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監督委員會職責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監委會成員必須依法選舉產生。村監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根據村委會的總人數由3-7人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監委會根據各村實際情況可下設村務公開、財務、重點工程、治保安全、環境衛生等監督小組,組長一般由監委會成員擔任。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任職條件
(1)本村村民代表,為人正派,無違法亂紀行為;(2)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基層各項涉農政策,且有協調議事能力;(3)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4)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熱衷於公益事業。
村務監督委員會主要職責
(1)組織村民代表聽取村民委員會工作匯報;(2)組織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執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3)組織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職評議;(4)受理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5)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工作;(6)引導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7)應當由村民委員會依法召集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集,或擅自作出決定並拒絕更正的,可由監委會召集並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表決。
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的權源(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㈡ 村財務監督委員會有那些權利組織成員如何產生
1、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民對村務進行民主監督的機構。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對從源頭上遏制村民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2、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設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或黨員擔任主任,原則上不由村黨組織書記兼任主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
3、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要有較好的思想政治素質,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堅持原則、敢於擔當、群眾公認,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熱心為村民服務,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鄉鎮黨委、村黨組織要把好人選關。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報賬員)、村文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2)村務監督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村務、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關意見建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兩委」聯席會議等,了解掌握情況。
2、質詢權。對村民反映強烈的村務、財務問題進行質詢,並請有關方面向村民作出說明。
3、審核權。對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審核。
4、建議權。向村「兩委」提出村務管理建議,必要時可向鄉鎮黨委和政府提出建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進行監督,不直接參與具體村務決策和管理,不幹預村「兩委」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評議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
㈢ 今年安徽省對村務監督的新舉措有哪些
安徽省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著力強化和規范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健全完善以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為決策機構、村民委員會為管理執行機構、村務監督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村民自治機制。
第二章組織性質與設置
第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級民主監督組織,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對村級事務管理、村務公開等實施監督,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與村黨組織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兩委」)相同。換屆選舉工作一般與村「兩委」同期舉行,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單獨舉行。
第四條各村級辦公場所大門前增掛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牌子,名稱統一為「××縣(市、區)××鄉(鎮)××村村務監督委員會」,規格和式樣與村民委員會牌子相同。
第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獨立行使監督權。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等村務監督組織職能納入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根據實際需要下設若干監督小組。
第六條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5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主任委員一般應是黨員,可由村黨組織委員會成員兼任。
第三章委員任職條件及產生方式
第七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一般應具有以下條件:
(一)依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質好,堅持原則、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
(三)熱心本村公共事業,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四)能正常履行職責。
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中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
第八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任職實行迴避制度。除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村黨組織委員會成員外,村「兩委」成員及其近親屬或與村「兩委」成員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
第九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通過以下方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一)提名。通過村黨組織推薦、村民代表聯名推薦或村民本人自薦報名的方式進行。
(二)審核。鄉鎮紀委和村黨組織根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組成結構和委員候選人基本條件要求,做好產生委員候選人的組織和審核工作。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
(三)選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採取差額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具體選舉的程序和方式參照同屆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
鄉鎮黨委和紀委要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工作的領導,成立專門工作組進駐村現場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選舉結果報鄉鎮黨委和紀委備案。
第四章委員會職責與監督程序
第十條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村級事務管理和村幹部行使權力情況實施監督,收集和反映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村「兩委」做好有關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對村務決策進行監督。主要監督村務決策是否按「四議兩公開」等民主程序進行,及時發現、反映和督促糾正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
(二)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主要對村務公開事項進行事先審查,監督村務「點題公開」、公開質詢制度的落實。
(三)對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進行監督。主要對村集體財務收支事項按月或按季度進行審查,對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
(四)對村工程項目建設進行監督。主要對項目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資金預決算及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
(五)對村幹部遵守《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涉及村務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民意。根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圍繞村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村黨組織、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監察室的要求,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議事日等形式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確定具體監督事項。
(二)調查和建議。圍繞監督事項開展調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查閱、收集有關資料。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監督落實。及時將調查了解的結果、工作意見和建議向村「兩委」反映,提出實施監督的意見和要求,必要時可直接向鄉鎮紀委、監察室反映,督促村級組織改進工作、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結果反饋。通過公開欄、個別反饋等形式公布監督結果,對村民的詢問質疑作出解釋說明。
(五)民主評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每年至少提請村民委員會召開一次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主持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職務終止;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聘用人員,應予解聘。
第五章委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依法依規對村務活動進行監督,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列席村「兩委」有關會議,特別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事項的會議,向村幹部和村民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了解掌握村務事項的決策和管理執行情況。
(二)詢問、質詢權。對村務事項和村幹部履職情況進行監督,開展詢問質詢,要求村幹部作出解釋說明並提供有關材料。
(三)審核權。對村務、財務公開情況和財務報賬前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四)建議權。圍繞村務事項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對有關村務事項的決定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或認為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可建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模範遵守村規民約,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
(二)堅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三)認真完成工作職責確定的監督事項;
(四)每年向村黨組織、村民代表會議和鄉鎮紀委、監察室報告工作,接受鄉鎮紀委、監察室的工作指導和村民代表會議的信任度測評。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行集體負責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重大或重要事項集體研究決定。
村務監督委員會建立工作例會制度,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月不少於四個半天。根據監督需要和村黨組織意見,工作時間可以自行安排。
村務監督委員會建立工作台賬制度。每次開展工作,都應認真、如實記錄,以備查閱。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台賬列為村務檔案。
村務監督委員會定期開展集體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加村黨組織、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監察室以及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第十五條各級各有關部門特別是鄉鎮黨委、政府要重視和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支持和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建立完善村「兩委」工作和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雙向通報制度、鄉鎮包村幹部指導協調制度、鄉鎮紀委、監察室監督與協調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解決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村務監督委員會辦公經費及委員的誤工補貼納入縣鄉財政預算。其中誤工補貼實行打卡發放,確保補貼到人。
鄉鎮紀委、監察室應把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納入職責范圍,建立健全工作例會、定期培訓、督查指導等制度,不斷加強和改進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
村「兩委」應當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職責,落實必要的辦公條件,幫助其做到「六有」,即有人員、有牌子、有印章、有辦公場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職記錄。
第十六條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按照有關程序補選新的委員:
(一)村民代表會議測評中信任票數達不到實到會人數一半的;
(二)任職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情形的。
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監察室可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對履職盡責、群眾滿意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不稱職甚至違紀違法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應按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農村建制村。擁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城市社區參照本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㈣ 如何更好的發揮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作用
(一)創新領導體制。探索建立垂直領導工作機制,嘗試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紀委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實施領導權與村黨組織分離,改變原有的監督定位,實現逆向監督向平行監督轉變。這種做法將有利於消除村監委會成員的思想顧慮,讓他們能夠放開手腳,徹底解決無法監督、不敢監督的問題,讓監督變得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並不違背黨的領導原則,也不用擔心政治方向的偏離。
(二)加強隊伍建設。要完善《選舉辦法》,修改關於候選人條件,設定最高年齡界限和最低文化程度,提高選人標准,將更多年齡輕、有文化的人選進村監委會隊伍;修改關於初步候選人由村黨組織提名的規定,採取群眾「海選」的方式,通過無記名投票產生初步候選人,避免出現少數村黨組織按「需」選人的現象,選出群眾的「貼心人」。要結合村「兩委」換屆,及時對村監委會進行換屆,大力優化年齡結構和人員素質。要進一步加強教育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增強履職能力,著力打造一支敢監督、善監督、能監督的隊伍。
(三)強化監督檢查。要強化對選舉程序的監督檢查,督促鄉鎮嚴格落實推選、組織考察等相關程序,確保選好人;要強化對保障制度的監督檢查,督促雙向通報制度、矛盾協調制度及辦公場所和辦公經費落到實處,確保能履職;要強化對工作制度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教育培訓制度、工作例會制度、工作台賬制度和指導員制度,確保履好職。要以監督檢查為抓手,不斷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將監督檢查落實融入到監督會工作的各個環節,扎實推進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
(四)突出監督實效。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切實履行對村務決策、執行、公開全程監督的職責,重點圍繞人、財、事等方面進行監督:一是監督人。把監督的重點放在對兩委班子成員尤其是對村主要幹部的監督上,看其是否勤政廉政、廉潔履職,是否有違反有關規定,幫助做好自查自糾,督促抓好問題整改。二是監督財。把監督的重點放在「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特別是在財務管理上,圍繞村務華數電視公開、村級財務按月逐筆流水賬式公開、村級財務集體審賬日等重點內容開展監督活動。三是監督事。把監督重點放在村級重大事項的決策上,不斷完善和落實村監會參與村級重大事項「四議兩公開二監督」民主決策工作機制,對村級重大事項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
(五)健全獎懲機制。重點從提高村監委會成員經濟待遇著手,努力解決工酬不對等問題。實行市、縣、鄉三級聯動,縣級要將誤工補貼納入財政預算,並確定每年增長幅度。在政治待遇方面,在對村監委會成員進行評先評優的同時,應將其納入村幹部序列,享受「從優秀村幹部中招錄公務員」待遇,激發其更高的工作熱情。健全懲處機制,對不積極履職的,由鄉鎮紀委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對信任度測評「滿意」得票率低於50%或發生違法違紀被查處的,終止其資格並啟動罷免程序。
(六)實行上下聯動。要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作用,需要上下聯動、齊抓共管,不斷完善黨委統一領導,紀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村務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縣紀委及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開展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在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鄉鎮紀委要加強對村監會工作的直接指導和監督,大力支持和保障村監會規范化建設工作,落實工作推進、監督制約、糾錯救濟、考核獎懲等工作機制;要切實發揮村級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進一步理順村務監督委員會與村黨組織、村委會的關系,為村務監督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提供保障。
㈤ 農村監事會成員的職責和奮斗目標
村委會組織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回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答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准確、完整、規范。
㈥ 南庄村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為切實推動村級事務民主監督管理工作,努力實現村務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我鄉制定了嚴格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
一、 嚴把「五關」,破解「有殼無核」、監管不力問題
在具體履職過程中,各村務監督委員會嚴把村級事務議事決策關、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減負關、低保評選等黨務政務事項公開關、村級財務收支關、村幹部履職關,對各類村級事務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著力破解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殼無核」、監管不力的問題。
二、 突出「五員」,破解職能不清、業務不精的問題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要充分發揮「監督員、宣傳員、督辦員、信息員、調解員」的角色,重點圍繞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事項監督、惠農政策宣傳、村兩委班子議事決策執行、民情信息的收集及村級矛盾糾紛調解等方面履行職責。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紀律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堅持「依靠村民、合法監督、職責明確、程序完備、民主集中」的原則履行監督職責;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代表村民行使監督權,不幹涉村「兩委」的正常工作;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濟私,濫用監督權力;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職責
(一)對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監督本村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情況。凡是上級規定和農民群眾要求公開的村務、黨務事項,村「兩委」應當全面、真實、及時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認真審查公開的內容、時間和程序,如公開情況不能滿足村民要求,應督促村「兩委」重新公布;
(二)對村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包括村級財務預決算、村集體債務處置、審核重大開支、督促執行村級財務制度、參與財務會簽等;
(三)監督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監督支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執行情況。收集整理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研究村務監督工作;
(四)引導村民代表支持村「兩委」的工作,協調村「兩委」和村民代表之間的關系;
(五)對村幹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完成村黨支部和村民代表會議交辦的其它監督工作;
(六)上級組織安排的其它事項和村民會議依法授權的其它事項。
㈦ 村務監督委員會沒有任何工作可做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村兩委有責任嗎望高人指點。
村兩委有很大責任,尤其是村支部沒管理好。
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有:
其主要職責:
(1)組織村民代表聽取村民委員會工作匯報;
(2)組織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執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3)組織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職評議;
(4)受理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
(5)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工作;
(6)引導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7)應當由村民委員會依法召集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集,或擅自作出決定並拒絕更正的,可由監委會召集並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表決。
運行規則
(1)監委會組織召開的村民代表會議,由監委會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到會的,可委託副主任主持。
(2)監委會主任應列席村委會會議或村兩委會議。
(3)監委會下設各組按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的職責分工對村民委員會的相應工作進行監督。
(4)監委會應每季度聽取下設各組工作匯報;每半年組織村民代表會議聽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匯報,評議村民委員會工作,並進行半年度滿意率測評。
(5)監委會應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組織全體村民代表,每年對村民委員會進行年終述職測評,並進行信任度表決。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不信任票數超過應到會村民代表人數30%的,由村黨組織和監委會對其進行談話和告誡;不信任票數超過50%的,由村黨組織找其談話,按照村幹部承諾辭職制度的有關規定,視情勸其辭去現任職務,對拒絕辭職的,應按照有關法律啟動罷免程序。
(6)監委會成員的免職和補選:監委會主任由村黨組織成員兼任的,如果其黨內職務被免職被免去,其監委會主任職務也應按照有關程序及時調整;監委會主任由非村黨組織成員擔任的,因違法違紀而不宜繼續擔任的,應由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或由黨組織提出,由村民代表會議實施罷免。監委會成員因違法的,自立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職務,判刑後其成員資格自動取消;監委會成員違紀的,應由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或由村黨組織提出,由村民代表會議實行罷免。
(7)監委會成員因故缺位的,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補選;監委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應當補選。補選工作由監委會主任主持,主任缺位的,由副主任主持。補選按本意見規定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
(8)監委會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接受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管理,監委會至少每半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年組織村民代表會議對監委會成員進行年度信任度測評,若不信任票數超過應到應到會村民代表人數50%的,其監委會成員的職務自動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