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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意義

發布時間: 2020-11-21 04:57:57

❶ 《國家監察法》(草案)的爭議問題以及基於憲法學理論的分析

法理學復習大綱基本要求 准確把握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價值;整體上把握大綱的內容,熟練掌握相關知識點,能夠對相關知識點之間的區別和聯系進行分析、判斷;能夠運用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和原理提煉法律問題,從法學理論角度分析具體法律事件、案件或現行制度;掌握法理學概念、知識、原理與法律應用學科知識之間的內在聯系。第一章 法的本體第一節 法的概念法律職業與法的定義(法律職業的含義 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的特徵)法的現象 法的本質(關於法的本質的主要學說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法的特徵(規范性 國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強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 法的局限性)第二節 法的價值法的價值的含義 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含義 兩者的區別 區別法的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的意義)法的價值的種類(自由 秩序 利益 正義) 法的價值沖突及其解決第三節 法的要素法律規則(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區別 法律規則的分類) 法律原則(法律原則的含義、種類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權利與義務(權利、義務的含義、分類及相互關系)法律概念第四節 法的淵源與分類法的淵源的概念(法的淵源的含義、法的效力淵源) 法的淵源的分類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憲法 法體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和系統化(法規匯編法典編纂) 法的分類(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國內法與國際法 實體法與程序法 根本法與普通法 一般法與適用法)第五節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的含義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和原則) 法律體系(法律體系的含義 研究法律體系的意義) 當代中國法律體系 (公法、社會法與私法的含義與區別 我國主要法律部門)第六節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義 法的效力范圍 法對人的效力(法對人的效力原則 法對中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間效力 法的時間效力(法的生效時間 法終止生效的時間 法的溯及力)第七節 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種類(法律關系的含義與特徵 法律關系的種類)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的含義和種類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及其實現) 法律關系客體(法津關系客體的含義和種類) 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法律事實、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第八節 法律含任法律責任的概念和種類(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的特點 法律責任的種類 法律責任與權力、權利、義務的關系) 歸責與免責(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義與種類)第二章 法的運行第一節 立法立法的定義(立法的含義 立法的特點 立法與法治) 立法體制 (立法許可權 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 立法原則(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 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 民主立法原則 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立法程序(法律議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的表決和通過 法律的公布) 《立法法》與當代中國立法的發展第二節 執法與司法法的實施和實現(法的實施和實現的含義與方式 法的實現的標准)執法(執法的含義 執法的特點 執法的基本原則) 司法(司法的含義 司法的特點及其與執法的區別 當代中國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當代中國的司法體制(司法體制的含義 當代中國司法體制的特點 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業化改革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及其意義)第三節 守法與違法守法(守法的含義 守法主體 守法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守法的目標與要求) 違法(違法的含義、種類與構成要件)第四節 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的含義 法律監督的實質和構成 國家法律監督體系(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可法機關的監督與行政機關的監督) 社會法律監督體系第五節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含義與特點 法律解釋的種類 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義和特點 法律推理的類型) 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職業、法律思維相互之間的關系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在法律實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 法的演進第一節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及其與法的本質學說之間的關系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 法產生的過程與標志(法產生的根源 法產生的主要標志 法與原始社會規范的主要區別)法產生的一般規律第二節 法的歷史發展法的歷史類型(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 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 關於法的歷史階段的其他劃分方式 資本主義法(封建社會中後期資本主義因素的法 資本主義法的產生 資本主義法的發展) 社會主義法(社會主義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新中國法產生的特點) 法的繼承與法的移植(法的繼承的含義與根據 法的繼承的內容 法的移植的含義)第三節 法的傳統法的傳統的含義 中國法的傳統的特點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義 法的傳統與法律文化的關系) 法律意識(法律意識的含義與結構 法律意識與法的傳統、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義 西方國家兩大法系的含義與區別)第四節 法的現代化法的現代化(法的現代化的含義 法的現代性 法的現代化的動力來源 法的現代化的目標 法的現代化的類型) 當代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與特點第五節 法治理論法治(法治的含義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提出(從「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過渡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國家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含義 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第四章 法與社會第一節 法與社會的-般理論法與社會的一般關系 法的社會基礎 法對社會的調整第二節 法與經濟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 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法與科學技術(科技進步對法的影響 法對科技進步的作用)第三節 法與政治法與政治的一般關系(政治對法的作用 法對政治的作用) 法與政策的聯系 法與政策的區別(意志屬性、規范形式、實施方式、調整范圍、穩定性與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區別) 法與國家 法與國家(法與國家的一般關系 法治與權力制約 社會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依法執政與政治文明第四節 法與道德法與道德的聯系 法與道德的區別(產生方式、表現形式、調整范圍、實施方式等方面區別)第五節 法與宗教法與宗教的相互影響(宗教對法的影響 宗教對司法程序的影響 法對宗教的影響)第六節 法與人權人權的概念與層次(應有權利 法律權利 實有權利) 法與人權的一般關系(人權與法律的評價標准 法與人權的實現) 人權的法律保護(國內法對人權的保護 國際法對人權的保護)
憲法學復習大綱第一章 憲法概論1. 憲法的概念。憲法為什麼也是法?2. 憲法規范的特徵3. 憲法的基本原則。要求掌握課本中所介紹的四個基本原則;而且要明確在每個原則中西方的憲法原則與社會主義國家相對內容的差異。4. 憲法監督的主要模式,以及我國憲法監督的基本內容。 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1. 簡述憲法產生的條件2. 現行憲法的理論基礎和意義。3. 要初步了解我國憲法的發展歷史。4. 我國三次修憲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三章 國家性質1. 什麼是國體?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內容是什麼?2. 我國政黨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什麼?3. 愛國統一戰線的基本內容。4. 初步了解我國的所有權制度和分配製度5. 什麼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章 國家形式1. 什麼是政權組織形式?2.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涵義是什麼?為什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宜於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3. 什麼是國家結構形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幾種國家結構形式?4. 我國為什麼採取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 我國法律關於取得國籍的規定2. 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觀點是什麼?3. 簡述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4.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又有哪些基本義務?5. 我國憲法規定的庇護權有什麼含義? 第六章 選舉制度1. 我國選舉制度的特點2. 簡述我國選舉的基本原則的內容和特點3. 簡述我國選舉的程序 第七章 中央國家機關1. 我國國家機關的活動原則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3.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西方的三權分立有什麼不同?4. 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5. 我國憲法規定有哪些主體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6. 國家主席的職權和國務院的職權7.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職權8. 人民政協的任務和作用 第八章 地方國家機關1. 憲法是如何規定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種類和效力等級的?2.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地位和職權3. 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系4.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性質和特點

❷ 你認為監察法的規定有什麼意義

監察法的規定意義就是能夠完善監察法律體系,能夠建設更完備的法律體系。

❸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擴大了監察對象的...

【答案】C
【答案解析】試題分析:該題考查依法行政、民主監督的有關知識點,內題干說的是中容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監督機關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監督,而不是外部監督,故排除③,①②④觀點正確且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改的意義,故答案應選C。
考點:依法行政、民主監督

❹ 為何國家監察法草案在社會反應巨大,它有什麼利與弊

一、概念中央集權
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
中央集權制:中央集權是相對與地方分權而言,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控於中央。
中國古代的政體---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封建專制主義是一種決策方式,主要特徵是皇帝個人專斷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利於一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大權都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
而中央集權是相對與地方分權而言,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控與中央。
專制主義體現的是君臣關系;而中央集權處理的是中央和地方的關系。
君主專制必然實行中央集權,但中央集權不一定要實行君主專制。在封建社會一般實行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君主專制必然被淘汰,而中央將繼續存在。當前世界上如法國、中國等都實行中央集權的行政管理體制,但都不是君主專制體制。 [編輯本段]二、建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以後就著手建立和健全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以鞏固其對全國的統治。
皇帝制 秦王政統一全國後,認為自己德高三皇,功超五帝,王的稱號已不能顯示他的至高無上的權勢和地位,於是更改名號,把古代傳說中的三皇、五帝的稱號合而為一,號稱"皇帝"。從此,皇帝便成為封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稱號。此外,還規定皇帝自稱"朕",命稱"制",令稱"詔",印稱"璽"。廢 除子議父、臣議君的"謚法",規定皇帝按照世代排列,第一代稱始皇帝,後世以二世、三世計,以至"傳之無窮"。這些規定都表明皇帝的神聖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
三公九卿制 秦朝的中央機關實"三公九卿"制。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政務、軍事和監察。三公之間互不統屬,相互制約,都直接為皇帝負責,使權力集中於皇帝一身。三公之下設九卿,具體是:奉常,掌管宗廟禮儀;衛尉,掌管皇宮保衛;郎中令,掌管宮廷警衛;太僕,掌管宮廷車馬;典客,處理少數民族事務及外交;廷尉,負責司法;治粟內史,掌全國財政稅收;宗正,管理皇室親族內部事務;少府,掌管全國山河湖海稅收和手工業製造。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襲。
郡縣制 在地方行政機構上,秦始皇徹底廢除了古代的分封制度,把戰國時期已經實行的郡縣制推行到全國。郡設郡守、郡尉和監御史,分別掌管政務、軍事和監察。一郡之內轄若干縣,縣設縣令或縣長,此外還有縣尉、縣丞。一縣之內再分為若干鄉,鄉之下有亭、里等,構成了一套嚴密的地方機構。
秦始皇所創立的上述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基本上被後代的封建統治者所繼承。
實行原因
1、經濟根源——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提高導致舊的生產關系解體,秦國商鞅變法確立了封建經濟的統治地位,這種經濟的特點便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封建的個體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模式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政權,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定,保證小農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新興的地主階級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權制度來鞏固其統治地位,維護其政治、經濟利益,保護其土地所有制度。這種封建的生產方式決定了中央集權制的建立。
2、社會根源——鞏固、維護國家統一的需要。秦吸取周無子在諸侯割據局面下無能力的教訓,在統一全國後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維護國家統一。
3、思想根源——法家思想奠定理論基礎。秦自商鞅變法後,一直以法家思想為統治思想。韓非子總結諸子百家學說,創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權的政治理論,為秦始皇創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奠定理論基礎。
4、地理原因——由於中國屬於大河文明,以農業生產為主,土地束縛了過多的勞動力,無法更多的發展商業與手工業。而且領土面積較大,需要統一的管理。 [編輯本段]三、完善與發展1)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基本特徵和演變規律。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君主掌握國家最高權力,並通過軍政官僚機關管理、控制國家的政體。包括皇帝制、官像政治和中央集權等方面,其基本特徵是皇權至高無上和不可分割,皇權不可轉讓,皇位實行世襲,君尊臣卑等。皇權愈來愈尊,臣民愈來愈卑,是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發展的總趨勢。
(2)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變化
①戰國時期初步形成
戰國時期封建經濟的發展、新興地主階級力量的增長、國家局部統一局面的出現,為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創造了社會條件。為適應新興地主加強專政和保護封建經濟發展的需要,初步確立起君主集權的政治體制。這為秦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經驗。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韓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權和以法治國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統的中央集權理論。
②秦朝正式建立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繼承了商鞅變法的成果並實踐了韓非子的理論,創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它既包括皇帝對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對地方及各級官吏及百姓的控制,從而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在了一起,正式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這對戰國前的分封制來說是一大進步;對於鞏固國家統一、維護封建統治基礎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③西漢鞏固
西漢建立後,實行郡國並行制,導致了王國問題的出現,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面臨嚴峻的挑戰。為解決王國問題,景帝在削藩的基礎上,平定七國之亂,收回王國官吏任免權。武帝時,又頒布了推恩令及其他舉措,解除了王國的威脅。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議,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終於找到了一種最適合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論基礎。從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體基本定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制度得以鞏固。
④隋唐完善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加強過程中,不僅要伴隨著克服中央與地方的矛盾,而且還要克服君權與相權的矛盾。隋朝實行三省六部制,把原為丞相的權力分散於三省六部。這項新的措施,被唐朝沿襲並有所發展,從而使中央集權制度得以完善。隋唐以來的科舉制也是與當時政治制度的發展相適應的。三省六部制與科舉制的實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擴大了統治基礎,有利於官僚隊伍文化素質的提高,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完善。
⑤北宋加強
北宋建立後,宋太祖吸取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的教訓,接受趙普的建議,採取「杯酒釋兵權」等舉措,收回朝中大將和節度使兵權,將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權力收歸中央,防止地方割據局面的出現,加強了中央集議,但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後果,使北宋形成了龐大的官僚機構和龐大的軍隊,導致了後來嚴重的社會危機。
⑥元朝新發展
元朝實現了全國性的大統一。為了加強封建統治和對遼闊疆域的管轄,在中央設中書省;地方實行行省制度。既是元朝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成功的嘗試,同時又是加強中央集權的新舉措,是對古代郡縣制度的重大發展,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⑦明清達到頂峰
明朝建立後,為處理君臣關系和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在中央廢丞相,權分六部,使秦朝以來的宰相制度走到了盡頭;在地方廢行省,設三司,地方勢力進一步削弱。明朝還遍設廠衛特務組織,實行八股取士,這是專制主義加強的突出表現。清朝沿用明制,後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使我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發展到登峰造極的程度。悟涵
中央集權的產生最早由中國戰國時期思想派系之一的法家系統提出君主專制形式所衍生出的一種政治結構,法家代表之一的韓非子在他的論著中認為:在現有社會局勢混亂,割據勢力強大的情況下,需要君王統一國內一切力量來維護統治,這便需要有一個權力集中的政府來輔助君王統治國家,擴大領土。同時在當時社會中農業自然經濟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發展,同時作為社會中主要生產資料的佔有者地主而言,也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鎮壓農民的反抗,來維護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
秦成為第一個將中央集權付諸實施的國家,公元前3世紀秦國商鞅推行的變法初步確立了中央集權的雛形:將地方一級官員的委任權劃歸中央,並統一了部分物資的流通。這為日後秦有能力統一六國,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當秦帝國正式建立的時候,李斯利用已有的經驗建立郡縣制,並統一地方文字、財經、度量衡,建立了一個實際意義上的中央集權國家。
隋朝時期隋文帝成功的進行了一次中央集權的改革:推行三省六部制,將中央政府的權力進行了劃分,不僅令政府機構效率、職權范圍提高,也使各官員的權力相對分散,保證了皇權的穩定,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的穩定性。唐朝在這一改革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加深改革,並廣泛推行科舉制度,提高了官員整體文化素質,令平民也有機會成為社會的上層人物,穩定了中央集權後帶來的社會底層不穩定因素。這次成功的改革經驗也傳至中國的周邊國家,加強了這些國家的集權體制。
公元14世紀,中央集權的影響逐步為君主專制所替代,通過設立一些特務機構加強了帝王對政府、社會的管轄,在中國,清朝廢除行省,設立三司,設立軍機處;印度莫卧兒帝國則在17世紀中葉建立一套極為完善的集權整體,標志著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的發展達到了頂峰。15世紀後期到16世紀初,歐洲許多國家建立了中央集權制。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發展 ,資本的集中要求政治權力的集中,更趨向於中央集權。採用單一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多實行中央集權;採用聯邦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地方政府雖有相當的權力,但國家大權仍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隨著19世紀中期後大批的中央集權國家半殖民半封建化的開始,中央集權制遭到近代民主制度的強烈沖擊。尤其是要求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制度,其理念正是對中央集權的全面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實行中國共產黨宣稱代表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號稱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
萌芽:理論上,韓非子最先提出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國家。
實踐:秦國商鞅變法,規定廢分封,行縣制 「 燔詩書而明法度」,實行中央集權制度。
建立於秦朝:秦統一後,為了鞏固統治,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確立皇帝制、在中央實行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實行郡縣制,並頒布秦律。統一度量衡、貨幣和文字。焚書坑儒加強思想控制。以法為教,以吏為師。
特點: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權利高度集中成為秦朝統治的最基本特徵。
鞏固於西漢:
內容:西漢改革管制,組成內朝和外朝,加強皇權。實行刺史制度,加強對地方官僚的控制。頒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決王國問題。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儒學成為西漢的統治思想。
特點:強化了皇權。重新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統治。將儒家思想改造為適應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需要的指導思想。
完善於隋唐:
內容:實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將宰相的權利一分為三從而消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
創立和完善了科舉制,擴大了官吏來源,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加強了中央集權,調整和健全了府兵制,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不易 形成將帥用兵的自重局面。
特點:用分權的辦法加強皇權。官員選拔規范化、制度化,考試成績取代了門第出身。
加強於宋元:
北宋:集中軍權。設三衙統領禁軍,並與樞密院互相牽制;實行更戍法,以防武將專權。
集中行政權。設參知政事、樞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軍權和財權;派文官做知州,知州設通判,二者互相牽制。
集中財權。在各路設轉運使,管理地方財政。
集中司法權。中央派文官擔任地方司法職員。悟涵
通過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軍事、財政、行政和司法大權,鏟除了封建藩鎮割據的基礎,加強了中央集權。
元朝: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 設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軍事和監察事物;設宣政院,統領宗教事務和管轄西藏地區。
在地方,實行行省治度。
特點:強干弱枝(北宋);在中央分權基礎上的地方分權(北宋);
地方行政體系有了重大發展(元)和;建立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直轄管理制度(元)
提醒:在皇權與相權方面,唐朝和北宋均通過分權的方式來削弱宰相的權利。
唐朝實行三省六部制,將宰相的權利一分為三;
北宋設參知政事、樞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軍權、財權。
元朝時,廢三省,施行一省制,即中書省,長官為宰相由此宰相地位逐漸位高權重,威脅皇權。於是,明朝建立後,裁撤中書省,廢除丞相也就成為必然。
由此可見,皇權和相權的矛盾在唐朝、宋朝、元朝、明朝尤為突出。
強化與明清
明初:在中央、,廢丞相 權分六部 ;地方實行三司分權。
改大都督俯為立軍都督俯,統兵權和調兵權分離。
制定《大明律》。
設廠衛特務機構。
實行八股取士,加強思想控制。
設內閣(明朝設立的內閣是封建主義君主專制的產物,英國的內閣是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產物)
清: 沿用了明朝的內閣六部 。
增設軍機處,標志著我過封建君主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頂峰。
大興宣政院。
特點 皇權空前強化,封建專制注意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頂峰。
結束與1912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統治,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 [編輯本段]四、評價作用
1、積極作用:
① 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利於維護祖國統一與領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③ 在統一的環境下,利於各民族的融合,利於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
2、消極作用:
① 皇權專制極易形成暴政、腐敗現象,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
② 在思想上表現為獨尊一家,箝制了思想。
③ 在封建社會末期,阻礙了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芽的發展。
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否定君主專制思想的出現
元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制度漸趨衰落。
早期的民主啟蒙思想也在潛滋暗長。宋代的鄧牧曾著書大膽斥責皇帝是最大的掠奪者和剝削者,否定封建君主專制統治。鄧牧的非君思想,對明清進步思想家有一定影響。明後期,思想家李贄,指責儒家經典並非「萬世之至論」,否定孔子是「天生聖人」。他揭露道學的虛偽,反對歧視婦女和壓抑商人。李贄是我國反封建的思想先驅。他的思想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資本主義萌芽時代的要求,帶有民主性的色彩。悟涵
對封建君主專制進行最激烈批判的要數明末清初的黃宗羲,他認為君主專制是「天下之大害」,他提倡「法治」反對「人治」,反對重農抑商,提出「工商皆本」的主張。黃宗羲的思想震動了當時的學術界,對晚清民主思潮興起也有一定的影響。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歷史評價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建立於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封建經濟的分散性要求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來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以保障封建經濟的發展。封建地主階級為維持統治,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權來鎮壓農民的反抗,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分散的個體小農,也需要依賴於政治上強大的力量,以穩定社會,抵禦外敵和抗擊大的災害。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與中國封建生產方式相適應的。作為封建國家的管理體制,其承擔著兩方面的國家職能:一方面壓迫、剝削、鎮壓人民,另一方面也起著組織公共事務的職能。
其歷史作用是:它促進了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鞏固了國家統一,為封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也有利於民族融合,使中國產生了高於同一時期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也加強了對人民的控制,影響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自由活潑發展。這種制度又往往取決於君主個人政治品質的優劣,因為皇帝個人因素對政局影響巨大,統治集團內部的各種矛盾斗爭(宦官專權、朋黨之爭、外戚干政等)可以說都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副產品。其消極作用在封建社會後期越來越大,特別是明清以後,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禁錮了人們的頭腦,造成了生產力的停滯。這也是中國長期停滯於封建社會的重要政治原因。
自古以來,只要國家存在,就會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權力分配問題。至於怎樣分配才能使國家得到穩定的同時又能促進社會的發展,始終是政治一直要解決且每一個時期都不易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到目前為止也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各國都會根據不同的國情採用不同的政治體制,以促進各自國家的發展。一般而言,如果中央權力過於集中,地方發展就是失去活力,地方只是聽命於中央而沒有太多的自主權,地方的發展就不會主動,沒有地方的主動發展只依靠一個中央政府則全國的發展肯定就會受到制約。但是如果地方權力過大,中央不能統領控制地方,則地方權力的分散就會造成地區發展的不均衡,進而也會影響國家的發展;這種兩難境地是擺在任何一個國家領導者面前的難題,具體到中國,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關系往往被人形象地概括為「一統就,一放就亂」,怎樣統而不活而不亂是政治所要追求的目標,實現起來很難。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民主意識強,則更多地喜歡自己管理且有能力自我管理,那麼大多希望是地方權力多一些,如果一個國家的民主意識相對薄弱,人們習慣於領導做主,且領導願意做主,則希望權力集中一些,地方權力就不能過大。而領導對權力十分嗜好且缺乏民主監督機制則領導也希望權力集中,這樣的國家則更多的採取中央集權制度。總的來說,從目前的社會現狀看,大多的國家希望是二者的結合,一種中庸狀態是最理想的,即便如此,對中庸的理解也各有差異。
不過具體到中國古代則較為簡單,居於中央的帝王為了統治的穩定是不願意將權力過多的下放給地方的,雙方自古就是上下關系,平等都是奢望,權力集中於中央當時一種普遍的政治體制,這一點從秦朝開始體現的很明顯。雖然地方權力有時會威脅中央,但集權是一個常態這應該是沒有異議的。中國自秦朝以來就是中央集權制度一致體現於整個古代政治制度,這一點是學術公論自無異議。但是集權制度什麼時候結束,到現在還存在嗎?則意見很難一致。歷史問題特別是歷史上在常人看來是污點的問題一旦探討其現實的依存則往往使學者們支支嗚嗚,自動失語,學者們也很難體現歷史智慧對現實的批判,實在是因為批判現實往往會引來麻煩,歷史研究難以發揮其現實作用而成為單純的象牙塔中的屠龍術,歷史的無用有時是因為缺乏勇氣。但這樣的委瑣只能導致學術的衰微,實際上對這個問題已經有學者進行了研究,我想只要是守住學術的原則,這樣的思考應該是難能可貴且應該得到支持的。於是「有觀點認為現在中央集權並沒有消失,而是隱藏於民主政體之下」隱性存在,也有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既保證中央統一領導,集中處理國家事務,同時又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權。」(恕我疏懶,以上兩種觀點均來自維客,實際應該去查找其他的真正的學術支持)兩種觀點都沒有否認中央集權在中國現實中的存在,差異程度而已。實際上承認我們的制度中的中央集權並不是什麼不光彩的事情,即使在古代,中央集權也不是罪惡,中華文明長期領先於世界就與這樣的集權制度和政治架構有密切的關系,只是到了近代,這樣的制度連同當時的其他政策可能出現一些問題,與集權是否關系密切尚可商榷。要知道,民主與集權從來都是相對的,都是歷史發展的產物,西方的制度在中國確實不能照搬,我們國家民眾的民主法制素質還有待完善,否則就不會有民主法制需要完善之說,這既有制度上的完善,實際上還有商品經濟的所構成的市場制度的完善以及民眾的民主法制意識的完善,如此中國存在中央集權的這樣的色彩也並非壞事,而當屬必要。當然未來的發展是不斷完善的民主,這一點應該也是無異議的。
君主專制問題
君主是國家的最高首腦,在中國古代,君主自秦朝以後基本被稱為皇帝。皇帝的地位無疑是高貴的。為了保持這樣的高貴,皇帝們挖空心思做了許多的規定以保證這樣的高貴,如皇權的世襲、至尊、他人不可僭越等。但高貴並不等於大權獨攬,也不能說是君主就是獨裁,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系,特別是在現在社會更是如此,歐洲很多國家現在還有君主,還有皇室,但沒有一個人說他們可以獨裁。然而這種現實並非古來如此,君主不能「聖躬獨斷」在西方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結果,君主何時專制何時權力受到限制,在西方的歷史上分解線是十分明顯的。學界都承認一般是民主制度的確立,而民主制度使伴隨著資本主義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而具體到中國,卻頗有些躊躇,因為作為皇帝的君主自秦到清,只存在了這樣一段時間,現在並沒有君主。作為歷史上已經存在了兩千多年的帝制能不能以「專制」二字謚之,原來是眾口一詞,都認為帝制是萬惡的淵藪,現在卻有些異議。
雖然從秦朝開始中國就確立了皇帝制度,中央除此之外尚有三公九卿制度,在地方上實行了郡縣制度。這些制度的創設使中國的政治制度與先秦時期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依靠血緣和世卿世祿的貴族政治被依靠才能和皇帝任命的官僚政治所取代,全體官員都是皇帝的打工仔,「主奉爵祿臣賣智力」的模式成為中國政治的常態。這樣的制度之下,皇帝擁有至尊的權力是毫無異議的。但是在權力掌握上能不能說是專制則要看歷史事實,我們的思考習慣有一個很不好的習慣,可以說是一種定向思維:在現代,我們看西方的制度,能夠理解國王與政府是分開的,皇室與政府不是一回事。但是看中國歷史則十分籠統地將政府和皇室看成一體。這樣的看法很有意思,也很值得思考,中國的皇帝在明清時期確實是可以稱為君主專制,因為丞相被廢了,政府的機構直接由皇帝控制。皇帝不僅控制政府,還控制著朝臣,一切都可以稱為大權獨攬。但是在明朝以前說皇帝的君主專制是否如此,則很難下斷論。翻看錢穆先生《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就不難明白,在秦漢時期,皇室與政府不是一回事,皇室有皇室的機構,政府有政府的機構,丞相是政府的首腦。按照錢先生的觀點,政府的秘書機構比皇室都要龐大,相府的十三曹與皇室的六尚相比,相府的權力顯然是很大的。相權到明朝初年才徹底消失,其作用似乎也不能單從為皇權服務以利君主專制這個角度去看,實際上,相權與皇權的之間的制衡與牽制也使明清以前的君主能否專制大打折扣,也正因為如此,錢穆先生根本就不認為中國古代明以前的政治是君主專制的。錢先生的觀點可能有些地方過於熱愛自己的國家「敝帚自珍」,但是他的論據也是十分充分的。我們沒有辦法無視那些機構那些制度那些中央內部權力制衡的制度架構而因為皇帝處於最高地位就認為皇帝專制。但是如果從西方角度去觀察,很顯然中國的皇帝從秦朝建立之後,其權力就不曾遭到削弱而在不斷的加強,這一點與西方的不同,也許就是君主專制的鐵證,再如軍權的控制,人事的任免,甚至司法的審判,這些分屬不同部門的權力在中國古代政治中似乎也經常看到皇帝插手乃至直接控制的影子,從這些表現上看,似乎皇帝又是專制的,君主專制在我們國家是自秦朝就存在,教科書明清部分君主專制的加強似乎也暗示著明清之前政治上君主專制的存在,否則何來加強之說?但是君主專制真的是自秦朝就存在嗎?似乎海外的學者又很多的異議,他們的質疑也有道理,即使贊成中國古代秦朝以後就存在君主專制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宦官專權,丞相專權,外戚專權等皇權旁落的現象存在,當然他們會說這正是皇權專制制度的副產品,恰恰證實了君主專制的弊端。而現實是這些專權存在的時候,我們無論如何也不能稱之為君主專制,因為那時的君主根本就沒法管理政治,有的昏庸無才者也不願意管理政治,何來君主專制?再加上前面所述,相權與皇權的矛盾,很難就得出結論說中國古代自秦之後就是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是有的,但是皇權專制,恐怕未必如此,許多問題用君主專制難以說明。

❺ 《行政監察法》對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監察決定和監察建議有何要求

《行政監察法》作為規范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法律,自公布施行以來,對於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發揮了重要作用。修改完善《行政監察法》是行政監察工作適應形勢發展和任務要求的需要,是行政監察工作為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服務的需要,是行政監察工作進一步法制化、規范化的需要。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從科學總結行政監察實踐經驗、適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加強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的角度出發,進一步明確了監察對象范圍,增加了監察機關的職責與義務,完善了舉報等相關制度,理順了派駐機構管理體制。各級監察機關一定要深刻認識修改《行政監察法》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增強抓好貫徹實施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❻ 為什麼要制定新國家監察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忘初牢記使命高舉特色社主義偉旗幟決勝全面建康社奪取新代特色社主義偉勝利實現華民族偉復興夢懈奮斗

❼ 如何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作用

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作用:

(一)思想統一,認識到位,為紀檢監察機關發揮職能作用提供一個寬松的工作及生活環境;

(二)黨委重視,措施到位,各級黨委應把紀檢監察機關發揮職能作用作為黨委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三)加強自身素質修養,提高專業技能,樹立紀檢監察幹部的美好形象;

(四)及時有效查處一批大案要案,強化職能用凸現,以震懾違紀違法的腐敗分子和教化民眾;

(五)黨和國家及早盡快出台和制定保護紀檢監察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的相關的可操作性強、有適用價值的政策等及規章制度,建立可靠的保障機制,以增強廉政風險防範能力;

(六)樹立典型,起模範帶頭和教化作用;

(七)創新紀檢監察工作新觀念,真正擔當起保駕護航的作用;

(八)堅決重拳出擊,嚴肅打擊干擾、阻擋和報復紀檢監察幹部的人和事,為他們開展好履行崗位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和人生價值開辟生命的新航線;

(7)監察法意義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部內設機構

監察部內部設辦公廳、預防腐敗室(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法規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執法監察室、績效管理監察室、信訪室(監察部舉報中心)、外事局等26個職能廳(室、局)。

紀檢監察部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❽ 公民參與監察法立法有什麼意義

公民參與監察法立法有利於法律的科學化民主化,有利於人們對法律的理解,推動法律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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