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Ⅰ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根據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企業及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企業進行登記注冊;
(二)依法對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於拍賣日前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如下:
(一)拍賣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拍賣會名稱、時間、地點;
(三)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復印件;
(四)拍賣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拍賣標的展示日期;
(五)拍賣標的清單。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將競買人名單、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 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
(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五)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七)僱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二)相互約定拍賣應價;
(三)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四)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私下約定成交價;
(二)拍賣企業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三)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Ⅱ 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時間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執行。