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工作
㈠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在食品安全監管,至少應包括四個方面的監管,即行業組織的自我監管、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消費者的自我救濟。筆者從事法學實踐工作近十年,從基層法律工作者角度,結合《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規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議,希望能對我市各職能部門如何更好履行職能,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監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對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政府官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追究力度。
近幾年各地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督失職問題一直備受社會苛責。某些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讓食品安全監管形同虛設,一些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盡管涉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卻很少被追究刑事責任。確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單靠處罰相關企業顯然不夠,必須把失職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一並納入處罰范圍,對監管失職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出於各種目的,玩忽職守、怠於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凈化食品市場秩序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惟利是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恃無恐地製造食品安全問題,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甚至某些職能部門還為不具備法定食品生產經營資質的經營者開綠燈,違法行政許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機關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對被監管者而言是行政權、國家公權力,對廣大消費者與社會公眾而言則是沉甸甸的責任。為督促行政權執掌者各司其職,《食品安全法》從法律責任方面各職能部門拒絕或怠於行使監管職責、以及濫用職權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此種法律責任既包括國家對政府官員給予的行政處分,也包括國家對受害消費者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同時《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根據本條規定,構成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的,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宜昌目前還沒有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應更加突出宣傳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
筆者同時認為,若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監管部門的負責人應主動引咎辭職,地方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被撤職。這種問責機制對於牢固樹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新理念,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產生了積極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為將此種問責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條分別規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和監管部門主要領導的行政處分措施。雖然只有一個法條,但從該法條中可以明確,政府的「一把手」和職能部門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於本地、本部門違反法定食品監管職責而被摘掉「烏紗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1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違反該法規定、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此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副職領導(如副縣長、副區長),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職領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5條第2款之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該法規定、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強化食品安全全程監管。
由於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流通和消費等諸多環節,任何一家監管部門都難以單獨承擔安全監管的重責大任。在「一個部門管不了」的情況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被迫選擇了多家部門分段監管的思路。其中,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查處重大事故。
分段監管體制雖然有助於督促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避免「一個部門管不了」的現象,但也出現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弊端:監管部門之間既存在著監管重復,也存在著監管盲區。在「田頭」到「餐桌」的各個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似乎都有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部門「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場上泛濫成災。在消費者投訴產品質量問題後,相關部門之間要麼缺乏信息互通,要麼相互推諉。再如,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屬於任何一個環節的事項,由哪個部門負責並不明確,客觀上又產生了部門職能交叉、問責不清的嚴重問題。由於職責分工不清,有些部門在小集團利益的驅使下,採取了「有利就搶著管,無利就讓著管」的實用主義思維,必然削弱監管部門的監管效率,甚至貽誤最佳監管時機。
為徹底打破「一個部門管不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惡性循環,應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特別是我市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應建立溝通平台,保障信息暢通。就地方層面的監管職責分工而言,該法第5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為消除監管空隙,提高監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條還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為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對當地食品企業的監管資源優勢,要求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全程管理過程中應由地方政府統一協調。
筆者認為,建立信息共享,加強溝通平台建設,應該一手抓監管的分工,一手抓監管的合作。換言之,既強調每家監管部門依法勤勉、權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職責;又強調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監管聯動、無縫對接,最終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時全天候地覆蓋各種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環節的合作監管體制。與監管分工相比,監管合作更具挑戰性與艱巨性。
三、在民事賠償訴訟中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條就產品缺陷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我國《食品安全法》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的物品」。據此,食品既包括未經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經過加工製作的食品成品。《侵權責任法》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中的產品,則為《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而依《產品質量法》第2條的規定,「產品」指的是「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若食品符合「經過加工、製作」和「用於銷售」要件,亦構成產品,食品類產品就既屬於《侵權責任法》「產品責任」所轄范圍,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調整的食品范疇之內。因此,因食品類產品的缺陷而遭受損害的消費者,既可根據《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亦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請求懲罰性賠償。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針對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而《侵權責任法》第47條針對的是缺陷產品,就食品領域而言,針對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類產品。但《侵權責任法》本身沒有明確規定產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參照特別法。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僅從文義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當然屬於缺陷產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標准,則不屬於缺陷產品。《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和《侵權責任法》第47條在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的產品類型上並不會產生不一致。但有學說認為,應當以不合理危險為標准認定產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產品的各項性能指標都符合該產品的強制性標准,該產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實踐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類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消費者雖不能請求《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險,依然構成缺陷產品,被侵權人仍可以請求《侵權責任法》第47條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
筆者要強調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消費者就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而《侵權責任法》第47條其適用范圍較之前者明顯縮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嚴重受損的人身損害情形,被侵權人才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說,生產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類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類產品,構成《食品安全法》96條第2款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但若沒有發生嚴重的人身損害,則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47條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要加強《食品安全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但是,從維權成本角度講,沒有人會為十倍懲罰性賠償而維權。但《食品安全法》盡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但數額僅有十倍的賠償。這個賠償太低了,既然是懲罰性賠償就不應該封頂,設立這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讓制假企業知道,一萬個人買了產品,哪怕只有一個消費者提出來要賠償,整個企業可能就倒掉了。對於那種故意的、惡意的行為,應當在經濟上給予致命的懲罰。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更廣泛地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其規定的不足,當然筆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㈡ 關於質檢局食品監管崗位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
應該是監督你所在地區的食品企業及市場的狀況,平常電視播的什麼抽查某某食品合格狀況都是你們的事
㈢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還存在哪些風險點
(一)生產加工環節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
1、獲證企業數較多的產品
2、監督檢驗合格率較低的產品
3、乳製品
4、區域性重點食品
風險主要在於:
一是企業對原材料把關不嚴,致使原料中帶入不應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二是標識標注不正確;
三是企業生產條件、衛生條件比較差。
小作坊風險點:
一是分布散,從業人員少,生產條件簡單,監管難度較大。 二是缺乏准入門檻,食品質量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三是城鄉結合部是發生食品質量問題的高發區,可能存在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黑窩點、黑作坊,食品質量安全隱患較大。
(二)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存在的責任風險
1.掌握政策要求不及時的風險。近年來食品法律法規文件出台的比較多,必須及時收集、學習、掌握。對現行法律法規學習、掌握不透徹,對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不明確,規避責任風險意識和能力不強,由此引發監管問題。
2.未能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風險。對食品企業檢查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規定進行。(包括未制定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未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處臵不到位,對已經不再保持取證條件的企業未按照程序撤銷和吊銷生產許可等情況)。
3.未按有關規定實施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的風險。抽樣及後處理省局有具體規定《山西省食品抽樣檢驗規范》和《山西省食品抽樣檢驗後處理工作規范》(包括未制定食品抽檢工作計劃、在抽樣、檢驗、結果發布等環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抽檢後處理措施不到位等情況)。
4.對於轄區內存在的區域性、行業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包括潛規則)以及相對集中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未能採取有針對性的處臵措施,未及時報告的風險。
5.對於通過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投訴舉報、輿論媒體曝光及上級交辦等渠道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未能及時制定應對措施,並進行有效處臵的風險。
(三)外部環境
媒體曝炒作的風險。一般三個方面:一是企業環境臟、亂、差(作為食品企業,環境衛生一定要注意);二是產品質量不合格,現在監督抽查結果均上網公布,尤其是大企業質量不合格更易被炒作;三是我們的監管工作,企業上的問題會讓記者追到我們的監管問題。
職業舉報人舉報的風險。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十倍賠償,現我省又出台了食品有獎舉報辦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舉報人,進行舉報申訴。要求依法查處,要求十倍的賠償,要求落實舉報獎勵。他們一般不花檢驗費去檢產品質量,舉報主要三方面一是產品標識標注;二是添加了不該向普通食品中添加的物質,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不能用於普通食品,他們會通過看食品標簽配料表,對照來看。三是無證生產,現在獲證企業在網上均能查到。查不到即按無證生產進行舉報。所以我們重視產品的標識標注,遇到這種情況要抓緊落實,掌握情況,並及時答復,掌握時限,如超時限,還有被復議的風險。
二、食品安全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
主要表現在,個別企業管理層人員質量安全意識淡薄,對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應盡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不清楚。甚至對企業自身的各項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生搬硬套同行的制度,其目的只是為了取得生產許可證,一旦獲證後就擱臵一旁。例如,生產加工過程中衛生環境差,加工器具無衛生消毒等防護措施,產品出廠未按規定批批檢驗,不合格產品未經處理擅自放行等。
(二)利益驅動促使企業鋌而走險
分析近年來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我們不難發現,誠信道德的缺失是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主要因素。少數企業特別是個體經營的小型企業受利益的驅使,鋌而走險。為了獲得足夠的利潤,完全不顧他人身體健康,大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甚至在食品中超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或添加非食用物質。例如去年上海發生的「染色饅頭」事件、今年發生的「毒膠囊」事件。
(三)產品過度「科技化」與標准滯後
如食品添加劑。如今的食品工業已與消費者達成一種「口感」協議,為了迎合消費者追求新鮮感、刺激感等所謂的「完美消費」心理,導致有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的事件時有發生。即使是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原料的初級農產品在種植、養殖過程中也存在所謂的「科學化」。
(四)監管資源與承擔的監管工作任務不匹配
一是個別基層監管人員主觀責任意識不強,專業技術能力薄弱,導致對企業的監督檢查成為了走過場和環境衛生檢查,在監管工作中發現不了本質問題。二是監管資源和力量與食品大省的現實情況不相稱,基層局在監管機構、人員、經費、裝備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㈣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是要認清形勢,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理清思路,改進措施,統籌抓好食品安全領域各項重點工作;三是要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㈤ 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 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准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
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
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
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
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㈥ 淺析如何做好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完善長效機制 嚴格依法履職—— □ 師江波 作為基層質監部門的一員,如何嚴格履行職責,把好食品安全監管關,成為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目前面臨的頭等難事、頭等急事、頭等要事。為此,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與大家交流如何做好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嚴格依法履職。監管人員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各級各部門要依法擔負起各自的職責,將工作做到實處,這樣才能真正做到食品安全監管既不交叉,又不脫節。 逐步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首先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基層監管部門要把全面建立索證索票和台賬制度作為重點,建立工業品和食品兩個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實現從源頭抓質量。要引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質量承諾和協議准入制度。對於流通環節中有缺陷、不合格的產品,要實行貨源回溯及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確保產品質量。食品經營者必須要有具體的承諾,保證承擔食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其次,要大力推行標准化生產。通過建設標准化生產示範基地,推廣標准化生產模式,從產品的產前環境質量檢測、產中生產技術操作達標到產品出廠檢驗,全過程實行標准化和規范化生產與管理,從源頭上提供質量保證。 健全完善檢測體系。要實現全過程、高標準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基層監管部門應該大力借鑒先進國家、先進地區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檢測體系,配齊配強檢驗人員,購置添加先進的檢測設備,運用高科技檢測手段,嚴把產品質量關。 建立健全監督網路。監管部門應該著力建設兩個監管網路。一是加速建設科技監管網路。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電子手段,把食品、葯品、農產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費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銷售納入監管網路。二是逐步建立健全社會監管網路。不僅要充分調動基層單位和幹部的監管積極性,還要充分發揮鄉鎮、社區居(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產品質量監管網路。 大力開展專項整治工作。一是結合整治目標,進一步摸清底數。二是突出重點,抓主要對象。三是強化商品安全標識和包裝管理。四是專項整治活動中要突出各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聯動機制建設。
㈦ 如何做好食品日常檢驗監管工作
一是要轉變監管理念,建立建全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
從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得出的經驗教訓,都要求我們必須轉變原有監管模式。要從過去側重於事前審批、許可,事中進行抽檢、檢驗,發現問題進行處罰、處置轉變到以食品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為主,並建立食品從生產到餐桌的一個全過程監管體繫上來。各級監管部門應按照科學監管,關口前移,打防結合的工作方針,針對地方特色產業、塊狀產業和高風險產業,加強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大力提高食品檢驗檢測、有毒有害物質鑒定排查、風險評估和預警等技術能力。通過對產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實施風險安全預測預報,做到對質量隱患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理,及時預防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的發生,切實提高質量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實現由以往的「事後監督」向「事前預防」,「被動應對」向「主動出擊」轉變,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的內在隱患。
二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網路體系,不斷拓展監管能力。
當前質量監管的主要矛盾是監管職能的不斷深化與監管工作人員缺乏的矛盾。由於人員少,監管地域廣,造成對產品質量無法進行及時有效全面的動態監管。為確保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早發現、早整改,預防和杜絕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應充分利用鄉鎮質監員、農村公共安全員這批「地方軍」熟悉當地自然和社會條件、監管就近、反映及時的優勢,建立由鄉鎮質監員、食品安全專管人員、農村公共安全員組成的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網路體系。使他們在食品質量安全、區域性產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建檔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通過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網路體系的建設,使食品安全監管的觸角延伸至各個行政村,實現縱橫交錯、條塊結合,使質量監管經常化,日常化,以解決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人少、事多、任務重的難題。」
三、建立快速靈敏的應急反應機制,增強對突出事件的處置能力。
三鹿奶粉事件帶給我們慘痛的經驗教訓,要求我們必須建立建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響應機制。應建立由衛生、質監、工商等部門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部門協調、信息互通、事故善後處理等工作。切實做到「四個統一」 即1、統一檢測品種。2、統一檢測計劃。3、統一檢測經費。4、統一信息發布。四個統一可以防止以往各部門各自檢驗、標准不一、結果不一,各自發布造成相對人無所適從、政府公信力受損的不良後果。在處理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中,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協調各部門抽樣檢驗,做到快速檢測,快速處置,避免貽誤處理時機,保證執法公平、公正、高效。
四、加強檢驗機構體系建設,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檢驗機構檢驗能力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繫到行政監管的執行與落實。各地要在原有檢驗能力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的發展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大檢驗機構能力建設。省、市一級檢驗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資源、人才優勢,切實將檢驗機構做大、做全,對食品檢驗中出現的新問題、新難點要組織精幹力量及時克堅攻難。例如:三鹿奶三聚氰胺危機爆發時,省、市檢驗機構應第一時間組織力量對三聚氰胺的檢驗方法進行研究探討,將成熟的檢驗方法及時向縣級機構推廣。縣一級檢驗機構則要根據當地特色產業、塊狀產業情況,將檢驗能力做專、做精,切實為當地食品安全的監管和當地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作為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如何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保證食品質量的安全,任重而道遠。
㈧ 政府主要食品監管職能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質量技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的主要職能部門;
工商部門負版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權;
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
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
㈨ 食品監管人員 應具備哪些 素質
在食品來安全頻發的現源在社會,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工作者飽受詬病,如何加強監管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對於工作者來說,首要的就是加強職業道德,增強責任感,再者就是提高工作技能,加強監督、監管、檢測方面的技能和技術培訓。
㈩ 如何做好食品日常監管工作的思考
食以安為先,2016年是全面貫徹實施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一年,要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統領食葯監管工作,倒逼食葯領域開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食葯產業發展「質」的躍升;安以能為要,要以落實「四有兩責」、「兩基」為抓手,切實加強食葯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基層食葯監管體系;食葯安全責重如山,要求強化各級黨政、監管部門和企業主體三方的責任,強化食葯日常監管,夯實基層基礎建設,不斷提升監管、服務質效。
一是要在食品葯品監管工作中做到創新發展。要推進理念創新,運用法治理念、風險管理理念和社會共治理念,著力推進依法監管、精準監管和共治監管,健全完善專業監管與社會監管、行政監管與技術監管相結合,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食品葯品監管網路,確保食品葯品來源可查、過程可控、責任可追。要推進機制創新。要加強與農業、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協作,加快形成權責明確、聯系緊密、運行順暢、監督有力的齊抓共管長效機制,在食用農產品准出准入、食品葯品廣告宣傳、不良反應監測、行刑銜接等方面凝聚合力。
二是要在食品葯品監管工作中做到協調發展。要協調監管與服務的關系。在保證食品葯品安全的前提下強化服務意識,積極為企業減負、松綁、增力,幫助食品醫葯產業轉型升級;要協調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的關系。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事前要放寬准入門檻,事中要強化檢查,事後要依法追責;要協調本部門與政府的關系。樹立有為必有位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