參公事業單位。
(1)環境監察執法擴展閱讀:
支隊:
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地級市、自治州、盟政府組成部門的內設執法勤務機構
例如:蘭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監察支隊
大隊:
縣、自治縣、旗、市轄區等縣級政府組成部門的內設執法勤務機構,一般為副科到正股級,如縣農業局綜合執法大隊、縣文化局執法大隊、縣稅務局稽查大隊、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等。
成都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是成都市環保局直屬行政執法單位,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行政執法事業單位,正縣級,市財政全額撥款。
成立於1980年,原為成都市排污收費管理處,1981年更名為成都市環境保護經濟管理處,1986年更名為成都市環境污染監理所,1996年增掛成都市城建監察總隊環境保護大隊牌子並合署辦公。
2000年更名為成都市環境監理支隊,2003年更名為成都市環境監察支隊,2008年更名為成都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
網路-支隊
② 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和水政監察執法人員哪個要好點
1、區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和水政監察執法人員隸屬部門不同。前者屬於環境保護回局工作人員。後答者屬於水利局工作人員。
2、作為有過環保部門工作經驗的我認為:如果是同一級別的單位沒有什麼好與不好的,都是一樣。如果有省、市、縣的區別,那待遇就不一樣了。
3、「封招必考」競爭都不是很小。競爭時刻存在。
4、你就算是考進任何一個單位,進去後,工作任務都是隨著局裡的安排而產生不同。不會給女生安排「相對危險的工作任務」。暗訪的工作也不存在,所以您盡管放心。
③ 環境監察大隊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89.12.26)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9.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0.9.1)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96.10.29)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施行日期:1996.12.6)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6.28)
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全國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1.1)
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3.6.16)
9、《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3.7.1)
10、《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 施行日期:1998.11.29)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0.3.20)
1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 施行日期:2004.7.1)
1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施行日期:2005.12.1)
14、《各省環境保護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15、《各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
16、《各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各省人大常委會 )
17、《各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各省人大常委會 )
18、《成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市人大常委會施行日期:1994.7.1)
19、《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施行日期:2006.3.1)
20、《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1999.10.1)
21、《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2、《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4.6.1)
2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1.5.8)
24、《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施行日期:1997.3.25)
25、《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6、《各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各省政府)
27、《各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各省政府)
28、《各地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辦法》(各地市政府 )
29、《各地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各地市政府 )
等等。
④ 環境監察今後可能有獨立執法權嗎
但現階段,我國的環境執法仍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環境監察人員缺少足夠執法權,污染企業阻礙、抗拒執法的現象屢見不鮮。
「環境監察」這一術語,無論是作為一項制度,還是作為一個機構名稱,都未見諸於《環境保護法》。環境執法,急需立法確權,才能挺直腰桿。
許可權不明降低執法效率
部門之間執法許可權劃分不夠清晰,導致有利大家上,無利就推諉
環保法律法規較「軟」,目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雖然框架比較完善,但內容過於宏觀,大多是有「要求」或「禁止」規定,卻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導致操作性差,使環境執法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追究乏力,甚至束手無策。
不僅如此,一線環境監察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還受制於環境監察隊伍執法地位不明確。中央層面,環境監察局屬於環境保護部的內設機構,它與環境保護部的其他內設機構共同行使執法許可權。
然而,在地方層面則有所不同。省級、市級和縣級分別由環保部門內設機構與環保部門授權的環境監察總隊、支隊和大隊分別行使部分執法許可權。
「環境監察」這一術語,無論是作為一項制度,還是作為一個機構名稱,都未見諸於《環境保護法》,只有個別單項法在法律責任部分提及監管職責。而與環境監察制度密切相關的機構許可權、人員編制等問題,僅通過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文件和環境保護的規章、通知、復函等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定。
目前,有的省級、地市級、縣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編制仍為事業單位,加之地方環保行政機構隸屬於地方政府,使地方環保機構監察執法的獨立性大打折扣,執法地位和權威受到影響。
除了執法地位不明確,環境監察機構與環保局業務部門的職能分工還存在模糊、重合之處。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陳柳欽分析道:「我國的環境監管體制實際上是從各部門分工監管逐步發展為統一監督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在這種變化過程中只注重對新設機構的授權,忽略了撤銷原有機構及其相關職能,由此產生環境監管機構重疊現象。」
在地方環保部門,這些職能交叉的問題同樣存在且更加嚴重。比如,在一些環保事項協調會議中,環境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職能重合部分,「有利大家一哄而上,無利就相互推諉」。
授權執法成軟肋
身份許可權缺乏法律依據,派出機構「轉委託」面臨合法性質疑
地方環境監察機構除了面臨與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相同的困境之外,還面臨著其特有的身份認定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地方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在行政序列中並不屬於各級環保門的內設機構,而屬於其下屬事業單位,他們的執法許可權來源於環保部門的委託。
然而,這種「委託執法」在實際中卻可能遭遇合法性危機。例如在行政處罰領域,雖然《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行使行政處罰權,但通知明確規定「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⑤ 請問環境監察執法大隊是做什麼工作的是城管嗎
環境監察執法來大隊不是城管,源隸屬於環保系統胡環保局。
工作職能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受縣環保部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排污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負責對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雜訊、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
負責對污染事故及對環境和生態造成污染破壞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和群眾來信來訪進行調查處理;
負責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排污檔案匯總,環境統計報表的整理和編報;
負責對全縣范圍內的環境保護信訪案件進行現場監督處理;
負責對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負責承擔主管領導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⑥ 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和水政監察執法人員哪個要好點
1、區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和水政監察執法人員隸屬部門不同。前者屬回於環境保護答局工作人員。後者屬於水利局工作人員。
2、作為有過環保部門工作經驗的我認為:如果是同一級別的單位沒有什麼好與不好的,都是一樣。如果有省、市、縣的區別,那待遇就不一樣了。
3、「封招必考」競爭都不是很小。競爭時刻存在。
4、你就算是考進任何一個單位,進去後,工作任務都是隨著局裡的安排而產生不同。不會給女生安排「相對危險的工作任務」。暗訪的工作也不存在,所以您盡管放心。
⑦ 公務員中環境保護局和環境監察執法那個部門好些
1,環境監察執法部門屬於環境保護局。
2,按照《公務員法》第十四條規定版:「國家實權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像你說的,環境保護局職位應該是「專業技術」,監察執法的話就是「行政執法」。比如讓你去檢測噪音分貝,這就是「專業技術」;如果讓你出去處罰排污企業,那就是「行政執法」。
3,「科員」就是公務員定級啊,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正處等等等等,級別唄。
⑧ 目前環境監察的執法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察、排污收費等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版各部門以及跨地區權、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組織建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並負責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性事件的有關環境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環境事件公眾舉報;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全國環境監察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