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
行政監察機關:隸屬於行政機關(政府)對行政機關下屬部門及下級單位進行監察的部門。比如對教育部門是否正確地執行了政府關於教育的政策進行監察對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察。
❷ 監察機關都有哪些許可權
監察法第十九條至二十七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可以依法採取談內話、訊問容、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並對使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許可權和程序等作了規定。
此外,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通緝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2)監察機擴展閱讀
在監察法中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許可權和調查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❸ 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有什麼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3、法律依據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❹ 中化人民共和國()是我國的最高監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是:
1、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署,統一檢機
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
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2、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
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3、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
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5、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6、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
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7、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
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8、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
9、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10、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
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11、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
檢察工作。
12、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
定。
13、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
14、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15、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
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
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16、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
協同省級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17、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18、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19、組織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20、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4)監察機擴展閱讀:
一、內設機構
辦公廳(新聞辦公室)、政治部、第一檢察廳、第二檢察廳、第三檢察廳、第四檢察廳、第五檢
察廳、第六檢察廳、第七檢察廳、第八檢察廳、第九檢察廳、第十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案
件管理辦公室、國際合作局、檢務督察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
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二、 直屬事業單位
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日報社、中國檢察出版社、檢察理論研究所、檢察技術信
息研究中心.
❺ 我國的監察機關有哪些都有哪幾種監督方式
我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
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
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
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許可權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
(5)監察機擴展閱讀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❻ 中國最高監察機關是什麼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❼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有什麼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權利不同。
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
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
3、法律依據不同。
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7)監察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行政監察工作應當在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下進行。
行政監察工作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必要環節,也是國家機關內部監督的重要形式。
為了保證行政監察職能正確的實現,國家在政府系統設立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以改善和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行政監察機關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分權。
❽ 監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可以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1,第四章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2,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二十二條 監察機關在辦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可以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
被提請協助的行政部門、機構應當根據監察機關提請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會議,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監察部門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❾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有哪些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9)監察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