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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等級

發布時間: 2020-11-21 04:57:58

1.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對嗎

這樣肯定是對的而且也是必須的,有了制度才會有約束力

2. 檢察院檢察員什麼級別

檢察員的級別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第七條 ,規定如下:

1、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一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二級高級檢察官至二級檢察官。

3、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三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

4、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四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檢察官。

(2)監察官等級擴展閱讀

檢察員的相關情況

檢察員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體現在:

1、職業保障:

檢察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2、人身保障:

檢察員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3、工資保障:

檢察員按規定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4、其他保障:

履行檢察員職責應當具有一定的職權和工作條件,還有辭職、申訴控告等權利。

3. 監察官的職權是什麼

公元前443年設置兩個監察官職位,規定只能由貴族擔任,據說這也同平民反對貴族斗爭有關。因為設立軍政官之職後,平民擔任此職握有執政官大權,而貴族不願把執政官全部權力交給平民,於是另設監察官來分擔執政官的部分職權。起初,監察官的職權是對公民進行財產調查,分配公民到相應的財產等級和部落,後來權力擴大,負責掌管國家契約,編制元老院名冊,監督社會風尚等。公元前421年原先作為執政官助手的財務官由兩人增至四人,負責管理國家財政,並對平民開放。據說公元前409年四個財務官中有三個是平民。可見,到公元前5世紀下半期,平民已經獲得擔任國家一些官職的權利,貴族壟斷政權的局面開始改觀。

4. 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晉升是對的嗎

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是正確的。

5. 國稅監察官的分級標題

第一回.加勒比的魔術師
第二回.假金
第三回.永久的旅行者
第四回.復仇
第五回.世上最大的陰謀
最終回.加勒比海的黑玫瑰

6. 法官的12個等級分別是檢查官的12個等級分別是

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2-4大法官
5-8高級法官
8-12法官

7. 檢查官的任職資格是什麼

(一)檢察官的任職條件
1、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
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
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2、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二十三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身體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
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
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
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
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
律工作滿二年。
3、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檢察官的任免
1、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3、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4、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5、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三)檢察官的管理
1、檢察官的等級
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2、考核
對檢察官的考核內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思想品德,檢察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考核結果作為對檢察官獎懲、培訓、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
3、培訓
對檢察官有計劃地進行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檢察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檢察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4、獎勵
檢察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1)在檢察工作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的;
(2)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採納,效果顯著的;
(3)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4)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5)保護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有顯著成績的;
(6)有其他功績的。
5、懲戒
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2)貪污受賄;
(3)徇私枉法;
(4)刑訊逼供;
(5)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
(7)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9)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11)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12)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
(13)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6、辭退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檢察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5)不履行檢察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8. 監察官到底是職務還是職級

檢察官的級別跟職務是兩個概念,兩者沒有必然的對稱關系,檢察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9. 2020年能否實施監察官法

監察官制度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

1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下簡稱《公報》)。《公報》明確,2020年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並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今年將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全會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意義重大。要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動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其中還提到要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推動研究制定監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下簡稱監察法)。出台此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監察法起草組成員馬森述曾指出,制定監察法,有利於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監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層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

南都記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監察法通過施行不到一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同月還制定出台《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的具體范圍,列明了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作為監察法的實施辦法,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與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國家法律有效對接,將發揮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監察官法被納入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

監察官法則在監察法表決通過的當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記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部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將深刻把握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條不紊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等法規項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監察官法被納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第三次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聞發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紹立法工作相關情況。

據岳仲明介紹,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將制定監察官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社會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領域的立法通常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固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至今已近三年,但監察官制度卻是在監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門開展試點,在短期內恐怕也難以形成比較全面、穩妥、有效的經驗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導致法律內容脫離現實,從而難以為預期的監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規范和指引。

秦前紅建議,從立法思路層面考慮,制定監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細」的思路,即只對相對宏觀和實踐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作出規定;至於更為細致的內容,可以先不做規定,經過實踐探索後,今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規定過於細致限縮了實踐探索的空間,以及實踐突破規定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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